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视为作者的单位 (一)有关争议 单位能否成为作者是著作权法起草过程中争议最激烈的问题之一,主要有三种观点 1、否认说。理由:1)认为只有自然人才具有思维能力,创作活动为自然人所特有。 单位没有思维,没有意志,因而不可能直接成为作者。2)从著作权的历史发展上看, 它根源于法国大革命时代提出的ν天赋人权“理论,特别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人权仅指 自然人之权。3)世界各国均只承认自然人是作者,并由此形成了一个普遍的法律原则 就各国专利法中都不承认法人可以成为具体的发明人一样。国际作家、作曲家联盟1956 年通过的《著作权宪章》就明确声明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原始版权主体,并认为:丶因 为著作权的授予源于智力创作行为,所以这一权利只能从自然人创作者起始,法人绝不 能成为精神产品的原始著作权人。〃(《著作权法讲座》,最高人民法院著作权法培训 班编,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72页) 2、肯定说。如1990年4月30日审议《著作权法》的草案中直接出现了"法人是作者 的表述。理由有二:1)从理论依据上讲,有"法人实在说″和"法人拟制说〃,认为法人 是和自然人一样是实实在在的人或法律上拟制的人,具有意思活动能力,并且其意思是 独立的,不同于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意思,因而具有独立的创作能力。2)从实际需要 来看,有些大型作品如地图、报刊、百科全书及计算机软件等需要大量的自然人的集体 劳动和单位的资金投入才能完成,而且有的作品在过程中要体现单位的意志,而非具体 执笔人的意志,如政府工作报告等 3、折中说。现行法律采纳的观点。《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在有些条件下, 法人和非法人单位被视为作者"。其实,这种规定,并非我国创造,实际上是借鉴了日 本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 (二)单位被视为作者的条件 1、作品的创作活动由单位组织 2、作品的创作代表了单位意志 3、由单位承担责任 常见的单位视为作者的情况有:政府工作报告、大型百科全书、单位工作总结等。这类 作品可以从理论上称为单位作品。须注意的是,单位作品不同于我们后面要讲的职务作 品 三、作者的认定
三、视为作者的单位 (一)有关争议 单位能否成为作者是著作权法起草过程中争议最激烈的问题之一,主要有三种观点: 1、否认说。理由:1)认为只有自然人才具有思维能力,创作活动为自然人所特有。 单位没有思维,没有意志,因而不可能直接成为作者。2)从著作权的历史发展上看, 它根源于法国大革命时代提出的“天赋人权”理论,特别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人权仅指 自然人之权。3)世界各国均只承认自然人是作者,并由此形成了一个普遍的法律原则, 就各国专利法中都不承认法人可以成为具体的发明人一样。国际作家、作曲家联盟1956 年通过的《著作权宪章》就明确声明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原始版权主体,并认为:“因 为著作权的授予源于智力创作行为,所以这一权利只能从自然人创作者起始,法人绝不 能成为精神产品的原始著作权人。”(《著作权法讲座》,最高人民法院著作权法培训 班编,法律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72 页) 2、肯定说。如 1990 年 4 月 30 日审议《著作权法》的草案中直接出现了“法人是作者” 的表述。理由有二:1)从理论依据上讲,有“法人实在说”和“法人拟制说”,认为法人 是和自然人一样是实实在在的人或法律上拟制的人,具有意思活动能力,并且其意思是 独立的,不同于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意思,因而具有独立的创作能力。2)从实际需要 来看,有些大型作品如地图、报刊、百科全书及计算机软件等需要大量的自然人的集体 劳动和单位的资金投入才能完成,而且有的作品在过程中要体现单位的意志,而非具体 执笔人的意志,如政府工作报告等。 3、折中说。现行法律采纳的观点。《著作权法》第 11 条第 3 款规定,在有些条件下, 法人和非法人单位被“视为作者”。其实,这种规定,并非我国创造,实际上是借鉴了日 本著作权法第 15 条的规定。 (二)单位被视为作者的条件 1、作品的创作活动由单位组织 2、作品的创作代表了单位意志 3、由单位承担责任 常见的单位视为作者的情况有:政府工作报告、大型百科全书、单位工作总结等。这类 作品可以从理论上称为单位作品。须注意的是,单位作品不同于我们后面要讲的职务作 品。 三、作者的认定
