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论财产权 3 道德的自由,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 人:因为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 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然而关于这一点,我 已经谈论得太多了,而且自由一词的哲学意义,在这里也不 属于我的主题之内。 第九章论财产权 集体的每个成员,在集体形成的那一瞬间,便把当时实 际情况下所存在的自己—一他本身和他的全部力量,而他所 享有的财富也构成其中的一部分——献给了集体。这并不是 说,由于这一行为,享有权便在转手之际会改变性质而成为 主权者手中的所有权;然而城邦的力量既是无可比拟地要大 过于个人的力量,所以公共的享有虽然没有更大的合法 至少对于外邦人是如此,一但在事实上却更为强 而有力和更为不可变更。因为就国家对它的成员而言,国家 由于有构成国家中一切权利的基础的社会契约,便成为他们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第1部:“我们可以说野蛮人并不是邪恶 的,正因为他们不知道什么是善:因为防止他们作恶的既不是知识的发达,也不 是法律的限制,而只是感情的平静与对罪恶的无知。”又卢梭《水仙集序言》:“德 行与邪恶两个名词乃是以集体为对象的概念,是只有通过人们的频繁接触才能产 生的 ②卢梭《政治经济学》:“财产是政治社会的真正基础,是公民订约的真正 译注
道 德 的 自 由 ① , 唯 有 道 德 的 自 由 才 使 人 类 真 正 成 为 自 己 的 主 人 ; 因 为 仅 只 有 嗜 欲 的 冲 动 便 是 奴 隶 状 态 , 而 唯 有 服 从 人 们 自 己 为 自 己 所 规 定 的 法 律 , 才 是 自 由 。 然 而 关 于 这 一 点 , 我 已 经 谈 论 得 太 多 了 , 而 且 · 自 · 由 一 词 的 哲 学 意 义 , 在 这 里 也 不 属 于 我 的 主 题 之 内 。 第 九 章 论 财 产 权 ② 集 体 的 每 个 成 员 , 在 集 体 形 成 的 那 一 瞬 间 , 便 把 当 时 实 际 情 况 下 所 存 在 的 自 己 — — 他 本 身 和 他 的 全 部 力 量 , 而 他 所 享 有 的 财 富 也 构 成 其 中 的 一 部 分 — — 献 给 了 集 体 。 这 并 不 是 说 , 由 于 这 一 行 为 , 享 有 权 便 在 转 手 之 际 会 改 变 性 质 而 成 为 主 权 者 手 中 的 所 有 权 ; 然 而 城 邦 的 力 量 既 是 无 可 比 拟 地 要 大 过 于 个 人 的 力 量 , 所 以 公 共 的 享 有 虽 然 没 有 更 大 的 合 法 性 , — — 至 少 对 于 外 邦 人 是 如 此 , — — 但 在 事 实 上 却 更 为 强 而 有 力 和 更 为 不 可 变 更 。 因 为 就 国 家 对 它 的 成 员 而 言 , 国 家 由 于 有 构 成 国 家 中 一 切 权 利 的 基 础 的 社 会 契 约 , 便 成 为 他 们 第 九 章 论 财 产 权 3 3 ① ② 卢 梭 《 政 治 经 济 学 》 : “ 财 产 是 政 治 社 会 的 真 正 基 础 , 是 公 民 订 约 的 真 正 保 障 。 ” — — 译 注 《 论 人 类 不 平 等 的 起 源 与 基 础 》 , 第 1 部 : “ 我 们 可 以 说 野 蛮 人 并 不 是 邪 恶 的 , 正 因 为 他 们 不 知 道 什 么 是 善 ; 因 为 防 止 他 们 作 恶 的 既 不 是 知 识 的 发 达 , 也 不 是 法 律 的 限 制 , 而 只 是 感 情 的 平 静 与 对 罪 恶 的 无 知 。 ” 又 卢 梭 《 水 仙 集 序 言 》 : “ 德 行 与 邪 恶 两 个 名 词 乃 是 以 集 体 为 对 象 的 概 念 , 是 只 有 通 过 人 们 的 频 繁 接 触 才 能 产 生 的 。 ” — — 译 注
