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设立的官职中,以市政长官( custosurbis)最为重要。这个官职就是 元老院主席( pr incepssenatus),据迪约奈修斯说,其第一任是由罗木卢斯指 定的。(30)元老院本身无权召集自己开会,必须由这位主席召集之。也有人 认为,勒克斯有权召开元老院会议。在勒克斯的要求下,很容易通过元老院 自己的官员召集而开会,这倒是可能的;但是,从元老院职权的独立性、从 它的尊严、从它所具有的代议性质来看,勒克斯不可能下令召开元老院会议。 自从十立法官时代以后,这个官职被改成了市长( praefectusurb i),其权力 扩大了,市长改由新成立的“百人团大会”选举产生。在共和国时期,执政 官有权召开元老院会议,也有权召集库里亚大会,执政官缺席时,由大法官 代之。后来,大法官( praetorurbanus)之职接管了这个古代官职的职权,从 而成为它的替身。罗马大法官是一位司法长官,即近代法官的原型。由此可 见,每一种基本的政治制度或社会事务组织一般都能找到一个简单的苗芽, 这个苗芽是由于人类的需要而从其原始形态生长起来的,当它能经受时间和 经验的考验以后,就发展成一种永久性的制度了。 如果我们能够了解罗木卢斯时代以前的酋长职位是怎样取得的,了解那 时的酋长会议有些什么职权,那么,对于罗木卢斯时代的罗马氏族社会的状 况就能明白多了。再者,对于各个阶段应当分别研究,因为各种社会状态下 的事务是随着智力发展而改变的。意大利在罗木卢斯以前的阶段,即七勒克 斯阶段,以及此后的共和国阶段和帝国阶段,其政治组织的精神和性质都有 显著的根本区别。但是,第一阶段的制度为第二阶段所吸收,这两个阶段的 制度又为第三阶段所因袭,再经过修改而传至第四阶段。这些制度的产生、 发展和衰落,体现了罗马民族重要的历史。我们只有在人类各部落和民族的 广泛范围内去探索这些制度,从它的萌芽状态开始,通过它的顺序相承的各 个发展阶段,才能了解人类心灵从蒙昧阶段的幼稚状态进化到今天的高度发 达状态所经历的伟大运动。由于人类有组织社会的需要,才产生氏族;由于 有了氏族,才产生酋长、部落及其酋长会议;由于有了部落,才通过分裂作 用而产生部落群,然后再联合为部落联盟,最后合并而形成一个民族;由于 有了酋长会议的经验,才产生成立一个人民大会从与酋长会议分掌政权的需 要;最后,由于部落联盟的军事需要,才产生最高军事统帅,这个职位经过 段时间形成政治上的第三权力,而隶属于前两种高级权力之下。最高军事 统帅就是此后的最高行政长官、国王和总统的萌芽。文明民族的主要制度完 全是萌芽于蒙昧阶段、扩大于野蛮阶段的那些制度的继续,那些制度到了文 明社会仍在继续发展中。 罗马政府在罗木卢斯去世之时即已存在,因此它是社会性的而不是政治 性的,是以人身为基础的而不是以地域为基础的。固然,那三个部落在罗马 城范围内是分地而居,并有划分清楚的地域;但是,这是氏族制度下流行的 定居方式。他们彼此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与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如氏族、库 里亚和部落等等关系,统统都是人身关系,政府把他们作为人的团体来对待, 而把他们全体作为罗马民族来对待。他们既然按这种方式定居在城郭之内, 当事务日益繁杂使他们迫切需要改变政府方式之时,分设市区的观念就会油 然而生。他们立刻要求通过试验性的立法运动来进行一次重大的改革—与 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时代以前不久雅典人已经着手进行的改革完全一模一 样。罗马城是在纯氏族制度下建立的,它早期的军事胜利也是在纯氏族制度 下取得的;但是,这些成就的果实,其数量之多,表明氏族组织无力形成