作者的认定实行推定原则,即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 单位为作者"。这一原则一方面减轻了作者在有关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也为法 官的判定提供了依据。在理解推定原则时要注意下面几点: 1、作品中署名的人并非都是作者。应注意将其中的非作者区分开来,如丛书的顾问 策划人、校对人、审稿人、编辑等。 2、作者的上民署名应是完整意义的署名。如《眼病图谱》案中"协助创作”之类的表述 不能适用推定原则。 3、有相反证据证明署名的人为非作者或者真正作者未署名的,应当根据证据进行认定。 第三节其他著作权人 其他著作权人的含义 其他著作权人是指作者和被视为作者以外,依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享有全部或者部分著 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其他著作权人是著作权主体中的一类重要主体,范围较广,既有单位,又有个人:既有 原始主体,又有继受主体 、其他著作权人的类型 (一)职务作品中作者所在的单位 般职务作品,作者所在单位享有优先使用权。特殊职务作品,作者所在单位享有署名 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 (二)影视作品的制片人 电影、电视、录象作品的导演、编剧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 (三)委托作品的委托人 (四)作者的被继承人 (五)其他根据法律或合同取得著作权的人 如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取得著作财产权的人 第三章著作权客体 第一节作品的认定 作品的定义
作者的认定实行推定原则,即“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 单位为作者”。这一原则一方面减轻了作者在有关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也为法 官的判定提供了依据。在理解推定原则时要注意下面几点: 1、作品中署名的人并非都是作者。应注意将其中的非作者区分开来,如丛书的顾问、 策划人、校对人、审稿人、编辑等。 2、作者的上民署名应是完整意义的署名。如《眼病图谱》案中“协助创作”之类的表述 不能适用推定原则。 3、有相反证据证明署名的人为非作者或者真正作者未署名的,应当根据证据进行认定。 第三节 其他著作权人 一、其他著作权人的含义 其他著作权人是指作者和被视为作者以外,依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享有全部或者部分著 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其他著作权人是著作权主体中的一类重要主体,范围较广,既有单位,又有个人;既有 原始主体,又有继受主体。 二、其他著作权人的类型 (一)职务作品中作者所在的单位 一般职务作品,作者所在单位享有优先使用权。特殊职务作品,作者所在单位享有署名 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 (二)影视作品的制片人 电影、电视、录象作品的导演、编剧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 (三)委托作品的委托人 (四)作者的被继承人 (五)其他根据法律或合同取得著作权的人 如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取得著作财产权的人 第三章 著作权客体 第一节 作品的认定 一、作品的定义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解释,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 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二、作品的要件 (一)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体育中的技巧、动作、阵势排列等,不属于作品范畴。 (二)表现一定的思想或情感 或传授知识,或阐述理论,或反映现实,或抒发情感。路标只具有指示作用,没有思想, 不能成为作品。我国出现过单独为标点符号提起版权诉讼的案例 (三)有一定的表达形式 作品的表达形式是指表达作者思想并能被人感知的外在形式。有时,作品的类型也被视 为表达形式,如小说、诗歌、绘画、舞蹈、雕塑、电影等都会被视为作品的表达形式 不同的作品,其具体表达形式各不相同。如对文字作品而言,表现为文字符号的组和、 字词句的排列;对美术作品而言,表现为富有情感的线条、色彩、描绘手法等:对音乐 作品而言,则以旋律、节奏、合声等为表现形式;舞蹈作品,则是通过文字和图形表现 的连续动作、姿势、表情等。 作品表达形式与物质载体的关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不同的规定。英美法系强调作 品必须以物质载体固定,因而不保护口述作品:大陆法系的国家和伯尔尼公约则相反, 承认口述作品的版权,如即席演说、课堂讲授、法庭辩论等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作品表达形式与作品的载体不能混淆。我国《大清著作权律》将版权客体表述为`著作 物″。这是直接将日文汉字引进的结果。这种表述容易混淆作品和作品的物质载体。曾 有人反对以版权法保护大批量制作的美术品,原因之一是:如果根据一个雕塑设计制作 出100个雕塑产品,那么仿制那一个才构成侵犯版权呢。这实际上是混淆了作品的表 达形式与载体的关系。通过互联网阅读作品就容易分辨表达与载体的区别。我们很容易 了解网上小说受版权保护的是那些表达一定构思的文字组合,而不是其载体屏幕本身 1999年我校民商法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民法科目中有一判断分析题为:甲不小心将乙设 计制作的一尊泥菩萨打烂,其行为侵犯了乙的著作权。 (四)具有独创性 也称原创性,初创性应与创造性相区别。是指作品由自己通过智力劳动创作完成,非抄 袭之作。只要是自己完成的,作品可以与他人的雷同。