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凡违反法律规定而侵害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权的行为, 均喂侵犯知识产权。构成要件有两个:第一,行为人侵害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第二,行为 人的侵害行为具有不法性 2.类型 有过错侵权行为和无过错侵权行为 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 单方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二)表现 (三)侵权民事责任形式 1.停止侵害 2.损害赔偿 赔偿原则 赔偿数额的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3.赔礼道歉 4.消除影响 (二)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问题 1.管辖 2.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 3.诉前禁令 4.举证责任 5.诉讼中止 四、知识产权的刑事保 (一)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 1.专利权 2.商标权 3.著作权 4.商业秘密 (二)刑事责任 五、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 (三)独立性原则 四)透明度原则 (五)优先权原则 (六)版权自动产生原则 第二章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狭义的知识产权法 6
6 1.概念 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凡违反法律规定而侵害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权的行为, 均喂侵犯知识产权。构成要件有两个:第一,行为人侵害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第二,行为 人的侵害行为具有不法性。 2.类型 有过错侵权行为和无过错侵权行为 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 单方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二)表现 (三)侵权民事责任形式 1.停止侵害 2.损害赔偿 赔偿原则 赔偿数额的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3.赔礼道歉 4.消除影响 (二)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问题 1.管辖 2.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 3.诉前禁令 4.举证责任 5.诉讼中止 四、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 (一)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 1.专利权 2.商标权 3.著作权 4.商业秘密 (二)刑事责任 五、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 (三)独立性原则 (四)透明度原则 (五)优先权原则 (六)版权自动产生原则 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一、狭义的知识产权法
仅指独立的知识产权法法典。是为形式上的知识产权法。目前颁布了正式的知识产 权法典的国家只有法国和菲律宾。前者在1992年颁布《知识产权法典》,后者紧随其后 于1996年颁布。 、广义的知识产权法 指涉及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视为实质上的知识产权法。显然,我国 的知识产权法仅指实质上的知识产权法 第二节知识产权法的法源 、宪法 宪法乃一国之母法,当然也是知识产权法的制定依据。《宪法》第47条之规定。 法律 知识产权领域的专门法律:《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 其他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反不正当竞 争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刑法》等。 三、行政法规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国防专利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 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四、部门规章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及具有行政管理只能的直属机构有权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决定 和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数量很多,如《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 五、地方法规和规章 六、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 2.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3.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4.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5.专利纠纷案件 6.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全行为和抱拳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七、国际条约 我国加入或缔结的有 《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马德里协定》 《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专利合作条约》 《伯尔尼公约》 《罗马公约》 《录音制品公约》 《巴黎公约》
7 仅指独立的知识产权法法典。是为形式上的知识产权法。目前颁布了正式的知识产 权法典的国家只有法国和菲律宾。前者在 1992 年颁布《知识产权法典》,后者紧随其后, 于 1996 年颁布。 二、广义的知识产权法 指涉及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视为实质上的知识产权法。显然,我国 的知识产权法仅指实质上的知识产权法。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的法源 一、宪法 宪法乃一国之母法,当然也是知识产权法的制定依据。《宪法》第 47 条之规定。 二、法律 知识产权领域的专门法律:《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 其他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反不正当竞 争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刑法》等。 