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一定的表达形式 作品的表达形式是指表达作者思想并能被人感知的外在形式。有时,作品的类型也被视 为表达形式,如小说、诗歌、绘画、舞蹈、雕塑、电影等都会被视为作品的表达形式。不同 的作品,其具体表达形式各不相同。如对文字作品而言,表现为文字符号的组和、字词句的 排列:对美术作品而言,表现为富有情感的线条、色彩、描绘手法等:对音乐作品而言,则 以旋律、节奏、合声等为表现形式:舞蹈作品,则是通过文字和图形表现的连续动作、姿势、 表情等。 作品表达形式与物质载体的关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不同的规定。英美法系强调作 品必须以物质载体固定,因而不保护口述作品:大陆法系的国家和伯尔尼公约则相反,承认 口述作品的版权,如即席演说、课堂讲授、法庭辩论等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作品表达形式与作品的载体不能混淆。我国《大清著作权律》将版权客体表述为“著作 物”。这是直接将日文汉字引进的结果。这种表述容易混淆作品和作品的物质载体。曾有人 反对以版权法保护大批量制作的美术品,原因之一是:如果根据一个雕塑设计制作出100 个雕塑产品,那么仿制那一个才构成侵犯版权呢。这实际上是混淆了作品的表达形式与载体 的关系。通过互联网阅读作品就容易分辨表达与载体的区别。我们很容易了解网上小说受版 权保护的是那些表达一定构思的文字组合,而不是其载体屏幕本身。1999年我校民商法研 究生入学考试的民法科目中有一判断分析题为:甲不小心将乙设计制作的一尊泥菩萨打烂, 其行为侵犯了乙的著作权 (四)具有独创性 也称原创性,初创性应与创造性相区别。是指作品由自己通过智力劳动创作完成,非抄 袭之作。只要是自己完成的,作品可以与他人的雷同。对独创性的理解,大陆法系国家掌握 较严,火车时刻表、电话号码簿、法律文件汇编等创作程度较底的成果一般不受著作权法保 护;英美法系国家的标准则相对宽松,认为只要付出了劳动,即使创作程度较低,也应受到 保护 (五)具有相对完整性 即作品应当完成。作品的初稿也受版权法保护。只要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内容,即使作品 未全部完成,也开始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节作品的种类 著作权法第3条和实施条例第4条作了具体规定。 文字作品 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广告语在我国的判例中也被视为 文字作品受到保护。如广告语“横跨春夏,直抵秋冬”案、“世界风采东方情”案,被告以 广告商务语部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抗辩,未获得法院支持。 二、口述作品 指即心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这类作品统称文艺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象作 修订草案改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修订草案改为“与地理、地形或者科学有关的图形和模型” 11
11 (三)有一定的表达形式 作品的表达形式是指表达作者思想并能被人感知的外在形式。有时,作品的类型也被视 为表达形式,如小说、诗歌、绘画、舞蹈、雕塑、电影等都会被视为作品的表达形式。不同 的作品,其具体表达形式各不相同。如对文字作品而言,表现为文字符号的组和、字词句的 排列;对美术作品而言,表现为富有情感的线条、色彩、描绘手法等;对音乐作品而言,则 以旋律、节奏、合声等为表现形式;舞蹈作品,则是通过文字和图形表现的连续动作、姿势、 表情等。 作品表达形式与物质载体的关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不同的规定。英美法系强调作 品必须以物质载体固定,因而不保护口述作品;大陆法系的国家和伯尔尼公约则相反,承认 口述作品的版权,如即席演说、课堂讲授、法庭辩论等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作品表达形式与作品的载体不能混淆。我国《大清著作权律》将版权客体表述为“著作 物”。这是直接将日文汉字引进的结果。这种表述容易混淆作品和作品的物质载体。曾有人 反对以版权法保护大批量制作的美术品,原因之一是:如果根据一个雕塑设计制作出 100 个雕塑产品,那么仿制那一个才构成侵犯版权呢。这实际上是混淆了作品的表达形式与载体 的关系。通过互联网阅读作品就容易分辨表达与载体的区别。我们很容易了解网上小说受版 权保护的是那些表达一定构思的文字组合,而不是其载体屏幕本身。1999 年我校民商法研 究生入学考试的民法科目中有一判断分析题为:甲不小心将乙设计制作的一尊泥菩萨打烂, 其行为侵犯了乙的著作权。 (四)具有独创性 也称原创性,初创性应与创造性相区别。是指作品由自己通过智力劳动创作完成,非抄 袭之作。只要是自己完成的,作品可以与他人的雷同。对独创性的理解,大陆法系国家掌握 较严,火车时刻表、电话号码簿、法律文件汇编等创作程度较底的成果一般不受著作权法保 护;英美法系国家的标准则相对宽松,认为只要付出了劳动,即使创作程度较低,也应受到 保护。 (五)具有相对完整性 即作品应当完成。作品的初稿也受版权法保护。只要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内容,即使作品 未全部完成,也开始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节 作品的种类 著作权法第 3 条和实施条例第 4 条作了具体规定。 