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电子单据—EDI无纸结算的使用 EDI(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电子数据交换,是一种主要应用于国际贸易领域的 电子商务技术,是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EDI就是运用一定标准将数 据和信息规范化和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将文件从一个企业输到另一个企业,以实现无纸 贸易。 EDI是在 EDIFACT标准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通过EDI网络中心,将与国贸有关的工 厂、公司、海关、航运、商检、银行和保险等单位连成一个EDI网络,用方可以通过公用数 据网连接到EDI中心,然后把要传的单证,如:产地证申报单,进出口报检单、进口报关单 等传到EDI服务中心就会把这些单证相应地传到商检、海关等相关单位,还可以将银行审单 的结果,传送到客户,从而大大加速了贸易的全过程 EDI为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 末期开始应用EDI。时至今日,欧洲大部分国家都认定EDI是经商的唯一途径。澳大利亚 日本和新加坡等国也纷纷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宣布,所有的商户首选交易方式为EDI,不 采用EDI的商户将推迟或不予办理。EDI的应用使国际市场上形成了一个新的贸易壁垒,不 采用EDI技术的国家无疑意味着被排斥在这壁垒之外,必将失去贸易机会和客户。 目前有关EDI的法律问题正在探讨之中,如果能在世界范围内形成EDI的法律法规,国 际贸易与结算的无纸化和一体化最终将会实现。在我国,许多工商企业仍不熟识EDI。 我国发展的障碍: 1.尽快出台EDI的相关法规,为EDI的发展和应用保驾护航 2.在推广普及EDI的过程中,协调的力度不够,问题在于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兼容性 很差,大大降低了EDI的效率 3.EDI是高科技、商贸结合的最新产物,对人员素质要求较高需要复合型人才 三、国际结算的主要研究内容 (一)结算工具 票据:或称资金单据,以资金为中心 单据:或称商品单据,以商品为中心; (二)结算方式 传统结算方式一一汇款、托收、信用证 其他结算方式一一银行保函、保理及福费廷; 汇款方式和托收方式都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信用证方式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 上,以上是重点内容。保理、福费廷是我国新兴的国际结算业务,也将一般介绍 三)以银行为中心的划拨清算 目的:以最科学、有效手段来实现。即要最简便的,能达到预期目的的,而付出最少代 价的资金划拨方式。 四、办理现汇结算的基本条件 由于国际经济、政治、文化关系的广泛发展,形成了各种错综复杂的多边债权债务关系, 不论是个人间的、企业间的或政府间的债权债务或货币收付都要通过在各金融中心的大商业
6 2.电子单据——EDI 无纸结算的使用 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rge)电子数据交换,是一种主要应用于国际贸易领域的 电子商务技术,是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EDI 就是运用一定标准将数 据和信息规范化和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将文件从一个企业输到另一个企业,以实现无纸 贸易。 EDI 是在 EDIFACT 标准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通过 EDI 网络中心,将与国贸有关的工 厂、公司、海关、航运、商检、银行和保险等单位连成一个 EDI 网络,用方可以通过公用数 据网连接到 EDI 中心,然后把要传的单证,如:产地证申报单,进出口报检单、进口报关单 等传到 EDI 服务中心就会把这些单证相应地传到商检、海关等相关单位,还可以将银行审单 的结果,传送到客户,从而大大加速了贸易的全过程。 EDI 为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美国在 20 世纪 60 年代 末期开始应用 EDI。时至今日,欧洲大部分国家都认定 EDI 是经商的唯一途径。澳大利亚、 日本和新加坡等国也纷纷在 20 世纪 90 年代初期宣布,所有的商户首选交易方式为 EDI,不 采用 EDI 的商户将推迟或不予办理。EDI 的应用使国际市场上形成了一个新的贸易壁垒,不 采用 EDI 技术的国家无疑意味着被排斥在这壁垒之外,必将失去贸易机会和客户。 目前有关 EDI 的法律问题正在探讨之中,如果能在世界范围内形成 EDI 的法律法规,国 际贸易与结算的无纸化和一体化最终将会实现。在我国,许多工商企业仍不熟识 EDI。 我国发展的障碍: 1.尽快出台 EDI 的相关法规,为 EDI 的发展和应用保驾护航 2.在推广普及 EDI 的过程中,协调的力度不够,问题在于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兼容性 很差,大大降低了 EDI 的效率; 3.EDI 是高科技、商贸结合的最新产物,对人员素质要求较高需要复合型人才。 三、国际结算的主要研究内容 (一)结算工具 票据:或称资金单据,以资金为中心; 单据:或称商品单据,以商品为中心; (二)结算方式 传统结算方式——汇款、托收、信用证; 其他结算方式——银行保函、保理及福费廷; 汇款方式和托收方式都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信用证方式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 上,以上是重点内容。保理、福费廷是我国新兴的国际结算业务,也将一般介绍。 (三)以银行为中心的划拨清算 目的:以最科学、有效手段来实现。即要最简便的,能达到预期目的的,而付出最少代 价的资金划拨方式。 四、办理现汇结算的基本条件 由于国际经济、政治、文化关系的广泛发展,形成了各种错综复杂的多边债权债务关系, 不论是个人间的、企业间的或政府间的债权债务或货币收付都要通过在各金融中心的大商业
