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知识产权进行时间限制的原因有二:一是智力成果的利用与社会的繁荣休戚相关,由 个别人无期限地垄断利用必然会阻碍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二是智力成果本身也具 有一定的周期,到了一定的期限也会自然丧失价值。 (三)例外 须注意的是,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针对大多数知识产权而言的,少数知识产权并不受时 间限制。从理论上讲,这些知识产权长期受法律保护。例如:商业秘密权、企业名称权、 地理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美国"可口可乐"饮料配方通过商业秘 密法保护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至今外人无法知晓其内容。如果通过专利法保护,最多 只能保护20年。 四、地域性 (一)知识产权地域性的涵义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法律效力原则上只及于特定国家和地区的地域范 围。它有以下三方面的具体体现: 1、知识产权只能根据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并且只能在其产生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例 如,一个中国注册商标在其他国家并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这一特征有另于有 形财产权。一般来说,对有形财产权的保护,原则上没有地域性的限制。一个人在中国 购买的旅游纪念品,到了美国仍然会被作为其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法人或公民为投资 或贸易,将其财产从一国转移到另一个国家,也不会发生其财产所有权失去法律效力的 问题。而知识产权则不同,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发生法 律效力。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对 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 也有学者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提出过质疑,认为一国获得的知识产权,其效力应及于其 他国家。"尤其是德国学者 Kohler,基于商标之人格权说而极力主张商标之世界性观 念。”但是,知识产权国际性的观念并未得到有关国际条约及各国国内立法的认同。《保 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和第六条分别规定了同一发明和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获得 的专利权和商标权无关,即工业产权相互独立原则。该原则实际上承认了一国没有保护 在其他国家的工业产权的义务。如欲在他国获得工业产权,必须依他国国内法的规定向 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认识到这一点很重要,在国际贸易中,中国的出口商品商标必须在 销售地国家及时申请注册,否则得不到该国法律的保护。中国在这方面有深刻的教训 出口商品商标在国外被外商抢先注册的多达300多起。如:北京的五星啤酒在美国
对知识产权进行时间限制的原因有二:一是智力成果的利用与社会的繁荣休戚相关,由 个别人无期限地垄断利用必然会阻碍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二是智力成果本身也具 有一定的周期,到了一定的期限也会自然丧失价值 。 (三)例外 须注意的是,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针对大多数知识产权而言的,少数知识产权并不受时 间限制。从理论上讲,这些知识产权长期受法律保护。例如:商业秘密权、企业名称权、 地理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美国“可口可乐”饮料配方通过商业秘 密法保护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至今外人无法知晓其内容。如果通过专利法保护,最多 只能保护 20 年。 四、地域性 (一)知识产权地域性的涵义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法律效力原则上只及于特定国家和地区的地域范 围。它有以下三方面的具体体现: 1、知识产权只能根据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并且只能在其产生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例 如,一个中国注册商标在其他国家并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这一特征有另于有 形财产权。一般来说,对有形财产权的保护,原则上没有地域性的限制。一个人在中国 购买的旅游纪念品,到了美国仍然会被作为其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法人或公民为投资 或贸易,将其财产从一国转移到另一个国家,也不会发生其财产所有权失去法律效力的 问题。而知识产权则不同,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发生法 律效力。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对 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 也有学者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提出过质疑,认为一国获得的知识产权,其效力应及于其 他国家。“尤其是德国学者 Kohler,基于商标之人格权说而极力主张商标之世界性观 念。” 但是,知识产权国际性的观念并未得到有关国际条约及各国国内立法的认同。《保 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和第六条分别规定了同一发明和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获得 的专利权和商标权无关,即工业产权相互独立原则。该原则实际上承认了一国没有保护 在其他国家的工业产权的义务。如欲在他国获得工业产权,必须依他国国内法的规定向 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认识到这一点很重要,在国际贸易中,中国的出口商品商标必须在 销售地国家及时申请注册,否则得不到该国法律的保护。中国在这方面有深刻的教训。 出口商品商标在国外被外商抢先注册的多达 300 多起。如:北京的“五星”啤酒在美国