一、文字作品 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广告语在我国的判例中也被视为 文字作品受到保护。如广告语“横跨春夏,直抵秋冬”案、“世界风采东方情”案,被告以 广告商务语部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抗辩,未获得法院支持。 二、口述作品 指即心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这类作品统称文艺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象作品 修订草案改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 、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修订草案改为“与地理、地形或者科学有关的图形和模型
八、计算机软件 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第三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作品的思想 违禁作品 三、官方文件 四、时事新闻 五、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禁止传播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二、需要及时传播的作品 如官方文件及译文时事新闻 广西广播电视报诉广西煤矿工人报侵犯版权案。(《民商法论丛》第3卷。)法院倾向于 将其作为类似于时事新闻未通过版权法保护。英国有对电视节目时间表给予版权保护的案 、表现形式单一不宜垄断使用的成果 如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四、应由专利法、合同法调整的成果(著作权法第7条) 如产品设计如果是职务发明创造,单位申请专利的权利就会和发明人版权中的发表权冲 突,发表会破坏新颖性。 再如技术秘密如属于职务技术成果,技术秘密权也会和发明人的发表权冲突。 但是,实用工艺美术品既可受专利法保护,也可受版权法保护,我国己经出现了通过版 权法保护工艺美术品的司法判例,如“金秋茶具”(《法制日报》,张亦嵘等,197年9月1 日第6版) 第三章著作权的内容 第一节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指著作权人基于作品而享有的人身性质的权利。有学者将其称为作者的精神权利。 、内容 (一)发表权 1、定义 发表权是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以及如何公之于众的权利 作品是作者精神人格的再现,它倾注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从一般的观念来看,人们习 惯于将作品与作者的人格联系起来进行评价,认为一个人格高尚的人其作品也是高尚的, 个人格低下的人其作品也可能低下。因此,一部作品创作出来后,作者在决定是否将其公之 于众时,往往都非常慎重。有时,在作品发表以后,由于作者观点的改变,还会出现将已发 表的作品收回的问题。另一方面,以不同的方式发表作品,发表的时间、场合和范围不同, 它所产生的社会效果也可能大不相同。著作权人对是否发表作品和以何种方式发表作品,应 有权加以选择。 发表权是一项容易被人忽视,容易被人侵犯的人身权 中央电视台著名节目主持人敬一丹写了一本《声音》出版,不久,有重庆晨报(1998年10 月17日)发表了一篇署名李修文的文章,标题是“敬一丹,这书是你著的吗”?文章对敬
12 八、计算机软件 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作品的思想 二、违禁作品 三、官方文件 四、时事新闻 五、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一、禁止传播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 4 条第 1 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二、需要及时传播的作品 如官方文件及译文时事新闻 广西广播电视报诉广西煤矿工人报侵犯版权案。(《民商法论丛》第 3 卷。)法院倾向于 将其作为类似于时事新闻未通过版权法保护。英国有对电视节目时间表给予版权保护的案 例。 三、表现形式单一不宜垄断使用的成果 如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四、应由专利法、合同法调整的成果(著作权法第 7 条) 如产品设计如果是职务发明创造,单位申请专利的权利就会和发明人版权中的发表权冲 突,发表会破坏新颖性。 再如技术秘密如属于职务技术成果,技术秘密权也会和发明人的发表权冲突。 但是,实用工艺美术品既可受专利法保护,也可受版权法保护,我国已经出现了通过版 权法保护工艺美术品的司法判例,如“金秋茶具”(《法制日报》,张亦嵘等,1997 年 9 月 1 日第 6 版)。 第三章 著作权的内容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一、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指著作权人基于作品而享有的人身性质的权利。有学者将其称为作者的精神权利。 二、内容 (一)发表权 1、定义 发表权是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以及如何公之于众的权利。 作品是作者精神人格的再现,它倾注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从一般的观念来看,人们习 惯于将作品与作者的人格联系起来进行评价,认为一个人格高尚的人其作品也是高尚的,一 个人格低下的人其作品也可能低下。因此,一部作品创作出来后,作者在决定是否将其公之 于众时,往往都非常慎重。有时,在作品发表以后,由于作者观点的改变,还会出现将已发 表的作品收回的问题。另一方面,以不同的方式发表作品,发表的时间、场合和范围不同, 它所产生的社会效果也可能大不相同。著作权人对是否发表作品和以何种方式发表作品,应 有权加以选择。 发 表 权 是 一 项 容 易 被 人 忽 视 , 容 易 被 人 侵 犯 的 人 身 权 . 中央电视台著名节目主持人敬一丹写了一本《声音》出版,不久,有重庆晨报(1998 年 10 月 17 日)发表了一篇署名李修文的文章,标题是“敬一丹,这书是你著的吗”?文章对敬