对独创性的理解,大陆法系国家 掌握较严,火车时刻表、电话号码簿、法律文件汇编等创作程度较底的成果一般不受著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 条解释,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 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二、作品的要件 (一)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体育中的技巧、动作、阵势排列等,不属于作品范畴。 (二)表现一定的思想或情感 或传授知识,或阐述理论,或反映现实,或抒发情感。路标只具有指示作用,没有思想, 不能成为作品。我国出现过单独为标点符号提起版权诉讼的案例 (三)有一定的表达形式 作品的表达形式是指表达作者思想并能被人感知的外在形式。有时,作品的类型也被视 为表达形式,如小说、诗歌、绘画、舞蹈、雕塑、电影等都会被视为作品的表达形式。 不同的作品,其具体表达形式各不相同。如对文字作品而言,表现为文字符号的组和、 字词句的排列;对美术作品而言,表现为富有情感的线条、色彩、描绘手法等;对音乐 作品而言,则以旋律、节奏、合声等为表现形式;舞蹈作品,则是通过文字和图形表现 的连续动作、姿势、表情等。 作品表达形式与物质载体的关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不同的规定。英美法系强调作 品必须以物质载体固定,因而不保护口述作品;大陆法系的国家和伯尔尼公约则相反, 承认口述作品的版权,如即席演说、课堂讲授、法庭辩论等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作品表达形式与作品的载体不能混淆。我国《大清著作权律》将版权客体表述为“著作 物”。这是直接将日文汉字引进的结果。这种表述容易混淆作品和作品的物质载体。曾 有人反对以版权法保护大批量制作的美术品,原因之一是:如果根据一个雕塑设计制作 出 100 个雕塑产品,那么仿制那一个才构成侵犯版权呢。这实际上是混淆了作品的表 达形式与载体的关系。通过互联网阅读作品就容易分辨表达与载体的区别。我们很容易 了解网上小说受版权保护的是那些表达一定构思的文字组合,而不是其载体屏幕本身。 1999 年我校民商法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民法科目中有一判断分析题为:甲不小心将乙设 计制作的一尊泥菩萨打烂,其行为侵犯了乙的著作权。 (四)具有独创性 也称原创性,初创性应与创造性相区别。是指作品由自己通过智力劳动创作完成,非抄 袭之作。只要是自己完成的,作品可以与他人的雷同。对独创性的理解,大陆法系国家 掌握较严,火车时刻表、电话号码簿、法律文件汇编等创作程度较底的成果一般不受著
作权法保护;英美法系国家的标准则相对宽松,认为只要付出了劳动,即使创作程度较 低,也应受到保护 (五)具有相对完整性 即作品应当完成。作品的初稿也受版权法保护。只要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内容,即使作品 未全部完成,也开始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节作品的种类 著作权法第3条和实施条例第4条作了具体规定 文字作品 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广告语在我国的判例中也被视为 文字作品受到保护。如广告语横跨春夏,直抵秋冬‘案、"世界风采东方情″案,被告以 广告商务语部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抗辩,未获得法院支持。 、口述作品 指即心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这类作品统称文艺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象作品 修订草案改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修订草案改为与地理、地形或者科学有关的图形和模型 八、计算机软件 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第三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项目 禁止传播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二、需要及时传播的作品 如官方文件及译文时事新闻
作权法保护;英美法系国家的标准则相对宽松,认为只要付出了劳动,即使创作程度较 低,也应受到保护。 (五)具有相对完整性 即作品应当完成。作品的初稿也受版权法保护。只要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内容,即使作品 未全部完成,也开始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节 作品的种类 著作权法第 3 条和实施条例第 4 条作了具体规定。 一、文字作品 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广告语在我国的判例中也被视为 文字作品受到保护。如广告语“横跨春夏,直抵秋冬”案、“世界风采东方情”案,被告以 广告商务语部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抗辩,未获得法院支持。 二、口述作品 指即心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这类作品统称文艺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象作品 修订草案改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 、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修订草案改为“与地理、地形或者科学有关的图形和模型” 八、计算机软件 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项目 一、禁止传播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 4 条第 1 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二、需要及时传播的作品 如官方文件及译文时事新闻
