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需要严格限制开发行为的特殊天然景源和景观,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自然景观保护区。在自然景观保护区内,可以配置必要的步行游览和安全防护设施,宜控制游人进入,不得安排与其无关的人为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3)史迹保护区在风景区内各级文物和有价值的历代史迹遗址的周围,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史迹保护区。在史迹保护区内,可以安置必要的步行游览和安全防护设施,宜控制游人进入,不得安排旅宿床位,严禁增设与其无关的人为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严禁任何不利于保护的因素进入。(4)风景恢复区对风景区内需要重点恢复、培育、抚育、涵养、保持的对象与地区,例如森林与植被、水源与水土、浅海及水域生物、珍稀濒危生物、岩溶发育条件等,宜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恢复区。在风景恢复区内,可以采用必要技术与设施,应分别限制游人和居民活动,不得安排与其无关的项目与设施,严禁对其不利的活动。(5)风景游览区对风景区的景物、景点、景群、景区等各级风景结构单元和风景游赏对象集中地,可以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游览区。在风景游览区内,可以进行适度的资源利用行为,适宜安排各种游览欣赏项目,应分级限制机动交通及旅游设施的配置,并分级限制居民活动进入。(6)发展控制区在风景区范围内,对上述五类保育区以外的用地与水面及其他各项用地,均应划为发展控制区。在发展控制区内,可以准许原有土地利用方式与形态,可以安排同风景区性质与容量相一致的各项旅游设施及基地,可以安排有序的生产、经营管理等设施,应分别控制各项设施的规模与内容。2.风景保护分级风景保护的分级可以分为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等四级。(1)特级保护区风景区内的自然核心区以及其他不应进入游人的区域应划为特级保护区。特级保护区应以自然地形地物为分界线,其外围应有较好的缓冲条件,在区内不得搞任何建筑设施。(2)一级保护区在一级景点和景物周围应划出一定范围与空间作为一级保护区,宜以一级景点的视阅范围作为主要划分依据。一级保护区内可以安置必需的步行游赏道路和相关设施,严禁建设与风景无关的设施,不得安排旅宿床位,机动交通工具不得进入此区。(3)二级保护区在景区范围内,以及景区范围之外的非一级景点和景物周围应划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可以安排少量旅宿设施,但必须限制与风景游赏无关的建设,应限制机动交通工具进入本区。(4)三级保护区在风景区范围内,对以上各级保护区之外的地区应划为三级保护区。在三级保护区内,应有序控制各项建设与设施,并应与风景环境相协调。保护培育规划应依据本风景区的具体情况和保护对象的级别而择优实行分类保护或分级保护,或两种方法并用,应协调处理保护培育、开发利用、经营管理的有机关系,加强引导性规划措施。(二)风景游赏规划风景游览欣赏规划包括景观特征分析与景象展示构思:游赏项目组织;风景单元组织;游线组织与游程安排;游人容量调控;风景游赏系统结构分析等基本内容。景观特征分析和景象展示构思,应遵循景观多样化和突出自然美的原则,对景物和景观的种类
对需要严格限制开发行为的特殊天然景源和景观,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自然景观保护 区。在自然景观保护区内,可以配置必要的步行游览和安全防护设施,宜控制游人进入,不得安排 与其无关的人为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 (3)史迹保护区 在风景区内各级文物和有价值的历代史迹遗址的周围,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史迹保护 区。在史迹保护区内,可以安置必要的步行游览和安全防护设施,宜控制游人进入,不得安排旅宿 床位,严禁增设与其无关的人为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严禁任何不利于保护的因素进 入。 (4)风景恢复区 对风景区内需要重点恢复、培育、抚育、涵养、保持的对象与地区,例如森林与植被、水源与 水土、浅海及水域生物、珍稀濒危生物、岩溶发育条件等,宜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恢复 区。在风景恢复区内,可以采用必要技术与设施,应分别限制游人和居民活动,不得安排与其无关 的项目与设施,严禁对其不利的活动。 (5)风景游览区 对风景区的景物、景点、景群、景区等各级风景结构单元和风景游赏对象集中地,可以划出一 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游览区。在风景游览区内,可以进行适度的资源利用行为,适宜安排各种 游览欣赏项目,应分级限制机动交通及旅游设施的配置,并分级限制居民活动进入。 (6)发展控制区在风景区范围内,对上述五类保育区以外的用地与水面及其他各项用地,均应划 为发展控制区。在发展控制区内,可以准许原有土地利用方式与形态,可以安排同风景区性质与容 量相一致的各项旅游设施及基地,可以安排有序的生产、经营管理等设施,应分别控制各项设施的 规模与内容。 2.风景保护分级 风景保护的分级可以分为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等四级。 (1)特级保护区 风景区内的自然核心区以及其他不应进入游人的区域应划为特级保护区。特级保护区应以自然 地形地物为分界线,其外围应有较好的缓冲条件,在区内不得搞任何建筑设施。 (2)一级保护区 在一级景点和景物周围应划出一定范围与空间作为一级保护区,宜以一级景点的视阈范围作为 主要划分依据。一级保护区内可以安置必需的步行游赏道路和相关设施,严禁建设与风景无关的设 施,不得安排旅宿床位,机动交通工具不得进入此区。 (3)二级保护区 在景区范围内,以及景区范围之外的非一级景点和景物周围应划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 可以安排少量旅宿设施,但必须限制与风景游赏无关的建设,应限制机动交通工具进入本区。 (4)三级保护区 在风景区范围内,对以上各级保护区之外的地区应划为三级保护区。在三级保护区内,应有序 控制各项建设与设施,并应与风景环境相协调。 保护培育规划应依据本风景区的具体情况和保护对象的级别而择优实行分类保护或分级保护, 或两种方法并用,应协调处理保护培育、开发利用、经营管理的有机关系,加强引导性规划措施。 (二)风景游赏规划 风景游览欣赏规划包括景观特征分析与景象展示构思;游赏项目组织;风景单元组织;游线组 织与游程安排;游人容量调控;风景游赏系统结构分析等基本内容。 景观特征分析和景象展示构思,应遵循景观多样化和突出自然美的原则,对景物和景观的种类
数量、特点、空间关系、意趣展示及其观览欣赏方式等进行具体分析和安排:并对欣赏点选择及其视点、视角、视距、视线、视阈和层次进行分析和安排。游赏项目组织应包括项目筛选,游赏方式、时间和空间安排,场地和游人活动等内容。风景单元组织应把游览欣赏对象组织成景物、景点、景群、园苑、景区等不同类型的结构单元。景点组织应包括景点的构成内容、特征、范围、容量:景点的主、次、配景和游赏序列组织:景点的设施配备;景点规划一览表等四部分。景区组织应包括:景区的构成内容、特征、范围、容量;景区的结构布局、主景、景观多样化组织;景区的游赏活动和游线组织;景区的设施和交通组织要点等四部分。游线组织应依据景观特征、游赏方式、游人结构、游人体力与游兴规律等因素,精心组织主要游线和多种专项游线,包括以下内容:游线的级别、类型、长度、容量和序列结构:不同游线的特点差异和多种游线间的关系:游线与游路及交通的关系。游程安排由游赏内容、游览时间、游览距离限定。游程的确定宜符合下列规定:一日游不需住宿,当日往返:两日游住宿一夜:多日游住宿两夜以上。(三)典型景观规划风景区典型景观规划应包括典型景观的特征与作用分析:规划原则与目标:规划内容、项目、设施与组织;典型景观与风景区整体的关系等内容。典型景观规划必须保护景观本体及其环境,保持典型景观的永续利用:应充分挖掘与合理利用典型景观的特征及价值,突出特点,组织适宜的游赏项目与活动:应妥善处理典型景观与其他景观的关系。(四)游览设施规划旅行游览接待服务设施规划包括游人与游览设施现状分析:客源分析预测与游人发展规模的选择:游览设施配备与直接服务人口估算:旅游基地组织与相关基础工程:游览设施系统及其环境分析等五部分。游人现状分析,包括游人的规模、结构、递增率、时间和空间分布及其消费状况。游览设施现状分析,应表明供需状况、设施与景观及其环境的相互关系。