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为了国家、公众和社会利益,法律对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专有权利作了直接规定加 以限制,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第32条第2款所作的法 定许可”规定,都是对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限制 (七)权利时间较长 作者终身加死后50年。 相关概念辨析 (一)著作权与版权 著作权与版权两个术语均译自日本。从其来源看,版权术语的出现早于著作权。 据《简明不列巅百科全书》解释,对著作的复制和发行等利用之权,随着出版业的兴起 而产生,起源于英国。15世纪中叶,伦敦成立了出版行会,此后英国实行了出版书刊 的特许证制度,英王玛丽一世于1662年颁了第一个许可证法,规定由皇家经过特别授 权,给予伦敦出版行会的成员或其他持有特许证的人以出版书刊的特权,条件是向英王 缴纳特许费。出版商的这种特权,在英文中称 COPYRIGHT。19世纪日本人据此创造 了汉字版权”一词,后为旧中国立法所沿用。1903年清政府与美国和日本签订的通商 条约中最早在法律文件中使用版权”一词。日本创造版权一词时,已对版权附与了新的 含义,已具有现代版权的内含 后来,日本又受到法国和德国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将法国等国的作者权( Author's Right)改称为著作权法。我国最早使用著作权一词的法律文件,是1910年清政府颁 的《大清著作权律》此后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颁的法律中,一直称著作权法″。我国 在起草著作权法时究竟法律名称叫"版权法″还是著作权法〃一直争论不休,1988年以 前的草案一直称版权法〃,1985年国家成立版权局,1988年后,改称著作权法′ 1990年通过的著作权法第51条也明确规定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国家版杈局也就 没有因此改称国家著作权法。从而结束了我国对此问题一百多年的争论,法的名称取著 作权法主要基于以下考虑:避免版权误会为出版权。法的名称原叫版权法时广播电影电 视部门认为与此无关,改称著作权法后就积极参与了立法,这一状况就与版权的歧义有 (二)版权与出版权 第二节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基本原则
富,为了国家、公众和社会利益,法律对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专有权利作了直接规定加 以限制,如我国著作权法第 22 条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第 32 条第 2 款所作的“法 定许可”规定,都是对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限制。 (七)权利时间较长 作者终身加死后 50 年。 二、相关概念辨析 (一)著作权与版权 著作权与版权两个术语均译自日本。从其来源看,版权术语的出现早于著作权。 据《简明不列巅百科全书》解释,对著作的复制和发行等利用之权,随着出版业的兴起 而产生,起源于英国。15 世纪中叶,伦敦成立了出版行会,此后英国实行了出版书刊 的特许证制度,英王玛丽一世于 1662 年颁了第一个许可证法,规定由皇家经过特别授 权,给予伦敦出版行会的成员或其他持有特许证的人以出版书刊的特权,条件是向英王 缴纳特许费。出版商的这种特权,在英文中称 COPYRIGHT。19 世纪日本人据此创造 了汉字“版权”一词,后为旧中国立法所沿用。1903 年清政府与美国和日本签订的通商 条约中最早在法律文件中使用“版权”一词。日本创造版权一词时,已对版权附与了新的 含义,已具有现代版权的内含。 后来,日本又受到法国和德国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将法国等国的作者权(Author's Right)改称为著作权法。我国最早使用著作权一词的法律文件,是 1910 年清政府颁 的《大清著作权律》此后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颁的法律中,一直称“著作权法”。我国 在起草著作权法时究竟法律名称叫“版权法”还是“著作权法”一直争论不休,1988 年以 前的草案一直称“版权法”,1985 年国家成立版权局,1988 年后,改称“著作权法”。 1990 年通过的著作权法第 51 条也明确规定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国家版权局也就 没有因此改称国家著作权法。从而结束了我国对此问题一百多年的争论,法的名称取著 作权法主要基于以下考虑:避免版权误会为出版权。法的名称原叫版权法时广播电影电 视部门认为与此无关,改称著作权法后就积极参与了立法,这一状况就与版权的歧义有 关。 (二)版权与出版权 第二节 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基本原则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从1979年开始起草,经过了10多年的争论和反复修改后,于1990 年9月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于1991年6月1日生效。在此前 天,国务院又颁发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与著作权法一起施行。在起草和人大讨 论著作权法的过程中,分歧很大,争论激烈。当时的全国人法律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在审 议著作权法时曾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所有法律草案中,著作权法是最复杂的 一个法,调整的关系最广,审议时间最长。”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是制定著作权法应坚持什作为指导思想。指导思想的确定,能纲领性地解决许多争论不 休的问题 )保护作者权益为核心原则 1、出版商、国家、集体与作者利益的冲突,不同核心论 2、著作权法对该原则的体现:第一条的立法目的:权利内容的规定,权利归属的规定 3、目的是根本改变知识分子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的状况 对知识分子劳动的蔑视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痼疾,这也是导致我国最早发明纸和印刷术却 长期没有版权法的重要原因。