卷 全部财富的主人;但就国家对其他国家而言,则国家只是由 于它从个人那里所得来的最先占有者的权利,才成为财富的 主人的 最初占有者的权利,虽然要比最强者的权利更真实些,但 也唯有在财产权确立之后,才能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每个 人都天然有权取得为自己所必需的一切;但是使他成为某项 财富的所有者这一积极行为,便排除了他对其余一切财富的 所有权。他的那份一经确定,他就应该以此为限,并且对集 体不能再有任何更多的权利。这就是何以原来在自然状态中 是那样脆弱的最初占有者的权利,却会备受一切社会人尊敬 的缘故了。人们尊重这种权利的,更多地倒是并不属于自己 所有的东西,而不是属于别人所有的东西。 一般说来,要认可对于某块土地的最初占有者的权利,就 必须具备下列的条件:首先,这块土地还不曾有人居住;其 次,人们只能占有为维持自己的生存所必需的数量:第三,人 们之占有这块土地不能凭一种空洞的仪式,而是要凭劳动与 耕耘,这是在缺乏法理根据时,所有权能受到别人尊重的唯 标志。 事实上,授予需要与劳动以最初占有者的权利,不就已 经把这种权利扩展到最大可能的限度了吗?难道对于这一权 利可以不加限制吗?难道插足于一块公共的土地之上,就足 以立刻自封为这块土地的主人了吗?难道由于有力量把别人 从这块土地上暂时赶走,就足以永远剥夺别人重新回来的权 利了吗?一个人或者一个民族若不是用该受惩罚的篡夺手 段 因为他们对其他的人夺去了大自然所共同赋给大家
全 部 财 富 的 主 人 ; 但 就 国 家 对 其 他 国 家 而 言 , 则 国 家 只 是 由 于 它 从 个 人 那 里 所 得 来 的 最 先 占 有 者 的 权 利 , 才 成 为 财 富 的 主 人 的 。 最 初 占 有 者 的 权 利 , 虽 然 要 比 最 强 者 的 权 利 更 真 实 些 , 但 也 唯 有 在 财 产 权 确 立 之 后 , 才 能 成 为 一 种 真 正 的 权 利 。 每 个 人 都 天 然 有 权 取 得 为 自 己 所 必 需 的 一 切 ; 但 是 使 他 成 为 某 项 财 富 的 所 有 者 这 一 积 极 行 为 , 便 排 除 了 他 对 其 余 一 切 财 富 的 所 有 权 。 他 的 那 份 一 经 确 定 , 他 就 应 该 以 此 为 限 , 并 且 对 集 体 不 能 再 有 任 何 更 多 的 权 利 。 这 就 是 何 以 原 来 在 自 然 状 态 中 是 那 样 脆 弱 的 最 初 占 有 者 的 权 利 , 却 会 备 受 一 切 社 会 人 尊 敬 的 缘 故 了 。 人 们 尊 重 这 种 权 利 的 , 更 多 地 倒 是 并 不 属 于 自 己 所 有 的 东 西 , 而 不 是 属 于 别 人 所 有 的 东 西 。 一 般 说 来 , 要 认 可 对 于 某 块 土 地 的 最 初 占 有 者 的 权 利 , 就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的 条 件 : 首 先 , 这 块 土 地 还 不 曾 有 人 居 住 ; 其 次 , 人 们 只 能 占 有 为 维 持 自 己 的 生 存 所 必 需 的 数 量 ; 第 三 , 人 们 之 占 有 这 块 土 地 不 能 凭 一 种 空 洞 的 仪 式 , 而 是 要 凭 劳 动 与 耕 耘 , 这 是 在 缺 乏 法 理 根 据 时 , 所 有 权 能 受 到 别 人 尊 重 的 唯 一 标 志 。 事 实 上 , 授 予 需 要 与 劳 动 以 最 初 占 有 者 的 权 利 , 不 就 已 经 把 这 种 权 利 扩 展 到 最 大 可 能 的 限 度 了 吗 ? 