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律文化 候,我感到双重的犹豫。我担心这样的割裂会使本书失去 学者」曾在古今大的哲学争论中发现的某种当代“关联 性”。强制性的篇幅限制更增添了额外的困摊。在不足 200页的书中如何能够以富于意义的方式对错综复杂的各 种法律制度加以比较,而同时又不使那些可能对有关法律 的大多数问题不甚熟悉的读者感到如坠云里雾中? 为摆脱这种籍境,我力图使有关材料与在比较政治学 和比较政治社会学中已经发展、使用并得到不同程度公认 的某些概念相适应。这样,那些以阅读本书布初次接触“法 律科学”的学生便能够将陌生的场而与熟悉的情景联系起 来,并发现法律制度与其他政治制度在职能发挥方面的相 似之处 同样,本书所选择的一般研究方法也应该为比较政治 研究的学生所熟悉:它是用近乎基础的(如果在方法论上系 折衷的话)方法进行的功能研究。探讨的焦点在于法律以 及实施法律者对于社会和为了社会、对于人类和为了人类 做了些什么。由于任何功能分析都必须对法律制度的允诺 与假行之间常有的距离寻求解释,因此它不能够也不应该 回避对于不同社会中法律之目的的讨论。这样,比较自然 导致对法律所代表或禁止的价值和利益进行考察。越出自 已的门户,法哲学就会发现步人任何比较研究领城的途径 对我在这里使用的法律文化基本概念的讨论必须阳待 24
前吉 正文进行。读者将判定它是否具备足够的解释力,真正有 助于对差异与相似、惊人的内聚性与顽强的发散性的分析。 我所依循的路径是若干年轻学者(如我的参考书所列)最近 开拓的。但是我把法律文化的概念应用于千差方别的当代 法律制度与实践的努力不过是一个“尝试”而已:我曾在多 处暗示,我们是多么需要知晓怎样把这混沌一堆变成言之 成理的假定,更不用说把它变为无懈可击的证据了。 如果读者感到本书后所附的“多国性”参考书目对于一 本篇幅不大的书来说似乎过于丰富,这里有两点解释: (1)因为我的许多(尝试性)结论完全并且有意识地依据其 他学者的研究成果:我半生的法律著作阅读范围大致标明 于此。(2)学生们,或许还有其他读者,应当知道还存在着 许多机会,使人们得以探讨比较研究方面令人振奋的领域, 而有些机会至今尚未被人利用。 除了“本书引用的材料”以外,我要向许多人致以诚挚 的谢意一首先是几年来选修我的法理学课程的数百名学 生,他们浓厚的兴趣与追根究底的精神使得我不断地修正 自己的评论与思想。本书原稿承蒙我的法国同事、参政腕 的皮埃尔·拉罗克(Pierre Laroque)先生和巴黎大学的安德 烈·顿克(Andre Tunc)先生,以及后来在美国我的同事 与朋友、达特茅斯学院的多纳德·麦克内马尔(Donald MacNemar)和耶鲁大学的约瑟夫·拉帕龙巴拉诸位仔细读 ·25·
比较法律文化 过。他们就本书的修改和更求明晰方面所提出的建议是弥 足珍贵的。 巴黎的拉法尔夫人(Mme.Raffard)高效率地将本书原 稿打印出来。她是我有幸结识的第一位名副其实精通两种 语言的秘书、我前次在达特茅斯学院讲授政府论课程时的 学生琼斯(Calvin C.Jones),以其娴熟而勤勉的劳动,将本 书的参考书和文献目录从头至尾整理一遍,这份有如经电 子计算机排列的书目者实令我心悦城服。 在巴黎居住与教学的一年中,我撰写了本书的部分章 节并重写全书。在我们整个居住期间,我们的朋友马塞尔 (Marcel)和弗朗索瓦丝·梅乐(Francoise Merle),以及他们 家庭永无退减的殷勒都是对知识生产的恩惠,并赋子我们 的生活以无限的乐趣。 H.W.埃尔曼 新罕布什尔州,汉诺威 ·26·
目 录 “比较法学丛书”总序.1 译者序言.9 中文版序言.13 修订本译者序.19 前宫.23 第一章法律文化:它的决定因素,它的可比较性.】 一、法律文化的发展.1 二、法律文化的概念.9 三、法律文化种种.16 第二章法律的渊源.31 一、习惯和司法先例.32 二、立法与法典编纂.37 三、衡平法 46 四、次要渊源.。49 27
比较法嫌文化 第三章法律的目的.51 一、权利与义务.55 二、“法治”. 74 三、合法性.79 第四章法律职业者.86 一、法律专家.86 二、训练与社会化.100 三、社会化和司法选任.112 第五章法律的方法与手段(一).130 一、解决冲突的方法与司法程序. 130 二、司法程序的方案.140 三、非法律职业者对审判程序的参与.155 第六章法律的方法与手段(二).170 一、司法判决的制作.170 二、制作判决的风格.190 三、司法判决的选挥.198 第七章法律的限度214 一、法院的影响214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