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大革命 革命的第一阶段:君主立宪派的统治(1789.7~ 1792.8) 君主立宪派掌权一一代表大资产阶级和自由派贵族 利益 领导机构一一制宪议会; 主要权利一一最高行政权和立法权; 1.对法国的初步改造 阅读教材有关内容,指出制宪会议进行了哪几方面的 改造?并分析其进步性和局限性
法国大革命 革命的第一阶段:君主立宪派的统治(1789.7~ 1792.8) 君主立宪派掌权--代表大资产阶级和自由派贵族 利益 领导机构——制宪议会; 主要权利——最高行政权和立法权; 1.对法国的初步改造 ——阅读教材有关内容,指出制宪会议进行了哪几方面的 改造?并分析其进步性和局限性
法国大革命 ①八月法令 。 政治上一废除封建制度,取消教会和贵族的封 建特权; 经济上— 没收教会和逃亡贵族的财产,取消关 卡,规定 一切公民都应纳税。 颁布法令—取消农民的徭役、什一税、一切封 建义务。 局限性 没有废除封建地租,没有解决农民的 土地问题
法国大革命 • ① 八月法令 • 政治上——废除封建制度,取消教会和贵族的封 建特权; • 经济上——没收教会和逃亡贵族的财产,取消关 卡,规定 一切公民都应纳税。 • 颁布法令——取消农民的徭役、什一税 、一切封 建义务。 • 局限性——没有废除封建地租,没有解决农民的 土地问题
认权宣言》的法国本满金8月26且」 《人权宣言》的颁布是君主立宪派最大的贡献,也是法国 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 请大家总结一下宣言的内容,它的核心内容是什么?分析 评价一下《人权宣言》有哪些进步意义?你认为《人权宣言》 有没有局限性?如果有体现在哪里? 主要内容:人类是生而平等; 享有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的人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核心内容—资产阶级对人权的要求和依法治国的主张。 进步:彻底否定并摧毁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等级制度。 局限性:维护资产阶级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利益,具有明显的 资产阶级属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②《人权宣言》的颁布( 法国大革命 1789年8月26 日) ——《人权宣言》的颁布是君主立宪派最大的贡献,也是法国 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 。 ——请大家总结一下宣言的内容,它的核心内容是什么?分析 评价一下《人权宣言》有哪些进步意义 ?你认为《人权宣言》 有没有局限性?如果有体现在哪里? 主要内容:人类是生而平等; 享有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的人权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核心内容——资产阶级对人权的要求和依法治国的主张。 进步:彻底否定并摧毁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等级制度。 局限性:维护资产阶级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利益,具有明显的 资产阶级属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法国大革命 1789年8月26日通过的 制宪会议通过《人权宣言》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共17条
法国大革命 制宪会议通过《人权宣言》 1789年8月26日通过的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共17条)
法国大革命 法国大革命爆发和法兰西第一共和国诞生 《人权宣言》法国国民议会,1789年8月26日 第一条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除了依据公共利益而出现的社会差别外,其他 社会差别,一概不能成立。 第二条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即自由、财产、安全及 反抗压迫。 第三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 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条 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 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法律是公共意识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 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 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法国大革命 法国大革命爆发和法兰西第一共和国诞生 《人权宣言》法国国民议会,1789年8月26日 第一条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除了依据公共利益而出现的社会差别外,其他 社会差别,一概不能成立。 第二条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即自由、财产、安全及 反抗压迫。 第三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 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条 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 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法律是公共意识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 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 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