一丹在《声音》一书中有一半的内容为读者来信的作法提出了批评,明确提出了侵犯读者发 表权的观点 2、发表权的特征 1)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首次发表”的表述欠妥 2)发表权可以转让。如作品交出版社出版,实际上就是允许出版社行使作品的发表权 再如,画家出售美术作品原件的,其发表权随同作品的展览权转让给受让人,但其它著作权 仍由画家享有 3、发表的认定 1)出版构成发表。英语中的发表和出版都是同一个词 publish,但中文中的发表和出版 不能等同。 2)将作品公之于众。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悉作品的内容。如指在朋友间传阅,请人 提意见,不算发表。研究生毕业时将论文提交答辩老师阅读也不算发表。但我的课堂讲授, 或者律师的法庭辩论会构成发表行为。作品的发表方式很多,传统的有出版发行、公开陈列、 现场表演等,现代的有广播电视播送、输入计算机网络等 4、行使发表权的限制 行使发表权,不得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其他合法民事权利。对这一问 题,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原草案曾有一条这样规定,“以肖像和人体为主要内容的美术作品或 摄影作品,未经有关被画、被摄人的同意不得发表,但新闻照片除外。”这里又涉及一个问 题,即模特儿问题。几年前北京为裸体画展览引起模特儿的抗议风波。为解决这样的问题, 有人提议,可以作这样一个规定:如无相反约定,专为绘画、摄影充当模特儿获得报酬的, 推定被画、被摄人已同意发表该绘画作品或摄影作品。这种规定,是否妥当,大家可以讨论 二)署名权 1、定义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著作权法》第三10条第2项)。 格地说,署名权和作者身份权略有不同,它只是后者的一部分。但是学术上倾向于对署名权 作广义的理解,从而使它包含了作者身份权的全部如下内容:首先,作者有权要求确认其作 者身份:其次,作者有权决定在作品上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假名,或者不署名等。在作 者为多人的情况下,署名的方式应包含对署名的顺序的安排不过判例不认为擅自调换署名顺 序侵害了署名权:再次,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第四,作者有权禁止自己 的名字被署到他人的作品上。即,有权禁止他人假冒自己的姓名的行为。 假冒署名是一个学术上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有人认为,这种行为属于民法中 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的行为。但大多数知识产权学者和司法判 例都认定为侵犯著作权。比较有影响的案例有郭沫若之女郭平英诉郭沫若的身前好友陈明远 《新潮》一书假冒郭沬若署名案(《知识冲突》,辽海出版社1999年1月版)。 著名画家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其假冒吴寇中署名的 《毛泽东肖像》油画案;王云飞诉《中国书法》杂志社展览假冒著名画家舒同绘画作品案。 2、署名权的处分问题 引发这一问题的是出在北京的一个案例。北京一名大学的讲师与另一大学的讲师签定 名口头合同,约定一方为另一方代写文章以评职称,另一方出现金三千元。对于署名权的处 分问题学术界争议很大。 对于署名权的处分涉及到一个敏感的问题,即作者可否允许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 对此学术界有不同的见解。一些人认为,作者以外的人不得在作品上署名,否则不足以维护 智力劳动者的正当利益:另一些人则认为,在无损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同意作者以外 的人在作品上署名正是作者的署名权的一项内容,如果加以限制则恰恰不利于实现作者的利
13 一丹在《声音》一书中有一半的内容为读者来信的作法提出了批评,明确提出了侵犯读者发 表权的观点。 2、发表权的特征 1)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 2 条“首次发表”的表述欠妥。 2)发表权可以转让。如作品交出版社出版,实际上就是允许出版社行使作品的发表权。 再如,画家出售美术作品原件的,其发表权随同作品的展览权转让给受让人,但其它著作权 仍由画家享有。 3、发表的认定 1)出版构成发表。英语中的发表和出版都是同一个词 publish,但中文中的发表和出版 不能等同。 2)将作品公之于众。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悉作品的内容。如指在朋友间传阅,请人 提意见,不算发表。研究生毕业时将论文提交答辩老师阅读也不算发表。但我的课堂讲授, 或者律师的法庭辩论会构成发表行为。作品的发表方式很多,传统的有出版发行、公开陈列、 现场表演等,现代的有广播电视播送、输入计算机网络等。 