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国者必须首先受治于法” ■我国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与规章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行政管理法的规定行政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对相对人依法实时管理 ■2、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 ■尊重与保障人权既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目标与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西方国家:天赋人权理论 ■我国:宪法第33条确立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原则 ■我国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的基本要求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充分尊重相对人的人格,要求既遵守法的明文 规定,还要求实施行政行为时文明与有礼貌的对待相对人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积极履行职权,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非出于国家与社会 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限制公民的自由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得侵犯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注重保护相对人的财产权 ■积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相对人财产被侵犯 ■在行使职权时,特别是在实施征收、征用等行为时,不得侵犯相对人的财产权 ■如果行政行为违法越权,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的合法行为如造成相对人的财产损失,应对相对人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越权无效原 ■英国韦德:越权无效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 ■基本含义: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权限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具有公定力、 确定力、拘束力与执行力 ■各国都承认越权无效原则,但各国对“越权”的具体解释与适用范围存在不同认识 ■比利时:事务越权与时间越权;无权限(地域越权) ■日本:事项越权、地域越权、涉人越权、形式越权 ■英国:违反管辖条件、违反明确的法定程序、不正当的委托、不合理、不相关的考虑、不适 当的动机、违反自然正义、案卷表面错误 ■我国学者的理解 ■无权限(错位):即行政机关做了应由相对人、社会组织、市场机制等自行解决的事项 ■级别越权(越位):下级机关与上级机关、内部机构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政领导
16 “治国者必须首先受治于法” ◼我国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与规章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行政管理法的规定行政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对相对人依法实时管理 ◼2、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 ◼尊重与保障人权既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目标与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西方国家:天赋人权理论 ◼我国:宪法第 33 条确立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原则 ◼我国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的基本要求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充分尊重相对人的人格,要求既遵守法的明文 规定,还要求实施行政行为时文明与有礼貌的对待相对人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积极履行职权,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非出于国家与社会 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限制公民的自由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得侵犯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注重保护相对人的财产权 ◼积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相对人财产被侵犯 ◼在行使职权时,特别是在实施征收、征用等行为时,不得侵犯相对人的财产权 ◼如果行政行为违法越权,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的合法行为如造成相对人的财产损失,应对相对人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3、越权无效原则 ◼英国韦德:越权无效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 ◼基本含义: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权限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具有公定力、 确定力、拘束力与执行力。 ◼各国都承认越权无效原则,但各国对“越权”的具体解释与适用范围存在不同认识 ◼比利时:事务越权与时间越权;无权限(地域越权) ◼日本:事项越权、地域越权、涉人越权、形式越权 ◼英国:违反管辖条件、违反明确的法定程序、不正当的委托、不合理、不相关的考虑、不适 当的动机、违反自然正义、案卷表面错误 ◼我国学者的理解 ◼无权限(错位):即行政机关做了应由相对人、社会组织、市场机制等自行解决的事项 ◼级别越权(越位):下级机关与上级机关、内部机构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政领导