销路很好,被外商抢先注册后被迫改换屴ν九星ˆ啤酒,销售大减;上海的ν芭蕾牌嗲珍珠 霜畅销东南亚,在香港、印尼、新加坡等地被外商抢先注册,外贸部门只好花近200 万人民币从外商手中买回商标专用权;上海的ν英雄″牌金笔深受日本人欢迎,被日商抢 先注册后,因不愿支付每支笔销售利润5%的商标使用费,被迫退出日本市场。 2、知识产权相互独立,同一智力成果在不同国家或地区获得的知识产权相互无关。 3、知识产权可以分地域行使 (二)原因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有其产生的根源。在知识产权的雏形时期,其地域性的特点就已产生 在欧洲封建国家末期,原始著作权、专利权都是因君主的恩赐作为特许权而出现的。这 种特许权当然只能在赐权的君主所管辖的地域内行使并受保护。到了近代,资本主义国 家依照国家主权原则,只对依本国法取得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不承认根据外国法设立 的知识产权。因此,地域性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继续保留下来,并成为世界各国普 遍遵循的一个准则 (三)地域性的削弱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并不是绝对的。从19世纪末开始,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和国际 贸易的发展扩大,知识产品如专利、商标等越来越多地进入国际市场,促进了各国之间 的科学文化交往。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则不利于科学文化的国际交流。为了解决这个矛 盾,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地区性的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形成了一套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例如,《伯尔尼公约和》和 《世界版权公约》规定,所有缔约国作者的作品,或在某一缔约国内首次出版的作品 在其他任何一个缔约国内,都享有该国法律给予本国作者的同等保护。由此可见,虽然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并没有完全消失,但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已成为 知识产权地域性的补充。有的国家共同制定了统一的知识产权法,也使知识产权的地域 性受到削弱,如《比荷卢经济联盟统一商标法》。 五、双重性 (一)含义 知识产权的双重性,是指知识产权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统一。如著作权、发明权、发现 权和其他科技成果奖励权等,既具有人身权的内容,也具有财产权的内容。如著作权的 内容就十分广泛,作者依法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 获得报酬权。其中,前四项权利为人身权,后两项权利为财产权
销路很好,被外商抢先注册后被迫改换为“九星”啤酒,销售大减;上海的“芭蕾牌”珍珠 霜畅销东南亚,在香港、印尼、新加坡等地被外商抢先注册,外贸部门只好花近 200 万人民币从外商手中买回商标专用权;上海的“英雄”牌金笔深受日本人欢迎,被日商抢 先注册后,因不愿支付 每支笔销售利润 5%的商标使用费,被迫退出日本市场。 2、知识产权相互独立,同一智力成果在不同国家或地区获得的知识产权相互无关。 3、知识产权可以分地域行使。 (二)原因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有其产生的根源。在知识产权的雏形时期,其地域性的特点就已产生。 在欧洲封建国家末期,原始著作权、专利权都是因君主的恩赐作为特许权而出现的。这 种特许权当然只能在赐权的君主所管辖的地域内行使并受保护。到了近代,资本主义国 家依照国家主权原则,只对依本国法取得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不承认根据外国法设立 的知识产权。因此,地域性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继续保留下来,并成为世界各国普 遍遵循的一个准则。 (三)地域性的削弱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并不是绝对的。从 19 世纪末开始,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和国际 贸易的发展扩大,知识产品如专利、商标等越来越多地进入国际市场,促进了各国之间 的科学文化交往。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则不利于科学文化的国际交流。为了解决这个矛 盾,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地区性的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形成了一套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例如,《伯尔尼公约和》和 《世界版权公约》规定,所有缔约国作者的作品,或在某一缔约国内首次出版的作品, 在其他任何一个缔约国内,都享有该国法律给予本国作者的同等保护。由此可见,虽然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并没有完全消失,但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已成为 知识产权地域性的补充。有的国家共同制定了统一的知识产权法,也使知识产权的地域 性受到削弱,如《比荷卢经济联盟统一商标法》。 五、双重性 (一)含义 知识产权的双重性,是指知识产权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统一。如著作权、发明权、发现 权和其他科技成果奖励权等,既具有人身权的内容,也具有财产权的内容。如著作权的 内容就十分广泛,作者依法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 获得报酬权。其中,前四项权利为人身权,后两项权利为财产权
智力成果作为人类脑力劳动的产物,一般都体现着劳动者的个性。它同特定的人身有着 密切的联系。因此,以智力成果为客体的知识产权,通常包括人身权的内容,以实现对 智力成果的保护。同时,智力成果的使用又能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产生 定的经济效益,因而知识产权又必然具有财产权的属性。知识产权的双重性这一特点, 把它与物权、债权、财产继承权、人身权区别开业,因为物权、债权、财产继承权、人 身权仅具有单一性的权利特征,前三者纯系财产权,后者纯系人身权。 下面分别介绍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人身权 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特定人身不 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体现了权利人的名誉、声望、社会评价和其他 人身利益,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对部分权利主体而言,如知识分子阶层,有时会把 人身权看得比财产权更为重要。因人身权纠纷而对簿公堂的在版权诉讼案件中占有相当 大的比例。如《围城之后》的作者鲁兆明与《围城》作者钱钟书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 (《著作权案例百析》P89)、中国京剧院内部为京剧《白毛女》署名纠纷案。 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具有以下属性: 1、不可转让性。日本等国持绝对不可转让的学说;中、法、德等国持相对不可转让的 学说,认为人身权中的部分权利可以有条件地转让,如版权中的发表权可以继承;英美 法系国家的版权法指保护财产权,没有人身权的规定 北京某高校教师为评职称高薪聘请他人写作论文引起争议案。 2、不可剥夺性。这根源于"天赋人权"论,其含义是指知识产权的人身权不能因国家的 行政或司法程序被取消、扣押或强制执行。如不能因作者因犯罪或违法而剥夺其作品的 署名权、修改权等。 3、永久性。即知识产权的人身权没有期限限制,一直受到法律保护。中、日、法等国 版权法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但德国的规定则有所不同。 (三)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又称为经济权利,是指知识产权中能给权利人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 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对智力成果的使用权、许可权、转让权等。 知识产权财产权具有以下属性 1、可转让性。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可以用于出资、设定质押或被强制执行