银行的存款帐户上集中进行转帐冲销而得到清算,这种清算制度通常称为现汇结算。 办理现汇结算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自由兑换货币 现汇结算方式盛行于第一个统一的国际货币制度一一国际金本位时期,金本位时期最典 型的形态是金币本位制,黄金具有自由流通、自由兑换、自由铸造、熔毁和自由输出入国境 四大特点,由于“黄金输送点”的制约,各国货币之间的汇率稳定,资金调拨自由,为现汇 结算创造了顺利开展的条件。但是在1973年以后的纸币本位制下,黄金与纸币已不发生直接 联系,各国对本国货币的可兑换性和资金移动施加不同程度的限制,于是在现汇结算方式下 所使用的货币必须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目前,世界上属于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有70多种,其 中在现汇结算中常用的有USD、DEM、JPY、CHF、FRF和GBP等。 (二)建立可自由调拨的帐户 国的现汇结算要顺利进行,除了必须使用可自由兑换货币外,还需要有本国的商业银 行在世界各国际金融中心的商业银行开立各种货币的存款帐户,使各种货币之间能相互兑换, 并且本国商业银行与他国商业银行在同一国家商业银行帐户上的头寸彼此可以相互调拨,以 抵消或清偿各种债权债务。 (三)建立代理关系 办理外汇业务没有其他银行的协助、合作是办不到的。彼此之间的代理关系来实现。所 谓代理关系是指两家不同国籍的银行,相互承做国际结算业务所发生的往来关系。建立代理 关系的双方即互为双方的代理行。建立代理行的标志是:掌握对方的控制文件( Control Documents),它包括:有权签字人的印鉴( Specimen Signatures)、密押( Test Key)、费率 表〔 Terms and Condition)。一般选择业务往来多、信誉卓著、作风正派、态度好、互为信赖、 地理位置优越的以及世界主要货币国家的银行作为代理行。代理关系中有帐户行与非帐户行 的区别,帐户行即两行之间单方或双方互在对方行开立帐户。帐户行间的支付大都通过在其 所开立的帐户上进行划拨结算。而非帐户行则没有这种帐户关系,它们之间所代理的货币收 付需要通过第三家银行办理。代理关系中帐户行的建立,除了信誉卓著、地理位置优越,业 务往来多外,还应选择经常使用的自由兑换货币的发行国,资力雄厚、关系密切的大银行, 其设立的条件更进一步 五、国际结算中的惯例 (一)什么是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在世界范围内被人们反复运用与普遍承认的习惯做法和特定方式。它是在 国际范围内日积月累地逐渐形成的 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 INCOTERMS2000》( nternational Commerical Terms)。此“通则”现已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应用最广、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惯例。 2.《托收统一规则》(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URC),(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于1996年1月1日始生效 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UCP)(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2007年7月1日开始生效
7 银行的存款帐户上集中进行转帐冲销而得到清算,这种清算制度通常称为现汇结算。 办理现汇结算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自由兑换货币 现汇结算方式盛行于第一个统一的国际货币制度——国际金本位时期,金本位时期最典 型的形态是金币本位制,黄金具有自由流通、自由兑换、自由铸造、熔毁和自由输出入国境 四大特点,由于“黄金输送点”的制约,各国货币之间的汇率稳定,资金调拨自由,为现汇 结算创造了顺利开展的条件。但是在 1973 年以后的纸币本位制下,黄金与纸币已不发生直接 联系,各国对本国货币的可兑换性和资金移动施加不同程度的限制,于是在现汇结算方式下 所使用的货币必须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目前,世界上属于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有 70 多种,其 中在现汇结算中常用的有 USD、DEM、JPY、CHF、FRF 和 GBP 等。 (二)建立可自由调拨的帐户 一国的现汇结算要顺利进行,除了必须使用可自由兑换货币外,还需要有本国的商业银 行在世界各国际金融中心的商业银行开立各种货币的存款帐户,使各种货币之间能相互兑换, 并且本国商业银行与他国商业银行在同一国家商业银行帐户上的头寸彼此可以相互调拨,以 抵消或清偿各种债权债务。 (三)建立代理关系 办理外汇业务没有其他银行的协助、合作是办不到的。彼此之间的代理关系来实现。所 谓代理关系是指两家不同国籍的银行,相互承做国际结算业务所发生的往来关系。建立代理 关系的双方即互为双方的代理行。建立代理行的标志是:掌握对方的控制文件(Control Documents),它包括:有权签字人的印鉴(Specimen Signatures)、密押(Test Key)、费率 表(Terms and Condition)。一般选择业务往来多、信誉卓著、作风正派、态度好、互为信赖、 地理位置优越的以及世界主要货币国家的银行作为代理行。代理关系中有帐户行与非帐户行 的区别,帐户行即两行之间单方或双方互在对方行开立帐户。帐户行间的支付大都通过在其 所开立的帐户上进行划拨结算。而非帐户行则没有这种帐户关系,它们之间所代理的货币收 付需要通过第三家银行办理。代理关系中帐户行的建立,除了信誉卓著、地理位置优越,业 务往来多外,还应选择经常使用的自由兑换货币的发行国,资力雄厚、关系密切的大银行, 其设立的条件更进一步。 五、国际结算中的惯例 (一)什么是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在世界范围内被人们反复运用与普遍承认的习惯做法和特定方式。它是在 国际范围内日积月累地逐渐形成的。 1.《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 INCOTERMS 2000》 (International Commerical Terms)。此“通则”现已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应用最广、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惯例。 2.《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URC),(国际商会第 522 号出版物) 于 1996 年 1 月 1 日始生效; 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UCP)(国际商会第 600 号出版物)2007 年 7 月 1 日开始生效
4.《国际银行标准实务》,简称ISBP 5.《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IC458) 6.《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 7.《国际保理惯例》(IFC) (二)国际惯例与法律、合同的关系 国际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而是人们共信共守的规则。它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 合同的一方不能强迫对方使用某惯例,也不能自己主动地去执行某惯例,除非在合同上引用 了某惯例,则此惯例对有关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所以在合同要载明:“ This is subject to UCP600”或类似的字样。 当国际惯例与合同的规定相违背时,以合同为准;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又与现行的法律 法规不违背的,国际惯例则起到补充的作用。 六、国际结算的现代特征 (一)国际结算的规模和范围越来越大 随着当代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量不断扩大,从而国际结算 业务的业务量也不断扩大。 (二)国际结算与信贷融资密不可分 在当代国际间进出口贸易日趋激烈的竞争中,企业迫切需要金融业提供贸易融资和风险 控制方面的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就是顺应了这种时代的潮流而迅速发展起来的。且与 国际结算相融合,使得银行更好地发挥信用保证和资金融通的作用,同时也创造出更多更新 的国际融资结算方式。国际保理就是其中之一,目前这一结算方式已经在英国、法国、意大 利、日本等国普遍盛行。 (三)国际担保融入国际结算 20世纪60~7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贸易内容变化,国际担保被普遍用于国际结算,成为 种非常灵活的国际结算方式。如保函、备用信用证等 (四)政策性金融支持伴随着国际结算 在世界市场和国际贸易的激烈竞争中,各国政府纷纷利用政策性金融手段支持本国出口 商开拓国际市场,除了传统的优惠贷款方式等,其中最典型的是出口信贷和出口信贷担保一 政府支持出口融资的重要工具;出口信用保险—一为出口结算收汇保驾护航。目前世界上 大多数国家都成立了自己的出口信贷机构,在信贷方式上也出现了卖方信贷、买方信贷、福 费廷等出口信贷新方式。 (五)国际结算方式不断创新 在过去卖方市场条件下,信用证结算方式很盛行,是国际贸易中的最主要的结算方式, 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初期。之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非信用证等传 统的融资结算方式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估计约占国际年进出口总额的60%以上。而且越是发 达国家这个比例就越高,如在欧共体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中,这个比例高达80%以上 (六)国际结算中商业信用的比重加大