三、行政法规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国防专利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 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四、部门规章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及具有行政管理只能的直属机构有权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决定 和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数量很多,如《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 五、地方法规和规章 略 六、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 2.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3.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4.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5.专利纠纷案件 6.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全行为和抱拳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七、国际条约 我国加入或缔结的有: 《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马德里协定》 《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专利合作条约》 trips 《伯尔尼公约》 《罗马公约》 《录音制品公约》 《巴黎公约》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尼斯协定》等。 第三节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知识产权法在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 知识产权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即知识产权法的位阶 第一层次:宪法 第二层次:民法、刑法、行政法、程序法 第三层次: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包括了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和程序的法律规范,是一个综合的法律 体系。总体上还是规范知识产权这一私权领域的法律制度。民事法律规范是其重点和核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 (一)知识产权法的民法属性 (二)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中的位置 第二编著作权 第一章著作权概述 第一节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 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著作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没有作品 就没有著作权,脱离具体作品的著作权是不存在的。 二、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的联系和区别 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二者主要共同之处是,二者的标的或对象都是表现形式,即各 类作品和各种发明创造和产品设计以及工商业标记都是表现形式。二者也有如下的区别: 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标的所反映的领域和作用不同,其表现形式也有所区别。 工业产权的标的,是以一定的产品和工艺方法以及标记为表现形式,其作用也主要在物质生 产和生活的实用性以及商品流通方面用以满足人类的物质需求.改善人们的衣食住行等生产 和生活条件。作品则主要反映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之内,用以丰富人类的精神生活。文学 艺术作品可以令人赏心悦目,科学作品则帮助人们认识和理解人与自然。尽管近年来计算机 软件被列入著作权的保,范围,但也存在理论上的争议。故上述二者的区别还是客观存在的 2.与工业产权相比著作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程度更弱些。著作权的效力只排斥 那些对自己有独创性的表现形式未经许可的利用,但不能排斥他人独立完面的与之相近似和 相同的作品也取得同样的权利。所以,只要是独立完成而非抄袭他人之作,就同样的表现形 式的作品,允许两个以上的著作权存在。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除商业秘密之外,其独占性 和排他性远较著作权强。不管有多少相同构思的表现产生,法律只保护其中的一个,赋予它 以独占排他的权利,并排除其他表现形式再享有同样权利的可能。比如,发明创造专利权只 赋予最先完成发明创造或就其发明创造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人,商标权赋予最先使用该商标 或最先申请该商标注册的人 特别是商标权的这一特点更为突出。比如,商标权的排他性权利所涉及的范围
8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尼斯协定》等。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一、知识产权法在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 知识产权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即知识产权法的位阶。 第一层次:宪法 第二层次:民法、刑法、行政法、程序法 第三层次: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包括了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和程序的法律规范,是一个综合的法律 体系。总体上还是规范知识产权这一私权领域的法律制度。民事法律规范是其重点和核 心。 二、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 (一)知识产权法的民法属性 (二)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中的位置 第二编 著作权 第一章 著作权概述 第一节 著作权的概念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 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著作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没有作品, 就没有著作权,脱离具体作品的著作权是不存在的。 二、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的联系和区别 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二者主要共同之处是,二者的标的或对象都是表现形式,即各 类作品和各种发明创造和产品设计以及工商业标记都是表现形式。二者也有如下的区别: 1.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标的所反映的领域和作用不同,其表现形式也有所区别。 工业产权的标的,是以一定的产品和工艺方法以及标记为表现形式,其作用也主要在物质生 产和生活的实用性以及商品流通方面用以满足人类的物质需求.改善人们的衣食住行等生产 和生活条件。