智力成果作为人类脑力劳动的产物,一般都体现着劳动者的个性。它同特定的人身有着 密切的联系。因此,以智力成果为客体的知识产权,通常包括人身权的内容,以实现对 智力成果的保护。同时,智力成果的使用又能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产生一 定的经济效益 ,因而知识产权又必然具有财产权的属性 。知识产权的双重性这一特点, 把它与物权、债权、财产继承权、人身权区别开业,因为物权、债权、财产继承权、人 身权仅具有单一性的权利特征,前三者纯系财产权,后者纯系人身权。 下面分别介绍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人身权 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特定人身不 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体现了权利人的名誉、声望、社会评价和其他 人身利益,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对部分权利主体而言,如知识分子阶层,有时会把 人身权看得比财产权更为重要。因人身权纠纷而对簿公堂的在版权诉讼案件中占有相当 大的比例。如《围城之后》的作者鲁兆明与《围城》作者钱钟书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 (《著作权案例百析》P89)、中国京剧院内部为京剧《白毛女》署名纠纷案。 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具有以下属性: 1、不可转让性。日本等国持绝对不可转让的学说;中、法、德等国持相对不可转让的 学说,认为人身权中的部分权利可以有条件地转让,如版权中的发表权可以继承;英美 法系国家的版权法指保护财产权,没有人身权的规定。 北京某高校教师为评职称高薪聘请他人写作论文引起争议案。 2、不可剥夺性。这根源于“天赋人权”论,其含义是指知识产权的人身权不能因国家的 行政或司法程序被取消、扣押或强制执行。如不能因作者因犯罪或违法而剥夺其作品的 署名权、修改权等。 3、永久性。即知识产权的人身权没有期限限制,一直受到法律保护。中、日、法等国 版权法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但德国的规定则有所不同。 (三)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又称为经济权利,是指知识产权中能给权利人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 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对智力成果的使用权、许可权 、转让权等。 知识产权财产权具有以下属性: 1、 可转让性。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可以用于出资、设定质押或被强制执行
2、时间性。前面已详讲,此处不赘言。 (四)专利人身权的争论 必须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商标权、地理标志 权、商业秘密权一般只有财产权的内容。争议较大的是专利人身权的问题。对此有两种 对立的观点 种观点认为,专利权中包含人身权。其理由是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发明人或设计人 有权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署名。代表著作有《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国家社会科学七 五″规划项目)、《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政大本科教材)。 另一种观点认为,专利权中并不包含人身权。其理由是专利权和专利文件中的署名权是 相互独立的。署名权在专利权获得前就已存在,并不受专利权撤消的影响。署名权实际 上是版权中人身权在专利法中的特别规定而已。其代表著作是郑成思主编的《知识产权 研究》(第二卷)。 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二讲著作权法 第一章著作权法概述 第一节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的定义和特征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 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从该定义可看出,著作权存在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更多地与文化领域有关的智 力成果权,从而有别于只存在于工商业领域的商标权、专利权等工业产权。著作权与商 标权、专利权构成了知识产权的核心和基础。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三大传统权利之 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如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但由于著作权客体即作品的 特殊性,决定了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具有许多独特的法律特征 著作权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权利主体广泛 原则上,各类民事主体(公民、法人等)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但著作权权 利主体的实际范围较之其他各类类型的知识产权更为广泛。如未成年人,一般难以成为 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权利主体,但却不妨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又如外国人,如要取得专利
2、 时间性。前面已详讲,此处不赘言。 (四)专利人身权的争论 必须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商标权、地理标志 权、商业秘密权一般只有财产权的内容。争议较大的是专利人身权的问题。对此有两种 对立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专利权中包含人身权。其理由是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发明人或设计人 有权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署名。代表著作有《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国家社会科学“七 五”规划项目)、《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政大本科教材)。 另一种观点认为,专利权中并不包含人身权。其理由是专利权和专利文件中的署名权是 相互独立的。署名权在专利权获得前就已存在,并不受专利权撤消的影响。署名权实际 上是版权中人身权在专利法中的特别规定而已。其代表著作是郑成思主编的《知识产权 研究》(第二卷)。 