在新设立的官职中,以市政长官(custosurbis)最为重要。这个官职就是 元老院主席(princepssenatus),据迪约奈修斯说,其第一任是由罗木卢斯指 定的。(30)元老院本身无权召集自己开会,必须由这位主席召集之。也有人 认为,勒克斯有权召开元老院会议。在勒克斯的要求下,很容易通过元老院 自己的官员召集而开会,这倒是可能的;但是,从元老院职权的独立性、从 它的尊严、从它所具有的代议性质来看,勒克斯不可能下令召开元老院会议。 自从十立法官时代以后,这个官职被改成了市长(praefectusurbi),其权力 扩大了,市长改由新成立的“百人团大会”选举产生。在共和国时期,执政 官有权召开元老院会议,也有权召集库里亚大会,执政官缺席时,由大法官 代之。后来,大法官(praetorurbanus)之职接管了这个古代官职的职权,从 而成为它的替身。罗马大法官是一位司法长官,即近代法官的原型。由此可 见,每一种基本的政治制度或社会事务组织一般都能找到一个简单的苗芽, 这个苗芽是由于人类的需要而从其原始形态生长起来的,当它能经受时间和 经验的考验以后,就发展成一种永久性的制度了。 如果我们能够了解罗木卢斯时代以前的酋长职位是怎样取得的,了解那 时的酋长会议有些什么职权,那么,对于罗木卢斯时代的罗马氏族社会的状 况就能明白多了。再者,对于各个阶段应当分别研究,因为各种社会状态下 的事务是随着智力发展而改变的。意大利在罗木卢斯以前的阶段,即七勒克 斯阶段,以及此后的共和国阶段和帝国阶段,其政治组织的精神和性质都有 显著的根本区别。但是,第一阶段的制度为第二阶段所吸收,这两个阶段的 制度又为第三阶段所因袭,再经过修改而传至第四阶段。这些制度的产生、 发展和衰落,体现了罗马民族重要的历史。我们只有在人类各部落和民族的 广泛范围内去探索这些制度,从它的萌芽状态开始,通过它的顺序相承的各 个发展阶段,才能了解人类心灵从蒙昧阶段的幼稚状态进化到今天的高度发 达状态所经历的伟大运动。由于人类有组织社会的需要,才产生氏族;由于 有了氏族,才产生酋长、部落及其酋长会议;由于有了部落,才通过分裂作 用而产生部落群,然后再联合为部落联盟,最后合并而形成一个民族;由于 有了酋长会议的经验,才产生成立一个人民大会从与酋长会议分掌政权的需 要;最后,由于部落联盟的军事需要,才产生最高军事统帅,这个职位经过 一段时间形成政治上的第三权力,而隶属于前两种高级权力之下。最高军事 统帅就是此后的最高行政长官、国王和总统的萌芽。文明民族的主要制度完 全是萌芽于蒙昧阶段、扩大于野蛮阶段的那些制度的继续,那些制度到了文 明社会仍在继续发展中。 罗马政府在罗木卢斯去世之时即已存在,因此它是社会性的而不是政治 性的,是以人身为基础的而不是以地域为基础的。固然,那三个部落在罗马 城范围内是分地而居,并有划分清楚的地域;但是,这是氏族制度下流行的 定居方式。他们彼此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与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如氏族、库 里亚和部落等等关系,统统都是人身关系,政府把他们作为人的团体来对待, 而把他们全体作为罗马民族来对待。他们既然按这种方式定居在城郭之内, 当事务日益繁杂使他们迫切需要改变政府方式之时,分设市区的观念就会油 然而生。他们立刻要求通过试验性的立法运动来进行一次重大的改革——与 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时代以前不久雅典人已经着手进行的改革完全一模一 样。罗马城是在纯氏族制度下建立的,它早期的军事胜利也是在纯氏族制度 下取得的;但是,这些成就的果实,其数量之多,表明氏族组织无力形成一