广西广播电视报诉广西煤矿工人报侵犯版权案。(《民商法论丛》第3卷。)法院倾向 于将其作为类似于时事新闻未通过版权法保护。英国有对电视节目时间表给予版权保护 的案例。 、表现形式单一不宜垄断使用的成果 如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四、应由专利法、合同法调整的成果(著作权法第7条 如产品设计如果是职务发明创造,单位申请专利的权利就会和发明人版权中的发表权冲 突,发表会破坏新颖性 再如技术秘密如属于职务技术成果,技术秘密权也会和发明人的发表权冲突。 但是,实用工艺美术品既可受专利法保护,也可受版权法保护,我国已经出现了通过版 权法保护工艺美术品的司法判例,如金秋茶具″(《法制日报》,张亦嵘等,1997年 9月1日第6版 第四节版权具体保护对象的争议 著作权法究竟保护作品的形式,还是作品的内容,或者同时保护二者,这是目前我国版 权法最难解决的复杂理论问题之一。在建立版权制度的国家,通常强调版权只保护 expression of idea",而不保护idea"本身,这就是国际版权理论中常见的 idea/ expression dichotomy",即思想/表达两分法",或内容/形式两分法"。这 版权保护对象的两分法在80年代引入我国。对版权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的具体表述, 在我国版权法学界引起了长时间的争论。而这一问题的正确认识,又直接关系到版权法 的正确制定以及版权侵权行为的正确认定 在理论上,对版权保护具体对象的认识主要有以下观点 1、版权法只保护(表现)形式,不保护(思想)内容。理由是作品的思想和内容均是 作者观念的反映,两者实际上是同一概念,是表现形式的对应。而作者的思想内容是不 能被独占的,这是版权法与专利法的重要区别,专利法只保护发明人的技术思想而不保 护其思想的表现形式的。如果版权法保护了思想内容,必然要妨碍人们的正常交流,阻 碍社会的进步,因为文化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都离不开利用别人的思想。这种观点较为 盛行,在我国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几乎占统治观点。其代表人物是我国著名版权专 家、国家版权局局长沈仁干(参阅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讲话》,江平、沈仁 干等主讲,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1年2月出版,第21页。该书为司法部和国家版
广西广播电视报诉广西煤矿工人报侵犯版权案。(《民商法论丛》第 3 卷。)法院倾向 于将其作为类似于时事新闻未通过版权法保护。英国有对电视节目时间表给予版权保护 的案例。 三、表现形式单一不宜垄断使用的成果 如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四、应由专利法、合同法调整的成果(著作权法第 7 条) 如产品设计如果是职务发明创造,单位申请专利的权利就会和发明人版权中的发表权冲 突,发表会破坏新颖性。 再如技术秘密如属于职务技术成果,技术秘密权也会和发明人的发表权冲突。 但是,实用工艺美术品既可受专利法保护,也可受版权法保护,我国已经出现了通过版 权法保护工艺美术品的司法判例,如“金秋茶具”(《法制日报》,张亦嵘等,1997 年 9 月 1 日第 6 版)。 第四节 版权具体保护对象的争议 著作权法究竟保护作品的形式,还是作品的内容,或者同时保护二者,这是目前我国版 权法最难解决的复杂理论问题之一。在建立版权制度的国家,通常强调版权只保护 “expression of idea”,而不保护“idea”本身,这就是国际版权理论中常见的 “idea/expression dichotomy”,即“思想/表达两分法”,或“内容/形式两分法”。这一 版权保护对象的两分法在 80 年代引入我国。对版权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的具体表述, 在我国版权法学界引起了长时间的争论。而这一问题的正确认识,又直接关系到版权法 的正确制定以及版权侵权行为的正确认定。 在理论上,对版权保护具体对象的认识主要有以下观点: 1、版权法只保护(表现)形式,不保护(思想)内容。理由是作品的思想和内容均是 作者观念的反映,两者实际上是同一概念,是表现形式的对应。而作者的思想内容是不 能被独占的,这是版权法与专利法的重要区别,专利法只保护发明人的技术思想而不保 护其思想的表现形式的。如果版权法保护了思想内容,必然要妨碍人们的正常交流,阻 碍社会的进步,因为文化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都离不开利用别人的思想。这种观点较为 盛行,在我国 80 年代和 90 年代初期几乎占统治观点。其代表人物是我国著名版权专 家、国家版权局局长沈仁干(参阅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讲话》,江平、沈仁 干等主讲,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 1991 年 2 月出版,第 21 页。该书为司法部和国家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