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法系 的形成 法国商法由《法国商法典》及与其相关的商事 法规构成。 《法国商法典》所列四编内容分别为通则、海商、 破产、商事法院,全文共648条。 之后,欧洲和南美洲众多国家的商法都以法国 商法为直接或间接的历史渊源.从而构成了法国商 法法系
三、 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法系 的形成 法国商法由《法国商法典》及与其相关的商事 法规构成。 《法国商法典》所列四编内容分别为通则、海商、 破产、商事法院,全文共648条。 之后,欧洲和南美洲众多国家的商法都以法国 商法为直接或间接的历史渊源.从而构成了法国商 法法系
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 法系的形成 德国商法法系以德国商法为核心,以属人主 义,即主观主义原则为主要特征和立法基础。按 照主观主义原则,商人是商法的中心,同一行 为.商人为之,适用商法;非商人为之,适用民 法或其他法律。 德国商法由《德国商法典》及其相关商事法 规组成。《德国商法典》最早颁布于1861年。 1897年重新修订后颁布。新商法典共四编,即商 业性质、公司及隐名合伙、商行为、海商,共905 条。直接或间接以德国商法为范例而编制或修订 本国商法或制定商事法规的国家主要有奥地利 瑞典、挪威、丹麦、日本以及清朝末期的中国等
三、 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 法系的形成 德国商法法系以德国商法为核心,以属人主 义,即主观主义原则为主要特征和立法基础。按 照主观主义原则,商人是商法的中心.同一行 为.商人为之,适用商法;非商人为之,适用民 法或其他法律。 德国商法由《德国商法典》及其相关商事法 规组成。《德国商法典》最早颁布于1861年。 1897年重新修订后颁布。新商法典共四编,即商 业性质、公司及隐名合伙、商行为、海商,共905 条。直接或间接以德国商法为范例而编制或修订 本国商法或制定商事法规的国家主要有奥地利、 瑞典、挪威、丹麦、日本以及清朝末期的中国等
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法 系的形成 英美法系国家原先没有商法典,为了商事交易 的方便,自19世纪中叶起,一批商事成文法相继在英 国诞生。 美国法律在传统上承袭了英国法律,采用习惯法 和判例法。其商事法也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到19世 纪末,美国着手制定统一的商事法规,这些法规后经 整理编纂为《统一商法典》,于1952年公布。该法典 不以商行为为中心,也不以商人为中心,而是以货物 买卖为中心构造其规范体系。 受英美商法法系影响的主要有澳大利亚、加拿大 印度、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的商法
三、 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法 系的形成 英美法系国家原先没有商法典,为了商事交易 的方便,自19世纪中叶起,一批商事成文法相继在英 国诞生。 美国法律在传统上承袭了英国法律,采用习惯法 和判例法。其商事法也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到19世 纪末,美国着手制定统一的商事法规,这些法规后经 整理编纂为《统一商法典》,于1952年公布。该法典 不以商行为为中心,也不以商人为中心,而是以货物 买卖为中心构造其规范体系。 受英美商法法系影响的主要有澳大利亚、加拿大、 印度、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的商法
四、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 我国古代社会长期奉行“诸法合一”, 各个部门法完全被纳入一个法典之中,因此, 不存在独立的商法部门或集中的商法制度; 同时,由于中国古代是一个重农抑商的社会 商品经济极不发达,调整这一经济关系的商 法亦难以发展。 我国近现代意义上的商法始于清朝末期。 清光绪皇帝在推行新政时,把制定商法典看 成是振兴工商业的治国大策之一
四、 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 我国古代社会长期奉行“诸法合一” , 各个部门法完全被纳入一个法典之中,因此, 不存在独立的商法部门或集中的商法制度; 同时,由于中国古代是一个重农抑商的社会, 商品经济极不发达,调整这一经济关系的商 法亦难以发展。 我国近现代意义上的商法始于清朝末期。 清光绪皇帝在推行新政时,把制定商法典看 成是振兴工商业的治国大策之一
四、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 辛亥革命以后,新建立的民国政府在大清商事法 律的基础之上,重新制定并颁布了一批商事法律, 主要有:《中华民国商律》 《公司条例》 《商人通例》等。 新中国成立后,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由于实行 计划经济,国家的立法重心在于强化国家调控经济 活动的能力和国家干预经济行为的行政手段,因此, 商法极不发达。 1993年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制定了《公 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与此同时, 破产法、信托法、合作企业法等其他商事法律也在 抓紧制定之中。商法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部门已经 形成
四、 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 辛亥革命以后,新建立的民国政府在大清商事法 律的基础之上,重新制定并颁布了一批商事法律, 主要有:《中华民国商律》、 《公司条例》、 《商人通例》等。 新中国成立后,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由于实行 计划经济,国家的立法重心在于强化国家调控经济 活动的能力和国家干预经济行为的行政手段,因此, 商法极不发达。 1993年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制定了《公 司法》、《票据法》、《合伙企业法》、《保险 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与此同时, 破产法、信托法、合作企业法等其他商事法律也在 抓紧制定之中。商法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部门已经 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