客源分析与游人发展规模的选择应分析客源地的游人数量与结构、时空分布、出游规律、消费状况等,分析客源市场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预测本地区游人、国内游人、海外游人递增率和旅游收入,游人发展规模、结构的选择与确定应符合要求,合理的年、日游人发展规模不得大于相应的游人容量。依风景区的性质、布局和条件的不同,各项游览设施既可配置在各级旅游基地中,也可以配置在所依托的各级居民点中,其总量和级配关系应符合风景区规划的需求。(五)基础工程规划风景区基础工程规划包括交通道路、邮电通讯、给水排水和供电能源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还可进行防洪、防火、抗灾、环保、环卫等工程规划。1.风景区交通规划分为对外交通和内部交通两方面内容。应进行各类交通流量和设施的调查、分析、预测,提出各类交通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等内容。对外交通要求快速便捷,布置于风景区以外或边缘地区:内部交通应具有方便可靠和适合风景区特点,并形成合理的网络系统;对内部交通的水、陆、空等机动交通的种类选择、交通流量、线路走向、场站码头及其配套设施,均应提出明确而有效的控制要求和措施。2.风景区道路规划
数量、特点、空间关系、意趣展示及其观览欣赏方式等进行具体分析和安排;并对欣赏点选择及其 视点、视角、视距、视线、视阈和层次进行分析和安排。 游赏项目组织应包括项目筛选,游赏方式、时间和空间安排,场地和游人活动等内容。 风景单元组织应把游览欣赏对象组织成景物、景点、景群、园苑、景区等不同类型的结构单元。 景点组织应包括景点的构成内容、特征、范围、容量;景点的主、次、配景和游赏序列组织;景点 的设施配备;景点规划一览表等四部分。 景区组织应包括:景区的构成内容、特征、范围、容量;景区的结构布局、主景、景观多样化 组织;景区的游赏活动和游线组织;景区的设施和交通组织要点等四部分。 游线组织应依据景观特征、游赏方式、游人结构、游人体力与游兴规律等因素,精心组织主要 游线和多种专项游线,包括以下内容:游线的级别、类型、长度、容量和序列结构;不同游线的特 点差异和多种游线间的关系;游线与游路及交通的关系。 游程安排由游赏内容、游览时间、游览距离限定。游程的确定宜符合下列规定:一日游不需住 宿,当日往返;两日游住宿一夜;多日游住宿两夜以上。 (三)典型景观规划 风景区典型景观规划应包括典型景观的特征与作用分析;规划原则与目标;规划内容、项目、 设施与组织;典型景观与风景区整体的关系等内容。 典型景观规划必须保护景观本体及其环境,保持典型景观的永续利用;应充分挖掘与合理利用 典型景观的特征及价值,突出特点,组织适宜的游赏项目与活动;应妥善处理典型景观与其他景观 的关系。 (四)游览设施规划 旅行游览接待服务设施规划包括游人与游览设施现状分析;客源分析预测与游人发展规模的选 择;游览设施配备与直接服务人口估算;旅游基地组织与相关基础工程;游览设施系统及其环境分 析等五部分。 游人现状分析,包括游人的规模、结构、递增率、时间和空间分布及其消费状况。游览设施现 状分析,应表明供需状况、设施与景观及其环境的相互关系。 客源分析与游人发展规模的选择应分析客源地的游人数量与结构、时空分布、出游规律、消费 状况等,分析客源市场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预测本地区游人、国内游人、海外游人递增率和旅游 收入,游人发展规模、结构的选择与确定应符合要求,合理的年、日游人发展规模不得大于相应的 游人容量。 依风景区的性质、布局和条件的不同,各项游览设施既可配置在各级旅游基地中,也可以配置 在所依托的各级居民点中,其总量和级配关系应符合风景区规划的需求。 (五)基础工程规划 风景区基础工程规划包括交通道路、邮电通讯、给水排水和供电能源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 还可进行防洪、防火、抗灾、环保、环卫等工程规划。 1.风景区交通规划 分为对外交通和内部交通两方面内容。应进行各类交通流量和设施的调查、分析、预测,提出 各类交通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等内容。 对外交通要求快速便捷,布置于风景区以外或边缘地区;内部交通应具有方便可靠和适合风景 区特点,并形成合理的网络系统;对内部交通的水、陆、空等机动交通的种类选择、交通流量、线 路走向、场站码头及其配套设施,均应提出明确而有效的控制要求和措施。 2.风景区道路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