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极其粗略的和不能令人满意的。不仅如此,即使在“法律的文 化解释”们那样的长篇论文里,这个主题也未能得到充分的刊 论。因此,我宁愿把这种尝试视为一个有益的开端,即从自身经 验出发尽可能地深人反省认识论和方法论诸问题,自觉推动中 国法律学和社会科学的重建,我相信,这样做的意义应不止于法 学一科。 1994年4月13-25日于北京厅表片寓所 注释 [1]Christian Atias,"American Legal Culture and Traditional Scholarly Order”,载1,ouistana.I aw Rrview Vol.45,l986.页1117-1136。 [2]Lawrence M.Friedman."Legal Culture and Social Develop- ment",in Law and Socirty Review.p.34.Vol.4.No.1. [3]见Gray L.Dorsey,“Towards World Perspeetives'”,载Sava Alexander Vojcanin Law,Culture,and Values(Transaction Publishers, 1990)。 [4]有人著文专门讨论过这方面问题,比如A.Edel和E.ower合 写的文章“Reflections on the Concept of Jurisculture”。详见上引书。 [5]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第20-22页。贺卫方、高湾钩译。(三 联书店,北京,1990) [6]详见拙文“法律的文化解释”,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 1993年第四卷, 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trial version www.pdffactor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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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订版前言 :年前本书出版时,无论我本人还是出版者都没有想到,它 很快就会重印,而且不止·次。我不知道这是因为发行渠道变得 比以前更加通畅的缘故,还是因为人们对学术和理论书籍愈来 愈感兴趣的缘故,不管怎样,更多的人在买书和读书,这是-个 事实。意识到这一点,那种想要完善自已的作品(不管是形式上 还是内容上)的欲望就益发地强烈了。 正如本书“前言”所提到的,由于桌种原因,原米已经泽好准 备收人本书的两篇文章,即格雷·多西的“法律哲学和社会哲学 的世界立场”以及艾德尔夫妇合写的文章“关于法文化概念的若 下思考”,未能与本书其他文章一道梓。这件事一直令我感到 非常遗憾。因此,能借本书再版的机会把这两篇文字补人,实在 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情。自然,既已有了原作,最初我为弥补缺 悠而撰写的绍介文字,“格雷·多西及其‘法文化'概念”,也就可 以撤去了。 这次补收的另一篇文章是美国学者宋格文的“天人之间:汉 代的契约与国家”。这篇有关汉代契约的非常出色的研究文字, 不但深人到法律中小传统的内部,而且就研究对象“事实”的方 面和“规范含义”的方面作了细致的区分。这种超越“表面的相 似”去探究“内在差异”的做法,正是我在谈论“文化解释”时所强 调的东西。有意思的是,与我主张中画古代并没有“民法”或者 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trial version www.pdffactor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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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不同,宋格文的出发点是中区古时也有契约法。要了解这 种差异并不难,贝要考虑·下我们身处的不同背景就可以了,在 我这里,人们多相信普遍的历史发展规律,总是把“事实”与“规 范含义”或者“功能”与“意义”混为·谈,以为表面的相似就是 切,更不用说,还有许多人热中于“古为今用”,总想证明不拘什 么都是古已有之,在宋格文则不同,他所面对的情况毋宁说是过 于强调差异(并不一定是在适当的意义上),以至取消了对比如 “契约法”的研究。了解了这一点,人们就会发现,研究策略上的 不同,可能恰好突出了研究者立场上的·敛。这些,就是我决定 把这篇文章增补进不书的原因。 增补的三篇文章中.前两篇先已发表在《比较法研究》1994 年第34期上,收人本书时,我又对译文作了少量的修正。后 篇文章原来收在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一书, 现征得出版社及编者问意,收人本书。因为手边没有英文原文, 无法对全文进行校订,只重译了其中·段吉尔兹的引文,并对文 中明显属于错排的儿个地方作了改正。自然,我也借此机会将本 书重新通读了一遍,就我所发现的误植、误译和漏译之处一一予 以补止。我希望,这次修订在弥补以前的缺憾之余,将不会留下 新的遗憾。 梁治平 1997年12月15B 写于北京万寿寺寓所 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trial version www.pdffactor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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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收入本书的一共有七篇文章,它们分别出自人类学家、哲学 家和法学家之手 单从各篇的题目来判断,这些文章似乎缺少统一的主题,而 由学术的训练与传承方面看,儿位作者之间也没有明显的关联。 尽管如此,它们或隐或显并且程度不一地保有某些共同倾向。比 如,它们在认识论上都有足够的敏感,对于认识的“客观性”抱有 某种审慎态度。又比如在方法论方面,它们都不满意于实证主义 和功能主义一类法律研究,而倾向于某种文化解释(参见本书 “代序”)。 “法律的文化解释”·文被置于全书之首,这种安排并不反 映文章重要性上的次第,而只是出于某种方便的考虑,因为事实 上,本书的编辑原是撰写该文的一个副产品。在“法律的文化解 释”一文中,收人本书的其他文章和作者大都被提及,而且多少 保持了协调·致的方式。这就使得拙文在阐发作者思想的同时 又可以为读者提供进一步阅读的导引。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拙文 业已将其他各篇文章的台趣包容无遗,更不意味着本书编者想 要把读者的眼界限定在一篇文章的框架之内。恰恰相反,正是有 感于另外那些文章指涉之宽广、意蕴之丰富以及论说之精彩远 非·般介绍或援用所能昭示,我才急切地想把它们相对完整地 10 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trial version www.pdffactor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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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丁读者诸君。 “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系著名人类学家克 利福德·吉尔兹小篇专论法律的长文,也是他所谓“阐释的人 类学”理论运用于法律研究的一个杰出范例。吉尔兹把法律视为 想像真实的一种方式,认为它不但调整行为,而且解释行为,这 种法律的阐释观注重的是意义而非功能,是法律中想像的,建设 性的和解释性的力城而不是它解决纠纷的机制。这即是吉尔兹 大力倡导的“深度描述”理论西在法律分析中的展现。不过,也与 其以往精细入微的个案分析不同,吉尔兹在这篇文章里引人注 目地采取了宏观研究策略(尽管也不排斥运用微观材料),通过 对事实和法律及其关联方式在三种不同文明中表现形态的精采 分析,他实际为把他所倡行的理论和方法运用于历史及当代社 会研究的更广大领域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如其标题所示,比较的方法贯穿于吉尔兹全文,然而论及流 行的比较法理论及实践,他的态度义大抵是批评的。事实上·理 论上的反省和深人始终是比较法学家们至为欠缺的东西,这种 情形不可避免地导致比较法研究理论上的贫弱和实践中的肤 浅,并使得有识见的批判和建树益发显得急迫。 “批判性比较:重新思考比较法”是一篇系统地反省和讨论 比较法研究方法论的文章。作者弗兰肯伯格一方面熟知当代欧 陆哲学的发展(这里主要是解释学)另-·方面又受到美国当代 一些法学流派(这里主要是批判法学)的影响。恰当运用这两个 方面的资源,就使其“批判”和“重新思考”既犀利面又不乏深度。 值得注意的是,弗兰肯伯格提出的“学习”原则一拉开距离和 辨析差异一以及他对于文化和语言问题的关注,多少是以另 一种方式表现出来的解释学和人类学在法律研究中的结合(回 11 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trial version www.pdffactor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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