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还是尖系? ■国家可否形成丶进入私法矢糸,也就是通过市场 交换资源? 占时所谓大夫无私交,在现代国家即使国与国之 间也已出现不以主权为前提的规范性架构’如 WTO 国内法下国家和次级公权力主体间以自愿为基础 等主体)形成规范矢系,只要不违反其存在 的公法目的,有何不可。问题在平等,不在公民 或法人,公民和公民可能订立公法合同,公法人 之间也有可能做成私法行为,比如地方自治团体 间的私法协议或成立法人组织(德国的DIHT)
主体还是关系? ◼ 国家可否形成、进入私法关系,也就是通过市场 交换资源? ◼ 古时所谓大夫无私交,在现代国家即使国与国之 间也已出现不以主权为前提的规范性架构,如 WTO。 ◼ 国内法下国家和次级公权力主体间以自愿为基础 (平等主体)形成规范关系,只要不违反其存在 的公法目的,有何不可。问题在平等,不在公民 或法人,公民和公民可能订立公法合同,公法人 之间也有可能做成私法行为,比如地方自治团体 间的私法协议或成立法人组织(德国的DIHT)
公私二分从立法、司法延伸到法学 指导理念的对立:依法行政与私法自治 分配正义与对等正义;国家与社会分离的 社会理论更强化了此一二分体糸。 实体规范一行政程序法s民法典 ■救济程序一行政诉讼法Vs民事诉讼法 审判组织一分立的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 法学研究一公法学vs民商法学
公私二分从立法、司法延伸到法学 ◼ 指导理念的对立:依法行政与私法自治; 分配正义与对等正义;国家与社会分离的 社会理论更强化了此一二分体系。 ◼ 实体规范─行政程序法vs民法典 ◼ 救济程序─行政诉讼法vs民事诉讼法 ◼ 审判组织─分立的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 ◼ 法学研究─公法学vs民商法学
公法的归公法私法的归私法? ■现代欧陆二分的法体系已面对巨大变迁,从管制 到解除管制’到再管制’国家管制不断扩张而无 所不在,另一方面市场规模又不断扩大,国家常 常「遁人私法」’使许多行政领域转而依赖市场 的自治机制。管制中有自治,自治中有管制’两 者形成一种动态的辩证矢系,民法中的「市民」 角色经常会和公法中的「公民」角色重迭 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之间则出现某种对 向发展:国家介人社会,社会走出国家
公法的归公法,私法的归私法? ◼ 现代欧陆二分的法体系已面对巨大变迁,从管制 到解除管制,到再管制,国家管制不断扩张而无 所不在,另一方面市场规模又不断扩大,国家常 常「遁入私法」,使许多行政领域转而依赖市场 的自治机制。管制中有自治,自治中有管制,两 者形成一种动态的辩证关系,民法中的「市民」 角色经常会和公法中的「公民」角色重迭。 ◼ 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之间则出现某种对 向发展:国家介入社会,社会走出国家
公私法分流而交错 公私法不但从形式观点来看其概念相互 假借,规则相互准用,而构成要件的设定 又往往以对方规范操作的结果为前提。而 且从实体内容来看,公私法又会相互工具 化。这使得公私法的操作困难倍增’一方 面要谨守各自的界线’另一方面又要避免 政策、价值的矛盾,使人民无所适从
公私法分流而交错 ◼ 公私法不但从形式观点来看,其概念相互 假借,规则相互准用,而构成要件的设定 又往往以对方规范操作的结果为前提。而 且从实体内容来看,公私法又会相互工具 化。这使得公私法的操作困难倍增,一方 面要谨守各自的界线,另一方面又要避免 政策、价值的矛盾,使人民无所适从
技术层面的假借、准用 ■某些概念的共同使用与规则的准用 ■公法债权与公法物权 ■行政合同 ■公法的不当得利 ■行政强制与行政罚的区分
技术层面的假借、准用 ◼ 某些概念的共同使用与规则的准用 ◼ 公法债权与公法物权 ◼ 行政合同 ◼ 公法的不当得利 ◼ 行政强制与行政罚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