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1期 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重庆市渝 北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政府其他领导协助区长工作。 区长谭庆 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主管区政府办公室、区审计局;联系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工作。 区委常委徐永德 分管工作:工业、信息产业、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再就业、大数据应用发展、招 商引资和仙桃数据谷开发建设、保税港区开发建设协调服务工作。 分管部门(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区临空办、仙桃数据谷公司、 区驻港办。联系区委网信办、保税港区公司、江北供电局和电信、移动、联通、燃气公司。 常务副区长廖红军 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分管发展改革、对外开放、粮食、财政、商务、外经外贸、统计、国资监管、 金融、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政务服务管理、税务、外事、机关事务、行政学校、消防救援、烟草专卖、 国防动员和中新合作、空港经济、临空经济示范区、自贸试验区开发建设工作,协助分管审计工作 联系机构编制工作,统筹并具体负责安全、应急工作。 分管部门(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应急局、 区统计局、区国资委、区金融办、区政务办、区政府外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机关事务中心、 区行政学校、区消防救援支队和临空投公司、临空招商集团公司、空港经济开发公司,协助分管区 政府办公室、区审计局。联系区人武部、区委编办、区税务局、国家统计局渝北调查队、区烟草局(烟 草渝北分公司)和两江新区管委会、机场集团、临空经济示范区开发建设公司。 副区长李永成 分管工作:司法行政、信访、公安、退役军人事务、保密、政府维稳和民族宗教、侨务、涉台 事务工作。 分管部门(单位):区司法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信访办、区公安分局。联系区监委、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国家保密局、区民族宗教委、区政府台办、区政府侨务办和驻区部队。 副区长张广莉 分管工作:教育、生态环境保护、民政、文化和旅游发展、体育、修志、残联和妇女儿童工作, 联系档案、群团、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科学工作。 分管部门(单位):区教委、区生态环境局、区民政局、区文化旅游委(区体育局)、区体育中心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1期 —10— 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重庆市渝 北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政府其他领导协助区长工作。 区长谭庆 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主管区政府办公室、区审计局;联系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工作。 区委常委徐永德 分管工作:工业、信息产业、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再就业、大数据应用发展、招 商引资和仙桃数据谷开发建设、保税港区开发建设协调服务工作。 分管部门(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区临空办、仙桃数据谷公司、 区驻港办。联系区委网信办、保税港区公司、江北供电局和电信、移动、联通、燃气公司。 常务副区长廖红军 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分管发展改革、对外开放、粮食、财政、商务、外经外贸、统计、国资监管、 金融、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政务服务管理、税务、外事、机关事务、行政学校、消防救援、烟草专卖、 国防动员和中新合作、空港经济、临空经济示范区、自贸试验区开发建设工作,协助分管审计工作, 联系机构编制工作,统筹并具体负责安全、应急工作。 分管部门(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应急局、 区统计局、区国资委、区金融办、区政务办、区政府外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机关事务中心、 区行政学校、区消防救援支队和临空投公司、临空招商集团公司、空港经济开发公司,协助分管区 政府办公室、区审计局。联系区人武部、区委编办、区税务局、国家统计局渝北调查队、区烟草局(烟 草渝北分公司)和两江新区管委会、机场集团、临空经济示范区开发建设公司。 副区长李永成 分管工作:司法行政、信访、公安、退役军人事务、保密、政府维稳和民族宗教、侨务、涉台 事务工作。 分管部门(单位):区司法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信访办、区公安分局。联系区监委、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国家保密局、区民族宗教委、区政府台办、区政府侨务办和驻区部队。 副区长张广莉 分管工作:教育、生态环境保护、民政、文化和旅游发展、体育、修志、残联和妇女儿童工作, 联系档案、群团、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科学工作。 分管部门(单位):区教委、区生态环境局、区民政局、区文化旅游委(区体育局)、区体育中心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1期 区教考中心、区地方志编纂中心。联系区档案馆、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区新闻出版局(区 政府新闻办)、区融媒体中心、区社科联、区文联和驻区高校。 副区长颜其勇 分管工作:农业及农村、农机、交通、水利、扶贫开发、供销,居民新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 危旧房、场镇综合整治和农业园区工作。 分管部门(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扶贫办)、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供销合作社和临空 农业公司、农村基建公司。联系区气象局。 副区长张问伦 分管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林业、人民防空、土地储备整治、城市排 污和空港新城开发建设、悦来开发建设协调服务、渝北城市和产业发展空间拓展工作。 分管部门(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人民防空办)、区林业局、区征地事务中心和空港新城公司、 临空基建公司、城市更新建设公司、悦来新城管委会办公室。联系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不动产登 记中心和悦来集团公司。 副区长马成全 分管工作: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管、邮政监管、城市供水。 分管部门(单位):区城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区红十字会、区计生协会和渝港公司。 联系区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监管局五分局和中法水务公司、重庆水务集团。 副区长阮草 分管工作:科技、知识产权保护,协助永德同志分管招商引资、仙桃数据谷开发建设工作。 分管部门(单位):区科技局。联系区科协。 副职领导AB角:徐永德一阮草 廖红军一颜其勇 李永成一张问伦 张广莉一马成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1期 —11— 区教考中心、区地方志编纂中心。联系区档案馆、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区新闻出版局(区 政府新闻办)、区融媒体中心、区社科联、区文联和驻区高校。 副区长颜其勇 分管工作:农业及农村、农机、交通、水利、扶贫开发、供销,居民新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 危旧房、场镇综合整治和农业园区工作。 分管部门(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扶贫办)、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供销合作社和临空 农业公司、农村基建公司。联系区气象局。 副区长张问伦 分管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林业、人民防空、土地储备整治、城市排 污和空港新城开发建设、悦来开发建设协调服务、渝北城市和产业发展空间拓展工作。 分管部门(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人民防空办)、区林业局、区征地事务中心和空港新城公司、 临空基建公司、城市更新建设公司、悦来新城管委会办公室。联系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不动产登 记中心和悦来集团公司。 副区长马成全 分管工作: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管、邮政监管、城市供水。 分管部门(单位):区城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区红十字会、区计生协会和渝港公司。 联系区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监管局五分局和中法水务公司、重庆水务集团。 副区长阮草 分管工作:科技、知识产权保护,协助永德同志分管招商引资、仙桃数据谷开发建设工作。 分管部门(单位):区科技局。联系区科协。 