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W)〗持形成权说的理由主要是,代位权行使的效果, 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持管理权说的 理由是,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 利,以行使他人的权利为内容。我们认为,管理权与形 成权并非是以同一标准的相应的权利分类。从权利的作 用上说,债权人的代位权可为形成权(不同于请求权 支配权、抗辩权);从权利的内容上说,债权人的代位 权为管理权。所以通说认为,债权人代位权具有管理权 和形成权的双重性质。 (二)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要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虽为债权人固有的权利,但也须具备 定的条件才能成立。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以下几 项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 件。正因为债权人代位权是以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 利为标的,而代位权又为债权人固有的权利,因此代位 权是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的一种效
〖ZW)〗持形成权说的理由主要是,代位权行使的效果, 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持管理权说的 理由是,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 利,以行使他人的权利为内容。我们认为,管理权与形 成权并非是以同一标准的相应的权利分类。从权利的作 用上说,债权人的代位权可为形成权(不同于请求权、 支配权、抗辩权);从权利的内容上说,债权人的代位 权为管理权。所以通说认为,债权人代位权具有管理权 和形成权的双重性质。 (二)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要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虽为债权人固有的权利,但也须具备一 定的条件才能成立。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以下几 项: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为债 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 件。正因为债权人代位权是以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 利为标的,而代位权又为债权人固有的权利,因此代位 权是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的一种效
力 债权人代位权是为保障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增加而设 的,因而其标的须为已存在的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财 产权,将来存在的、非财产权均不能为代位权的标的。 因代位权是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所以具有专属性的 不得让与的权利,也不能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债务人虽对第三人享有财产权利,但其积极行使权利时, 债权人的代位权不能成立。只有在债务人有权利能行使 而怠于行使时,债权人的代位权才能成立。所谓能行使, 是指债务人客观上可以对第三人行使权利。若债务人客 观上不能行使,则债权人也不得代位行使。例如,债务 人已受破产宣告,其对第三人的权利由清算人行使,债 权人不得代位行使,也就不成立债权人的代位权。所谓 债务人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行使权利而不行使。至 于债务人不行使权利是否有过错,有无其他原因,是否 经债权人催告,均在所不问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所谓债务人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于履行债务的期限届 满而未履行债务。若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届至,或者 虽到履行期但履行期限未届满,则债务人是否能履行债
力。 债权人代位权是为保障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增加而设 的,因而其标的须为已存在的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财 产权,将来存在的、非财产权均不能为代位权的标的。 因代位权是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所以具有专属性的、 不得让与的权利,也不能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债务人虽对第三人享有财产权利,但其积极行使权利时, 债权人的代位权不能成立。只有在债务人有权利能行使 而怠于行使时,债权人的代位权才能成立。所谓能行使, 是指债务人客观上可以对第三人行使权利。若债务人客 观上不能行使,则债权人也不得代位行使。例如,债务 人已受破产宣告,其对第三人的权利由清算人行使,债 权人不得代位行使,也就不成立债权人的代位权。所谓 债务人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行使权利而不行使。至 于债务人不行使权利是否有过错,有无其他原因,是否 经债权人催告,均在所不问。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所谓债务人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于履行债务的期限届 满而未履行债务。若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届至,或者 虽到履行期但履行期限未届满,则债务人是否能履行债
务尚不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有不受清偿的可能尚不 清楚。于此情况下,债权人自不能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 利。但是若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专为保全债务人权利的保 存行为,其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权利的变更或消灭的, 虽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期未届至,债权人也得行使代位权。 例如,时效的中断,保存登记,第三人破产时的债权申 报等,因此类行为对于债务人并无不利,所以债权人得 于债务人履行迟延前行使代位权 3.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所谓有保全权利的必要,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害及 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因为代位权 是以保全债权为目的的,若无保全债权的必要,也就无 成立代位权的必要。例如,债务人虽怠于行使对第三人 的权利,但债务人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债务人不为 清偿时,债权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自可保障其债权的 实现。于此情形下,债权人自无保全债权的必要,也就 不成立债权人代位权。