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就是说,专利法应当促进“实用艺术”或日应用技术的发 展。4此外,专利和商标局一贯倾向于将专利限制在可操作性 发明范围内,思想不能授予专利。他们认为,宪法规定,只有 当一项发明具备可证明的、实质性的“用途”时,才能授予专 利。最后,在查克拉巴蒂案例之前,通常认为,活的生物体或 细胞是“自然产物”,不可授予专利。向“新形式”发明领域拓 宽专利保护不适用于生物体(植物除外)。抗生素的专利授予 是基于以“纯粹形式”分离这些自然产物,而不是基于产生抗 生素的细胞或生物体。“自然”是公开和同等地供每个人使用 的,查克拉巴蒂判例为在科学界和文化界诠释“自然”这个词 提供了新途径。 就在美国最高法院宣布“国会认定可授予法律保护的事 物包括太阳下任何人造物品”的同一年里,里根(Ronald Rea- )当选为美国总统,巨额风险资本被注人生物技术行业,这 不仅在法律上开辟了许多“新的前沿领域”,而且可以被恰如 其分地视为正在冉冉升起的、代表知识和力量的“星座”的象 征。6詹姆森(Fredric Jameson)认为,资本主义后期的两大特征 是它的全球性势力和资本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速度向自然界 渗透的能力。?与此相类似的主张,尽管用了不同的行话、不 同的修辞,已经成为各类生物技术公司年度报告的“标准菜 单”。 1980年,国会还通过了专利和商标法修正案,旨在“努力 推动形成统一的专利政策,以鼓励大学和工业界建立合作关 系,最终使政府资助的发明成果离开书架,走向市场。8当 时,政府大约有25种不同的专利政策。这一大堆规章制度倾 向于阻止专有许可协议,反过来使工业界越来越无意投资开 发新产品。新政策的目的,就是鼓励技术进步,鼓励以大学为 基地的科研机构和工业界之间建立更紧密的联系。这个修正
案的条文中明确规定,大学所主持的、受政府资助的科学研 究,必须报告一切从该项研究产生的能被专利化的成果。大 学如果不这样做,根据所谓“递补权利”条款,此种权利自动移 交给政府。”许多大学对这个修正案反应热烈。技术评估办 公室一份题为“生物技术新发展:人体组织和细胞的拥有权” 的报告指出,从1980年到1984年,即里根总统的第一个任期 内,来自大学的、与人类生物学领域相关的专利申请增加了 300%。 政府的作用 生物科学发展所带来的社会和道德问题常被说成完全是 商业影响所致,但我们不应忘记,恰恰是美国政府,提供了将 生物科学领域的应用研究和纯粹研究按更紧密、更高产形式 相结合的重要原动力。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或发展壮大的 政府研究机构和基金会,如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美国科学基 金会等都发展成了巨大的实体,它们逐步取代了在两次世界 大战之间那些年代的关键领域起决策作用的旧有慈善机构。 通过医学研究促进美国人民的健康已经成了一项国策目标。 生物医学研究同时也是经济和官僚制度增长的温床。 以1971年公布的“对癌症宣战”一事为例,它不仅在卫生 保健领域耗费了大量研究基金以获取实质性的成果,还支持 强化了联邦政府在生物医学领域的主导地位。°人们如果记 得,50年代发现脊髓灰质炎的病因并找出治愈方法,主要是 依靠私营机构和民间募集资金,那么就会认识到,短短20年 后,这方面发生了多大的变化。Ⅱ到0年代末期,联邦政府“将 联邦资助研究开发基金的11%注入基础生物医学研究中,而 同时期其他大多数发达国家投人比例在2%~4%”。2当然
无论我们在“保健”研究中的经费投入有多高,与国防研究开 发预算相比就是小巫见大巫了,美国的国防预算在0年代基 本上每年占50%左右,1982年上升到60%,1987年达到74% (主要是由于“星球大战计划”和相关高技术武器系统的研 制)。3投入如此大量资金,旨在通过规范化的纲领来引!导研 究方向,取得实际的效果。 资助重组DNA研究的第一个主要转变,来自联邦政府。 1975年,该领域只有2个研究项目被批准,总投资仅为 20000美元:1976年,国立卫生研究院却资助了123个此类研 究项目,总资助额高达1500万美元。14这些都是以大学为基地 的研究项目。大幅度增加投资的动力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诞 生了许多有明显应用前景的新技术,如克隆等:二是新闻的聚 焦,因为生物安全性和其广义的社会影响等问题引起了日新 火爆的全国性争论。 