■事务越权(越位、错位) ■地域越权(越位) ■4、比例原则:行政法条款中的帝王 ■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与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若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 造成不利影响,应使改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限度内,使二者处于适当的比例 ■比例原则是适应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需要产生,越权无效是外在界限,比例原则是内在界限 ■比例原则最初起源于德国,始只适用于警察行政领域,后扩展至行政诸领域。一些国家将此 原则以法律明确规定,如荷兰、葡萄牙等。 ■德国奥拓·迈耶:行政法中的“皇冠原则” ■台湾陈新民:行政法的“帝王条款 1)比例原则的内容 当性原则:目的上的要求 ■内容:行政行为的作出要适合于目的的实现,或者不得与目的相悖离(此目的限于法律所预设、 允许的目的)。 ■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措施而必须择取确实能达到法律目的 或行政目的之措施。 ■台湾学者以如何防止凶猛的狗咬伤人为例说明此原则 “警察要求凶猛的狗的主人在带狗外出时,要在狗身上挂上警铃,就是不妥当的措施。而要防 止狗咬伤人,妥当的措施应是为狗带上口罩 ■其他例子:以罚代管 ■必要性原则:手段上的要求 ■行政行为应以达到行政目的为限,面临多种可供选择的手段时须尽可能择取影响最轻微的手 段,不能给相对人权益造成过渡的不利影响 ■适用前提:同时存在多个手段;绝对必要性 要求:使用;°最不激烈的手段;±或;°最温和的手段;±,避免小题大做 ■例子:1°不可用大炮打小鸟i±,i°杀鸡焉用宰牛刀± ■最近接触到一个案件,说是某乡政府在原有菜市场的情况下,新建了一个菜市场。然后要求 工商行政管理局只对到新菜市场卖菜的个体工商户颁发营业执照,原市场只能卖其他的指定产 品。待市场需要时再批准到其他市场卖菜。先不论原市场本身的经营范围就包括农副产品,政 府能否对行政许可附加这样的限制条件? ■比例性(衡量性)原则:价值取向 ■行政行为的实施应衡量其目的达到的利益与侵及相对人的权益二者孰轻孰重,前者应重于后 ■虽然行政机关采取了适当且必要的措施以试图达到所追求的目的,但若该手段所侵害的公民个 人利益,与其实现的目的所追求的公共利益相比较,两者显不相当,那么行政机关采取次措施 就违反了比例原则 ■例子:i°杀鸡取卵1±:;°以炮击雀i± ■案例:在王甲诉东乡人民政府案中,原告与王丙商定共同在王丙的承包地上申请建房,但县土 地管理局却把该地批给了王丙和周丁建房。原告便擅自在王丙的承包地上建起了砖木结构房4 间和车库2间。于是,被告对原告作出了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处罚决定,并通知原告可在周乙的宅 基地上建房。被告的处罚是合法的。但是,在原告符合建房条件、主管部门也愿意批给宅基地
17 ◼事务越权(越位、错位) ◼地域越权(越位) ◼4、比例原则:行政法条款中的帝王 ◼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与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若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 造成不利影响,应使改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限度内,使二者处于适当的比例。 ◼比例原则是适应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需要产生,越权无效是外在界限,比例原则是内在界限。 ◼比例原则最初起源于德国,始只适用于警察行政领域,后扩展至行政诸领域。一些国家将此 原则以法律明确规定,如荷兰、葡萄牙等。 ◼德国奥拓·迈耶:行政法中的“皇冠原则” ◼台湾陈新民:行政法的“帝王条款” ◼(1)比例原则的内容 ◼适当性原则:目的上的要求 ◼内容:行政行为的作出要适合于目的的实现,或者不得与目的相悖离(此目的限于法律所预设、 允许的目的)。 ◼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措施而必须择取确实能达到法律目的 或行政目的之措施。 ◼台湾学者以如何防止凶猛的狗咬伤人为例说明此原则 ▪“警察要求凶猛的狗的主人在带狗外出时,要在狗身上挂上警铃,就是不妥当的措施。而要防 止狗咬伤人,妥当的措施应是为狗带上口罩。” ◼其他例子:以罚代管 ◼必要性原则:手段上的要求 ◼行政行为应以达到行政目的为限,面临多种可供选择的手段时须尽可能择取影响最轻微的手 段,不能给相对人权益造成过渡的不利影响。 ◼适用前提:同时存在多个手段;绝对必要性 ◼要求:使用¡°最不激烈的手段¡±或¡°最温和的手段¡±,避免小题大做。 ◼例子:¡°不可用大炮打小鸟¡±,¡°杀鸡焉用宰牛刀¡± ◼最近接触到一个案件,说是某乡政府在原有菜市场的情况下,新建了一个菜市场。然后要求 工商行政管理局只对到新菜市场卖菜的个体工商户颁发营业执照,原市场只能卖其他的指定产 品。待市场需要时再批准到其他市场卖菜。先不论原市场本身的经营范围就包括农副产品,政 府能否对行政许可附加这样的限制条件? ◼比例性(衡量性)原则:价值取向 ◼行政行为的实施应衡量其目的达到的利益与侵及相对人的权益二者孰轻孰重,前者应重于后 者。 ◼虽然行政机关采取了适当且必要的措施以试图达到所追求的目的,但若该手段所侵害的公民个 人利益,与其实现的目的所追求的公共利益相比较,两者显不相当,那么行政机关采取次措施 就违反了比例原则 ◼例子:¡°杀鸡取卵¡±;¡°以炮击雀¡± ◼案例:在王甲诉东乡人民政府案中,原告与王丙商定共同在王丙的承包地上申请建房,但县土 地管理局却把该地批给了王丙和周丁建房。原告便擅自在王丙的承包地上建起了砖木结构房 4 间和车库 2 间。于是,被告对原告作出了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处罚决定,并通知原告可在周乙的宅 基地上建房。被告的处罚是合法的。但是,在原告符合建房条件、主管部门也愿意批给宅基地
