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 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 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季贝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刘宝之托,代其持股,李贝向公司缴纳的100万元出资,实际上来源于刘宝。2013年3月,在陈明同意的情况下,李贝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潘龙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
李贝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刘宝之托,代 其持股,李贝向公司缴纳的100万元出资,实际 上来源于刘宝。2013年3月,在陈明同意的情况 下,李贝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潘龙, 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
01.隐名投资○不具备股东形式特征的实际出资人的出资
1. 隐名投资 不具备股东形式特征的实际出资人的出资
○2.季贝与刘宝之间的隐名投资行为是否有效?O《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 李贝与刘宝之间的隐名投资行为是否有效? 《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 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 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 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 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1.隐名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关系○案例中,刘宝是否可以依据《代持股协议》向李贝主张公司股东分红?O《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 隐名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关系 案例中,刘宝是否可以依据《代持股协议》向李贝主 张公司股东分红? 《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 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 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 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