作品则主要反映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之内,用以丰富人类的精神生活。文学 艺术作品可以令人赏心悦目,科学作品则帮助人们认识和理解人与自然。尽管近年来计算机 软件被列入著作权的保,范围,但也存在理论上的争议。故上述二者的区别还是客观存在的。 2.与工业产权相比著作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程度更弱些。著作权的效力只排斥 那些对自己有独创性的表现形式未经许可的利用,但不能排斥他人独立完面的与之相近似和 相同的作品也取得同样的权利。所以,只要是独立完成而非抄袭他人之作,就同样的表现形 式的作品,允许两个以上的著作权存在。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除商业秘密之外,其独占性 和排他性远较著作权强。不管有多少相同构思的表现产生,法律只保护其中的一个,赋予它 以独占排他的权利,并排除其他表现形式再享有同样权利的可能。比如,发明创造专利权只 赋予最先完成发明创造或就其发明创造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人,商标权赋予最先使用该商标 或最先申请该商标注册的人。 特别是商标权的这一特点更为突出。比如,商标权的排他性权利所涉及的范围
要大于商标权的独占性权利的范围。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即独占 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根据该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专用权的 权利保护范围,即商标权的排他性权利的范围,除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之外, 还包括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和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可见,商标 权的独占性权利范围和商标权的排他性权利范围是不同的,前者回答的是商标权人对自己的 注册商标有权利用的方式问题,后者则为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所为的各类行为规定了范围 和界限。商标权的排他性权利范围大于独占性权利范围,也是世界各商标法律制度的通例。 3.由于著作权制度赋予独立完成同样或相似作品的作者均享有著作权,所以 著作权通常可以自动产生。工业产权的排他性导致必须由特定的机构、法律机制完成必要的 技术和法律上的鉴别、审查授权。所以,通常由政府设立主管部门完成该项工作,并通过法 定程序来确定将专利权或工商业标记权授予合法的申请人 第二节著作权的特征 著作权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权利主体广泛 原则上,各类民事主体(公民、法人等)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但著作权权 利主体的实际范围较之其他各类类型的知识产权更为广泛。如未成年人,一般难以成为专利 权和商标权的权利主体,但却不妨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又如外国人,如要取得专利权或商标 权,均须履行法定申请与审批手续,因种种条件限制,其申请未必得到批准,而其作品只要 是在国内首次发表,即依法享有著作权,这就使其权利主体范围广于专利权和商标权。究其 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吕的创作活动较之发明创造、商标创制活动更具有 普遍性,另一方面也因为著作权的以得所遵循的是不同于授予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立法原 二、权利客体广泛 作为著作权的客体,作品同样是一种智力成果,但其表现形式繁多,范围极其广泛。无 论从其思想内容(含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各方面)还是外观表现(口头、书 面、摄影、绘画、雕刻、音像等)看,只要能被人感知,均能成为客体,从而广于专利权 商标权等工业产权的客体范围(专利权的客体只限于“技术发明创造”,商标权的客体也只 表现为一定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三、权利内容丰富 著作权内容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包括人身和财产权两方面权利。然而从立法上看,无 论是人身权还是财产权,在著作权中都体现得更加充分,内容更加丰富。就人身权而言,工 业产权中专利权、商标权基本上不涉及人身权,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包括发表权、署名权、 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的财产权也极为丰富,包括播放权、摄影权、演绎权、发 行权等内容 四、权利产生独特 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商标权,均以“依法确认”为特征,即权利的取得需经国家主管 机关依法确认。如专利权的产生需要经过申请,报专利机关审查批准:商标权的产生,需依 照法定程序申请注册。从历史上看,著作权的取得也曾经过“注册保护主义”的立法阶段, 但时至今日,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著作权法均采取“创作保护主义”的立法原 则,即规定作品一经产生,不论是否发表,均依法享有著作权,从而使著作权的产生有别于
9 要大于商标权的独占性权利的范围。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即独占 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根据该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专用权的 权利保护范围,即商标权的排他性权利的范围,除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之外, 还包括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和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可见,商标 权的独占性权利范围和商标权的排他性权利范围是不同的,前者回答的是商标权人对自己的 注册商标有权利用的方式问题,后者则为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所为的各类行为规定了范围 和界限。商标权的排他性权利范围大于独占性权利范围,也是世界各商标法律制度的通例。 3.由于著作权制度赋予独立完成同样或相似作品的作者均享有著作权,所以, 著作权通常可以自动产生。工业产权的排他性导致必须由特定的机构、法律机制完成必要的 技术和法律上的鉴别、审查授权。所以,通常由政府设立主管部门完成该项工作,并通过法 定程序来确定将专利权或工商业标记权授予合法的申请人。 第二节 著作权的特征 著作权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权利主体广泛 原则上,各类民事主体(公民、法人等)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但著作权权 利主体的实际范围较之其他各类类型的知识产权更为广泛。如未成年人,一般难以成为专利 权和商标权的权利主体,但却不妨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又如外国人,如要取得专利权或商标 权,均须履行法定申请与审批手续,因种种条件限制,其申请未必得到批准,而其作品只要 是在国内首次发表,即依法享有著作权,这就使其权利主体范围广于专利权和商标权。