4、行使发表权的限制 行使发表权,不得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其他合法民事权利。对这一问 题,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原草案曾有一条这样规定,“以肖像和人体为主要内容的美术作品或 摄影作品,未经有关被画、被摄人的同意不得发表,但新闻照片除外。”这里又涉及一个问 题,即模特儿问题。几年前北京为裸体画展览引起模特儿的抗议风波。为解决这样的问题, 有人提议,可以作这样一个规定:如无相反约定,专为绘画、摄影充当模特儿获得报酬的, 推定被画、被摄人已同意发表该绘画作品或摄影作品。这种规定,是否妥当,大家可以讨论。 (二)署名权 1、定义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著作权法》第三 10 条第 2 项)。严 格地说,署名权和作者身份权略有不同,它只是后者的一部分。但是学术上倾向于对署名权 作广义的理解,从而使它包含了作者身份权的全部如下内容:首先,作者有权要求确认其作 者身份;其次,作者有权决定在作品上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假名,或者不署名等。在作 者为多人的情况下,署名的方式应包含对署名的顺序的安排不过判例不认为擅自调换署名顺 序侵害了署名权;再次,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第四,作者有权禁止自己 的名字被署到他人的作品上。即,有权禁止他人假冒自己的姓名的行为。 假冒署名是一个学术上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有人认为,这种行为属于民法中 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的行为。但大多数知识产权学者和司法判 例都认定为侵犯著作权。比较有影响的案例有郭沫若之女郭平英诉郭沫若的身前好友陈明远 《新潮》一书假冒郭沫若署名案(《知识冲突》,辽海出版社 1999 年 1 月版)。 著名画家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其假冒吴寇中署名的 《毛泽东肖像》油画案;王云飞诉《中国书法》杂志社展览假冒著名画家舒同绘画作品案。 2、署名权的处分问题 引发这一问题的是出在北京的一个案例。北京一名大学的讲师与另一大学的讲师签定一 名口头合同,约定一方为另一方代写文章以评职称,另一方出现金三千元。对于署名权的处 分问题学术界争议很大。 对于署名权的处分涉及到一个敏感的问题,即作者可否允许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 对此学术界有不同的见解。一些人认为,作者以外的人不得在作品上署名,否则不足以维护 智力劳动者的正当利益;另一些人则认为,在无损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同意作者以外 的人在作品上署名正是作者的署名权的一项内容,如果加以限制则恰恰不利于实现作者的利
益。他们甚至要求真正的作者不得在事后反悔。还有一种折衰的观点认为,从理论上讲,只 有具备作者身份的人才有资格在作品上署名,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便于行使著作权,作者 必须放弃署名权。例如,根据委托合同创作的作品,有时实际作者(受托人)不能署名,反 而必须由委托人署名。 (三)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权法》将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分列在第10条第3、4项。一般都认为 两者实际上同属一种权利的正批面。其中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著 作权法》第10第3项)。作品是作者思想观点的反映,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作者的思想观点会 发生一定的变化。赋予作者修改权,体现了对作者创作自由的尊重。 如果对修改权作极端的理解,便可认为作者享有收回作品的权利,即制止自己的作品的 继续扩散的权利。作者行使收回权要受到多方面的限制,例如要有正当理由、应赔偿作品使 用者因此受到的损失等等。正因此,事实上极少作者有能力行使该权利。即便在德国,收回 权的规定也几乎形同虚设。我国除个别学者外通常认为立法者当初无意保护收回权。 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0条第 4项)。作品的完整性不仅包括其表现形式的完整性,也包括其内容、情节和主题思想的完 整性。故如果未经许可而援用原作的故事创作后续作品,也可能触犯著作权人保护其作品完 整性的权利。完整性也包括作品的标题和作品之间的联系以及作品中的一部分和另一部分的 联系。故如果未经作者认可,他人擅自改换作品具有独特含义的标题或者利用原曲另填新词 也是对侵害。此外,该权利还及于作品的外包装,例如,出版社违背作者意愿给作品配上半 裸女人像封面也会破坏作品的完整性。该权利甚至还及于作品的使用环境,例如,将严肃的 作品用于低俗的环境中可能构成对此一权利的侵害。它也可以反映在一种再现方式上,如用 一种取笑的、调侃的腔调来演唱严肃歌曲,在放电影的过程中任意插播广告等 修改权的行使要受到一些限制。主要是美术作品。某位画家画了一幅画,卖出去了。几 天后,心血来潮,灵感突至,想要修改那幅已卖的画。打听到买者的住址,要求行使修改权 把画再改两笔。作者改画,买主不同意怎么办? 