个国家的基础。然而,为建立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的第二个伟大政治方式铺 平道路,还需要在这不断发展的共和国中进行两个世纪的紧张活动。必须付 出的牺牲代价就是取消氏族、库里亚和部落的统治权,而把这些权力授给新 的选民。要使这种改革成为可能,只有当人们觉悟到:使氏族产生一种政府 来适应他们发达的社会状态的要求是办不到的。这实际上是一个究竟要向前 跨入文明社会还是继续停留在野蛮社会的问题。这种新制度的建立将是下 章的主题。 本章注释 (1)(1)李维书,1.13 (2)哈利卡纳苏斯的迪约奈修斯,《罗马古事记》,2.7.3 (3)“他又把这些库里亚分为十组,每一组由其自己的首领统率,土语称 这种首领为什长( recur io)。”—迪约奈修斯,《罗马古事记》,2.7.4。 (4)普卢塔克,《罗木卢斯传》,20.2 (5)究竟是尼布尔用“家族”一词来代替氏族,或者这是翻译者的想法, 我无从说明。[中译者注:尼布尔原著是用德文写的,本注中的“翻译者” 指的是英译者。]有一位翻译者瑟耳沃耳经常把这个词用来指希腊人的氏族, 无论如何这是不合适的。 (6)B.G.尼布尔,《罗马史》,尤留斯·查理·海尔和孔诺普·瑟耳沃耳 氏英译本,共三卷(剑桥,1828年),第1卷,第273-274页。 (7)对归于罗木卢斯的这种组织,迪约奈修斯曾作过一次明确详细的分 析,尽管其中有一部分分析似乎是后人增加的。他将罗马人的氏族组织同希 腊人的氏族组织(那也是他同样熟悉的)相提并比,这是很有意思的。他说 首先我要谈谈他[译者按:指罗木卢斯]的政治制度,我认为这种制度无论 在平时或在战时都完全足以适应一切政治措施。其制度如下:他将全民分为 三大部,然后指定最杰出的人物充当每一大部的首领;接着,他又将这三大 部的每一大部再分为十小部,指定最勇敢的人充当各小部的首领,授以同等 的级位;他将大部称为部落,将小部称为库里亚;这两个名称沿用至今 tribυus(部落)的字面意义为“第三部分”,如按照希腊语解释,即相当于ψ ∨λn(部落); cur i a(库里亚)相当于φρατρα(胞族),也相当于λox os(队);而那些充任部落首领职位的人在希腊语有φνγαρⅹo与τρt ττ u a pxo L,罗马人则称之为 tribunes(保民官);那些统率库里亚的 人在希腊语有φρατρ L apO L与λoⅹαYot,罗马人则称之为 cur i ones(库里亚祭司)。每一个胞族又再分为十组,统率每一组的首领,俗 称为δεκαδαρⅹos。当他将全民按部落和胞族编制定了以后,又将土 地划为三十等分,分别授予每一胞族,选定一块够用的土地充宗教祀典和建 造神庙之用,并保留一块一定面积的土地作为公用土地。—迪约奈修斯, 《罗马古事记》,2.7。 (8)同上书,2.7。 (9)威廉·斯密士(编),《希腊罗马古代制度词典》啵波士顿,1870年), 第1148页。 (10)迪约奈修斯书,2.7 (11)三十个库里亚祭司集体组成一个祭司团,由其中之一任祭司长
