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的用语混乱儿乎与这个词的泛滥一般严重。 前几年译为中文出版的《比较法律文化》差不多是此地喜谈 “法律文化”者必引的一部书。不过,正如该书原作者一一个政 治学教师一·明白表示的,他只是把“政治文化”概念推广而用 于法律研究,而且,他所采取的立场是严格“功能主义”的,而这 种立场,至少在某种意义上,可能正好被人看成是反文化的。当 然,这样一种“法律文化”观,即使可能招致批评,到底容易为人 所理解。相比之下,一位欧洲法学家在谈到所谓“美国法律文 化”时却让人感到相当地费解,因为,他用这个词指的只是某种 传统的学者秩序,其核心乃是法学家群体及其派生物:法学教 育、法律思想、法律知识体系及其传统等。们这种用法与比如倾 向于社会学方法的法学家习惯的用法相去甚远。斯坦福大学的 Lawrence M.Friedman教授把“法律文化”说成是“关涉法律的 价值和态度之网,它决定了人们何时何地以及为何诉诸或弃绝 法律或者政府”。这是一个法律社会学上的定义。而实际上,大 多数人在使用这个词时似平更愿意采取某种不甚严格的态度, 因为它给人们提供了一种方便,即可以笼统和含混地用它来指 与法律有关的历史、传统、习惯、制度、学理和其他任何东西。 大概就是因为不满意于“法律文化”一词用法上的这种多 义、含混甚至空泛性质,Gray L.Dorsey在阐述他的法律思想时 才杜撰了“法文化”(jurisculture)这样一个特别的用语。这是一 个兼具法律、哲学和人类学意味的语辞,其核心概念乃是“安排 秩序观念”(ordering ideas)。有多少种文化,就有多少种“安排秩 序观念”,就此而言,“安排秩序观念”当然是一个文化概念,但它 同时又是一个哲学的和法律的概念。因为它在逻辑上一面通向 世界本质、生活终极目的一类形而上问题(宗教和哲学),一面又 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trial version www.pdffactor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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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向政治安排、法律制度一类形而下问题(政治学和法律学),最 终通过包含在“法文化”概念中的若干设定将上述问题统于 一。在这些设定里面,最重要的是认为人总是生活在他们信其所 是的世界之中。由此,文化被确定为个人与其社会以及社会与其 法律之间的有效性联结:进而,真实性而非真理就成为一种法律 哲学和社会哲学有效与否的评判标准。[们 “法文化”概念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它比较完整,也比较确 定和明晰。更重要的是,这个概念同时包含了某种方法论上的思 考,因而颜具启发性。4当然,我们也没有必要因此而否定“法律 文化”概念可能具有的积极意义。至少,它能够帮助人们拓宽其 视野。实际上,由于引进了“文化”概念,它也像“法文化”或者“政 治文化”概念一样扩大了固有的研究领城,而且,同样是由于同 一些法律(政治)以外的学科如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等发生关 联,它也有助于提出新问题和改变旧方法。至于词义含混和用法 多样一类问题,至少在一定阶段上是可以容忍的。问题在于,使 用者应当不失时机地自我反省,这包括有意识地运用“法律文 化”概念去指导具体细微的实际研究,同时又在此基础上自觉地 思考和修正这一概念,重新确定其有效性。在此意义上,应该说 只有那种漫不经心的态度和赶时髦空发议论的作法才是有害的 和应当杜绝的。 以往,有关“法律文化”的论说和定义都主要是从研究对象 或研究范围的方面人手。比如上而所引Friedman的定义强调有 关法律的价值和态度,埃尔曼则强调政治文化论者所关注的“个 人或集体的心理倾向”,并且把法律文化看成是和政治文化一样 的“它们文化环境中的于系统”.们表面上看,这类作法增加了 “法律文化”概念的可操作性,但是实际上,它们多少降低了这 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trial version www.pdffactor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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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可能具有的建设性意义。被如此限定了的“法律文化”变成 了法律研究(或只是法律社会学)领城内的一个小小分支,它要 在已经十分拥挤了的学科领域内为自已争得-席合法位置,因 此不能不先将自已手脚束缚起来.更严重的是,对理论和方法的 关注为关于对象的思考所取代,在寻找和确定适当范围的过程 中,“法律文化”概念可能具有的创新的方法论意义就逐渐被掩 盖或竞消失了。正是因为这一个缘故,我宁癌把“法律文化”首先 视为一种立场和方法。 春盟于立场和方法的“法律文化”概念至少包含以下几方面 的含义。 首先,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法律被认为是人生活于其中的人 造世界的-一个部分,它不但能够被用来解决“问题”,同时也可以 传达意义。由此,把法律简单归结为解决纠纷的手段和技术就是 不可取的了。