公司代码:688280 公司简称:精进电动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88280 公司简称:精进电动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 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描述了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敬请查阅“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风 险因素”中的内容。 1.3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4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5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6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因公司尚未盈利,本报告期内没有利润分配预案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1.7是否存在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适用口不适用 公司治理特殊安排情况: √本公司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一)特别表决权的设置情况 1、设置特别表决权安排的股东大会决议 2019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授予菏泽北翔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正定北翔能动科技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特别表决权的议案》,并修改公司章 程,设置特别表决权。 根据特别表决权设置安排,将控股股东菏泽北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69,677,522股公 司股份转换为特别表决权股份,北翔新能源持有股份每股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为其他股东所持有的 股份每股拥有的表决权的10倍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 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描述了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敬请查阅“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风 险因素”中的内容。 1.3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4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5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6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因公司尚未盈利,本报告期内没有利润分配预案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1.7 是否存在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治理特殊安排情况: √本公司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一)特别表决权的设置情况 1、设置特别表决权安排的股东大会决议 2019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授予菏泽北翔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正定北翔能动科技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特别表决权的议案》,并修改公司章 程,设置特别表决权。 根据特别表决权设置安排,将控股股东菏泽北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 69,677,522 股公 司股份转换为特别表决权股份,北翔新能源持有股份每股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为其他股东所持有的 股份每股拥有的表决权的 10 倍
北翔新能源及其实际控制人余平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对需要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具有绝对 控制权。 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而发行的股票,及公司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的股票, 均属于普通股份,不拥有特别表决权。 2、特别表决权安排的运行期限 2019年10月14日,公司设置了特别表决权。特别表决权设立至今,运行正常。除非经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终止特别表决权安排,公司特别表决权设置将持续、长期运行。 3、持有人资格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发展或业务发展或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 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的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控制主体。持有特别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达到公司全部己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 公司控股股东北翔新能源及其实际控制人余平符合上述要求。 4、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股份拥有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 北翔新能源持有公司11.81%的股份及57.24%的表决权,实际控制人余平通过北翔新能源、赛 优利泽和BestE-Drive合计控制公司59.29%的表决权。 5、持有人所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除北翔新能源外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北翔新能源持有的69,677,522股股份为拥有 特别表决权的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为10:1。 尽管有前述安排,公司股东对下述事项行使表决权时,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 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 1. 修改公司章程: 2. 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 3. 聘任或者解聘独立董事: 4. 聘请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事务所: 5.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公司股东大会对前述第(2)项作出决议,应当经过不低于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
北翔新能源及其实际控制人余平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对需要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具有绝对 控制权。 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而发行的股票,及公司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的股票, 均属于普通股份,不拥有特别表决权。 2、特别表决权安排的运行期限 2019 年 10 月 14 日,公司设置了特别表决权。特别表决权设立至今,运行正常。除非经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终止特别表决权安排,公司特别表决权设置将持续、长期运行。 3、持有人资格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发展或业务发展或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 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的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控制主体。持有特别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10%以上。 公司控股股东北翔新能源及其实际控制人余平符合上述要求。 4、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股份拥有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 北翔新能源持有公司 11.81%的股份及 57.24%的表决权,实际控制人余平通过北翔新能源、赛 优利泽和 Best E-Drive 合计控制公司 59.29%的表决权。 5、持有人所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除北翔新能源外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北翔新能源持有的 69,677,522 股股份为拥有 特别表决权的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为 10:1。 尽管有前述安排,公司股东对下述事项行使表决权时,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 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 1. 修改公司章程; 2. 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 3. 聘任或者解聘独立董事; 4. 聘请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事务所; 5.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公司股东大会对前述第(2)项作出决议,应当经过不低于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
