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便对人说,当天早些时候,他感到自己的辫子被人拉了一 下,却没有看见是谁拉的。对捕役们来说,这就足够了。张、 陈两个乞丐很快也被找到,并同丘永年一起被抓了起来。三人 都按惯例受到了夹棍的伺候。面对着在自己身上被发现的同此 事有牵连的证据,丘永年仍然坚持道,那把刀子是用来做兰花 豆以供出卖的,纸符(每张上都印有“太平”两字)是用来 贴在市场街道的各家门道上,再请人予以施舍的。三人都坚决 否认犯有剪人发辫的罪行。那个男孩被带进来接受询问,又重 复了他的故事: 小的今年十岁,在学馆读书。三月十七日(译者注: 此处为阴历;阳历应为5月3日),小的回家往北走路, 有一个人在小的背后把小的发辫扯了一扯。小的急回头 看,那人已飞跑去了。小的辫子未曾剪去。适逢营里拿获 这些人,叫小的去认。其时,小的在前走,那人在背后, 没有看见他面貌。如今这到案穿黑服的陈汉如,好像是那 人,但认不清切的。 后来,疑犯们又被带到了县衙门,再次受到夹棍的刑讯。 陈汉如表示,他对于“以药迷人”及剪人发辫这类的事一无 所知: 那孩子也供认不清。前蒙营里把小的踏过杠子,不 敢妄认。现在膝伤未愈,况那兵快拿获小的细细查搜, 并无带有违禁东西,就再夹死小的,也供不出什么,求 饶刑。 最后,屠知县只好释放了他们。他在结案奏折中写道,这三 24 叫魂 更多精彩尽在
人“均系无籍之徒,结伴求乞,并非善类。但各加刑鞫,俱无剪 辫确据,即顾正男亦指认不清。所获纸符,验非镇压迷人之物, 且未另有受害之人首报,似非扯辫正犯。)侯将丘永年、陈汉 如、张玉成递回各原籍,交保安插,仍俟另缉正犯可也”。 然而,公众情绪受到的干扰极为深广,使得屠知县不能认 为案子就此已经了结。5月9日,他发布告示称:“本县访有剪24 辫匪徒,为害不法。”调查仍在继续。尽管乞丐们的罪行未获 证实,但屠知县的告示要求那些也许曾受他们之害的人们不应 畏惧可能会受到骚扰,而应挺身而出,对害人者及其谎言予以 揭发。 然而,人犯之一却未能获得释放。5月5日,那两个最初 捕人的捕役(他们因而也在人犯被拘在县的整个期间负有看管 他们的责任)报告说,张姓人犯正在发高烧,并已不能进食。 屠知县立即下令找来医生为他看病。如果人犯在狱中死去,那 便意味着繁琐的发文填表。同时,要是知县被发现有玩忽职守 或虐待人犯的过错的话,还会受到罚俸的处分。可是,捕役们 又报告道,张姓人犯的情况继续恶化,到了5月20日,他已 经只剩一口气了。医生发现,他脉息微弱,皮肤燥热,舌苔发 黄。捕役们还报告说,虽经使用草药,却未见效果。当天晚 上,病人就死了。 一个乞丐死在狱中自然不会惊动什么人。虽然清代的牢房 大概不会比当时其他国家的牢房糟糕多少,但即便对一位意志 坚强的英国人来说,1860年在刑部牢房被短暂关押的经历,也 算得上是一种考验了: 〔19)在官方文件中,被怀疑或指控犯有罪行的人通常被称为“犯”。为了保留 中国司法制度中对于被告这种带有歧视的味道,无论是直接或间接引语, 凡在中文原文使用了“犯”一词时,我均相应地用“criminal”(罪犯)一 词来表达。 第一章中国窃贼传奇 25
监狱的纪律本身并不十分严厉。如果不是因为饥饿, 臂上和腿上有镣铐与绳索之处引起的疼痛,脊骨上受到铁 制颈楷的重压,爬来爬去的奥虫弄得到处感染,再加犯人 们不时会被带走遭到殴打用刑(当被送回来时,他们腿上 和身上总是鲜血淋淋,虚弱得连爬都爬不动了)一如果 不是因为这一切,狱中就没有什么别的太大的痛苦了。〔20] 一位中国文人曾在同一监狱被关押过一年(1712一1713 年),他对同狱难友们的遭遇作过这样的描述:“他们原先的寝 食习惯均被忽略,如果得病,亦得不到医药。这就是他们为什 么这么容易死亡的原因所在。”〔21) 现在,刚才提及的苏州这个张姓乞丐的案卷被人小心翼翼地塞 进了各种证词,用以证明他的死因。证词中有来自狱卒的(“小的 并没有把他凌辱”),有来自同狱囚犯的(狱卒“实无凌辱他的,情 5愿具结”),有来自县医的(“不治之症”),还有来自验尸官的 (“生前患病身死”)。