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与方法论 1.方法就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所采取的路径、方式、手段和工具。 2.方法与方法论早在近代就已经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了一起,任何一种方法,都不可避 免地已经是一种关于方法的理论。 法学方法与法学方法论 1.自罗马法学开始,人们就已经开始用各种各样的方法去研究法学,并形成了各种法 学流派,比如说自然法学、注释法学和后注释法学等等。 2.法学方法论是19世纪后半叶才产生的 3.法学方法就是通过某种立场、途径和工具,获得关于法律是什么的理解。 4.关于法学方法和法学方法论的思考,在西方法学史上是沿着两条线索展开的。一条 线索是从法学之外的立场研究法学;另一条线索是从法学内部的立场来研究法学。 5.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法学方法和法学方法论是从外在视角出发的ν关于法律的思 考";而法律方法和法律方法论则是从内在视角出发的~根据法律的思考〃。 第二节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 价值方法是指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对特定的研究对象(事物或活动)进行价值分析的方 法 、实证分析方法 1.19世纪中叶,英国法理学家约翰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之限定》的发表,标志着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产生,也使得实证分析方法成为了主要的法学研究方法。 2.奥斯丁并不试图像自然法那样从某种永恒不变的关于人性的形而上学假设出发推演 出整个法律体系,而是努力从实证的角度对某个已经存在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该法律体 系中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进行分析。 三、社会学分析方法 1.法国思想家奥古斯特·孔德是社会学的创始人,而马克思、迪尔凯姆和韦伯是社会学 的三大奠基人,他们三个人确立对现代社会分析的基本框架和分析理路,使社会学成为 了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 2.社会法学派就是把法学的传统方法与社会学的概念、观念、理论和方法结合起来研 究法律现象,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强调社会不同利益的整合
一、方法与方法论 1.方法就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所采取的路径、方式、手段和工具。 2.方法与方法论早在近代就已经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了一起,任何一种方法,都不可避 免地已经是一种关于方法的理论。 二、法学方法与法学方法论 1.自罗马法学开始,人们就已经开始用各种各样的方法去研究法学,并形成了各种法 学流派,比如说自然法学、注释法学和后注释法学等等。 2.法学方法论是 19 世纪后半叶才产生的。 3.法学方法就是通过某种立场、途径和工具,获得关于法律是什么的理解。 4.关于法学方法和法学方法论的思考,在西方法学史上是沿着两条线索展开的。一条 线索是从法学之外的立场研究法学;另一条线索是从法学内部的立场来研究法学。 5.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法学方法和法学方法论是从外在视角出发的“关于法律的思 考”;而法律方法和法律方法论则是从内在视角出发的“根据法律的思考”。 第二节 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一、价值分析方法 价值方法是指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对特定的研究对象(事物或活动)进行价值分析的方 法。 二、实证分析方法 1.19 世纪中叶,英国法理学家约翰·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之限定》的发表,标志着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产生,也使得实证分析方法成为了主要的法学研究方法。 2.奥斯丁并不试图像自然法那样从某种永恒不变的关于人性的形而上学假设出发推演 出整个法律体系,而是努力从实证的角度对某个已经存在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该法律体 系中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进行分析。 三、社会学分析方法 1.法国思想家奥古斯特·孔德是社会学的创始人,而马克思、迪尔凯姆和韦伯是社会学 的三大奠基人,他们三个人确立对现代社会分析的基本框架和分析理路,使社会学成为 了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 2.社会法学派就是把法学的传统方法与社会学的概念、观念、理论和方法结合起来研 究法律现象,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强调社会不同利益的整合
四、历史分析方法 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萨维尼认为,法律并非某种由立法者刻意 制定的东西,它深深地根植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之中,其真正的源泉乃是该民族普遍的信 念、习惯和共同意识。法律是由民族精神〃决定的。 五、比较的方法 随着多元文化论的出现,对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时代、尤其是不同法系的法律进 行比较,就成为了一件重要的工作 六、经济分析方法 上世纪70时代,科斯在芝加哥大学的同事波斯纳发表了《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将 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立场和分析方法运用到法学中来,标志着"经济分析法学〃的诞 第六章法学教育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法学教育的概念、特点及其重要性,充分认识法学教育对培养合 格法律人才的重要作用,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和现实中,明确存在的问题,寻求解决 的对策。 【教学重点和难点】 本章的教学重点是我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和现实;教学难点是法学教育的特点和重要性。 【教学时间】0.5学时 第一节法学教育概论 法学教育的概念 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专门教育,是社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学教育的特点 1.法学教育以传授法律知识和培养法律技能为主要内容。 2.法学教育注重法律理念、法律意识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 3法学教育是综合性教育 4.法学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是知识教育和职业训练的统一,教学实习在法 学教育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四、历史分析方法 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萨维尼认为,法律并非某种由立法者刻意 制定的东西,它深深地根植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之中,其真正的源泉乃是该民族普遍的信 念、习惯和共同意识。法律是由“民族精神”决定的。 五、比较的方法 随着多元文化论的出现,对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时代、尤其是不同法系的法律进 行比较,就成为了一件重要的工作。 