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法程序互为前提 公法管制或程序常系于私法行为的定性或 以私法行为的生效为前提,如税法或公平 交易法。私法行为也常以公法管制的结果 或阶段为生效条件或调整契约的原因 ■分别管辖的审判权也不得不相互配套、接 轨(台湾行政诉讼法第12条丶177条)
公私法程序互为前提 ◼ 公法管制或程序常系于私法行为的定性或 以私法行为的生效为前提,如税法或公平 交易法。私法行为也常以公法管制的结果 或阶段为生效条件或调整契约的原因。 ◼ 分别管辖的审判权也不得不相互配套、接 轨(台湾行政诉讼法第12条、177条)
公法与私法相互工具化 公法中有私法一管制法中的自由 ■私法中有公法一自治法中的强制 ■以私法为管制法的工具,如公平交易法 通讯传播法等 ■以公法来支撑自治法的运作,如土地登记 物业管理登记丶结婚登记等
公法与私法相互工具化 ◼ 公法中有私法─管制法中的自由 ◼ 私法中有公法─自治法中的强制 ◼ 以私法为管制法的工具,如公平交易法、 通讯传播法等 ◼ 以公法来支撑自治法的运作,如土地登记, 物业管理登记、结婚登记等
必须作合目的性的操作 ■以台湾农业发展条例有矢农地禁止分割的 解释为例 ■以消费者保护法的操作为例 ■以公平交易法处理检举案件为例 ■以登记机矢审查权限的争议为例 以税法上的经济观察法(实质课税原则) 为例
必须作合目的性的操作 ◼ 以台湾农业发展条例有关农地禁止分割的 解释为例 ◼ 以消费者保护法的操作为例 ◼ 以公平交易法处理检举案件为例 ◼ 以登记机关审查权限的争议为例 ◼ 以税法上的经济观察法(实质课税原则) 为例
第三法域的陆续浮现 十世纪欧陆国家逐渐在某些功能领域发 展出以某种共享的价值引导的丶跨越公私 法的常态性法域’比如为保护工业社会中 依附企业生存的劳工所制定的劳动法,以 自由竞争、自由贸易为基本理念的经济法 以及以确保社会弱势者尊严生存的社会法, 甚至走向法典化,建立独立的审判体系与 程序
第三法域的陆续浮现 ◼ 二十世纪欧陆国家逐渐在某些功能领域发 展出以某种共享的价值引导的、跨越公私 法的常态性法域,比如为保护工业社会中 依附企业生存的劳工所制定的劳动法,以 自由竟争、自由贸易为基本理念的经济法, 以及以确保社会弱势者尊严生存的社会法, 甚至走向法典化,建立独立的审判体系与 程序
强制自治一公私法的有机组合 ■除了第三法域外,还有一种被 Gunther teubner描 斌为「自省法」( reflexive law)的强制自治模式, 此时公法的强制和私法的自治也不是作为选项 而是有机的组合 ■电信法上的网路接续 公寓法上的大楼规约 ■传媒法上的自律公约 ■共有土地争议的行政调处(台湾土地法第342条)
强制自治─公私法的有机组合 ◼ 除了第三法域外,还有一种被Gunther Teubner描 述为「自省法」(reflexive law)的强制自治模式, 此时公法的强制和私法的自治也不是作为选项, 而是有机的组合: ◼ 电信法上的网路接续 ◼ 公寓法上的大楼规约 ◼ 传媒法上的自律公约 ◼ 共有土地争议的行政调处(台湾土地法第3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