究其 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吕的创作活动较之发明创造、商标创制活动更具有 普遍性,另一方面也因为著作权的以得所遵循的是不同于授予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立法原 则。 二、权利客体广泛 作为著作权的客体,作品同样是一种智力成果,但其表现形式繁多,范围极其广泛。无 论从其思想内容(含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各方面)还是外观表现(口头、书 面、摄影、绘画、雕刻、音像等)看,只要能被人感知,均能成为客体,从而广于专利权、 商标权等工业产权的客体范围(专利权的客体只限于“技术发明创造”,商标权的客体也只 表现为一定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三、权利内容丰富 著作权内容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包括人身和财产权两方面权利。然而从立法上看,无 论是人身权还是财产权,在著作权中都体现得更加充分,内容更加丰富。就人身权而言,工 业产权中专利权、商标权基本上不涉及人身权,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包括发表权、署名权、 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的财产权也极为丰富,包括播放权、摄影权、演绎权、发 行权等内容。 四、权利产生独特 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商标权,均以“依法确认”为特征,即权利的取得需经国家主管 机关依法确认。如专利权的产生需要经过申请,报专利机关审查批准;商标权的产生,需依 照法定程序申请注册。从历史上看,著作权的取得也曾经过“注册保护主义”的立法阶段, 但时至今日,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著作权法均采取“创作保护主义”的立法原 则,即规定作品一经产生,不论是否发表,均依法享有著作权,从而使著作权的产生有别于
其他知识产权。 五、权利可以分割 如职务作品可以由作者和所在单位分别享有著作权的有关具体权利,电影作品的著作权 的归属也有此特点 六、权利限制较多 从法理上说,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权利滥用更为法律所禁止。这一点,在著作权中 体现得尤为突出。由于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既是个人(单位)财产,又是一种社会财富, 为了国家、公众和社会利益,法律对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专有权利作了直接规定加以限制, 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第32条第2款所作的“法定许可”规 定,都是对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限制 七、权利时间较长 作者终身,加死后50年。 第二节中国着作权法的制定和修改 、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广义的著作权法包括著作权法、邻接权法、各种相关的法律规范以及调整国家与国家 之间,就相互提供著作权保护而缔结的国际条约 我国著作权法律规范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分别简称《宪法》、《民法 通则》、《著作权法》、《刑法》)、单行法规、行政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文件中 我国参加的与著作权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和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有关著作权保护的 双边条约,通过立法程序,也可以转化为我国著作权法的法源 、新中国《著作权法》的制定 、《著作权法》的修订 (一)修订背景 (二)修订内容 第二章著作权的客体 第一节作品的界定 作品的定义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解释,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 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作品的要件 (一)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体育中的技巧、动作、阵势排列等,不属于作品范畴。 (二)表现一定的思想或情感 或传授知识,或阐述理论,或反映现实,或抒发情感。路标只具有指示作用,没有思想, 不能成为作品。我国出现过单独为标点符号提起版权诉讼的案例
10 其他知识产权。 五、权利可以分割 如职务作品可以由作者和所在单位分别享有著作权的有关具体权利,电影作品的著作权 的归属也有此特点 六、权利限制较多 从法理上说,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权利滥用更为法律所禁止。这一点,在著作权中 体现得尤为突出。由于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既是个人(单位)财产,又是一种社会财富, 为了国家、公众和社会利益,法律对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专有权利作了直接规定加以限制, 如我国著作权法第 22 条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第 32 条第 2 款所作的“法定许可”规 定,都是对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限制。 七、权利时间较长 作者终身,加死后 50 年。 第二节 中国著作权法的制定和修改 一、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广义的著作权法包括著作权法、邻接权法、各种相关的法律规范以及调整国家与国家 之间,就相互提供著作权保护而缔结的国际条约。 我国著作权法律规范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分别简称《宪法》、《民法 通则》、《著作权法》、《刑法》)、单行法规、行政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文件中。 我国参加的与著作权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和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有关著作权保护的 双边条约,通过立法程序,也可以转化为我国著作权法的法源。 二、新中国《著作权法》的制定 三、《著作权法》的修订 (一)修订背景 (二)修订内容 第二章 著作权的客体 第一节 作品的界定 一、作品的定义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 条解释,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 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二、作品的要件 (一)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体育中的技巧、动作、阵势排列等,不属于作品范畴。 (二)表现一定的思想或情感 或传授知识,或阐述理论,或反映现实,或抒发情感。路标只具有指示作用,没有思想, 不能成为作品。我国出现过单独为标点符号提起版权诉讼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