六、经济分析方法 上世纪 70 时代,科斯在芝加哥大学的同事波斯纳发表了《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将 “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立场和分析方法运用到法学中来,标志着“经济分析法学”的诞 生。 第六章 法学教育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法学教育的概念、特点及其重要性,充分认识法学教育对培养合 格法律人才的重要作用,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和现实中,明确存在的问题,寻求解决 的对策。 【教学重点和难点】 本章的教学重点是我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和现实;教学难点是法学教育的特点和重要性。 【教学时间】 0.5 学时 第一节 法学教育概论 一、法学教育的概念 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专门教育,是社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法学教育的特点 1.法学教育以传授法律知识和培养法律技能为主要内容。 2.法学教育注重法律理念、法律意识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 3.法学教育是综合性教育。 4.法学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是知识教育和职业训练的统一,教学实习在法 学教育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法学教育的重要性 1.法学教育是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最重要的造型因素之一,对国家法律制度和法律秩 序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2.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息息相关。 3.在社会变革和转型时期,法学教育应当站在时代的前列,引领法律变革的方向。 4.法学教育还是法律文化传播的重要手段 第二节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 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起步 1新中国成立前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需要大批具有专门知识与技术的人才, 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高等教育被提上议事日程。 2.1952年,全国高等院校进行大调整,西南政法学院、北京政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学院 相继成立。1953年,又决定成立中南政法学院 3.1954年,由高等教育部主持召开的全国政法教育会议决定恢复北京大学和复旦大 学的法律系,并建立西北大学法律系,加上中国人民大学、东北人民大学(吉林大学前 身)和武汉大学法律系,政法院系设计形成了4院6系的格局。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 体系基本形成 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曲折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开始全面转入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由于中国 共产党在1957年及其之后,在指导方针上犯了严重的左”倾错误,导致了社会发展的 曲折,也使高等教育遭受严重的挫折。 、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重建和发展 1.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毅然抛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倾错 误,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并作出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这为我国 高等法学教育的重建提供了前提条件。 2.1978年,中共中央批转的《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会议纪要》提出要恢复法律系 培养司法人才 3.1983年12月31日-1984年元月5日,教育部、司法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高 等法学教育座谈会,总结高等法学教育恢复和重建的经验,对高等法学教育各层次的培 养规格作了具体规定
三、法学教育的重要性 1.法学教育是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最重要的造型因素之一,对国家法律制度和法律秩 序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2.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息息相关。 3.在社会变革和转型时期,法学教育应当站在时代的前列,引领法律变革的方向。 4.法学教育还是法律文化传播的重要手段。 第二节 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 一、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起步 1.新中国成立前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需要大批具有专门知识与技术的人才, 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高等教育被提上议事日程。 2. 1952 年,全国高等院校进行大调整,西南政法学院、北京政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学院 相继成立。1953 年,又决定成立中南政法学院。 3.1954 年,由高等教育部主持召开的全国政法教育会议决定恢复北京大学和复旦大 学的法律系,并建立西北大学法律系,加上中国人民大学、东北人民大学(吉林大学前 身)和武汉大学法律系,政法院系设计形成了 4 院 6 系的格局。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 体系基本形成。 二、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曲折 1956 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开始全面转入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由于中国 共产党在 1957 年及其之后,在指导方针上犯了严重的“左”倾错误,导致了社会发展的 曲折,也使高等教育遭受严重的挫折。 三、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重建和发展 1.1978 年 12 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毅然抛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倾错 误,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并作出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这为我国 高等法学教育的重建提供了前提条件。 2.1978 年,中共中央批转的《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会议纪要》提出要恢复法律系, 培养司法人才。 3.1983 年 12 月 31 日-1984 年元月 5 日,教育部、司法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高 等法学教育座谈会,总结高等法学教育恢复和重建的经验,对高等法学教育各层次的培 养规格作了具体规定