难 道 对 于 这 一 权 利 可 以 不 加 限 制 吗 ? 难 道 插 足 于 一 块 公 共 的 土 地 之 上 , 就 足 以 立 刻 自 封 为 这 块 土 地 的 主 人 了 吗 ? 难 道 由 于 有 力 量 把 别 人 从 这 块 土 地 上 暂 时 赶 走 , 就 足 以 永 远 剥 夺 别 人 重 新 回 来 的 权 利 了 吗 ? 一 个 人 或 者 一 个 民 族 若 不 是 用 该 受 惩 罚 的 篡 夺 手 段 , — — 因 为 他 们 对 其 他 的 人 夺 去 了 大 自 然 所 共 同 赋 给 大 家 3 4 第 一 卷
第九章论财产权 的居住地和生活品,—一又怎么能够攫取并剥夺全人类的广 大土地呢?当努涅兹·巴尔波在海边上以卡斯提王冕的名 义宣布占领南太平洋和整个南美洲的时候,难道这就足以剥 夺那里全体居民的土地并把全世界的君主都排斥在外了吗? 然而就在这个立足点上,这种仪式却枉然无益地一再为人们 所效颦:而那位天主教的国王在他的暖阁里只消一举就占 有了全世界,只要随后把别的君主已经占有的地方划入他自 己的帝国版图就行了。 我们可以想象,各个人毗邻的和相联的土地是怎样变成 公共的土地的,以及主权权利从臣民本身扩大到臣民所占有 的土地时,又怎样变成为既是对于实物的而同时又是对于人 身的权利;这就使得土地占有者们陷于更大的依附地位,并 且把他们力量的本身转化为使他们效忠的保证。这种便宜似 乎古代的国君们并不曾很好地感觉到,他们仅只称为波斯人 的王、塞种人的王或是马其顿人的王,好像他们只不过自认 为是人民的首领而不是国土的主人。今天的国王们就聪明得 多地自称为法兰西王、西班牙王、英格兰王,等等;这样,他 们就既领有土地,同时又确实领有土地上的居民。 这种转让所具有的唯一特点就是:集体在接受个人财富 ①巴尔波 Nunez babao,14751517年)西班牙航海家,于1513年发现 南美洲及太平洋,并以卡斯提王斐迪南第五(14741516年)的名义宣布占 译注 ②指卡斯提王斐迪南第五 译注 ③塞种人或译西徐亚人,为古代欧亚草原上的游牧部
的 居 住 地 和 生 活 品 , — — 又 怎 么 能 够 攫 取 并 剥 夺 全 人 类 的 广 大 土 地 呢 ? 当 努 涅 兹 · 巴 尔 波 ① 在 海 边 上 以 卡 斯 提 王 冕 的 名 义 宣 布 占 领 南 太 平 洋 和 整 个 南 美 洲 的 时 候 , 难 道 这 就 足 以 剥 夺 那 里 全 体 居 民 的 土 地 并 把 全 世 界 的 君 主 都 排 斥 在 外 了 吗 ? 然 而 就 在 这 个 立 足 点 上 , 这 种 仪 式 却 枉 然 无 益 地 一 再 为 人 们 所 效 颦 ; 而 那 位 天 主 教 的 国 王 ② 在 他 的 暖 阁 里 只 消 一 举 就 占 有 了 全 世 界 , 只 要 随 后 把 别 的 君 主 已 经 占 有 的 地 方 划 入 他 自 己 的 帝 国 版 图 就 行 了 。 我 们 可 以 想 象 , 各 个 人 毗 邻 的 和 相 联 的 土 地 是 怎 样 变 成 公 共 的 土 地 的 , 以 及 主 权 权 利 从 臣 民 本 身 扩 大 到 臣 民 所 占 有 的 土 地 时 , 又 怎 样 变 成 为 既 是 对 于 实 物 的 而 同 时 又 是 对 于 人 身 的 权 利 ; 这 就 使 得 土 地 占 有 者 们 陷 于 更 大 的 依 附 地 位 , 并 且 把 他 们 力 量 的 本 身 转 化 为 使 他 们 效 忠 的 保 证 。 这 种 便 宜 似 乎 古 代 的 国 君 们 并 不 曾 很 好 地 感 觉 到 , 他 们 仅 只 称 为 波 斯 人 的 王 、 塞 种 人 ③ 的 王 或 是 马 其 顿 人 的 王 , 好 像 他 们 只 不 过 自 认 为 是 人 民 的 首 领 而 不 是 国 土 的 主 人 。 