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三分编民事法律事实 、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的进一步区分 有偿法律行为: 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 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无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律行为。 四、双务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的进一步区分 双务法律行为: 当事人双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单务法律行为: 当事人一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三、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 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 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无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的进一步区分 四、双务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的进一步区分 双务法律行为: 当事人双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单务法律行为: 当事人一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三分编民事法律事实 五、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 式 意思表示的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或者约定,须具备特定形式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或者约定,对于意思表示的形式没有特殊要求的法律行为。 六、主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 两个关联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 主法律行为: 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行为中,能够独立存在的那一个。 从法律行为 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行为中,须依存于主法律行为方能存在的那一个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五、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或者约定,须具备特定形式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或者约定,对于意思表示的形式没有特殊要求的法律行为。 “式”——意思表示的形式 六、主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 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行为中,能够独立存在的那一个。 从法律行为: 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行为中,须依存于主法律行为方能存在的那一个。 两个关联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三分编民事法律事实 七、独立法律行为、辅助法律行为 独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中,具有设权实质内容的法律行为 辅助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中,仅以辅助独立法律行为生效为内容的法律行为。 八、有因法律行为、无因法律行为 因而无效 行为A结果行为 乙个受影响 行为B原因行为 有因法律行为: 以原因行为效力存续为自身效力存续条件的法律行为。 无因法律行为: 自身效力独立于原因行为效力的法律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七、独立法律行为、辅助法律行为 独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中,具有设权实质内容的法律行为。 辅助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中,仅以辅助独立法律行为生效为内容的法律行为。 八、有因法律行为、无因法律行为 甲 乙 行为A 结果行为 行为B 原因行为 因而无效 不受影响 有因法律行为: 以原因行为效力存续为自身效力存续条件的法律行为。 无因法律行为: 自身效力独立于原因行为效力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