所建房屋符合规划要求,并在房屋已经建成的情况下,而且在行政目的不是为了保护有限的土地 资源而仅仅是加强管理(即要求原告履行申请手续)的情况下,拆除决定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就要 大于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就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2)比例原则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4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与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4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社会程度 相当” ■(3)比例原则在我国司法中的体现 ■在最高人民法院就汇丰公司不服哈尔滨市规划局行政处罚上诉案作出的判决书中,有着这样的 表述:“…诉讼中,上诉人提出汇丰公司建筑物遮挡中央大街保护建筑新华书店(原外文书店) 顶部,影响了中央大街的整体景观,按国务院批准的“哈尔滨市总体规划”中关于中央大街规 划的原则规定和中央大街建筑风貌的实际情况,本案可以是否遮挡新华书店顶部为影响中央大 街景观的参照标准。 ■规划局所作的处罚决定应针对影响的程度,责令汇丰公司采取相应的改正措施,既要保证行 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 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 ■而上诉人所作的处罚决定中,拆除的面积明显大于遮挡的面积,不必要地增加了被上诉人的 损失,给被上诉人造成了过度的不利影响。原审判决认定该处罚决定显示公正是正确的。原审 判决将上诉人所作的处罚决定予以变更,虽然减少了拆除的面积和变更了罚款数额,但同样达 到了不遮挡新华书店顶部和制裁汇丰公司违法建设行为的目的,使汇丰公司所建商业服务楼符 合哈尔滨市总体规划中对中央大街的规划要求,达到了执法的目的,原审所作变更处罚并无不 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淸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 予支持。这实际上即为比例原则的直接表述,虽然简短,却极具价值。 ■案例:在张其信诉夏阁镇人民政府案中,被告的拆迁行为是合法的,“但是原房屋所处位置整 体上并不影响规划的实施,不需要全部拆除,原告只要拆除超出的部分就符合规划的要求。而且 原告原房宅基地位置较好,其历史上长期使用该宅基地,在规划安排时应考虑原告对其老宅基地 享有优先使用权。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对上述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不予考虑,导致其具 体行政行为超越了适当的程度,不适当地扩大了相对人的损失,实际构成了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侵害。所以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显示公正。” ■5、信赖保护 ■信赖保护原则是诚信原则在行政法领域中的运用。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个人诚信是基础、企业诚信是重点、政府诚信是核心与关键。诚信 是立国之本,也是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和首要环节。要建设诚信社会,首先要从培植政府信用 抓起,必须依靠依法行政取信于民。 ■罗传贤:“苟无诚信原则,则民主宪政将无法实行,故诚信为一切行政权之准则,亦为其限 ■基本含义: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对授益性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 撤销或者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
18 所建房屋符合规划要求,并在房屋已经建成的情况下,而且在行政目的不是为了保护有限的土地 资源而仅仅是加强管理(即要求原告履行申请手续)的情况下,拆除决定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就要 大于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就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2)比例原则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 4 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与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 4 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社会程度 相当” ◼(3)比例原则在我国司法中的体现 ◼在最高人民法院就汇丰公司不服哈尔滨市规划局行政处罚上诉案作出的判决书中,有着这样的 表述:“…诉讼中,上诉人提出汇丰公司建筑物遮挡中央大街保护建筑新华书店(原外文书店) 顶部,影响了中央大街的整体景观,按国务院批准的“哈尔滨市总体规划”中关于中央大街规 划的原则规定和中央大街建筑风貌的实际情况,本案可以是否遮挡新华书店顶部为影响中央大 街景观的参照标准。 ◼规划局所作的处罚决定应针对影响的程度,责令汇丰公司采取相应的改正措施,既要保证行 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 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 ◼而上诉人所作的处罚决定中,拆除的面积明显大于遮挡的面积,不必要地增加了被上诉人的 损失,给被上诉人造成了过度的不利影响。原审判决认定该处罚决定显示公正是正确的。原审 判决将上诉人所作的处罚决定予以变更,虽然减少了拆除的面积和变更了罚款数额,但同样达 到了不遮挡新华书店顶部和制裁汇丰公司违法建设行为的目的,使汇丰公司所建商业服务楼符 合哈尔滨市总体规划中对中央大街的规划要求,达到了执法的目的,原审所作变更处罚并无不 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 予支持。这实际上即为比例原则的直接表述,虽然简短,却极具价值。 ◼案例:在张其信诉夏阁镇人民政府案中,被告的拆迁行为是合法的,“但是原房屋所处位置整 体上并不影响规划的实施,不需要全部拆除,原告只要拆除超出的部分就符合规划的要求。而且 原告原房宅基地位置较好,其历史上长期使用该宅基地,在规划安排时应考虑原告对其老宅基地 享有优先使用权。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对上述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不予考虑,导致其具 体行政行为超越了适当的程度,不适当地扩大了相对人的损失,实际构成了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侵害。所以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显示公正。” ◼5、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诚信原则在行政法领域中的运用。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个人诚信是基础、企业诚信是重点、政府诚信是核心与关键。诚信 是立国之本,也是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和首要环节。要建设诚信社会,首先要从培植政府信用 抓起,必须依靠依法行政取信于民。 ◼罗传贤:“苟无诚信原则,则民主宪政将无法实行,故诚信为一切行政权之准则,亦为其限 界。” ◼基本含义: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对授益性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 撤销或者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
■德国学者认为,该原则部分源自法的安定性、部分来自诚实信用原则、学理上还根据社会国 家原则,且越来越多的根据基本权利 ■从目前的情况看,不仅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已明确确立了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地位, 而且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也具有相关规定或观念, ■在美国,诚信原则主要通过充分忠实和信任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禁止翻供原则、遵守先例 原则、限制法规或规章的生效日期及其溯及力等途径表现出来。 ■英国的“保护合理期待原则” ■我国台湾《行政程序法》第1条将“增进人民对行政之信赖”作为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宗旨 ■在我国大陆,《行政许可法》第8条亦首次将该原则适用于行政许可领域,并对此作了明确具 体的规定,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 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 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 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要求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 有确定力与公定力 ■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 因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为会严重 影响国家与公共利益 ■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 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 变已作出的行政行为。但应进行利益衡量。 ■行政机关撤销或者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该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要 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因公共利益需要撤销、废止或修改,应给予补偿。 ■信赖保护原则适用必须具备的条件 ■存在信赖基础:授益性行政行为生效且此生效事实被相对人获知是适用信赖保护原则的前提 ■具备信赖行为: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必须是相对人已采取了信赖行为,且信赖行为具有不 可逆转性。 ■其主要表现为:授益性行政行为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是某种物质利益,而行政相对人已对该物质 利益进行了处分,如对作为物质利益载体的特定物、不可分物等进行了处分;或授益性行政行 为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是某种资格,而行政相对人依此资格从事了某种行为。 ■信赖值得保护:即值得保护的信赖须是“正当的信赖”,且信赖利益须显然大于撤销或废止原 行政行为所欲维护的公共利益 禽流感与家禽捕杀 ■在抗击禽流感疫情时,国家对疫点病禽和强制扑杀的家禽平均每只补助10元。甘肃靖远县东 升乡柴辛村养鸡户宣立普说:“我家总共有1780只鸡被扑杀,当时心里确实很难受。但政府很 重视,也没有不管咱,很快就发放了部分补偿金。”对禽类强制免疫和捕杀属于政府行为。政 府做出这个行为是有法律根据的,不违法,但毕竟给养殖户和养殖企业造成了损失,政府就要 给予补偿。这体现了国际通行的信赖保护原则