8 4. 《国际银行标准实务》,简称 ISBP 5.《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ICC458) 6.《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 7.《国际保理惯例》(IFC) …… (二)国际惯例与法律、合同的关系 国际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而是人们共信共守的规则。它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 合同的一方不能强迫对方使用某惯例,也不能自己主动地去执行某惯例,除非在合同上引用 了某惯例,则此惯例对有关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所以在合同要载明:“This is subject to UCP600”或类似的字样。 当国际惯例与合同的规定相违背时,以合同为准;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又与现行的法律 法规不违背的,国际惯例则起到补充的作用。 六、国际结算的现代特征 (一)国际结算的规模和范围越来越大 随着当代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量不断扩大,从而国际结算 业务的业务量也不断扩大。 (二)国际结算与信贷融资密不可分 在当代国际间进出口贸易日趋激烈的竞争中,企业迫切需要金融业提供贸易融资和风险 控制方面的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就是顺应了这种时代的潮流而迅速发展起来的。且与 国际结算相融合,使得银行更好地发挥信用保证和资金融通的作用,同时也创造出更多更新 的国际融资结算方式。国际保理就是其中之一,目前这一结算方式已经在英国、法国、意大 利、日本等国普遍盛行。 (三)国际担保融入国际结算 20 世纪 60~70 年代以来,由于国际贸易内容变化,国际担保被普遍用于国际结算,成为 一种非常灵活的国际结算方式。如保函、备用信用证等。 (四)政策性金融支持伴随着国际结算 在世界市场和国际贸易的激烈竞争中,各国政府纷纷利用政策性金融手段支持本国出口 商开拓国际市场,除了传统的优惠贷款方式等,其中最典型的是出口信贷和出口信贷担保— —政府支持出口融资的重要工具;出口信用保险——为出口结算收汇保驾护航。目前世界上 大多数国家都成立了自己的出口信贷机构,在信贷方式上也出现了卖方信贷、买方信贷、福 费廷等出口信贷新方式。 (五)国际结算方式不断创新 在过去卖方市场条件下,信用证结算方式很盛行,是国际贸易中的最主要的结算方式, 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 20 世纪 70 年代初期。之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非信用证等传 统的融资结算方式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估计约占国际年进出口总额的 60%以上。而且越是发 达国家这个比例就越高,如在欧共体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中,这个比例高达 80%以上。 (六)国际结算中商业信用的比重加大
目前采用记帐赊销方式的交易在全部国际商品贸易结算中的比例逐渐增大,随着汇付方 式越来越多,在传统结算方式中,商业信用开始挑战银行信用。 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本章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了解票据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理解票据流通的一般程序、票 据流通过程中主要当事人的权责及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信用工具的性质、作用;掌握汇票 本票和支票的概念、种类及主要区别:熟练掌握汇票的必要项目,在正确理解汇票基本内容的 基础上掌握缮制商业汇票的基本技能,为开立托收项下汇票和信用证项下汇票打下基础 【本章重点】 1.票据原理,有票据的概念、特性和票据行为 2.汇票定义、要项、种类及汇票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 3.本票、支票与汇票的异同 【本章难点】 1.票据行为 2.本票、支票与汇票的异同 划线支票和保付支票 【本章教学时数】 14课时 【授课主要内容】 第一节票据概述 、票据定义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 document of title),即用 来表明某人对不在其实际控制下的资金或物资所有权的书面凭证。如股票、债券、仓单、提 单、保险单、汇票、本票、支票等。 狭义的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约定自己或命令他人在一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书 面凭证。它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定凭证。若约定由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是本票;命令第三 者付款的是汇票或支票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就是指这种狭义的票据,它能够代替货币现金起流通和支付作用,从 而抵消和清偿国际债权债务,或者完成资金转移,因而是国际结算中的重要工具。现代国际 结算是以票据为基础的非现金结算 二、票据的特性 票据作为非现金结算工具,之所以能够代替货币现金起流通和支付作用,是因为票据具 有如下特点:
9 目前采用记帐赊销方式的交易在全部国际商品贸易结算中的比例逐渐增大,随着汇付方 式越来越多,在传统结算方式中,商业信用开始挑战银行信用。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本章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了解票据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理解票据流通的一般程序、票 据流通过程中主要当事人的权责及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信用工具的性质、作用;掌握汇票、 本票和支票的概念、种类及主要区别;熟练掌握汇票的必要项目,在正确理解汇票基本内容的 基础上掌握缮制商业汇票的基本技能,为开立托收项下汇票和信用证项下汇票打下基础。 【本章重点】 1. 票据原理,有票据的概念、特性和票据行为 2. 汇票定义、要项、种类及汇票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 3.本票、支票与汇票的异同 【本章难点】 1. 票据行为 2. 本票、支票与汇票的异同 3. 划线支票和保付支票 【本章教学时数】 14 课时 【授课主要内容】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定义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 of title),即用 来表明某人对不在其实际控制下的资金或物资所有权的书面凭证。如股票、债券、仓单、提 单、保险单、汇票、本票、支票等。 狭义的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约定自己或命令他人在一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书 面凭证。它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定凭证。若约定由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是本票;命令第三 者付款的是汇票或支票。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就是指这种狭义的票据,它能够代替货币现金起流通和支付作用,从 而抵消和清偿国际债权债务,或者完成资金转移,因而是国际结算中的重要工具。现代国际 结算是以票据为基础的非现金结算。 二、票据的特性 票据作为非现金结算工具,之所以能够代替货币现金起流通和支付作用,是因为票据具 有如下特点:
(一)流通性( negotiability) 这是票据的基本特性,表现在: 1.票据权利是通过背书或凭交付进行转让,这是票据权利的两种转让方式。根据票面上 抬头人”的不同形式,采用相应的转让方式。经过背书或凭交付受让人即可合法转让与流 通 2.票据转让不必通知票据上的债务人,债务人不能以未曾接到转让通知为由而拒绝清偿。 3.受让人获得票据后,就享有票据规定的全部法律权利,如未实现票据的权利,有权对 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 4.以善意并已支付对价获得的票据,受让人权利可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票据的流 通性保护受让人的权利,受让人甚至可以得到转让人没有的权利。 (二)无因性(non- causative nature) 票据是一种不要过问票据产生原因的债权凭证,这里的“原因”是指产生票据权利义务 关系的原因,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出票人与受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二是出票人与收款人、 票据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对价关系。 票据的成立与否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可不明示其原因,只要能出示票据,就可以根据票面所载明的文义 向受票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而对受让人而言,他无需调查票据的原因关系,只要票据记载 符合法律规定,他就能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一一向受票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或者在被 拒付时,向其转让人直至出票人追索 票据的无因性使得基础原因关系上的瑕疵不会影响到票据关系人之间根据票据记载所产 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便利票据的流通 (三)要式性( requisite in form) 票据的成立虽不究其当事人之间基本关系的原因,但却非常强调它的形式和内容。即常 说的要式不要因。