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及备忘录等物品,备忘录上恰好记载有储蓄卡的密码。甲某拾得该皮包后,利用该储蓄 卡及其密码分别到所在市区的多处自动提款机上提取现金,累计人民币十万余元。公安人员 在接到乙某的报案后,根据出租车票找到甲某询问,甲某矢口否认上述事实,并拒不交出皮 包及所取现金。 分析方法和思路 1、基本法律事实包括:(1)皮包是乙遗忘于车上的;(2)甲用乙的信用卡提取现金10 万元;(3)甲在公安人员询问时否认事实,拒不返还。 2、争议的焦点: (1)案件的性质。是构成刑事犯罪还是仅承担民事责任。 (2)若构成刑事犯罪,是信用卡诈骗罪还是侵占罪。 处理依据 1、《刑法》第196条规定,由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 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 大 3、《刑法》第270条第二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 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处理意见 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客观
11 现金及备忘录等物品,备忘录上恰好记载有储蓄卡的密码。甲某拾得该皮包后,利用该储蓄 卡及其密码分别到所在市区的多处自动提款机上提取现金,累计人民币十万余元。公安人员 在接到乙某的报案后,根据出租车票找到甲某询问,甲某矢口否认上述事实,并拒不交出皮 包及所取现金。 分析方法和思路 1、基本法律事实包括:(1)皮包是乙遗忘于车上的;(2)甲用乙的信用卡提取现金 10 万元;(3)甲在公安人员询问时否认事实,拒不返还。 2、争议的焦点: (1) 案件的性质。是构成刑事犯罪还是仅承担民事责任。 (2) 若构成刑事犯罪,是信用卡诈骗罪还是侵占罪。 处理依据 1、《刑法》第 196 条规定,由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 私财物 2000 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3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 大”…… 3、《刑法》第 270 条第二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民法通则》第 92 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 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处理意见 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客观
方面的行为方式由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本案中甲 具有非法占有乙财物的目的,并冒用了乙的信用卡提取10万元,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定 表现式,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构成侵占罪。依据刑法第270条,侵占罪与其他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 包括两个密不可分行为特征,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以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 非法转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的。而本案中甲拾得乙的遗忘物应认定为合法持有; 后在公安机关询问时还是拒绝返还应构成非法侵吞。因此甲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法定表现形 式,应构成侵占罪。 3、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占有乙的遗忘物的行为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后经公安机 关询问拒绝返还,侵害了乙的财产权,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处理结果 甲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理由有两个 1、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甲的行为因其侵占他人财产数额巨大,以超岀了民事责任领域 构成刑事犯罪 2、甲的行为既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本案中甲为了 实现非法侵吞乙的财产的目的,而采取冒用乙的信用卡的方法,具有目的与方法的牵连关系 应认定为牵连犯。对此种牵连犯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处理方式,依据“从一重罪处断”的一般 原则,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法理分析 1、案件中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这是一个需要立法进一步细化的问题。 2、罪数形态中最难的问题就是数行为作为-罪处理的情形。从原本意义上说,一个行为