19 ◼德国学者认为,该原则部分源自法的安定性、部分来自诚实信用原则、学理上还根据社会国 家原则,且越来越多的根据基本权利 ◼从目前的情况看,不仅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已明确确立了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地位, 而且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也具有相关规定或观念, ◼在美国,诚信原则主要通过充分忠实和信任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禁止翻供原则、遵守先例 原则、限制法规或规章的生效日期及其溯及力等途径表现出来。 ◼英国的“保护合理期待原则” ◼我国台湾《行政程序法》第 1 条将“增进人民对行政之信赖”作为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宗旨 ◼在我国大陆,《行政许可法》第 8 条亦首次将该原则适用于行政许可领域,并对此作了明确具 体的规定,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 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 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 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要求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 有确定力与公定力 ◼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 因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为会严重 影响国家与公共利益 ◼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 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 变已作出的行政行为。但应进行利益衡量。 ◼行政机关撤销或者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该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要 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因公共利益需要撤销、废止或修改,应给予补偿。 ◼信赖保护原则适用必须具备的条件 ◼存在信赖基础:授益性行政行为生效且此生效事实被相对人获知是适用信赖保护原则的前提 ◼具备信赖行为 :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必须是相对人已采取了信赖行为,且信赖行为具有不 可逆转性。 ◼其主要表现为:授益性行政行为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是某种物质利益,而行政相对人已对该物质 利益进行了处分,如对作为物质利益载体的特定物、不可分物等进行了处分;或授益性行政行 为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是某种资格,而行政相对人依此资格从事了某种行为。 ◼信赖值得保护:即值得保护的信赖须是“正当的信赖”,且信赖利益须显然大于撤销或废止原 行政行为所欲维护的公共利益 ◼ 禽流感与家禽捕杀 ◼在抗击禽流感疫情时,国家对疫点病禽和强制扑杀的家禽平均每只补助 10 元。甘肃靖远县东 升乡柴辛村养鸡户宣立普说:“我家总共有 1780 只鸡被扑杀,当时心里确实很难受。但政府很 重视,也没有不管咱,很快就发放了部分补偿金。”对禽类强制免疫和捕杀属于政府行为。政 府做出这个行为是有法律根据的,不违法,但毕竟给养殖户和养殖企业造成了损失,政府就要 给予补偿。这体现了国际通行的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许可第一案:浙江乐清三轮车夫状告政府 ■1999年,浙江乐清乐成镇、虹桥镇政府以拍卖的形式投放了一批人力三轮车,这批车的经营 牌照最低拍到了2万元,高的超过了4万元。而拍到经营牌照的人大都是当地的农民,生活并 不充裕,有的为了拍到牌照而四处借钱,费劲力气。但2003年8月,乐清市公安局和当地镇政 府宣布收回1999年拍卖的为期4年的客运人力三轮车的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以及车辆,这 让车主们一夜之间丢掉了赖以生存的饭碗。 ■长春污水处理案例 ■据《财经时报》报道,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经营长春市污水处理,该项目业经长春市政府同 意、吉林省外经贸厅审批。市政府专门为“汇津污水处理专项经营管理”制定了《长春汇津污 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简称《专营办法》),承诺了许多优惠条件。2003年2月,市政府废止 了生效不到三年的《专营办法》,使得原定合作期为21年的合作项目失去了赖以存在的法律基 础。市政府的理由是,该合作项目“是一个采取规避中国法律方式而设定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 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按照国务院“43号文件”精神废止《专营办法》。如果 公司停产,则意味着每日将有39万吨污水被排入松花江 ■山西一副县长自称帮农民工讨薪承诺"岂能当真 ■山西绛县103名农民工讨要近13万元欠薪,一直没有结果。他们向上级反映时,绛县一位陈 姓副县长曾写下书面保证:三天之内解决,否则从县财政支出。然而,时隔一年有余,农民工 的工钱仍没影儿。