第二节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1、复制权 是以一定的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一般说来,以复制以外的方式使用作品 的,往往是在作品复制以后进行。因此,要保护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首先必须保护复制权。 从各国立法规定来看,复制权都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财产权利。 复制可分五种形式:(1)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如文字作品的印刷、复印;(2)从无载 体变为有载体的复制。如口述伤口的录音。(3)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如米老鼠动画变成玩 具,按设计图制作产品:(4)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如对立体雕塑的临摹、照相;(5)从立 体到立体的复制。如对雕塑的缩小、放大等。我国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按照工程设计 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可见,我国著作 权法排斥了前述第三种复制 2、表演权 表演权指著作权人自己表演或授权他人表演作品的权利。表演,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 郎诵诗词等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表演是直接传播作品 的方式。表演者上演剧本、曲艺、或者演秦音乐,这些现场表演活动是表演,另外通过电视 台、电台将表演活动直接或传播给公众也属于表演
14 益。他们甚至要求真正的作者不得在事后反悔。还有一种折衰的观点认为,从理论上讲,只 有具备作者身份的人才有资格在作品上署名,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便于行使著作权,作者 必须放弃署名权。例如,根据委托合同创作的作品,有时实际作者(受托人)不能署名,反 而必须由委托人署名。 (三)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权法》将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分列在第 10 条第 3、4 项。一般都认为 两者实际上同属一种权利的正批面。其中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著 作权法》第 10 第 3 项)。作品是作者思想观点的反映,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作者的思想观点会 发生一定的变化。赋予作者修改权,体现了对作者创作自由的尊重。 如果对修改权作极端的理解,便可认为作者享有收回作品的权利,即制止自己的作品的 继续扩散的权利。作者行使收回权要受到多方面的限制,例如要有正当理由、应赔偿作品使 用者因此受到的损失等等。正因此,事实上极少作者有能力行使该权利。即便在德国,收回 权的规定也几乎形同虚设。我国除个别学者外通常认为立法者当初无意保护收回权。 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著作权法》第 10 条第 4 项)。作品的完整性不仅包括其表现形式的完整性,也包括其内容、情节和主题思想的完 整性。故如果未经许可而援用原作的故事创作后续作品,也可能触犯著作权人保护其作品完 整性的权利。完整性也包括作品的标题和作品之间的联系以及作品中的一部分和另一部分的 联系。故如果未经作者认可,他人擅自改换作品具有独特含义的标题或者利用原曲另填新词 也是对侵害。此外,该权利还及于作品的外包装,例如,出版社违背作者意愿给作品配上半 裸女人像封面也会破坏作品的完整性。该权利甚至还及于作品的使用环境,例如,将严肃的 作品用于低俗的环境中可能构成对此一权利的侵害。它也可以反映在一种再现方式上,如用 一种取笑的、调侃的腔调来演唱严肃歌曲,在放电影的过程中任意插播广告等。 修改权的行使要受到一些限制。主要是美术作品。某位画家画了一幅画,卖出去了。几 天后,心血来潮,灵感突至,想要修改那幅已卖的画。打听到买者的住址,要求行使修改权, 把画再改两笔。作者改画,买主不同意怎么办?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一、著作财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1、复制权 是以一定的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一般说来,以复制以外的方式使用作品 的,往往是在作品复制以后进行。因此,要保护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首先必须保护复制权。 从各国立法规定来看,复制权都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财产权利。 复制可分五种形式:(1)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如文字作品的印刷、复印;(2)从无载 体变为有载体的复制。如口述伤口的录音。(3)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如米老鼠动画变成玩 具,按设计图制作产品;(4)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如对立体雕塑的临摹、照相;(5)从立 体到立体的复制。如对雕塑的缩小、放大等。我国著作权法第 53 条规定:“按照工程设计、 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可见,我国著作 权法排斥了前述第三种复制。 2、表演权 表演权指著作权人自己表演或授权他人表演作品的权利。表演,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 郎诵诗词等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表演是直接传播作品 的方式。表演者上演剧本、曲艺、或者演秦音乐,这些现场表演活动是表演,另外通过电视 台、电台将表演活动直接或传播给公众也属于表演