个国家的基础。然而,为建立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的第二个伟大政治方式铺 平道路,还需要在这不断发展的共和国中进行两个世纪的紧张活动。必须付 出的牺牲代价就是取消氏族、库里亚和部落的统治权,而把这些权力授给新 的选民。要使这种改革成为可能,只有当人们觉悟到:使氏族产生一种政府 来适应他们发达的社会状态的要求是办不到的。这实际上是一个究竟要向前 跨入文明社会还是继续停留在野蛮社会的问题。这种新制度的建立将是下一 章的主题。 本章注释 (1)(1)李维书,1.13。 (2)哈利卡纳苏斯的迪约奈修斯,《罗马古事记》,2.7.3。 (3)“他又把这些库里亚分为十组,每一组由其自己的首领统率,土语称 这种首领为什长(decurio)。”——迪约奈修斯,《罗马古事记》,2.7.4。 (4)普卢塔克,《罗木卢斯传》,20.2。 (5)究竟是尼布尔用“家族”一词来代替氏族,或者这是翻译者的想法, 我无从说明。[中译者注:尼布尔原著是用德文写的,本注中的“翻译者” 指的是英译者。]有一位翻译者瑟耳沃耳经常把这个词用来指希腊人的氏族, 无论如何这是不合适的。 (6)B.G.尼布尔,《罗马史》,尤留斯·查理·海尔和孔诺普·瑟耳沃耳 二氏英译本,共三卷(剑桥,1828 年),第 1 卷,第 273—274 页。 (7)对归于罗木卢斯的这种组织,迪约奈修斯曾作过一次明确详细的分 析,尽管其中有一部分分析似乎是后人增加的。他将罗马人的氏族组织同希 腊人的氏族组织(那也是他同样熟悉的)相提并比,这是很有意思的。他说: 首先我要谈谈他[译者按:指罗木卢斯]的政治制度,我认为这种制度无论 在平时或在战时都完全足以适应一切政治措施。其制度如下:他将全民分为 三大部,然后指定最杰出的人物充当每一大部的首领;接着,他又将这三大 部的每一大部再分为十小部,指定最勇敢的人充当各小部的首领,授以同等 的级位;他将大部称为部落,将小部称为库里亚;这两个名称沿用至今。 tribus(部落)的字面意义为“第三部分”,如按照希腊语解释,即相当于ψ νλη(部落);curia(库里亚)相当于φρατρα(胞族),也相当于λοχ οs(队);而那些充任部落首领职位的人在希腊语有φνγαρχο与τρι ττυαρχοι,罗马人则称之为 tribunes(保民官);那些统率库里亚的 人在希腊语有φρατριαρχοι与λοχαγοι,罗马人则称之为 curiones(库里亚祭司)。每一个胞族又再分为十组,统率每一组的首领,俗 称为δεκαδαρχοs。当他将全民按部落和胞族编制定了以后,又将土 地划为三十等分,分别授予每一胞族,选定一块够用的土地充宗教祀典和建 造神庙之用,并保留一块一定面积的土地作为公用土地。——迪约奈修斯, 《罗马古事记》,2.7。 (8)同上书,2.7。 (9)威廉·斯密士(编),《希腊罗马古代制度词典》(波士顿,1870 年), 第 1148 页。 (10)迪约奈修斯书,2.7。 (11)三十个库里亚祭司集体组成一个祭司团,由其中之一任祭司长
( cur i omax I-mus)。这个人选是由氏族大会选定的。此外,根据奥古耳尼安法 (公元前300年)还组织了一个包括九人的卜人团,其中有他们的首脑太卜 ( magisterco l leg i i);根据同一法律又组成一个包括九人的太祝团,其中有 太祝长( pont i fexmax imus)。 (12)李维书,1.8。 (13)“从邻近的居民中有一大批鱼龙混杂的乌合之众,不分奴隶与自由 民,渴求新的环境,因而逃亡到了那里[译者按:指罗马城]。这就为罗木卢 斯致志于其伟大事业而发展势力的第一步。”—李维书,1.8。 (14)普卢塔克,《罗木卢斯传》,20。 (15)迪约奈修斯书,2.15 (16)李维书 (17)同上书,1.33 (18)同上书,1.33 (19)在新墨西哥的村落中,每一所住宅的全部占居者均属同一部落,有 时单单一所公共住宅即包括了一整个部落。我们已经讲过,墨西哥村划分为 四个大区,每一大区由一个宗族(大概即是一个胞族)占居;而特拉泰卢耳科 人则占居另一个第五区。在特拉斯卡拉村也有四个区,由四个宗族(大概即胞 族)分别占居 (20)尼布尔,《罗马史》,第1卷,第290页。 (21)“他指定了一百名元老院议员,也许因为他认为一百名已经足够, 也许因为一百人之外再也没有人能接受元老的尊衔了。不管怎样,他们由于 自己的职位尊贵而接受了元老的头衔,而他们的后裔便被称为贵族。” 李维书,1.8。又西塞罗说:“这些最显赫的人由于威信足以服人而被称为‘元 老 《共和国》,2.8。 (22)迪约奈修斯书,2.47。 (23)“…他[译者按:指塔尔昆纽斯·普利斯库斯]增补了一百名元老 院议员,这一举不仅扩大了政府,也加强了他个人的势力。这一百名元老院 议员此后便被称为‘小’族元老,他们形成对国王矢忠不渝的一派,因为他 们是依靠国王才能加入库里亚的。 李维书,1.35。 (24)“(塔尔昆纽斯)促使通过一项法律来加强他的王权,接着他立刻把 元老院议员原来的名额增加一倍,把原已称为‘元老’的那些人加上‘大族 元老’的头衔(通常总是先征求他们的意见),而把他自己所增补的那些人称 为‘小族元老’。”——西塞罗《共和国》,2.20 (25)同上书,2.20 (26)这基本上是尼布尔的意见。“我们可以毫不犹豫地进一步断言,最 早,当家族[氏族]的数额臻于齐全之时,它们便立刻在元老院中有自己的 代表,而代表的人数是与家族数额成比例的。三百各无老院议员与三百个家 族正好对应,我们在上文已经合一推断家族之数为三百了。每一个氏族都派 出它的什长到元老院去作为它的代表,什长是氏族的首领和氏族开会时的主 席。……如果说,元老院议员是由国王任意指定的,那不可能是原始的制度。 甚至迪约奈修斯也假定曾经有过选任的制度:不过他对这一点的想法是完全 不足取的,这些职位至少在最早的时候必然是由家族而不是由库里亚选举产 生的。”—尼布尔,《罗马史》,第1卷,第290-291页。[怀特注:上面 引文中能还是由库里亚选举,因为一个库里亚中的各氏族对于每个氏族的代
(curiomaxi-mus)。这个人选是由氏族大会选定的。此外,根据奥古耳尼安法 (公元前 300 年)还组织了一个包括九人的卜人团,其中有他们的首脑太卜 (magistercollegii);根据同一法律又组成一个包括九人的太祝团,其中有 太祝长(pontifexmaximus)。 (12)李维书,1.8。 (13)“从邻近的居民中有一大批鱼龙混杂的乌合之众,不分奴隶与自由 民,渴求新的环境,因而逃亡到了那里[译者按:指罗马城]。这就为罗木卢 斯致志于其伟大事业而发展势力的第一步。”——李维书,1.8。 (14)普卢塔克,《罗木卢斯传》,20。 (15)迪约奈修斯书,2.15。 (16)李维书,1.30。 (17)同上书,1.33。 (18)同上书,1.33。 (19)在新墨西哥的村落中,每一所住宅的全部占居者均属同一部落,有 时单单一所公共住宅即包括了一整个部落。我们已经讲过,墨西哥村划分为 四个大区,每一大区由一个宗族(大概即是一个胞族)占居;而特拉泰卢耳科 人则占居另一个第五区。在特拉斯卡拉村也有四个区,由四个宗族(大概即胞 族)分别占居。 (20)尼布尔,《罗马史》,第 1 卷,第 290 页。 (21)“他指定了一百名元老院议员,也许因为他认为一百名已经足够, 也许因为一百人之外再也没有人能接受元老的尊衔了。不管怎样,他们由于 自己的职位尊贵而接受了元老的头衔,而他们的后裔便被称为贵族。”—— 李维书,1.8。又西塞罗说:“这些最显赫的人由于威信足以服人而被称为‘元 老’。”——《共和国》,2.8。 (22)迪约奈修斯书,2.47。 (23)“……他[译者按:指塔尔昆纽斯·普利斯库斯]增补了一百名元老 院议员,这一举不仅扩大了政府,也加强了他个人的势力。这一百名元老院 议员此后便被称为‘小’族元老,他们形成对国王矢忠不渝的一派,因为他 们是依靠国王才能加入库里亚的。”——李维书,1.35。 (24)“(塔尔昆纽斯)促使通过一项法律来加强他的王权,接着他立刻把 元老院议员原来的名额增加一倍,把原已称为‘元老’的那些人加上‘大族 元老’的头衔(通常总是先征求他们的意见),而把他自己所增补的那些人称 为‘小族元老’。”——西塞罗《共和国》,2.20。 (25)同上书,2.20。 (26)这基本上是尼布尔的意见。“我们可以毫不犹豫地进一步断言,最 早,当家族[氏族]的数额臻于齐全之时,它们便立刻在元老院中有自己的 代表,而代表的人数是与家族数额成比例的。三百各无老院议员与三百个家 族正好对应,我们在上文已经合一推断家族之数为三百了。每一个氏族都派 出它的什长到元老院去作为它的代表,什长是氏族的首领和氏族开会时的主 席。……如果说,元老院议员是由国王任意指定的,那不可能是原始的制度。 甚至迪约奈修斯也假定曾经有过选任的制度:不过他对这一点的想法是完全 不足取的,这些职位至少在最早的时候必然是由家族而不是由库里亚选举产 生的。”──尼布尔,《罗马史》,第 1 卷,第 290-291 页。[怀特注:上面 引文中能还是由库里亚选举,因为一个库里亚中的各氏族对于每个氏族的代
表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由于同样的理由,易洛魁氏族成员所选出的首领必 须锋得同部落中其他氏族的承认,然后才算完成提各手续。 (2刀)李维书,1.43。迪约奈修斯书,2.14;4.20.84。 (28)努玛·庞皮留斯(西塞罗,《共和国》,2.13;李维书,1.17)、屠 卢斯·贺斯提留斯(西塞罗,《共和国》,2.17)和安库斯·马尔丘斯(西塞罗 《共和国》,2.18;李维书,1.32)都是由库里亚大会选举的。至于塔尔昆纽 斯·普利斯库斯,据李维说,是绝大多数人民把他选举出来担任勒克斯的 (1.35)。这必然是由库里亚大会进行选举。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先僭取了 这个职位,后来由库里亚大会追认(西塞罗,《共和国》,2.21)。由此可见 选举权保留在人民手中,从而证明勒克斯一职是民选的职位,他的权力是受 委托的。 (29)雷昂哈德·施密茨先生是为希腊罗马人有王权政府之说捍卫最力的 人物之一,他非常坦率地指出:“我们很难确定王权的范围,因为古代的著 作家们自然以他们自己的共和政体去衡量王政时代,他们往往把只符合于他 们本身时代的执政官、元老院和库里亚大会的代议权和职能给与早先的国 王、元老院和库里亚大会。 斯密上,《希腊罗马古代制度词典》,第 992页
表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由于同样的理由,易洛魁氏族成员所选出的首领必 须锋得同部落中其他氏族的承认,然后才算完成提各手续。 (27)李维书,1.43。迪约奈修斯书,2.14;4.20.84。 (28)努玛·庞皮留斯(西塞罗,《共和国》,2.13;李维书,1.17)、屠 卢斯·贺斯提留斯(西塞罗,《共和国》,2.17)和安库斯·马尔丘斯(西塞罗, 《共和国》,2.18;李维书,1.32)都是由库里亚大会选举的。至于塔尔昆纽 斯·普利斯库斯,据李维说,是绝大多数人民把他选举出来担任勒克斯的 (1.35)。这必然是由库里亚大会进行选举。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先僭取了 这个职位,后来由库里亚大会追认(西塞罗,《共和国》,2.21)。由此可见, 选举权保留在人民手中,从而证明勒克斯一职是民选的职位,他的权力是受 委托的。 (29)雷昂哈德·施密茨先生是为希腊罗马人有王权政府之说捍卫最力的 人物之一,他非常坦率地指出:“我们很难确定王权的范围,因为古代的著 作家们自然以他们自己的共和政体去衡量王政时代,他们往往把只符合于他 们本身时代的执政官、元老院和库里亚大会的代议权和职能给与早先的国 王、元老院和库里亚大会。”——斯密上,《希腊罗马古代制度词典》,第 992 页