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二讲 著作权法 第一章 著作权法概述 第一节 著作权的概念 一、著作权的定义和特征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 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从该定义可看出,著作权存在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更多地与文化领域有关的智 力成果权,从而有别于只存在于工商业领域的商标权、专利权等工业产权。著作权与商 标权、专利权构成了知识产权的核心和基础。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三大传统权利之一, 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如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但由于著作权客体即作品的 特殊性,决定了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具有许多独特的法律特征。 著作权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权利主体广泛 原则上,各类民事主体(公民、法人等)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但著作权权 利主体的实际范围较之其他各类类型的知识产权更为广泛。如未成年人,一般难以成为 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权利主体,但却不妨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又如外国人,如要取得专利
权或商标权,均须履行法定申请与审批手续,因种种条件限制,其申请未必得到批准, 而其作品只要是在国内首次发表,即依法享有著作权,这就使其权利主体范围广于专利 权和商标权。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吕的创作活动较之发明创造 商标创制活动更具有普遍性,另一方面也因为著作权的以得所遵循的是不同于授予专利 权、商标专用权的立法原则。 (二)权利客体广泛 作为著作权的客体,作品同样是一种智力成果,但其表现形式繁多,范围极其广泛。无 论从其思想内容(含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各方面)还是外观表现(口头、 书面、摄影、绘画、雕刻、音像等)看,只要能被人感知,均能成为客体,从而广于专 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的客体范围(专利权的客体只限于"技术发明创造″,商标权的 客体也只表现为一定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三)权利内容丰富 著作权内容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包括人身和财产权两方面权利。然而从立法上看,无 论是人身权还是财产权,在著作权中都体现得更加充分,内容更加丰富。就人身权而言, 工业产权中专利权、商标权基本上不涉及人身权,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包括发表权 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的财产权也极为丰富,包括播放权、摄影权、 演绎权、发行权等内容 (四)权利产生独特 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商标权,均以"依法确认″为特征,即权利的取得需经国家主管机 关依法确认。如专利权的产生需要经过申请,报专利机关审查批准:商标权的产生,需 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注册。从历史上看,著作权的取得也曾经过ˇ注册保护主义"的立法阶 段,但时至今日,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著作权法均采取创作保护主义"的 立法原则,即规定作品一经产生,不论是否发表,均依法享有著作权,从而使著作权的 产生有别于其他知识产权。 (五)权利可以分割 如职务作品可以由作者和所在单位分别享有著作权的有关具体权利,电影作品的著作权 的归属也有此特点 (六)权利限制较多 从法理上说,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权利滥用更为法律所禁止。这一点,在著作权中 体现得尤为突出。由于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既是个人(单位)财产,又是一种社会财
权或商标权,均须履行法定申请与审批手续,因种种条件限制,其申请未必得到批准, 而其作品只要是在国内首次发表,即依法享有著作权,这就使其权利主体范围广于专利 权和商标权。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吕的创作活动较之发明创造、 商标创制活动更具有普遍性,另一方面也因为著作权的以得所遵循的是不同于授予专利 权、商标专用权的立法原则。 (二)权利客体广泛 作为著作权的客体,作品同样是一种智力成果,但其表现形式繁多,范围极其广泛。无 论从其思想内容(含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各方面)还是外观表现(口头、 书面、摄影、绘画、雕刻、音像等)看,只要能被人感知,均能成为客体,从而广于专 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的客体范围(专利权的客体只限于“技术发明创造”,商标权的 客体也只表现为一定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三)权利内容丰富 著作权内容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包括人身和财产权两方面权利。然而从立法上看,无 论是人身权还是财产权,在著作权中都体现得更加充分,内容更加丰富。就人身权而言, 工业产权中专利权、商标权基本上不涉及人身权,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包括发表权、 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的财产权也极为丰富,包括播放权、摄影权、 演绎权、发行权等内容。 (四)权利产生独特 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商标权,均以“依法确认”为特征,即权利的取得需经国家主管机 关依法确认。如专利权的产生需要经过申请,报专利机关审查批准;商标权的产生,需 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注册。从历史上看,著作权的取得也曾经过“注册保护主义”的立法阶 段,但时至今日,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著作权法均采取“创作保护主义”的 立法原则,即规定作品一经产生,不论是否发表,均依法享有著作权,从而使著作权的 产生有别于其他知识产权。 (五) 权利可以分割 如职务作品可以由作者和所在单位分别享有著作权的有关具体权利,电影作品的著作权 的归属也有此特点 (六)权利限制较多 从法理上说,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权利滥用更为法律所禁止。这一点,在著作权中 体现得尤为突出。由于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既是个人(单位)财产,又是一种社会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