表演权不像复制权的涉及面那么广,它并不是一切作品都可能享有的,而主要是戏剧作 品和音乐作品享有的权利。表演权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作者或者著作权人可以 自己表演其创作的作品,例如,一些曲艺演员表演的说唱段子其脚本就是自己创作的。但就 般情况而言,作品问世后,须通过表演者的表演活动公开再现作品。因此,表演权意味着, 著作权人有权许可或禁止表演者表演其未发表的作品,和因作品被表演而获得报酬 应该注意不要把表演权和表演者权相混淆。表演权是著作权人就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就其表演形象,表演活动所享有的权利。前者是一项著作财产权;而后者 属于邻接权 2、播放权 著作权人有权许可或禁止通过电台、电视台传播其作品的权利。播放即通过无线电波、 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在我国,著作权人主要通过允许电台、电视台播放其作品而实现其 播放权。播放权适用于文字作品、戏剧、曲艺作品、音乐作品、电影、电视作品。在播放权 关系中,播放权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作品播放与否,必须征得作者同意。所有的广播组织都 是义务主体。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 可并支付报酬。 3、展览权 著作权人或美术作品原件合法所有人享有的公开陈珍其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展 览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展览权主要适用于美术作品、摄影作 品。由于这类作品的特殊性,展览权的先例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个人肖像问题。公民享有 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这是《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的 人身权之一。在美术、摄影作品中被画、被摄的人能否主张肖像权,易言之,此类作品的作 者行使展览权时,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这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在两种权 利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由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与被反映的对象事先 约定。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人能否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行使展览权,被反映对 象是否可以依据民法主张肖像权,频有争议。二是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问题。因为展览的作 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品。所以,当美术作品的原件已在购买人手中时,该购买人即原 件合法持有人享有展览权。这样,美术作品展览权权的主体有可能有两个:一个是作者本人 一个是作品原件合法所有人。 5、发行权 发行权是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伤口复制件的权利。一般认为,作品复制出 来后,如果不向社会发行,既限制了向社会传播作品,无法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也无法实 现作品复制所追求的经济利益。因此发行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它往往与复制权结合在 起。出版就是以印刷、间像录制等方式复制作品,然后再予发行。但出版并不能等同于复 制加发行,因为复制的方式多样,如以手抄、临摹等方式复制作品后出售、出租,就不能称 为出版。 发行必须具有两个条件:发行者必须是著作权人或经著作权人授权委托的人;发行必须 是将作品的复制品散发,因此,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工艺美术品的展示,建筑设计图的 实施,不是发行。只有将作品复制并公开散布(向公众散发销售),才叫发行。向公从散发 是指散发给亲朋以外的人,向亲朋赠送,不是发行,因校对、审阅而向他人寄送作品的复制 品,也不能算是发行。英国著作权法认为,散布文学、艺术作品的录音片不叫发行。究其 原因,大概是因录音片属于声音的表达,而不是具体形式。但当今许多国家都把录音片、录 像制品,一部分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的散布置于发行之列。我国著作权法也不另外 6、摄制电影、电视、录相权 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将自己的作品拍摄成电影电视、录相的权利。将作品摄制为影视片