所谓的要式性,主要指票据的做成必须符合规定,票据上所记载的必要项 目必需齐全,且符合规定,处理票据的行为如出票、背书、提示、承兑、追索等的方式、程 序、手续也须符合法律规定。这样才能发生票据的效力 (四)提示性( presentment) 票据的提示性是指票据的持票人请求受票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受票 人出示票据,以表明占有这张票据,经确认后才能要求承兑或者付款。无提示的票据是无效 的。对此,受票人就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 (五)返还性( return ability) 票据的返还性是指持票人收到票款后,应将票据交还付款人,作为付款人已付清票款的 凭证,并从此停止了该票据的流通过程。由此看来,票据与货币现金不同,其流通是有期限 的,且不可往复使用。这体现了票据的局限性 、票据的法律体系和法的冲突的处理原则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票据形式、票据行为及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在国内外经济活动中,票据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绝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各自的票
10 (一)流通性(negotiability) 这是票据的基本特性,表现在: 1.票据权利是通过背书或凭交付进行转让,这是票据权利的两种转让方式。根据票面上 “抬头人”的不同形式,采用相应的转让方式。经过背书或凭交付受让人即可合法转让与流 通。 2.票据转让不必通知票据上的债务人,债务人不能以未曾接到转让通知为由而拒绝清偿。 3.受让人获得票据后,就享有票据规定的全部法律权利,如未实现票据的权利,有权对 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 4.以善意并已支付对价获得的票据,受让人权利可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票据的流 通性保护受让人的权利,受让人甚至可以得到转让人没有的权利。 (二)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 票据是一种不要过问票据产生原因的债权凭证,这里的“原因”是指产生票据权利义务 关系的原因,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出票人与受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二是出票人与收款人、 票据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对价关系。 票据的成立与否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可不明示其原因,只要能出示票据,就可以根据票面所载明的文义 向受票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而对受让人而言,他无需调查票据的原因关系,只要票据记载 符合法律规定,他就能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向受票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或者在被 拒付时,向其转让人直至出票人追索。 票据的无因性使得基础原因关系上的瑕疵不会影响到票据关系人之间根据票据记载所产 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便利票据的流通。 (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票据的成立虽不究其当事人之间基本关系的原因,但却非常强调它的形式和内容。即常 说的要式不要因。所谓的要式性,主要指票据的做成必须符合规定,票据上所记载的必要项 目必需齐全,且符合规定,处理票据的行为如出票、背书、提示、承兑、追索等的方式、程 序、手续也须符合法律规定。这样才能发生票据的效力。 (四)提示性(presentment) 票据的提示性是指票据的持票人请求受票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受票 人出示票据,以表明占有这张票据,经确认后才能要求承兑或者付款。无提示的票据是无效 的。对此,受票人就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 (五)返还性(return ability) 票据的返还性是指持票人收到票款后,应将票据交还付款人,作为付款人已付清票款的 凭证,并从此停止了该票据的流通过程。由此看来,票据与货币现金不同,其流通是有期限 的,且不可往复使用。这体现了票据的局限性。 三、票据的法律体系和法的冲突的处理原则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票据形式、票据行为及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在国内外经济活动中,票据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绝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各自的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