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1、特殊地域管辖 ■2、专属管辖 ■3、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 ■4、不便管辖
三、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 1、特殊地域管辖 ◼ 2、专属管辖 ◼ 3、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 ◼ 4、不便管辖
1、特殊地域管辖 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 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 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 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 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特殊地域管辖 ◼ 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 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 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 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 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