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卧价贸易大考 《比较合同法》 作业习题 合同可否撤消的一般标准是什么?本案采用的标准与一般标准有什么 不同?本案标准为什么有助于补充一般标准的不足? (2)在本案中为什么不能采用主观标准? (3)请概括本案中的客观标准并说明其构成要件。本案中适用这一规则的 要件是否充分,试进行列举。 (二)练习题 1、Schoenung案[《选编》(英文)P.185一l88] (1)让未成年人就购买生活必需品承担合同义务的理由,不包括以下哪一 种? A、不这样做,未成年人就可能饿死。 B、对未成年人且必须提供特别的保护。 C、有关生活必需品的交易比较简单,故未成年人的交易能力是不成问题的。 (2)下面的哪一个判断是错误的? A、未成年人己脱离父母监护这一事实对其是否有缔约能力并不发生影响。 B、如果在决定交易的对象是否生活必需品时存在疑问,可将已脱离父母的 未成年人视为有能力之人。 C、在决定未成年人为一个当事人的合同的效力时,法院根本无须考虑未成 年人是否已脱离父母监护的事实。 (3)在本案中,原告用汽车上下班这一事实对判决并未发生影响,因为 A、参加工作是一种“交易”,开汽车上下班是从属于这一交易的,而交易 的支出不属于生活必需品。 B、这个州的法院过去从未判决汽车是生活必需品,为与先例保持一致,本 案法院只能判决汽车是非生活必需品。 C、汽车是一种奢侈品,不可能成为生活必需品。 (4)在Covault案[《选编》(英文)P.187]中,一个未成年人雇了一个看门 人。这不属于生活必需品的范畴,因为 A、这过于奢侈了。 B、未成年人难以控制这个看门人。 C、这不是为了满足其个人的需要。 (5)在Wallace案[《选编》(英文)P187刀中,交易的物不属于生活必需品, 因为 A、家具不能成为生活必需品。 B、该未成年人购买家具的目的不是为了他自己使用。 C、该未成年人购买了太多的家具。 (6)以下哪一个判断是错误的 6
《比较合同法》 作业习题 合同可否撤消的一般标准是什么?本案采用的标准与一般标准有什么 不同?本案标准为什么有助于补充一般标准的不足? (2)在本案中为什么不能采用主观标准? (3)请概括本案中的客观标准并说明其构成要件。本案中适用这一规则的 要件是否充分,试进行列举。 (二)练习题 1、Schoenung 案[《选编》(英文)P.185——188] (1)让未成年人就购买生活必需品承担合同义务的理由,不包括以下哪一 种? A、不这样做,未成年人就可能饿死。 B、对未成年人且必须提供特别的保护。 C、有关生活必需品的交易比较简单,故未成年人的交易能力是不成问题的。 (2)下面的哪一个判断是错误的? A、未成年人已脱离父母监护这一事实对其是否有缔约能力并不发生影响。 B、如果在决定交易的对象是否生活必需品时存在疑问,可将已脱离父母的 未成年人视为有能力之人。 C、在决定未成年人为一个当事人的合同的效力时,法院根本无须考虑未成 年人是否已脱离父母监护的事实。 (3)在本案中,原告用汽车上下班这一事实对判决并未发生影响,因为 A、参加工作是一种“交易”,开汽车上下班是从属于这一交易的,而交易 的支出不属于生活必需品。 B、这个州的法院过去从未判决汽车是生活必需品,为与先例保持一致,本 案法院只能判决汽车是非生活必需品。 C、汽车是一种奢侈品,不可能成为生活必需品。 (4)在 Covault 案[《选编》(英文)P.187]中,一个未成年人雇了一个看门 人。这不属于生活必需品的范畴,因为 A、这过于奢侈了。 B、未成年人难以控制这个看门人。 C、这不是为了满足其个人的需要。 (5)在 Wallace 案[《选编》(英文)P.187]中,交易的物不属于生活必需品, 因为 A、家具不能成为生活必需品。 B、该未成年人购买家具的目的不是为了他自己使用。 C、该未成年人购买了太多的家具。 (6)以下哪一个判断是错误的 6
制卧价览易大考 《比较合同法》 作业习题 A、特定的物是否生活必需品,是由法官依特定案件的情况决定的事。 B、对于生活必需品的确定,法律不能确定一般性的规则。 C、生活必需品只能是满足未成年人个人需要的物品。 2、克拉斯纳案(《选评》P.52一54) (1)判断智力有缺陷的人订立的合同可否撤销的首选标准是: A、主观标准。 B、客观标准。 C、很难说。 (2)“认识标准”是指 A、当事人在签约时是否有能力理解签约的性质和后果。 B、当事人是否具有理解交易性质的知识能力。 C、当事人在履约时精神状态是否依然正常。 (3)本案采用的标准是一种客观标准,即 A、在一个合理人看来合同的条件是否公平。 B、相对方是否意识到了“智力有缺陷”的一方的智力问题。 C、A和B都是不正确。 (4)本案标准的可取之处在于 A、可以用公平条件取代合同中的可能是不公平的条件。 B、主观标准在运用上发生困难时,可以用客观标准来补充其不足。 C、A和B都是不正确 (5)在本案中不能采用主观标准的原因是 A、被告的精神有缺陷,所以不能够用衡量一般人的标准进行衡量。 B、涉及原告签约时能否理解合同,相关的证据是矛盾的。 C、本案法院对主观标准抱排斥态度。 (6)本案与“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关系是 A、与前者无关。 B、与后者无关。 C、与二者都有关。 三、合同的形式 (一)讨论题 1、建筑机械供应公司案(《选评》P.61) (1)阅读《美国合同法》P87--89,思考:什么是《欺诈行为法》?依据 该法,哪些合同条款必须依书面方式订立? (2)本案涉及到《欺诈行为法》的哪一个条款? >
《比较合同法》 作业习题 A、特定的物是否生活必需品,是由法官依特定案件的情况决定的事。 B、对于生活必需品的确定,法律不能确定一般性的规则。 C、生活必需品只能是满足未成年人个人需要的物品。 2、克拉斯纳案(《选评》P.52——54) (1)判断智力有缺陷的人订立的合同可否撤销的首选标准是: A、主观标准。 B、客观标准。 C、很难说。 (2)“认识标准”是指 A、当事人在签约时是否有能力理解签约的性质和后果。 B、当事人是否具有理解交易性质的知识能力。 C、当事人在履约时精神状态是否依然正常。 (3)本案采用的标准是一种客观标准,即 A、在一个合理人看来合同的条件是否公平。 B、相对方是否意识到了“智力有缺陷”的一方的智力问题。 C、A 和 B 都是不正确。 (4)本案标准的可取之处在于 A、可以用公平条件取代合同中的可能是不公平的条件。 B、主观标准在运用上发生困难时,可以用客观标准来补充其不足。 C、A 和 B 都是不正确。 (5)在本案中不能采用主观标准的原因是 A、被告的精神有缺陷,所以不能够用衡量一般人的标准进行衡量。 B、涉及原告签约时能否理解合同,相关的证据是矛盾的。 C、本案法院对主观标准抱排斥态度。 (6)本案与“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关系是 A、与前者无关。 B、与后者无关。 C、与二者都有关。 三、合同的形式 (一)讨论题 1、建筑机械供应公司案(《选评》P.61) (1)阅读《美国合同法》P.87---89,思考:什么是《欺诈行为法》?依据 该法,哪些合同条款必须依书面方式订立? (2)本案涉及到《欺诈行为法》的哪一个条款?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