12 方面的行为方式由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本案中甲 具有非法占有乙财物的目的,并冒用了乙的信用卡提取 10 万元,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定 表现形式,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构成侵占罪。依据刑法第 270 条,侵占罪与其他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 包括两个密不可分行为特征,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以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 非法转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的。而本案中甲拾得乙的遗忘物应认定为合法持有; 后在公安机关询问时还是拒绝返还应构成非法侵吞。因此甲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法定表现形 式,应构成侵占罪。 3、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占有乙的遗忘物的行为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后经公安机 关询问拒绝返还,侵害了乙的财产权,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处理结果 甲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理由有两个: 1、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甲的行为因其侵占他人财产数额巨大,以超出了民事责任领域, 构成刑事犯罪。 2、甲的行为既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本案中甲为了 实现非法侵吞乙的财产的目的,而采取冒用乙的信用卡的方法,具有目的与方法的牵连关系, 应认定为牵连犯。对此种牵连犯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处理方式,依据“从一重罪处断”的一般 原则,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法理分析 1、案件中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这是一个需要立法进一步细化的问题。 2、罪数形态中最难的问题就是数行为作为一罪处理的情形。从原本意义上说,一个行为
构成罪,数行为就应该构成数罪。但刑事立法的具体规定以及刑法般理论将某些情形下 同一行为人的数行为不作为数罪处理,无需数罪并罚,而是作为一罪处理。因此本案中将信 用卡诈骗罪与侵占罪认定为牵连犯,并择一重罪,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案例6: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的法律界定 个体户甲某持有本市工商银行发行的牡丹信用卡一张。1999年4月2日甲某将生意交 于儿子代管,携妻外岀旅游。旅游期间,甲某在杭州、南京、上海等多个城市持卡消费。鉴 于信用卡的透支功能,甲某认为自己财力雄厚,返回后可以立即偿清欠款,于是在旅游的一 个月中大胆透支,累计4万余元。1994年4月30日甲某进行了最后一笔透支后返回家中 打算立即赴银行归还透支欠款,谁料儿子代管生意期间由于疏忽大意而上当受骗,生意亏本 严重,以至甲某无力偿还银行透支款项。此后甲某四处筹借,银行也分别于6月30日、7 月6日分别向甲某发送了催收知识单,并于7月28日派外勤人员到甲某家中催要,但甲某 仍不能足额偿还欠款。于是银行于7月31日以甲某犯有信用卡诈骗罪为由,将其控告到人 民检察院,检察院审査决定对甲某提起公诉。 基本案件事实 (1)甲与银行之间存在信用卡合同关系 (2)甲在99年透支4万余元。 (3)透支后,甲才得知儿子经营不善亏本严重,因此无法偿还银行透支 款项。 (4)发卡银行催还 5)甲四处筹款换钱,仍不能足额偿还透支款项。 争议焦点
13 构成一罪,数行为就应该构成数罪。但刑事立法的具体规定以及刑法一般理论将某些情形下 同一行为人的数行为不作为数罪处理,无需数罪并罚,而是作为一罪处理。因此本案中将信 用卡诈骗罪与侵占罪认定为牵连犯,并择一重罪,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案例 6: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的法律界定 个体户甲某持有本市工商银行发行的牡丹信用卡一张。1999 年 4 月 2 日甲某将生意交 于儿子代管,携妻外出旅游。旅游期间,甲某在杭州、南京、上海等多个城市持卡消费。鉴 于信用卡的透支功能,甲某认为自己财力雄厚,返回后可以立即偿清欠款,于是在旅游的一 个月中大胆透支,累计 4 万余元。1994 年 4 月 30 日甲某进行了最后一笔透支后返回家中, 打算立即赴银行归还透支欠款,谁料儿子代管生意期间由于疏忽大意而上当受骗,生意亏本 严重,以至甲某无力偿还银行透支款项。此后甲某四处筹借,银行也分别于 6 月 30 日、7 月 6 日分别向甲某发送了催收知识单,并于 7 月 28 日派外勤人员到甲某家中催要,但甲某 仍不能足额偿还欠款。于是银行于 7 月 31 日以甲某犯有信用卡诈骗罪为由,将其控告到人 民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决定对甲某提起公诉。 基本案件事实 (1) 甲与银行之间存在信用卡合同关系。 (2) 甲在 99 年透支 4 万余元。 (3) 透支后,甲才得知儿子经营不善亏本严重,因此无法偿还银行透支 款项。 (4) 发卡银行催还。 (5) 甲四处筹款换钱,仍不能足额偿还透支款项。 争议焦点
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透支 处理依据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处理意见 法院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办案人员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1)一种意见认为甲某故意进行透支,并且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法定时间仍不归还 实际上是非法占有银行资产,属于恶意透支,依据刑法196条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 (2)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甲某不具有主观恶意,不属于刑法上的恶意透支,仅构成民法上 的违约行为。 处理结果 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案件事实,甲在透支时基于对自身财力的信任;透支后因家 里财务危机导致无法还款是甲积极四处筹借,可以据此认定甲的确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 此其透支行为不是恶意透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甲的行为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 要件。 构成违约。甲基于其与银行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 任。 法理分析 注意认定透支的性质,善意透支是信用卡的特有功能,而恶意透支才是法律惩处的对象 由于长期以来实务操作中对恶意透支的界定一直没有形成一个十分明确、统一的具体标准, 因此对于类似案件的定性问题常常产生不少争议。信用卡透支行为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也较
