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的内容 2)义务 法律上的当为要求,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债法上的义务群包括主给付义务、从给付 义务、附随义务等,另外还有不真正义务 (该义务不能被请求,违反该义务会给义务 人带来某些不利益) 债务与责任的区分
一 、法律关系 3. 法律关系的内容 (2)义务 法律上的当为要求,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债法上的义务群包括主给付义务、从给付 义务、附随义务等,另外还有不真正义务 (该义务不能被请求,违反该义务会给义务 人带来某些不利益)。 债务与责任的区分
权利体系 权利的概念和本质 (1)概念: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综合意思说和利 益说)。 (2)权利的本质 意思说:权利本质是意思自由或意思支配,即权利为个人意 思所能自由活动或所能自由支配的范围 意思说以启蒙时代个人主义的自然法思想为基础。主观权利 从人格自由的道德价值之思想而被理解,它是自由的表 现。其典型表达如康德所说:“自由是唯一的、最初的 每个人依据其人性所享有的权利。 意思说的主要代表为萨维尼、温德夏特
二、权利体系 权利的概念和本质 (1)概念: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综合意思说和利 益说)。 (2)权利的本质 意思说 :权利本质是意思自由或意思支配,即权利为个人意 思所能自由活动或所能自由支配的范围。 意思说以启蒙时代个人主义的自然法思想为基础。主观权利 从人格自由的道德价值之思想而被理解,它是自由的表 现。其典型表达如康德所说: “自由是唯一的、最初的、 每个人依据其人性所享有的权利。 ” 意思说的主要代表为萨维尼、温德夏特
二、权利体系 2)权利的本质 B.利益说 以意志力为基础所构建的概念遭到批评,如精神病人因缺乏 意志无法享有权利。 利益说主张决定法律秩序的不是给与某人的意志力,而是由 法律秩序所承认和保护的利益。权利只是“满足特定利 益”的手段,但权利指向没有对“权利”的理由予以充分说 明,即权利的范围和边界究竟在哪里。为此,法律上之 力所包含的利益必须得到考虑 因此,权利是被定义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利益说代表人:耶林
二、权利体系 (2)权利的本质 B. 利益说 以意志力为基础所构建的概念遭到批评,如精神病人因缺乏 意志无法享有权利。 利益说主张决定法律秩序的不是给与某人的意志力,而是由 法律秩序所承认和保护的利益。权利只是“满足特定利 益”的手段,但权利指向没有对“权利”的理由予以充分说 明,即权利的范围和边界究竟在哪里。为此,法律上之 力所包含的利益必须得到考虑。 因此,权利是被定义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利益说代表人:耶林
权利体系 权利的分类 (1)以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 绝对权:对于一般人请求不作为的权利,如人 格权、身份权、物权等。绝对权人得请求一般人不 得侵害其权利,也被称为对世权。 相对权:对于特定人请求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如债权。相对权人不仅可请求特定人不得侵害其权 利,并得请求特定人为权利内容的行为,所以也被 称为对人权
二、权利体系 2. 权利的分类 (1)以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 绝对权:对于一般人请求不作为的权利,如人 格权、身份权、物权等。绝对权人得请求一般人不 得侵害其权利,也被称为对世权。 相对权:对于特定人请求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如债权。相对权人不仅可请求特定人不得侵害其权 利,并得请求特定人为权利内容的行为,所以也被 称为对人权
权利体系 2.权利的分类 (2)以标的物为标准 财产权: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可再分为物权、债权和 无体财产权(知识产权的财产部分) 非财产权:与权利主体的人格、身份有不可分离关系的 权利,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 (3)其作用为标准 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 形成权 (4)以其成立全部要件是否具备 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是已经具备全部要件,能 为当事人所实际享有的权利。德国通说认为,“期待权是 ‘预备阶段 是某种权利还未完全发达的表现形式
二、权利体系 2. 权利的分类 (2)以标的物为标准 财产权: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可再分为物权、债权和 无体财产权(知识产权的财产部分) 非财产权:与权利主体的人格、身份有不可分离关系的 权利,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 (3)其作用为标准 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4)以其成立全部要件是否具备 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是已经具备全部要件,能 为当事人所实际享有的权利。德国通说认为, “期待权是一 个‘预备阶段’ ,是某种权利还未完全发达的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