15 表演权不像复制权的涉及面那么广,它并不是一切作品都可能享有的,而主要是戏剧作 品和音乐作品享有的权利。表演权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作者或者著作权人可以 自己表演其创作的作品,例如,一些曲艺演员表演的说唱段子其脚本就是自己创作的。但就 一般情况而言,作品问世后,须通过表演者的表演活动公开再现作品。因此,表演权意味着, 著作权人有权许可或禁止表演者表演其未发表的作品,和因作品被表演而获得报酬。 应该注意不要把表演权和表演者权相混淆。表演权是著作权人就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就其表演形象,表演活动所享有的权利。前者是一项著作财产权;而后者 属于邻接权。 2、播放权 著作权人有权许可或禁止通过电台、电视台传播其作品的权利。播放即通过无线电波、 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在我国,著作权人主要通过允许电台、电视台播放其作品而实现其 播放权。播放权适用于文字作品、戏剧、曲艺作品、音乐作品、电影、电视作品。在播放权 关系中,播放权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作品播放与否,必须征得作者同意。所有的广播组织都 是义务主体。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 可并支付报酬。 3、展览权 著作权人或美术作品原件合法所有人享有的公开陈珍其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展 览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展览权主要适用于美术作品、摄影作 品。由于这类作品的特殊性,展览权的先例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个人肖像问题。公民享有 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这是《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的 人身权之一。在美术、摄影作品中被画、被摄的人能否主张肖像权,易言之,此类作品的作 者行使展览权时,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这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在两种权 利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由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与被反映的对象事先 约定。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人能否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行使展览权,被反映对 象是否可以依据民法主张肖像权,频有争议。二是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问题。因为展览的作 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品。所以,当美术作品的原件已在购买人手中时,该购买人即原 件合法持有人享有展览权。这样,美术作品展览权权的主体有可能有两个:一个是作者本人, 一个是作品原件合法所有人。 5、发行权 发行权是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伤口复制件的权利。一般认为,作品复制出 来后,如果不向社会发行,既限制了向社会传播作品,无法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也无法实 现作品复制所追求的经济利益。因此发行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它往往与复制权结合在 一起。出版就是以印刷、间像录制等方式复制作品,然后再予发行。但出版并不能等同于复 制加发行,因为复制的方式多样,如以手抄、临摹等方式复制作品后出售、出租,就不能称 为出版。 发行必须具有两个条件:发行者必须是著作权人或经著作权人授权委托的人;发行必须 是将作品的复制品散发,因此,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工艺美术品的展示,建筑设计图的 实施,不是发行。只有将作品复制并公开散布(向公众散发销售),才叫发行。向公从散发, 是指散发给亲朋以外的人,向亲朋赠送,不是发行,因校对、审阅而向他人寄送作品的复制 品,也不能算是发行。英国著作权法认为, 散布文学、艺术作品的录音片不叫发行。究其 原因,大概是因录音片属于声音的表达,而不是具体形式。但当今许多国家都把录音片、录 像制品,一部分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的散布置于发行之列。我国著作权法也不另外。 6、摄制电影、电视、录相权 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将自己的作品拍摄成电影电视、录相的权利。将作品摄制为影视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