副职领导 AB 角:徐永德—阮 草 廖红军—颜其勇 李永成—张问伦 张广莉—马成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1期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疫情防控重要物资采购收储的通知 渝北府办发〔2020〕7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生产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5号 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疫情防控重要物资收储办法的通 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38号)精神,根据全区疫情防控工作和发展形势的新变化,为进一步 规范疫情防控重要物资采购收储工作,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疫情防控重要物资釆购收储种类由重庆市渝北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硏究确定, 其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生产的疫情防控重要物资应符合有关标准,属于实施生产许可管 理范围。 防疫重要物资采购应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程序合法的原则,由区卫健委负责对专用 医疗物资对口采购工作,鼓励镇街和区级相关部门自行采购并使用防疫物资,提倡企业自主谈判购买。 三、对纳入全市收储范围并与市级相应收储机构签订收储协议的防疫重要物资生产企业,区级 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全力支持,积极协调生产要素,配合完成收储工作。 四、确因全区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的重要物资,可由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指定机构与 有关生产企业签订采购收储协议,根据协议组织定量生产;超出约定数额或未签订协议的,均不列 入采购收储范围。 五、有关园区(镇街)、行业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生产引导,避免出现供需失衡和产能过剩。 六、以往政策措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1期 —12—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疫情防控重要物资采购收储的通知 渝北府办发〔2020〕7 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生产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5 号) 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疫情防控重要物资收储办法的通 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38 号)精神,根据全区疫情防控工作和发展形势的新变化,为进一步 规范疫情防控重要物资采购收储工作,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重要物资采购收储种类由重庆市渝北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确定, 其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生产的疫情防控重要物资应符合有关标准,属于实施生产许可管 理范围。 二、防疫重要物资采购应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程序合法的原则,由区卫健委负责对专用 医疗物资对口采购工作,鼓励镇街和区级相关部门自行采购并使用防疫物资,提倡企业自主谈判购买。 三、对纳入全市收储范围并与市级相应收储机构签订收储协议的防疫重要物资生产企业,区级 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全力支持,积极协调生产要素,配合完成收储工作。 四、确因全区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的重要物资,可由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指定机构与 有关生产企业签订采购收储协议,根据协议组织定量生产;超出约定数额或未签订协议的,均不列 入采购收储范围。 五、有关园区(镇街)、行业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生产引导,避免出现供需失衡和产能过剩。 六、以往政策措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2 月 27 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1期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北府办〔2020〕7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渝北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3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1期 —13—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北府办〔2020〕7 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渝北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1 月 13 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1期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 促进节约用水,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 办发〔201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 格〔2017〕1080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渝府办发 〔2016〕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定价权限范围内的农业水价的核定、水费的 征收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水价,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 用于农业生产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农业水价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 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五条我区农业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价格管理形式。区属中小型灌区 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渠系(管道)农业水价、社会资本投入建设、农村集体所有 用户自建自用及供方与终端用户签订供水价格协议的,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价格。 第二章农业用水成本核算及灌溉水量 第六条农业用水运行维护费是政府制定农业水价的基本依据,运行维护费用是指维持农业供水 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职工薪酬、动力费、材料费、修理费、其它费用等。各供水经营者要 加强供水成本测算,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 改价格〔2006〕310号)和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水财经〔2007]470号 等要求,建立供水成本定期测算制度,精准测算农业水价运行维护费用,为发展改革部门科学制定 农业水价提供价格依据。 第七条农业用水运行维护费用按以下方法测算 (一)骨干工程运行维护费用=(维修费用+其它费用)×骨干工程功能分摊比例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1期 —14—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 促进节约用水,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 办发〔2016〕2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 格〔2017〕1080 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渝府办发 〔2016〕15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定价权限范围内的农业水价的核定、水费的 征收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水价,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 用于农业生产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 农业水价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 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五条 我区农业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价格管理形式。区属中小型灌区 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渠系(管道)农业水价、社会资本投入建设、农村集体所有、 用户自建自用及供方与终端用户签订供水价格协议的,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价格。 第二章 农业用水成本核算及灌溉水量 第六条 农业用水运行维护费是政府制定农业水价的基本依据,运行维护费用是指维持农业供水 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职工薪酬、动力费、材料费、修理费、其它费用等。各供水经营者要 加强供水成本测算,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 改价格〔2006〕310 号)和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水财经〔2007〕470 号) 等要求,建立供水成本定期测算制度,精准测算农业水价运行维护费用,为发展改革部门科学制定 农业水价提供价格依据。 第七条 农业用水运行维护费用按以下方法测算: (一)骨干工程运行维护费用=(维修费用 + 其它费用)× 骨干工程功能分摊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