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的除外。 除上述情形外,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表决时,应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差异化表决。 6、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 (1)不得增发特别表决权股份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除同比例配股、转增股本情形外,不得在境内外发行特别表 决权股份,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公司因股份回购等原因,可能导致特别表决权比例提高的, 应当同时采取将相应的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等措施,保证特别表决权比例不高于 原有水平。 (2)特别表决权股份转让限制 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但可以按照《公司章程》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进行转让。 (3)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转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应当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 1. 拥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不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和最低持股要求,或者丧 失相应履职能力、离任、死亡: 2. 实际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失去对相关持股主体的实际控制: 3. 拥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向他人转让所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或者将特别表决权股份 的表决权委托他人行使: 4. 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发生前述情形的,特别表决权股份自相关情形时即转换为普通股份,相关股东应当立即通知 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形、发生时间、转换为普通股份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剩余特 别表决权股份数量等情况。 发生前述第④项情形的,公司己发行的全部特别表决权股份均应当转换为普通股份。 (二)特别表决权对股东大会议案的影响及对中小股东权益可能的影响 特别表决权机制下,公司控股股东北翔新能源及实际控制人余平能够决定公司股东大会的普 通决议,对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也能起到类似的决定性作用,限制了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外的 其他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决策的影响。 若包括公众投资者在内的中小股东因对公司重大决策与北翔新能源及余平持有不同意见而在
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的除外。 除上述情形外,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表决时,应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差异化表决。 6、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 (1)不得增发特别表决权股份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除同比例配股、转增股本情形外,不得在境内外发行特别表 决权股份,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公司因股份回购等原因,可能导致特别表决权比例提高的, 应当同时采取将相应的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等措施,保证特别表决权比例不高于 原有水平。 (2)特别表决权股份转让限制 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但可以按照《公司章程》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进行转让。 (3)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转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应当按照 1:1 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 1. 拥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不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和最低持股要求,或者丧 失相应履职能力、离任、死亡; 2. 实际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失去对相关持股主体的实际控制; 3. 拥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向他人转让所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或者将特别表决权股份 的表决权委托他人行使; 4. 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发生前述情形的,特别表决权股份自相关情形时即转换为普通股份,相关股东应当立即通知 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形、发生时间、转换为普通股份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剩余特 别表决权股份数量等情况。 发生前述第④项情形的,公司已发行的全部特别表决权股份均应当转换为普通股份。 (二)特别表决权对股东大会议案的影响及对中小股东权益可能的影响 特别表决权机制下,公司控股股东北翔新能源及实际控制人余平能够决定公司股东大会的普 通决议,对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也能起到类似的决定性作用,限制了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外的 其他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决策的影响。 若包括公众投资者在内的中小股东因对公司重大决策与北翔新能源及余平持有不同意见而在
股东大会表决时反对,则有较大可能因每股对应投票权数量的相对显著差异而无足够能力对股东 大会的表决结果产生实质影响。 在特殊情况下,北翔新能源及余平的利益可能与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一致, 存在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 特别表决权机制影响股东大会议案的具体情况如下: 1. 如下决议不适用特别表决权: 1. 修改公司章程: 2. 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 3. 聘任或者解聘独立董事: 4. 聘请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事务所: 5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2、适用特别表决权且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事项,适用特 别表决权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该等事项的决策能力提升,仍无法确保其同意的议案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其他股东的反对票达13以上,该议案无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 具体事项如下: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章程第四条第(四)项所列担保交易,即按照担保金额连续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3)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4)股权激励计划: (5)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3、适用特别表决权且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事项,设置特 别表决权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绝对决策控制能力,能够确保由其同意的议案通过股东大 会。其他股东即使达成一致,仍不能否决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表决同意的议案。 (三)防范特别表决权滥用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具体措施 1、防范特别表决权机制滥用的措施
股东大会表决时反对,则有较大可能因每股对应投票权数量的相对显著差异而无足够能力对股东 大会的表决结果产生实质影响。 在特殊情况下,北翔新能源及余平的利益可能与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一致, 存在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 特别表决权机制影响股东大会议案的具体情况如下: 1. 如下决议不适用特别表决权: 1. 修改公司章程; 2. 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 3. 聘任或者解聘独立董事; 4. 聘请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事务所; 5.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2、适用特别表决权且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事项,适用特 别表决权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该等事项的决策能力提升,仍无法确保其同意的议案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其他股东的反对票达 1/3 以上,该议案无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 具体事项如下: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章程第四条第(四)项所列担保交易,即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3)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4)股权激励计划; (5)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3、适用特别表决权且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事项,设置特 别表决权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绝对决策控制能力,能够确保由其同意的议案通过股东大 会。其他股东即使达成一致,仍不能否决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表决同意的议案。 (三)防范特别表决权滥用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具体措施 1、防范特别表决权机制滥用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