法律也是符号,它在任何时候都体现价值,都与目 的相关。在这样的意义上,单纯功能主义的立场可以被认为是反 文化的 由上述立场出发,研究者并不··般地否认功能主义方法的 有效性,只是他们通常不以此为满足,而要透过“功能”一类联系 去追问法律设置和法律过程后面的“根据”、“意义”。这种倾向使 得研究者·方面在功能主义者“求同”的地方敏于“辨异”,另 方面又往往由观念人手,向深、广两个方面去求更有说服力的解 释。 “解释”这个词也许能够很好地标示出“法律文化”方法论上 的特征和复杂性。人的世界乃是一个意义世界,社会科学和人文 研究因此不同于自然科学。建立在这一认识前提之上的法律的 文化观具有解释取向乃是极其自然的。不过,“法律文化”上的解 4 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trial version www.pdffactor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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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不仅仅是interpretation,即阐发行为、事件和制度等的意义, 它同时也是explanation,即揭示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因为,不 仪意义结构的产生和存续本身需要予以说明,它对于人类行为 和社会条件的延续和改变的影响也应当受到关注。 “解释”具有的另.含义与研究者所处“位置”有关。在解释 学王,解释者处于各种“前见”的包围之中,在“法律文化”上,研 究者首先是在他自已所用“语言”的包围之中。因为意识到人类 存在的语言性,研究者既不自诩为持“中性立场”的观察者,也不 以“真正客观”的理论相标榜。相反,他们是把人类理解的可能性 置于毛观性这一前提之下来考虑。相应地,他们对于概念、范畴 和语式等问题极其敏感。 还可以由“法律文化”立场引出的一个结论是,对法律的文 化诠释必定要超越各种孤立的和机械的法律观,也-·定要反对 各种狭隘的种族中心主义的法律观。换句话说,它一方面要强调 法律与其他社会和文化现象之间的关联性,强调这种关联的复 杂性和互动关系,另一方面还要求研究者在尽量保持视野开放 的同时,对自己所处的“位置”不断进行反省。事实上,这单所阐 说的“法律文化”观本身即是一件可以注意和应当省察的事情。 我并不打算把作为研究方法论的“法律文化”概念表述为真 理。因为,它所需要的与其说是“科学”上的证明,不如说是个人 经验的说明。当然,这种经验又不纯是个人的,而在很大程度王 是特定人群特定历史经验的产物。这即是说,不了解作为中国社 会科学产生和发展背景的中国社会特殊之点,就不能够真正了 解被界定为立场和方法的“法律文化”概念以及提出这一概念的 意义,那么,作为包括法律学在内的中国社会科学产生和发展的 背景的中国社会特殊之点又是什么呢? 5 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trial version www.pdffactor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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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现今意义上的法律学和社会科学皆产生于本世纪 初,它们同是文化移植的产物。不仅如此,现今中国最基本的制 度设施也都是同一时期文化移植的产物。从某种意义上说,包括 语言变革在内的极广泛而深刻的“文化移植”的发生乃是我们探 究近百年来中国社会及学术发展时需要面对的最基本事实。当 然,“移植”并非“照搬”,而且,即使“照搬”也不可能产生同样的 “意义”。因此,“移植”应当被理解成一个复杂的变形过程。在此 过程之中,外来的与固有的、历史的与现实的、情感的与理智的、 习惯的与创新的、观念的与行为的、思想的与制度的,各种因素 彼此纠缠、相互作用,共同造成了极其复杂的社会情态。这是 个充满矛盾和冲奥而义依傍无定的情态,是以历史与现实、制度 与行为等诸多层面的脱节为特征的情态。处于这种情态之下,法 律问题从-·开始就明显不仅是法律问题,而问时也是政治问题, 社会问题、历史问题和文化问题。因此,要了解和解决中国的法 律问题,必先了解和解决诸多法律以“外”的其他问题。从这一立 场出发,研究者自然不能以流行的法律观为满足,面较多关注社 会学、人类学及历史学诸种方法的有效性。这时,对干历史和文 化问题的探究正好强化了这一趋势。当然,问题并未因此而解 决。“认识”、“理解”、“解释”均是主观性极强的活动,对于“认 识”的认识也就成为一般社会科学健康发展的前提。在中国,由 于社会科学的“移植”背景,也由于长期以来政治强力对于思想 及社会生活的全面渗入和控制,“认识”这一极为突出面且重大 的问题基本上未被触及,以至于今天包括法律学在内的中国社 会科学而临重建的紧迫要求。“法律文化”概念就是在此背景之 下被重新提出和思考的。 毫无疑问,以上就“法律文化”概念所作的方法论上的阐述 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trial version www.pdffactor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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