今 天 的 国 王 们 就 聪 明 得 多 地 自 称 为 法 兰 西 王 、 西 班 牙 王 、 英 格 兰 王 , 等 等 ; 这 样 , 他 们 就 既 领 有 土 地 , 同 时 又 确 实 领 有 土 地 上 的 居 民 。 这 种 转 让 所 具 有 的 唯 一 特 点 就 是 : 集 体 在 接 受 个 人 财 富 第 九 章 论 财 产 权 3 5 ① ② ③ 塞 种 人 或 译 西 徐 亚 人 , 为 古 代 欧 亚 草 原 上 的 游 牧 部 族 。 — — 译 注 指 卡 斯 提 王 斐 迪 南 第 五 。 — — 译 注 巴 尔 波 ( N u n e z B a l b a o , 1 4 7 5 — 1 5 1 7 年 ) 西 班 牙 航 海 家 , 于 1 5 1 3 年 发 现 南 美 洲 及 太 平 洋 , 并 以 卡 斯 提 王 斐 迪 南 第 五 ( 1 4 7 4 — 1 5 1 6 年 ) 的 名 义 宣 布 占 有 。 — — 译 注
卷 时远不是剥夺个人的财富,而只是保证他们自己对财富的合 法享有,使据有变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使享用变成为所有 权。于是享有者便由于一种既对公众有利、但更对自身有利 的割让行为而被人认为是公共财富的保管者,他们的权利受 到国家全体成员的尊重,并受到国家的全力保护以防御外邦 人:所以可以说,他们是获得了他们所献出的一切。只要区 别了主权者与所有者对同一块地产所具有的不同权利,这个 二难推论是不难解释的,这一点我们在后面②就可以看到 也可能有这种情形:人们在尚未享有任何土地之前,就 已开始相结合了,然后再去占据一块足敷全体之用的土地:他 们或是共同享用这块土地,或是彼此平分或按主权者所规定 的比例来加以划分。无论用什么方式进行这种占领,各个人 对于他自己那块地产所具有的权利,都永远要从属于集体对 于所有的人所具有的权利;没有这一点,社会的联系就不能 巩固,而主权的行使也就没有实际的力量。 我现在就要指出构成全部社会体系的基础,以便结束本 章与本卷:那就是,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 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 ①“据有”原文为 usurpation,通常作篡夺解。此字源出拉丁文 usurpare,指 因使用或占有而在事实上据有某物。这里是在字源的意义上使用这个字的。 ②见本书第2卷,第4章。—一译注
时 远 不 是 剥 夺 个 人 的 财 富 , 而 只 是 保 证 他 们 自 己 对 财 富 的 合 法 享 有 , 使 据 有 ① 变 成 为 一 种 真 正 的 权 利 , 使 享 用 变 成 为 所 有 权 。 于 是 享 有 者 便 由 于 一 种 既 对 公 众 有 利 、 但 更 对 自 身 有 利 的 割 让 行 为 而 被 人 认 为 是 公 共 财 富 的 保 管 者 , 他 们 的 权 利 受 到 国 家 全 体 成 员 的 尊 重 , 并 受 到 国 家 的 全 力 保 护 以 防 御 外 邦 人 ; 所 以 可 以 说 , 他 们 是 获 得 了 他 们 所 献 出 的 一 切 。 只 要 区 别 了 主 权 者 与 所 有 者 对 同 一 块 地 产 所 具 有 的 不 同 权 利 , 这 个 二 难 推 论 是 不 难 解 释 的 , 这 一 点 我 们 在 后 面 ② 就 可 以 看 到 。 也 可 能 有 这 种 情 形 : 人 们 在 尚 未 享 有 任 何 土 地 之 前 , 就 已 开 始 相 结 合 了 , 然 后 再 去 占 据 一 块 足 敷 全 体 之 用 的 土 地 ; 他 们 或 是 共 同 享 用 这 块 土 地 , 或 是 彼 此 平 分 或 按 主 权 者 所 规 定 的 比 例 来 加 以 划 分 。 