比如所说〈红楼梦〉吧,曹学芹如果得了应有的稿费,那 他也用不着举家食粥酒常赊″了。〈水浒传〉、〈三国演义〉、〈西游记〉等名著,连 作者是谁还争论了几十年,更谈不上保护作者的其他权利了。新中国成立后,知识分子 的地位得到提高,但由于长期极左思想的影响,也是知识分之的劳动一直得不到应有的 尊重 音乐家施光南很出名,但也很穷。《15的月亮》16元。《山西日报》1988年报道山 西的业余音乐家史掌元曾当过山西音协副主席,是个石匠。16岁就开始打石头,他曾 创作民歌歌曲一千多首,现在70多岁了,生活很困难。他创作的许多歌曲在国内外是 很有名的,如《唱得幸福落满坡》、《请到我们山村来》、《我为总理扎花圈》在广播 电台播放,学生、音乐团体都唱,唱片社制成唱片、录音带在国内外发行。像这样一个 来自民间的音乐家到晚年生活很困难。这么多单位使用其伤口如果是在版权制度健全的 国家,他早就可以用版税过上非常好的生活,可他现在呼吁社会上能给他一些帮助。他 向记者是这样讲的:"我已年老弱,实在打不动石头了,我跟党干了一辈了文化工作 晚年就不能得到点社会的帮助吗?〃对他的脑力劳动被人撇在一边,无人向他付版税, 这实际上是一种剥夺。有些歌唱演员,演出一场一张口就是2千、3千元、1万元,录 盘磁带开口就要1万元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从 1979 年开始起草,经过了 10 多年的争论和反复修改后,于 1990 年 9 月 7 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5 次会议通过,于 1991 年 6 月 1 日生效。在此前 一天,国务院又颁发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与著作权法一起施行。在起草和人大讨 论著作权法的过程中,分歧很大,争论激烈。当时的全国人法律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在审 议著作权法时曾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所有法律草案中,著作权法是最复杂的 一个法,调整的关系最广,审议时间最长。”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是制定著作权法应坚持什作为指导思想。指导思想的确定,能纲领性地解决许多争论不 休的问题。 (一) 保护作者权益为核心原则 1、出版商、国家、集体与作者利益的冲突,不同核心论 2、著作权法对该原则的体现:第一条的立法目的;权利内容的规定,权利归属的规定 等。 3、目的是根本改变知识分子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的状况 对知识分子劳动的蔑视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痼疾,这也是导致我国最早发明纸和印刷术却 长期没有版权法的重要原因。比如所说〈红楼梦〉吧,曹学芹如果得了应有的稿费,那 他也用不着“举家食粥酒常赊”了。〈水浒传〉、〈三国演义〉、〈西游记〉等名著,连 作者是谁还争论了几十年,更谈不上保护作者的其他权利了。新中国成立后,知识分子 的地位得到提高,但由于长期极左思想的影响,也是知识分之的劳动一直得不到应有的 尊重。 音乐家施光南很出名,但也很穷。《15 的月亮》16 元。《山西日报》1988 年报道山 西的业余音乐家史掌元曾当过山西音协副主席,是个石匠。16 岁就开始打石头,他曾 创作民歌歌曲一千多首,现在 70 多岁了,生活很困难。他创作的许多歌曲在国内外是 很有名的,如《唱得幸福落满坡》、《请到我们山村来》、《我为总理扎花圈》在广播 电台播放,学生、音乐团体都唱,唱片社制成唱片、录音带在国内外发行。像这样一个 来自民间的音乐家到晚年生活很困难。这么多单位使用其伤口如果是在版权制度健全的 国家,他早就可以用版税过上非常好的生活,可他现在呼吁社会上能给他一些帮助。他 向记者是这样讲的:“我已年老弱,实在打不动石头了,我跟党干了一辈了文化工作, 晚年就不能得到一点社会的帮助吗?”对他的脑力劳动被人撇在一边,无人向他付版税, 这实际上是一种剥夺。有些歌唱演员,演出一场一张口就是 2 千、3 千元、1 万元,录 一盘磁带开口就要 1 万元
(二)协调作者与国家、集体和社会公众利益原则 合理使用、法定许可 (三)符合著作权国际保护基本准则原则 1992年我国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缔结)和《世界版权公 约》应符合其中的基本规定。如国民待遇原则,主动保护原则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后,对我国的版权法还有一定的影响 、适用范围或效力范围 (一)对事的效力 即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作品的 权利归属、作品的使用、管理和保护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原则上讲,因作品而产生 的社会关系,均属于著作权法调整的范围。但有的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调整的范围,如 法禁作品、时事新闻、科学技术作品中应由专利法调整的作品等。对此问题,后面在讲 述著作权客体部分时,还要专门分析。 (二)对人的效力 即著作权法适用于哪一些人。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形成了三大原则: 1、国籍原则。我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同胞、华侨)、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自产 生之日起,不管是否发表,也不管产生于境内境外,均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2、地域原则。外国人的作品,首次在我国境内出版(条文误表述为发表)的,受我国 著作权法保护 3、互惠原则。外国人的作品未在我国境内出版的,按错误!链接无效。和共同参加的 国际条约办理。新草案取消了双边协议 (三)时间效力 从1991年6月1日起生效。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既有。体现了《伯尔尼公约》精神,第55条规定,保护按该法计算未过保护期的作品 正因为有此规定,才出现了《白毛女》署名权纠纷、《我的前半生》李文达署名权纠纷 等纠纷 既无。体现了《世界版权公约》精神,第66条规定,该法施行前的侵权行为和违约行 为按当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1984年《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等