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的代位权,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并且 凡债务人的债权人,只要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务尚不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有不受清偿的可能尚不 清楚。于此情况下,债权人自不能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 利。但是若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专为保全债务人权利的保 存行为,其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权利的变更或消灭的, 虽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期未届至,债权人也得行使代位权。 例如,时效的中断,保存登记,第三人破产时的债权申 报等,因此类行为对于债务人并无不利,所以债权人得 于债务人履行迟延前行使代位权。 3.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所谓有保全权利的必要,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害及 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因为代位权 是以保全债权为目的的,若无保全债权的必要,也就无 成立代位权的必要。例如,债务人虽怠于行使对第三人 的权利,但债务人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债务人不为 清偿时,债权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自可保障其债权的 实现。于此情形下,债权人自无 保全债权的必要,也就 不成立债权人代位权。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的代位权,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并且 凡债务人的债权人,只要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均享有代位权。但若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时,其他 债权人不得再就债务人的同一权利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人债权的必要 为限度,即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因此,若债务人享 有数项权利时,债权人就某一项权利行使代位权已可 满足清偿其债权的需要,则不得再对债务人的其他权利 行使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 意为之,不得处分债务人的权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依诉讼的方式为之。债权人行使 代位权,除保存行为,是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 请求第三人直接向债务人为给付。通说认为,债权人得 代位受领,但债权人不能请求第三人直接向其为给付。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尽管第三 人向债务人给付时,若债务人不受领,债权人得代受领 但债权人于受领后,应将其取得的利益归还债务人,债 务人也得请求债权人交付其受领的财产。因为代位权行 使的是债务人的权利,其所得利益为债务人的财产
均享有代位权。但若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时,其他 债权人不得再就债务人的同一权利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人债权的必要 为限度,即以债权 人的债权为限。因此,若债务人享 有数项权利时,债权人就某一项权利行 使代位权已可 满足清偿其债 权的需要,则不得再对债务人的其他权利 行使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善良管理人 的注 意为之,不得处分债务人的权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依诉讼的方式为之。债权人行使 代位权,除保存行为,是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 请求第三人直接向债务人为给付。通说认为,债权人得 代位受领,但债权人不能请求第三人直接向其为给付。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尽管第三 人向债务人给付时,若债务人不受领,债权人得代受领, 但债权人于受领后,应将其取得的利益归还债务人,债 务人也得请求债权人交付其受领的财产。因为代位权行 使的是债务人的权利,其所得利益为债务人的财 产
债权人因代位权的行使对第三人提起诉讼而受判决时, 若债务人未参加诉讼或未被告知诉讼,该判决的效力是 否亦及于债务人?对此有不同观点。多数学者认为其效 力应及于债务人。〖zW(〗参见郑玉波:《民法债编总 论》,319页。〖zW)〗 2.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系代债务人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 于此情形下第三人的地位不能较债务人自己行使权利时 不利。因此,第三人对于债务人所有的于代位权行使前 发生的抗辩,均得以之对抗债权人 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代债务人行使权利,因行使代位 权所得的财产为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所以债权人不能 优先受偿,非经债务人同意也不能直接以代受领的 财产受偿。〖zW(〗 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有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不论是行 使代位权还是行使撤销权,债权人都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但与债的保全制度相悖。如果 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则应不属
债权人因代位权的行使对第三人提起诉讼而受判决时, 若债务人未参加诉讼或未被告知诉讼,该判决的效力是 否亦及于债务人?对此有不同观点。多数学者认为其效 力应及于债务人。〖ZW(〗参见郑玉波:《民法债编总 论》,319 页。〖ZW)〗 2.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系代债务人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 于此情形下第三人的地位不能较债务人自己行使权利时 不利。因此,第三人对于债务人所有的于代位权行使前 发生的抗辩, 均得以之对抗债权人。 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代债务人行使权利,因行使 代位 权所得 的财产为债务人的一般 财产,所以债权人不能 优先受偿,非经债务 人同意也 不能直接以代受领的 财产受偿。〖ZW (〗 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有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不论是行 使代位权还是行使撤销权,债权人都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但与债的保全制度相悖。如果 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则应不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