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债的保全,而应属于债的担保(赋予某债权人优先权) 〖ZW)〗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付出的费用,得请求债 务人偿还,并得就此费用的偿还请求对第三人的给付物 成立留置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 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 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 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 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 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 当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 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 债权人的撤销权源于罗马法的保罗诉权,为保罗所创。 后世各国法对罗马法上的撤销权制度的继受一般是两方 面的。一方面在破产法上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另一方 面又规定在破产外债权人的撤销权。现代各国法上一般
于债的保全,而应属于债的担保(赋予某债权人优先权)。 〖ZW)〗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付出的费用,得请求债 务人偿还,并得就此费用 的偿还请求对第三人的给付物 成立留置权。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 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 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 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 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 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 当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 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 债权人的撤销权源于罗马法的保罗诉权,为保罗所创。 后世各国法对罗马法上的撤销权制度的继受一般是两方 面的。一方面在破产法上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另一方 面又规定在破产外债权人的撤销权。现代各国法上一般
都规定有债权人的撤销权,破产法上的撤销权与破产外 的撤销权性质上也无不同。我国《民法通则》中未规定 债权人的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0 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 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 赠与无效。″《合同法》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撤 销权。该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 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 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 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 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 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关于撤销权的性质,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责任说、 折衷说等不同的学说。请求权说认为,撤销权的实质为 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有利益的第三人请求其所得利 益的权利,所此说又称债权说,依此说请求撤销之诉为 给付之诉。形成权说认为,撤销权是依债权人的意思表 示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溯及地消灭。依此 说,请求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责任说认为,债权人并
都规定有债权人的撤销权,破产法上的撤销权与破产外 的撤销权性质上也无不同。我国《民法通则》中未规定 债权人的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30 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 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 赠与无效。”《合同法》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撤 销权。该法第 74 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 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 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 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 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 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 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关于撤销权的性质,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责任说、 折衷说等不同的学说。请求权说认为,撤销权的实质为 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有利益的第三人请求其所得利 益的权利,所此说又称债权说,依此说请求撤销之诉为 给付之诉。形成权说认为,撤销权是依债权人的意思表 示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溯及地消灭。依此 说,请求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责任说认为,债权人并
不需请求受益人返还利益,即得将其视为债务人的责任 财产,声请法院径行对其强制执行。折衷说认为,债权 人的撤销权不仅以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 为内容,而且含有请求恢复原状以取得债务人财产的作 用,因而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双重性质。上述诸说,以 折衷说为通说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 1.客观要件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 为。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 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 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 不问。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因为事 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其他的行为, 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 是可撤销的,皆属之。 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债
不需请求受益人返还利益,即得将其视为债务人的责任 财产,声请法院径行对其强制执行。折衷说认为,债权 人的撤销权不仅以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 为内容,而且含有请求恢复原状以取得债务人财产的作 用,因而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双重性 质。上述诸说,以 折衷说为通说。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 偿而有所不同。 1.客观要件。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 为。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 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 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 不问。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因为事 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其他的行为, 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 为又 是可撤销的,皆属之。 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债
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 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遗赠),不 得撤销。 再次,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 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 清偿。若债务人为其行为虽使其财产减少但仍不影响其 对债权的清偿时,债权人自不能干涉债务人的行为。债 务人的行为是否害及债权,应从两方面考察。一方面债 务人因其行为而使其无资力清偿债权。何为债务人无资 力,各国法上有不同规定,瑞士以债务超过为要件,而 德国以支付不能为要件。一般说来,于债务人为行为时, 债务人的其他资产不足以满足一般债权人的要求,即为 无资力。债务人有无资力应以客观上存在不能支付的事 实为标准,而不能以债权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另一方 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行为不能受完全清偿。但 债权人的债权附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只能于担保物的 价值不足清偿的债权数额限度内行使撤销权。若担保物 的价值足以担保债权的受偿,债务人的行为不害及债 权,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2.主观要件
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 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遗赠),不 得撤销。 再次,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 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 清偿。若债务人为其行为虽使其财产减少但仍不影响其 对债权的清偿时,债权人自不能干涉债务人的行为。债 务人的行为是否害及债权,应从两方面考察。一方面债 务人因其行为而使其无资力清偿债权。何为债务人无资 力,各国法上有不同规定,瑞士以债务超过为要件,而 德国以支付不能为要件。一般说来,于债务人为行为时, 债务人的其他资产不足以满足一般债权人的要求,即为 无资力。债务人有无资力应以客观上存在不能支付的事 实为标准,而不能以债权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另一方 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行为不能受完全清偿。但 债权人的债权附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只能于担保物的 价值不足清偿的债权数额限度内行使撤销权。若担保物 的价值足以担保债权的受偿,债务人的行为不 害及债 权,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2.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 上有恶意。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 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 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 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 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因债务人无资力而为无偿行 为,其有害债权,至为明显,况且无偿行为的撤销,仅 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受其他损害,法律 理应先考虑保护债权受危害的债权人利益而不应先保 护无偿取得利益的第三人。 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 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至于受益人 的恶意,则应由债权人证明。受益人的恶意以其知道其 所为有偿行为会害及债权为已足,而不须对债务人有害 及债权的串通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 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因撤 销权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 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为之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 上有恶意。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 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 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 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 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因债务人无资力而为无偿行 为,其有害债权,至为明显,况且无偿行为的撤销,仅 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受其他损害,法律 理应先考虑保 护债权受危害的债权人利益而不应先保 护无偿取得利益的第三人。 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 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至于受益人 的恶意,则应由债权人证明。受益人的恶意以其知道其 所为有偿行为 会害及债权为已足,而不须对债务人有害 及债权的串通。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 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因撤 销权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 撤销权,须由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