(二)协调作者与国家、集体和社会公众利益原则 合理使用、法定许可。 (三)符合著作权国际保护基本准则原则 1992 年我国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 年缔结)和《世界版权公 约》.应符合其中的基本规定。如国民待遇原则,主动保护原则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后,对我国的版权法还有一定的影响。 二、适用范围或效力范围 (一)对事的效力 即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作品的 权利归属、作品的使用、管理和保护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原则上讲,因作品而产生 的社会关系,均属于著作权法调整的范围。但有的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调整的范围,如 法禁作品、时事新闻、科学技术作品中应由专利法调整的作品等。对此问题,后面在讲 述著作权客体部分时,还要专门分析。 (二)对人的效力 即著作权法适用于哪一些人。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形成了三大原则: 1、国籍原则。我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同胞、华侨)、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自产 生之日起,不管是否发表,也不管产生于境内境外,均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2、地域原则。外国人的作品,首次在我国境内出版(条文误表述为发表)的,受我国 著作权法保护。 3、互惠原则。外国人的作品未在我国境内出版的,按错误!链接无效。和共同参加的 国际条约办理。新草案取消了“双边协议”。 (三)时间效力 从 1991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既有。体现了《伯尔尼公约》精神,第 55 条规定,保护按该法计算未过保护期的作品。 正因为有此规定,才出现了《白毛女》署名权纠纷、《我的前半生》李文达署名权纠纷 等纠纷。 既无。体现了《世界版权公约》精神,第 66 条规定,该法施行前的侵权行为和违约行 为按当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1984 年《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诉《新法编排汉语词典》案。侵权行为发生在1985年,当 时我国未颁布〈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故按原来的规定进行了调解处理。 第二章著作权主体 第一节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作权主体的概念 著作权主体,又称为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作品享有著作权并承担相应义 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一)按主体形态分 1、公民。没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未成年人即使属于民法理论中的完全无民事行 为能力,也可以因为创作这一事实行为而依法享有著作权。如幼儿园儿童的绘画、书法、 唱歌、跳舞等活动均可产生著作权。案例: 2、法人。法人必须符合〈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 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非法人单位。〈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经核准登记的 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者组成法人的各个相对独立的部门”。包括两种:一是依法进行 登记单位或团体,如分公司、合伙企业、研究会等,这在合同法和诉讼法中也能成为主 体,被称为ν其他组织”;二是组成法人的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如大学的系、学院、教 研室,法院的审判庭等。对第二类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与诉讼法不协调的问题 有学者表示反对,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春田在最高人民法院著作权法培训班上的讲话 〈著作权法讲要〉,法律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73页)。他反对的理由是这类主 体没有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这理由不能成立,5岁幼儿也没有财产承担责任,但世界 上基本上均承认其成为版权主体。有趣的是,〈著作权法讲座〉一书的封面上赫然印着 最高人民法院著作权法培训班编″,把培训班这种临时机构也作为著作权人。 (二)按是否直接创作分: 1、作者 2、其他著作权人 (三)按权利产生方式分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诉《新法编排汉语词典》案。侵权行为发生在 1985 年,当 时我国未颁布〈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故按原来的规定进行了调解处理。 第二章 著作权主体 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一、作权主体的概念 著作权主体,又称为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作品享有著作权并承担相应义 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一)按主体形态分 1、公民。没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未成年人即使属于民法理论中的完全无民事行 为能力,也可以因为创作这一事实行为而依法享有著作权。如幼儿园儿童的绘画、书法、 唱歌、跳舞等活动均可产生著作权。案例: 2、法人。