第十三章罗马政治社会的建立 国人——平民——靠客——贵族——阶级界限——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的立法——按财 产划分阶级一百人团—不平等的表决权—百人团大会—百人团大会代替了库里亚大会 -阶级代替了氏族——定户籍——平民成为公民——设置市区——一设置乡镇——部落增至四 个——一以地域关系代替血缘关系—新政治制度的性质—氏族组织的衰落和消灭—氏族组 织的功绩 罗马军事民主制第六代酋长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之继位,约在罗木卢 斯死后一百三十三年左右,这是我们所能确定的最近似的年代。(1)由此可以 把他的即位年代定在公元前576年左右。罗马人建立政治制度主要该归功于 这位伟人。我们只要叙述这一制度的主要特征以及导致采用这一制度的某些 原因就够了。 从罗木卢斯时代到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时代,罗马人分为两个不同的 阶级,其一为国人( populus),另一为平民( plebe ians)。这两种人的人身都 是自由的,都编入军籍;但只有前者组成氏族、库里亚和部落,只有前者才 掌握政府权力。反之,平民不属于任何氏族、库里亚或部落,因而也不在政 府之内。(2)平民不得担任官职,不得参加库里亚大会,不得参预氏族的祭典。 在塞尔维乌斯时代,他们的人数即使不完全等同于国人,也已相差无几了。 他们的身分很特殊,既服兵役,又有家孥、财产,因而同罗马城有着共同的 利益,但是却与政府无丝毫关系。如前所述,在氏族制度下,如不通过公认 的氏族就不可能与政府有任何关系,而平民不属于任何氏族。这样一种情况, 影响这么多的一部分人,对于共和国来说是很危险的。在氏族制度下既无从 补救,必然就会成为试图推翻氏族社会而代之以政治社会的一个突出的理 由。若不是想岀了一种补救方法,罗马组织很可能已土崩瓦解了。这种补救 工作,发端于罗木卢斯时代,为努玛·庞皮留斯所改订,而完成于塞尔维乌 斯·土利乌斯之手。 关于平民和贵族两者的起源以及此后他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聚 讼纷纭的题目。我不揣冒昧来对每一个问题略抒己见。 个人之所以是平民,就因为他不是任何一个氏族的成员,而任何一个 氏族都是同其他氏族一道组成库里亚和部落的。在罗马建城前后那个局面不 定的时代,会有那么多的人从自己出生的氏族中分离出来,这是不难理解的。 从邻近部落成群来到这个新城市的冒险者,在战争中被俘而后来又被释放的 那些人,混杂在移殖于罗马的氏族中的那些无族籍的人,很快地组成了这个 阶级。还有一种很可能出现的情况,那就是,在把每一个部落编足为一百个 氏族的时候,有一些破落的氏族和一些不足规定人数的氏族都可能被排除出 来了。上面所说的那些无族籍的人,再加上由此被排斥于库里亚组织之外的 破落氏族,子孙蕃衍,不久就形成一个人数众多、有增无已的阶级。这些人 就是罗马的平民,他们既然是平民,所以他们也就不是罗马氏族社会的成员。 卢策瑞部被接受为第三个罗马部落,属于这个部落的元老院议员有一个绰 号,叫做“小族元老”,从这个绰号看来,旧氏族是不甘于承认同他们完全 平等的。这一推论似无不妥之处。他们更有理由禁止平民参预政府的一切活 动了。当第三个部落编足了法定的氏族数额时,接纳新成员的最后门路便告 关闭,从此以后,平民阶级的人数就更加迅速地增长。尼布尔说,平民阶级
