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中国国情,而且比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具有巨大的优越性。邓小平指出:“西方的民主 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等。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 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 中国实际。”3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 能够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有效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政治制度。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我国的政党制度 政党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政治生活中各政党之间以及政党 与政权之间的关系的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 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 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 主的两种重要形式。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 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权 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 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政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 多党派参政。这一政党制度既能实现广泛的政治参与,集中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 界人士的智慧,促进执政党和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又能集中统一,统筹兼顾 各方面群众的利益要求。 人民政协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 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中国人民政治 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 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是 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 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风雨同舟、团结奋 斗的伟大成果。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人民政协成立以 来,为建立和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2.中国不能搞西方的两党制或多党制 有人认为,中国要发展民主政治,就必须推行两党制或多党制。这一观点是错误的。 资本主义国家推行的两党制或多党制,有执政党、反对党和在野党,各党派明争暗斗。但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0页
6 合中国国情,而且比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具有巨大的优越性。邓小平指出:“西方的民主 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等。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 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 中国实际。”3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 能够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有效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政治制度。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我国的政党制度 政党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政治生活中各政党之间以及政党 与政权之间的关系的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 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 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 主的两种重要形式。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 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权 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 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政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 多党派参政。这一政党制度既能实现广泛的政治参与,集中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 界人士的智慧,促进执政党和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又能集中统一,统筹兼顾 各方面群众的利益要求。 人民政协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 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中国人民政治 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 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是 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 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风雨同舟、团结奋 斗的伟大成果。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人民政协成立以 来,为建立和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2.中国不能搞西方的两党制或多党制 有人认为,中国要发展民主政治,就必须推行两党制或多党制。这一观点是错误的。 资本主义国家推行的两党制或多党制,有执政党、反对党和在野党,各党派明争暗斗。但 3 《邓小平文选 》第三 卷, 人民出 版社 1993 年版, 第 220 页
不论哪个党派上台执政,都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都要极力维护自己及其代表的利益 集团的利益。西方议会无论是一院制还是两院制,都是各党派争权夺利的场所。我国是社 会主义国家,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上,各劳动阶级和阶层的根本利益是 致的。这决定了中国不能搞西方那种实质上是维护资产阶级专政的两党制或多党制。中 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各方面发展很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 国家,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这样坚强有力的政党进行集中统一领导,必然会是一盘散沙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有利于维护国家政局的稳定, 增进人民的团结,能够保证集中领导与广泛民主、充满活力与富有效率的有机统一。 (四)国家结构形式 1.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相互关系 的形式。统治阶级为维护自己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统治,不仅需要建立与其自身要求相适 应的政权组织形式,还要根据本国国情建立适当的国家结构形式。一般说来,现代国家的 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 国家。这一规定表明,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实行单一制,建立统一的多 民族国家,既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民族状况的必然要求,符合各民族人 民的根本利益。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在建立和运行过程中,表现出两大特点:一是通 过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民族问题;二是通过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单 制下的历史遗留问题 2.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为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团结而 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 要包括以下内容: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 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 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 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3.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在“一国两制”思想指导下,为了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而实行的重 要政治制度。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 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
7 不论哪个党派上台执政,都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都要极力维护自己及其代表的利益 集团的利益。西方议会无论是一院制还是两院制,都是各党派争权夺利的场所。我国是社 会主义国家,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上,各劳动阶级和阶层的根本利益是 一致的。这决定了中国不能搞西方那种实质上是维护资产阶级专政的两党制或多党制。中 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各方面发展很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 国家,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这样坚强有力的政党进行集中统一领导,必然会是一盘散沙。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有利于维护国家政局的稳定, 增进人民的团结,能够保证集中领导与广泛民主、充满活力与富有效率的有机统一。 (四)国家结构形式 1.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相互关系 的形式。统治阶级为维护自己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统治,不仅需要建立与其自身要求相适 应的政权组织形式,还要根据本国国情建立适当的国家结构形式。一般说来,现代国家的 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 国家。这一规定表明,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实行单一制,建立统一的多 民族国家,既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民族状况的必然要求,符合各民族人 民的根本利益。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在建立和运行过程中,表现出两大特点:一是通 过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民族问题;二是通过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单一 制下的历史遗留问题。 2.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为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团结而 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 要包括以下内容: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 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 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 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3.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在“一国两制”思想指导下,为了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而实行的重 要政治制度。我国《宪法》第 31 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 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
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 度的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相对于一般行政区而言,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特 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 除外交权以外的对外事务的权力;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 变;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各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 法的有关规定组成;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等等。 (五)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 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 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 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同时还规定:“国家在社 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 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全民所 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控制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决定着国民经 济的社会主义性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经 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 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2.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和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因此在坚持 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必须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1999年通 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 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
8 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 度的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相对于一般行政区而言,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特 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 除外交权以外的对外事务的权力;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50 年不 变;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各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 法的有关规定组成;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等等。 (五)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 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 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 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同时还规定:“国家在社 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 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全民所 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控制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决定着国民经 济的社会主义性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经 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 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2.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和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因此在坚持 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必须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1999 年通 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 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 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
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一起反映并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并构成普 通法律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与原则。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基本要求。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 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第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 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二,政治自由。政 治自由主要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其含义包括 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一宗教中 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 由。《宪法》还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 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 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依 照宪法精神和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打着宗教信仰自由的旗号组织或参加邪教组 织 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 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 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具体参加各种 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是保持和发展公民个性的必要条件。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9 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一起反映并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并构成普 通法律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与原则。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基本要求。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 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第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宪法》第 34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 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二,政治自由。政 治自由主要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我国《宪法》第 3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第 3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其含义包括: 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一宗教中 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 由。《宪法》还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 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 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依 照宪法精神和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打着宗教信仰自由的旗号组织或参加邪教组 织。 4.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 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 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具体参加各种 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是保持和发展公民个性的必要条件。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 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 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 害。”同时,我国《宪法》还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 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我国《国家赔偿法》的通过,使公民的这 宪法权利得到了切实保障 6.社会经济权 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 的物质基础。主要包括 财产权。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2004年通过的 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 产权和继承权。 劳动权。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机会并按照劳动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 权利。 休息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权是指劳 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与制度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 利 物质帮助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 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文化教育权 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包括受教育权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 的自由。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 时,我国《宪法》还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特定主体权利 我国《宪法》除对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明确规定外,还对特定群体 的公民设置专条,给予特别保护。《宪法》中的这些特定人员具体是指妇女、退休人员 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维护国家统
10 我国《宪法》第 4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 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 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 害。”同时,我国《宪法》还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 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我国《国家赔偿法》的通过,使公民的这一 宪法权利得到了切实保障。 6.社会经济权 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 的物质基础。主要包括: 财产权。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2004 年通过的 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 产权和继承权。 劳动权。我国《宪法》第 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机会并按照劳动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 权利。 休息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权是指劳 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与制度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 利。 物质帮助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 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文化教育权 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包括受教育权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 的自由。我国《宪法》第 4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 时,我国《宪法》还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特定主体权利 我国《宪法》除对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明确规定外,还对特定群体 的公民设置专条,给予特别保护。《宪法》中的这些特定人员具体是指妇女、退休人员、 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维护国家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