4.到1988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政法院校系发展到25院(校)和81个法学系,大专、 本科、硕士、博士的层次结构基本形成,为20世纪90年代法学教育的大发展奠定了 基础。 5.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1997年党的”十五大 又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标志着中国社会进入加强法治建设的新阶段。 6.法学教育的迅猛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法学教育的质量有下降的危险,整顿法 学教育秩序已成为当下的主要议题 中编法律基本问题 第七章法与法律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章是法律基本问题的开篇章,通过学习,要求对法与法律的含义有基本的把握,比较 中西方对法的不同理解,掌握法的特征,明确法律的渊源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领 会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通过对法与法律的正确认识为后面的学习奠定基础。 【教学重点和难点】 本章的教学重点是法与法律的区别、法律的特征、作用和渊源,难点是理解中西方"法〃 与"法律”词义的文化差异 【教学时间】4学时 第一节法律概念的历史发展 、古汉语中法”的词义 1.在汉语言中,"法〃字的古体是瀍′。其含义是:"瀛,刑也,平之如水,从水:鷹 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2.古代汉语中的法〃、"律”、"刑”等词语彼此之间有关联。 、西方思想传统中对法〃与"法律的区分 1.西方的ν法〃除有法〃的含义外,还兼有"权利〃、"公平〃、"正义〃或规律〃、"法则 之意,因此它们常被人们理解为客观法〃,或理想法〃、"应然法′ 2.西方的ν法律″则主要被理解为人们依主观意志和认识而制定的法律,即主观法〃或 现实法〃、"实然法
4.到 1988 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政法院校系发展到 25 院(校)和 81 个法学系,大专、 本科、硕士、博士的层次结构基本形成,为 20 世纪 90 年代法学教育的大发展奠定了 基础。 5.1992 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1997 年党的“十五大” 又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标志着中国社会进入加强法治建设的新阶段。 6.法学教育的迅猛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法学教育的质量有下降的危险,整顿法 学教育秩序已成为当下的主要议题。 中编 法律基本问题 第七章 法与法律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章是法律基本问题的开篇章,通过学习,要求对法与法律的含义有基本的把握,比较 中西方对法的不同理解,掌握法的特征,明确法律的渊源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领 会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通过对法与法律的正确认识为后面的学习奠定基础。 【教学重点和难点】 本章的教学重点是法与法律的区别、法律的特征、作用和渊源,难点是理解中西方 “法” 与“法律”词义的文化差异。 【教学时间】 4 学时 第一节 法律概念的历史发展 一、古汉语中“法”的词义 1.在汉语言中,“法”字的古体是“灋”。其含义是:“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 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2.古代汉语中的“法”、“律”、“刑”等词语彼此之间有关联。 二、西方思想传统中对“法”与“法律”的区分 1.西方的“法”除有“法”的含义外,还兼有“权利”、“公平”、“正义”或“规律”、“法则” 之意,因此它们常被人们理解为“客观法”,或“理想法”、“应然法”。 2.西方的“法律”则主要被理解为人们依主观意志和认识而制定的法律,即“主观法”或 “现实法”、“实然法
3.在西方法文化传统中,人们凭借自然法概念将法〃与ν法律″明确地区分开来。自然 法理论认为,法律在本质上是规范性的,恶法非法〃,因为存在着一种规制政治权力和 法律权力,并为人们的行为制定道德标准的自然法体系。 去的广义与狭义 1.人类的存在和发展都需要秩序,需要社会规范和行为规则,广义的"法〃同人类社会 共始终 2.狭义的ν法″仅指国家出现以后的一种社会存在。狭义的法"即法律,与国家有着直 接的关联,是一种历史现象。 第二节法律的特征 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 1.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律是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4.法律是由国家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 现代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主要特点 确定性、概括性、程序性、公开性、平等性、不溯及既往性, 三、法律的定义 所谓法律,就是指归根到底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主要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 会集团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 定权利与义务以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体系 第三节法律作用 法律作用的含义 (一)含义 法律作用是指法律对于人的行为以及社会关系所带来的影响 (二)法律作用的特点 人为性、现实性、局限性。 (三)法律作用的分类 法律作用可分法律的规范作用和法律的社会作用
3.在西方法文化传统中,人们凭借自然法概念将“法”与“法律”明确地区分开来。自然 法理论认为,法律在本质上是规范性的,“恶法非法”,因为存在着一种规制政治权力和 法律权力,并为人们的行为制定道德标准的自然法体系。 三、“法”的广义与狭义 1.人类的存在和发展都需要秩序,需要社会规范和行为规则,广义的“法”同人类社会 共始终。 2.狭义的“法”仅指国家出现以后的一种社会存在。狭义的“法”即法律,与国家有着直 接的关联,是一种历史现象。 第二节 法律的特征 一、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 1.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律是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4.法律是由国家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 二、现代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主要特点 确定性、概括性、程序性、公开性、平等性、不溯及既往性。 三、法律的定义 所谓法律,就是指归根到底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主要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 会集团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 定权利与义务以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体系。 第三节 法律作用 一、法律作用的含义 (一)含义 法律作用是指法律对于人的行为以及社会关系所带来的影响。 (二)法律作用的特点 人为性、现实性、局限性。 (三)法律作用的分类 法律作用可分法律的规范作用和法律的社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