第十三章 罗马政治社会的建立 国人——平民——靠客——贵族——阶级界限——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的立法——按财 产划分阶级——百人团——不平等的表决权——百人团大会——百人团大会代替了库里亚大会 ——阶级代替了氏族——定户籍——平民成为公民——设置市区——设置乡镇——部落增至四 个——以地域关系代替血缘关系——新政治制度的性质——氏族组织的衰落和消灭——氏族组 织的功绩 罗马军事民主制第六代酋长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之继位,约在罗木卢 斯死后一百三十三年左右,这是我们所能确定的最近似的年代。(1)由此可以 把他的即位年代定在公元前 576 年左右。罗马人建立政治制度主要该归功于 这位伟人。我们只要叙述这一制度的主要特征以及导致采用这一制度的某些 原因就够了。 从罗木卢斯时代到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时代,罗马人分为两个不同的 阶级,其一为国人(populus),另一为平民(plebeians)。这两种人的人身都 是自由的,都编入军籍;但只有前者组成氏族、库里亚和部落,只有前者才 掌握政府权力。反之,平民不属于任何氏族、库里亚或部落,因而也不在政 府之内。(2)平民不得担任官职,不得参加库里亚大会,不得参预氏族的祭典。 在塞尔维乌斯时代,他们的人数即使不完全等同于国人,也已相差无几了。 他们的身分很特殊,既服兵役,又有家孥、财产,因而同罗马城有着共同的 利益,但是却与政府无丝毫关系。如前所述,在氏族制度下,如不通过公认 的氏族就不可能与政府有任何关系,而平民不属于任何氏族。这样一种情况, 影响这么多的一部分人,对于共和国来说是很危险的。在氏族制度下既无从 补救,必然就会成为试图推翻氏族社会而代之以政治社会的一个突出的理 由。若不是想出了一种补救方法,罗马组织很可能已土崩瓦解了。这种补救 工作,发端于罗木卢斯时代,为努玛·庞皮留斯所改订,而完成于塞尔维乌 斯·土利乌斯之手。 关于平民和贵族两者的起源以及此后他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聚 讼纷纭的题目。我不揣冒昧来对每一个问题略抒己见。 一个人之所以是平民,就因为他不是任何一个氏族的成员,而任何一个 氏族都是同其他氏族一道组成库里亚和部落的。在罗马建城前后那个局面不 定的时代,会有那么多的人从自己出生的氏族中分离出来,这是不难理解的。 从邻近部落成群来到这个新城市的冒险者,在战争中被俘而后来又被释放的 那些人,混杂在移殖于罗马的氏族中的那些无族籍的人,很快地组成了这个 阶级。还有一种很可能出现的情况,那就是,在把每一个部落编足为一百个 氏族的时候,有一些破落的氏族和一些不足规定人数的氏族都可能被排除出 来了。上面所说的那些无族籍的人,再加上由此被排斥于库里亚组织之外的 破落氏族,子孙蕃衍,不久就形成一个人数众多、有增无已的阶级。这些人 就是罗马的平民,他们既然是平民,所以他们也就不是罗马氏族社会的成员。 卢策瑞部被接受为第三个罗马部落,属于这个部落的元老院议员有一个绰 号,叫做“小族元老”,从这个绰号看来,旧氏族是不甘于承认同他们完全 平等的。这一推论似无不妥之处。他们更有理由禁止平民参预政府的一切活 动了。当第三个部落编足了法定的氏族数额时,接纳新成员的最后门路便告 关闭,从此以后,平民阶级的人数就更加迅速地增长。尼布尔说,平民阶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