重组DNA的兴起:1974-1979年 生物技术产业起飞的关键,在于有关重组DNA生物安全 性的争论的异常快速转移和基本明确的解决。这个大标题下 的一系列技术和研究领域,成了发端于70年代初至1975~ 1977年达到高峰的争论的焦点。由于分子生物学界领袖人 物十分及时而有力地作出了回答,到1979年,这一争论已在 美国基本结束。5论战的结束有着难以估量的现实意义,因为 它稳定了重组DNA的研究机构和商业实体的势力范围。如 果不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建立和健全调控机制,如果争论得 到了与现有实验操作低中高风险区分标准不同的指标体系, 如果安全性控制要求“低风险”研究投人大量的资金以强化安 保措施,如果科学领导层内关于寻求生物工程研究技术和科
学进步重要意义的分歧不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得以解决,如 果当时在重组DNA的研究中发生一个重大事故一一不管这 一事故是否真的与重组DN的安全性有关一所有这一切, 都将戏剧性地改变政府和商业界资助这项研究的热情。值得 记住的是,重组DA研究终于逃过了这么多的“如果”而走上 了今天的道路。6 有关生物安全性的初步争论,几乎与70年代初伯格 (Paul Berg)完成重组DNA工作同时发生。这一源于伯格实验 室内部的论战,逐步演变戒为确定实验室安全规则的讨论,它 包括废物处置,重组生物个体及材料逃离实验室等对环境和 公众健康可能带来威胁的多方面的考虑。这场讨论还进一步 向政治和哲学方向扩展:把DNA从一个物种转移到另一个物 种的生态学和进化意义究竟是什么?伯格要求延缓对这个问 题做出结论。在那以后,举行了一系列由该领域代表人物出 席的高级会谈。这些会谈、争论和猜测的结果,就是1975年2 月举行了阿西洛马大会,并通过磋商形成了美国、英国及其他 国家对重组DNA的现行管理规则。这一现象在技术应用管 理领域里是独特的:一群高级科学家在对新技术进行评估以 后,编写了应用控制的管理条例,而这些条例最终被政府所采 纳。事实证明,这些管理条例是有远见的、十分成功的,它有 效地防止了局外人(相对于科学界或其非正式精英团体而言) 对该技术的进一步限制。分子生物学界的快速反应缓解了外 界(特别是国会)对该技术的怀疑,尽管它远没有就一系列相 关问题,包括总体风险评估及广泛的伦理道德影响,提供明确 的答案。 到1977年和1978年,大部分人已经相信,重组DNA技术 是受制约的、安全的技术,它很可能成为在商业和保障人体健 康两方面都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研究工具。随着经验的积
累、研究工作的加快和投资增多,继1980年连续两次放宽对 重组DNA的管理后,1981年和1983年又出台了更为宽松的 管理条例。”那时,“不仅靠风险资本起动的小型生物技术公 司频频创立,大型跨国公司的兴趣也日渐浓厚,使得国会的有 关听证会和国立卫生研究院大纲修正会的幕后充满了紧张的 商业活动。”8更宽松的宿主一载体条例和区分大规模生产与 小型实验的标准纷纷出台,重组DNA顾问委员会还专门举行 秘密会议以保障专利持有人的利益。难关已经渡过,生物安 全性得到了控制,政府管理人员、国会、商人和科学圈内与此 相关的重要部门皆大欢喜。 策略:申请专利兼公开发表 80年代初,申请专利并公开发表新克隆基因的竞争异常 激烈,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当时尚不健全。按照学术界的传统, 领先公开发表和领先新研究成果确立科学荣誉。但是,对于 商人来说,率先发表这类象征性的荣誉,相对于专利所能提供 的潜在商业优势,是次要的。生物技术公司的管理层还看到, 公开发表是阻止他人申请发明专利的有效途径。克隆一个新 基因后立即申请美国国家专利保护,然后尽快公开发表的做 法就是在上述认织基础上采取的策略。根据工作中某个层面 上的新发现申请专利保护,继之公开发表,能确立本公司“技 术优先”的地位,并完全剥夺他人或公司,特别是美国本土以 外的地方,再申请专利的可能性。 这种策略,不同于产业界盛行的旧做法—物质结构稍 有变化或特定化学物质的合成,就足以绕过基础性专利保护。 因此,化学物质的结构要保密多年,直至包含信息的专利被公 开。遗传工程研究的竞争如此激烈,如果不尽快发表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