陈副县长后来解释说,他当时去做劝解工作,本来就是让农民工回绛县就算 了,写承诺的事儿怎么能当真?(据《山西晚报》报道) 我国行政法的程序原则基本原则 ■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1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 ■基本含义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 向相对人说明行政行为的根据、理由,情趣相对人的陈述与辩解,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 济途径 ■历史与发展 ■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已存在三个世纪,它包括两层涵义 任何人不应该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意见的机会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后来在美国宪法修正案中以成文法确定,“任何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 夺其生命、自由或财产” 20世纪中期后,正当程序原则在各国行政法中得到确立 ■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 ■自己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说明理由 ■听取陈述与申辩 ■2、行政公开原则 ■基本含义: ■政府行为除依法予以保密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 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允许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 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定、决议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体依法采
20 ◼行政许可第一案:浙江乐清三轮车夫状告政府 ◼1999 年,浙江乐清乐成镇、虹桥镇政府以拍卖的形式投放了一批人力三轮车,这批车的经营 牌照最低拍到了 2 万元,高的超过了 4 万元。而拍到经营牌照的人大都是当地的农民,生活并 不充裕,有的为了拍到牌照而四处借钱,费劲力气。但 2003 年 8 月,乐清市公安局和当地镇政 府宣布收回 1999 年拍卖的为期 4 年的客运人力三轮车的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以及车辆,这 让车主们一夜之间丢掉了赖以生存的饭碗。 ◼长春污水处理案例 ◼据《财经时报》报道,港资企业投资 2.7 亿元经营长春市污水处理,该项目业经长春市政府同 意、吉林省外经贸厅审批。市政府专门为“汇津污水处理专项经营管理”制定了《长春汇津污 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简称《专营办法》),承诺了许多优惠条件。2003 年 2 月,市政府废止 了生效不到三年的《专营办法》,使得原定合作期为 21 年的合作项目失去了赖以存在的法律基 础。市政府的理由是,该合作项目“是一个采取规避中国法律方式而设定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 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按照国务院“43 号文件”精神废止《专营办法》。如果 公司停产,则意味着每日将有 39 万吨污水被排入松花江。 ◼山西一副县长自称帮农民工讨薪承诺"岂能当真" ◼山西绛县 103 名农民工讨要近 13 万元欠薪,一直没有结果。他们向上级反映时,绛县一位陈 姓副县长曾写下书面保证:三天之内解决,否则从县财政支出。然而,时隔一年有余,农民工 的工钱仍没影儿。陈副县长后来解释说,他当时去做劝解工作,本来就是让农民工回绛县就算 了,写承诺的事儿怎么能当真?(据《山西晚报》报道) 我国行政法的程序原则基本原则 ◼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 ◼基本含义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 向相对人说明行政行为的根据、理由,情趣相对人的陈述与辩解,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 济途径。 ◼历史与发展 ◼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已存在三个世纪,它包括两层涵义 ◼任何人不应该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意见的机会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后来在美国宪法修正案中以成文法确定,“任何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 夺其生命、自由或财产”。 ◼20 世纪中期后,正当程序原则在各国行政法中得到确立 ◼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 ◼自己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说明理由 ◼听取陈述与申辩 ◼2、行政公开原则 ◼基本含义: ◼政府行为除依法予以保密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 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允许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 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定、决议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体依法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