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不能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29、当专利文件中的印刷错误影响到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时,可以依据专利审査档案 进行修正。 对于明显的语法错误、文字错误等,能从权利要求或说明书的整体及上下文得出唯一理解 的,应依据实际情况予以解释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判定 (一)技术特征的比对方法 30、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 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对应的 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 31、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 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 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 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32、进行侵权判定,不应以专利产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直接进行比对,但专利产品可 以用以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 33、权利人、被诉侵权人均有专利权时,一般不能将双方专利产品或者双方专利的权利 要求进行比对。 34、对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比对,一般不考虑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 专利技术是否为相同技术领域。 (二)相同侵权 35、相同侵权,即文字含义上的侵权,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
6 也不能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29、当专利文件中的印刷错误影响到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时,可以依据专利审查档案 进行修正。 对于明显的语法错误、文字错误等,能从权利要求或说明书的整体及上下文得出唯一理解 的,应依据实际情况予以解释。 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判定 (一)技术特征的比对方法 30、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 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对应的 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 31、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 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 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 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32、进行侵权判定,不应以专利产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直接进行比对,但专利产品可 以用以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 33、权利人、被诉侵权人均有专利权时,一般不能将双方专利产品或者双方专利的权利 要求进行比对。 34、对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比对,一般不考虑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 专利技术是否为相同技术领域。 (二)相同侵权 35、相同侵权,即文字含义上的侵权,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
部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技术特征。 36、当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采用上位概念特征,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 特征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37、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了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 术特征的,仍然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但是,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文字表述已将增加的新的技术特征排除在外,则不应当认为被诉 侵权技术方案落入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38、对于组合物的封闭式权利要求,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 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的,则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但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 中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对组合物的性质和技术效果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该特征属于不可避免的 常规数量杂质的情况除外。 39、对于包含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但实现了与该特征相同 的功能,而且实现该功能的结构、步骤与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所确定的结构、步 骤相同的,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40、在后获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对在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改进,在后专利 的某项权利要求记载了在先专利某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又增加了另外的技术特 征的,在后专利属于从属专利。实施从属专利落入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 下列情形属于从属专利 (1)在后产品专利权利要求在包含了在先产品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 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2)在原有产品专利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发现了原来未曾发现的新的用途 (3)在原有方法专利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7 部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技术特征。 36、当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采用上位概念特征,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 特征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37、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了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 术特征的,仍然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但是,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文字表述已将增加的新的技术特征排除在外,则不应当认为被诉 侵权技术方案落入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38、对于组合物的封闭式权利要求,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 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的,则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但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 中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对组合物的性质和技术效果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该特征属于不可避免的 常规数量杂质的情况除外。 39、对于包含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但实现了与该特征相同 的功能,而且实现该功能的结构、步骤与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所确定的结构、步 骤相同的,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40、在后获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对在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改进,在后专利 的某项权利要求记载了在先专利某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又增加了另外的技术特 征的,在后专利属于从属专利。实施从属专利落入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 下列情形属于从属专利: (1)在后产品专利权利要求在包含了在先产品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 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2)在原有产品专利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发现了原来未曾发现的新的用途; (3)在原有方法专利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三)等同侵权 41、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相同侵权不成立的情况下,应当判断是否构成等同侵权 42、等同侵权,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相 应技术特征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是属于等同特征,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 护范围 43、等同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 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 到的技术特征 44、基本相同的手段,一般是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日前专利所属技术领域惯常替换的 技术特征以及工作原理基本相同的技术特征。 申请日后出现的、工作原理与专利技术特征不同的技术特征,属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日所 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替换特征,可以认定为基本相同的手段。 45、基本相同的功能,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替换手段所起的作用与权利要求对应 技术特征在专利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基本上是相同的 46、基本相同的效果,一般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替换手段所达到的效果与权利要 求对应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无实质性差异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替换手段相对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在技术效果上不属于明显 提高或者降低的,应当认为属于无实质性差异。 47、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即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被诉侵 权技术方案中替换手段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相互替换是显而易见的。 48、对手段、功能、效果以及是否需要创造性劳动应当依次进行判断 49、等同特征的替换应当是具体的、对应的技术特征之间的替换,而不是完整技术方案
8 (三)等同侵权 41、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相同侵权不成立的情况下,应当判断是否构成等同侵权。 42、等同侵权,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相 应技术特征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是属于等同特征,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 护范围。 43、等同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 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 到的技术特征。 44、基本相同的手段,一般是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日前专利所属技术领域惯常替换的 技术特征以及工作原理基本相同的技术特征。 申请日后出现的、工作原理与专利技术特征不同的技术特征,属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日所 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替换特征,可以认定为基本相同的手段。 45、基本相同的功能,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替换手段所起的作用与权利要求对应 技术特征在专利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基本上是相同的。 46、基本相同的效果,一般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替换手段所达到的效果与权利要 求对应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无实质性差异。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替换手段相对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在技术效果上不属于明显 ᨀ高或者降低的,应当认为属于无实质性差异。 47、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即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被诉侵 权技术方案中替换手段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相互替换是显而易见的。 48、对手段、功能、效果以及是否需要创造性劳动应当依次进行判断。 49、等同特征的替换应当是具体的、对应的技术特征之间的替换,而不是完整技术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