14 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透支。 处理依据 《刑法》第 19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处理意见 法院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办案人员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1)一种意见认为甲某故意进行透支,并且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法定时间仍不归还, 实际上是非法占有银行资产,属于恶意透支,依据刑法 196 条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 (2)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甲某不具有主观恶意,不属于刑法上的恶意透支,仅构成民法上 的违约行为。 处理结果 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案件事实,甲在透支时基于对自身财力的信任;透支后因家 里财务危机导致无法还款是甲积极四处筹借,可以据此认定甲的确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 此其透支行为不是恶意透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甲的行为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 要件。 构成违约。甲基于其与银行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 任。 法理分析 注意认定透支的性质,善意透支是信用卡的特有功能,而恶意透支才是法律惩处的对象。 由于长期以来实务操作中对恶意透支的界定一直没有形成一个十分明确、统一的具体标准, 因此对于类似案件的定性问题常常产生不少争议。信用卡透支行为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也较
为复杂,对不同情况加以区分方能准确定性。 从理论上说构成犯罪的恶意透支应同时具备三个要素: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透 支超过规定的限额;三是经发卡银行催还而仍不归还的行为 案例7:信用卡挂失后的风险责任承担 张先生是某市一外资企业的部门主管,月收入较同龄人多一些。为了消费和支付方便, 他在1997年就用上了信用卡。1998年8月23日上午10时张先生在一商场购物时不慎将 尚有人民币2万元款项的信用卡丢失。张先生立即赶往发卡银行办理挂失手续。他于当日上 午11时办妥挂失手续。一周后他去银行更换新卡时发现他的原丢失信用卡只有余额12000 元。张先生和银行共同查找各种特约商家交来的消费单据后发现:第一笔消费发生于23日 中午12时共计2100元,第二笔发生于23日下午3时共2300元,第三笔发生于24日上 午10时共2000元,第四笔发生在24日中午12时共1600元,合计为8000元人民币。经 银行确认以上消费行为系被人冒充使用。张先生认为以上四笔消费均发生在他挂失以后,应 由银行赔偿他全部损失8000元。而银行只同意赔偿他1600元,银行的理由是:根据发卡 行信用卡章程和规定,信用卡挂失后24小时内,风险由持卡人承担,所以认为应由张先生 自行承担6400元损失。双方争执不下,张先生遂在本市将银行告上法庭。 分析方法和思路: 1、背景事实:原告在被告处申办了信用卡,并在98年8月23日上午10时丢失。案 件基本事实∶原告于23日11时在被告处办理信用卡挂失手续;挂失之后被他人分四次共消 费8000元 2、存在的法律关系: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信用卡合同关系;
15 为复杂,对不同情况加以区分方能准确定性。 从理论上说构成犯罪的恶意透支应同时具备三个要素: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透 支超过规定的限额;三是经发卡银行催还而仍不归还的行为。 案例 7:信用卡挂失后的风险责任承担 张先生是某市一外资企业的部门主管,月收入较同龄人多一些。为了消费和支付方便, 他在 1997 年就用上了信用卡。1998 年 8 月 23 日上午 10 时张先生在一商场购物时不慎将 尚有人民币 2 万元款项的信用卡丢失。张先生立即赶往发卡银行办理挂失手续。他于当日上 午 11 时办妥挂失手续。一周后他去银行更换新卡时发现他的原丢失信用卡只有余额 12000 元。张先生和银行共同查找各种特约商家交来的消费单据后发现:第一笔消费发生于 23 日 中午 12 时共计 2100 元,第二笔发生于 23 日下午 3 时共 2300 元,第三笔发生于 24 日上 午 10 时共 2000 元,第四笔发生在 24 日中午 12 时共 1600 元,合计为 8000 元人民币。经 银行确认以上消费行为系被人冒充使用。张先生认为以上四笔消费均发生在他挂失以后,应 由银行赔偿他全部损失 8000 元。而银行只同意赔偿他 1600 元,银行的理由是:根据发卡 行信用卡章程和规定,信用卡挂失后 24 小时内,风险由持卡人承担,所以认为应由张先生 自行承担 6400 元损失。双方争执不下,张先生遂在本市将银行告上法庭。 分析方法和思路: 1、背景事实:原告在被告处申办了信用卡,并在 98 年 8 月 23 日上午 10 时丢失。案 件基本事实:原告于 23 日 11 时在被告处办理信用卡挂失手续;挂失之后被他人分四次共消 费 8000 元。 2、存在的法律关系: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信用卡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