县里出资为他买了一口棺材,同时,他的原籍 所在县也得到了通知,以备他的亲属会提出认尸的要求。 一个囚犯死了,另两个则因缺乏证据而获开释,这实在算 不得是一件值得记忆的司法案例。然而,因为这样一件颇令人 棘手的事终于得到了解决,屠知县却免不了感到如释重负。虽 然为使自己不致在今后受到玩忽职守的指责,他必须发布那道 关于这一剪发公案的公告,但他并不因此便认为有理由继续关 押丘、陈两个乞丐。这只不过是一件荒谬的小事,只不过是一 些在愚昧百姓中流传的迷信谣言而已。至于那个令人讨厌的孩 〔20】洛赫(Henry Brougham Loch)的叙述,转引自卜德(Derk Bodde):《十八世 纪北京的监狱生活》,载《美国东方协会杂志》(Joumnal of the American Orien- tal Society),第89卷第2期(1969年),第329页。 〔21)转引自卜德:《十八世纪北京的监狱生活》,第320页。 26 叫魂
子,也许只是在胡思乱想。 死了一个囚犯? —一可是囚犯死亡是什么时候都会发生 的事。 会因为此事而惹出别的麻烦?一可能性实在不大。 胥口镇奇事 浙江省湖州府的法云庵是净庄和尚居住并从事法事的地 方,它正好座落在离吴石匠遭遇妖术事件处不远的南苕溪下 游。(22)1768年春,又到了要到苏州为庙里补充供给(例如, 采备焚香之类的供品)并探亲访友的时候。净庄雇用了一位 姚姓的船民,送他和六个同行的和尚乘船顺太湖东岸去苏州 城。净庄和侍僧大来随身共携带了一千文铜钱。其他人身上 则带钱不等。他们是5月4日(亦即乞丐们在苏州被逮捕的 第二天)出发的。第二天下午,他们的船停泊于湖边的商镇 胥口镇。 净庄和尚与船夫上岸去置办食物时,在胥王庙歇脚休息。 一位名叫张子法的渔夫进得庙来,问净庄是不是从湖州来的。 近来,可怖的谣言已使当地人相信,湖州来的和尚们正在当地 剪取人们的发辫。难道净庄和尚也是他们中的一个吗?张子法 威胁说,他要抓住他们探个究竟,吓得净庄和船夫逃出庙来。 张以为自己的怀疑得到了证实,也大喊大叫地尾随他们追出庙 来。市场上的人群将这两人团团围住,并开始对他们拳打脚 踢,使姚姓船夫受了重伤。 一个匆例赶来调查此事的捕役收缴了净庄的物品,对之并连 〔22】《录副奏折·法律·其他》,乾隆三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傅饵)。 第一章中国窃贼传奇 23
同姚姓船夫船上的行李物品一起,进行了搜查,并没有发现任何 26可疑的物件(诸如剪刀等剪人发辫的工具,或是用来害人的迷魂 药粉,等等)。然而,周围的人们是如此激愤,使他实在不敢擅自放 走这些人。于是,他押着净庄、姚姓船夫、原告张渔夫以及其他和 尚上了船,启程前往位于去苏州水路中途的木渎镇上的县丞衙门。 天黑后,船停泊在木渎镇码头。捕役将其他人留在船上, 自己押着净庄和尚去衙门。路上,他曾停下来向当地的兵营报 到。到了衙门,他发现县丞出去了,便又押着净庄回到了营 房。此时,在当地市场上,人们已得知剪人发辫的和尚被逮捕 的消息,于是一大群人吵吵嚷嚷地聚集到了码头上。一批以唐 华和李三为首的当地泼皮发现船上还有几个和尚,便将他们和 船夫一起拖上岸来,带到了兵营。当天深夜,几个不明身份的 人上了船,偷走了那几个过路和尚的钱财衣物,姚船夫的船也 被毁坏了。现在,捕役开始担心,如果这几个嫌犯在木渎镇停 留更久,恐怕会惹出大麻烦来。于是,他另雇了一条船,连夜 将这批可怜的人送往苏州,让吴县知县亲自审理。 因为缺乏剪人发辫的确切证据,知县判定,净庄及其同伴 不过是几个守规守矩的和尚。他还进一步判定,张子法作为此 事的肇始者,应对整个事件负责。可是,和尚们对自己仅仅获 得了开释却并不感到满足。他们又越过知县,直接向知府衙门 告状,要求对他们失落的钱财与衣物进行赔偿。尽管并无证据 表明张子法本人偷过任何东西,知府仍命令吴县知县将他扣押 起来,并强令他归还和尚们的钱物。 官僚机制对妖术的处理 1768年蔓延于中国东部与中部的大恐慌是以各地有关妖术 28 叫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