法人必须符合〈民法通则〉第 37 条的规定: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 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非法人单位。〈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经核准登记的 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者组成法人的各个相对独立的部门”。包括两种:一是依法进行 登记单位或团体,如分公司、合伙企业、研究会等,这在合同法和诉讼法中也能成为主 体,被称为“其他组织”;二是组成法人的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如大学的系、学院、教 研室,法院的审判庭等。对第二类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与诉讼法不协调的问题, 有学者表示反对,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春田在最高人民法院著作权法培训班上的讲话 (〈著作权法讲要〉,法律出版社 1991 年 6 月版第 73 页)。他反对的理由是这类主 体没有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这理由不能成立,5 岁幼儿也没有财产承担责任,但世界 上基本上均承认其成为版权主体。有趣的是,〈著作权法讲座〉一书的封面上赫然印着 “最高人民法院著作权法培训班编”,把培训班这种临时机构也作为著作权人。 (二)按是否直接创作分: 1、 作者 2、 其他著作权人 (三)按权利产生方式分
1、原始著作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享有著作权。 2、继受著作权人。依照合同或继承方式间接享有著作权 (四)按国籍分 1、本国人 2、外国人 第二节作者 作者的概念 (一)作者的定义 作者的认定是著作权法中最基本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之一。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 2款的规定,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公民 (二)著作权法所称的作者,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1、作者必须是直接具有思维能力的自然人 2、作者必须具有创作能力 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故判断一个人能否成为作者的标准,应当是客观上的创作能力 而非法律上的行为能力。这一要求并不苛刻,没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只要事实上创作出了 作品,就从法律上反推他具有创作能力。创作能力在不同的领域会因人而异,有口头表 达能力的,不一定有文字表达能力;由文字表达能力的,不一定有绘画表达能力;有绘 画表达能力的,不一定有音乐表达能力,各种创作能力都会得到法律的认可。 3、作者必须实际从事了创作活动 所谓创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1款作了立法解释,是指ˇ直接产生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该条第2款还明确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 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为创作″。大量的版权纠纷都与 作者认定时如何理解该条的规定有关。如刘国础诉叶毓山歌乐山烈士群雕案,刘德彬诉 罗广斌、杨益言〈红岩〉版权案,李淑贤诉李文达〈我的前半生〉版权案等。 4、作者的创作活动必须产生了作品 仅有创作活动而无创作成果也不能成为作者。作品的认定问题后面详讲。 (三)作者与常见相关术语辩析 与作家、撰稿人、执笔人、主编、审稿人、编辑之间的关系
1、原始著作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享有著作权。 2、继受著作权人。依照合同或继承方式间接享有著作权。 (四)按国籍分: 1、 本国人 2、外国人 第二节 作者 一、作者的概念 (一)作者的定义 作者的认定是著作权法中最基本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之一。根据〈著作权法〉第 11 条第 2 款的规定,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公民。 (二)著作权法所称的作者,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1、作者必须是直接具有思维能力的自然人 2、作者必须具有创作能力 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故判断一个人能否成为作者的标准,应当是客观上的创作能力, 而非法律上的行为能力。这一要求并不苛刻,没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只要事实上创作出了 作品,就从法律上反推他具有创作能力。创作能力在不同的领域会因人而异,有口头表 达能力的,不一定有文字表达能力;由文字表达能力的,不一定有绘画表达能力;有绘 画表达能力的,不一定有音乐表达能力,各种创作能力都会得到法律的认可。 3、作者必须实际从事了创作活动 所谓创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3 条第 1 款作了立法解释,是指“直接产生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该条第 2 款还明确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 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为创作”。大量的版权纠纷都与 作者认定时如何理解该条的规定有关。如刘国础诉叶毓山歌乐山烈士群雕案,刘德彬诉 罗广斌、杨益言〈红岩〉版权案,李淑贤诉李文达〈我的前半生〉版权案等。 4、作者的创作活动必须产生了作品 仅有创作活动而无创作成果也不能成为作者。作品的认定问题后面详讲。 (三)作者与常见相关术语辩析 与作家、撰稿人、执笔人、主编、审稿人、编辑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