无 论 用 什 么 方 式 进 行 这 种 占 领 , 各 个 人 对 于 他 自 己 那 块 地 产 所 具 有 的 权 利 , 都 永 远 要 从 属 于 集 体 对 于 所 有 的 人 所 具 有 的 权 利 ; 没 有 这 一 点 , 社 会 的 联 系 就 不 能 巩 固 , 而 主 权 的 行 使 也 就 没 有 实 际 的 力 量 。 我 现 在 就 要 指 出 构 成 全 部 社 会 体 系 的 基 础 , 以 便 结 束 本 章 与 本 卷 : 那 就 是 , 基 本 公 约 并 没 有 摧 毁 自 然 的 平 等 , 反 而 是 以 道 德 的 与 法 律 的 平 等 来 代 替 自 然 所 造 成 的 人 与 人 之 间 的 3 6 第 一 卷 ① ② 见 本 书 第 2 卷 , 第 4 章 。 — — 译 注 “ 据 有 ” 原 文 为 u s u r p a t i o n , 通 常 作 篡 夺 解 。 此 字 源 出 拉 丁 文 u s u r p a r e , 指 因 使 用 或 占 有 而 在 事 实 上 据 有 某 物 。 这 里 是 在 字 源 的 意 义 上 使 用 这 个 字 的 。 — — 译 注
第九章论财产权 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 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② ①《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前言”:“我认为人类中间有两种不平等: 种我称之为自然的或身体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被自然所确定的,包括年龄、健 康、体力与精神或心灵的品质之不同:另一种可以称之为道德的或政治上的不平 等,因为它必须有赖于某种约定,而且是由于人们的同意而确定下来的,或者至 少是被人们的同意所批准的。”—译注 ②在坏政府的下面,这种平等只是虚有其表:它只能保持穷人处于贫困,保 持富人处于据有。事实上,法律总是有利于享有财富的人,而有害于一无所有的 人:由此可见,惟有当人人都有一些东西而又没有人能有过多的东西的时候,社 会状态才会对人类有益
身 体 上 的 不 平 等 ① ; 从 而 , 人 们 尽 可 以 在 力 量 上 和 才 智 上 不 平 等 , 但 是 由 于 约 定 并 且 根 据 权 利 , 他 们 却 是 人 人 平 等 的 ② 。 第 九 章 论 财 产 权 3 7 ① ② 在 坏 政 府 的 下 面 , 这 种 平 等 只 是 虚 有 其 表 ; 它 只 能 保 持 穷 人 处 于 贫 困 , 保 持 富 人 处 于 据 有 。 事 实 上 , 法 律 总 是 有 利 于 享 有 财 富 的 人 , 而 有 害 于 一 无 所 有 的 人 ; 由 此 可 见 , 惟 有 当 人 人 都 有 一 些 东 西 而 又 没 有 人 能 有 过 多 的 东 西 的 时 候 , 社 会 状 态 才 会 对 人 类 有 益 。 《 论 人 类 不 平 等 的 起 源 与 基 础 》 “ 前 言 ” : “ 我 认 为 人 类 中 间 有 两 种 不 平 等 : 一 种 我 称 之 为 自 然 的 或 身 体 上 的 不 平 等 , 因 为 它 是 被 自 然 所 确 定 的 , 包 括 年 龄 、 健 康 、 体 力 与 精 神 或 心 灵 的 品 质 之 不 同 ; 另 一 种 可 以 称 之 为 道 德 的 或 政 治 上 的 不 平 等 , 因 为 它 必 须 有 赖 于 某 种 约 定 , 而 且 是 由 于 人 们 的 同 意 而 确 定 下 来 的 , 或 者 至 少 是 被 人 们 的 同 意 所 批 准 的 。 ” — — 译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