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华的博井分折/2 接下来的一章探讨更为困难的问题。不完全信息问题是博弈 理论和法学的中心问题。如果所有的当事人和制定及执行法律规 则的人拥有充分的信息,则制定出激励当事人按改普每个人状况 的方式行为的法律就是简单的事情。 然而,当必要的信息未知,或更通常地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或 者法庭都知道时问题就变得复杂了。我们在第三章中重点讨论最 简单的信息问题。考虑某些类型的信息,法律规则得面对澄清问 题一即人们从沉默中得出推论的能力引致信息的揭示;考虑其 他类型的信息,我们得集中于信号显示及信息甄别问题一当事 人从其他当事人的行为中得出推论的能力。在这两种场合,我们 必须考虑其他当事人和法庭获取信息的能力。这些区分将增进我 们对诸如法律规则如何调整合同的重新协商等问题的理解。我们 发展了一个新的模型来展示法律规则是如何彩响合同的,合同是 通过对当事人可能在将来就合同条款重新协商的理解而拟就的。 我们接着在第四章中分析在一方当事人拥有不能直接与对方 当事人或法庭沟通的信息的场合中必须具备的法律规则。关于信 息的推论必须从该当事人所采取的行动中结出,博弈理论的进展 提供了一种严格的方法来揭示法律规则如何影响当事人得出这些 推论的能力,种种法律制度,比如工厂关闭法和美国残疾人法令, 都能在这一框架中得到仔细的研究。 在第五章中,我们考察法律规则将如何影响相互作用中的当 事人。我们首先通过考察要求绝大多数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的合 同法原则一一欺诈法令来阑述这一问题。我们说明了一旦这一问 题被看作是-个重复博奔,就形成了一种解释这一原则的新方法。 我们接下来考察了反垄断法中的许多问题,包括猷合谋与掠夺性 定价。利用这些问题,我们解述了法律规则如何影响当事人发展 声誉的能力,该声誉不但导致反竞争行为,而且还导致长期合作。 在第六章中,我们阐明了许多集体行动问题。我们说明了将
乎论/3 当当人之间的相互作用看作是独立存在的博弈而不是一个更大博 弈的一部分的危害。当信息不完全时,法律规则常常处理集体行 动问题,我们说明了机制设计理论如何使得我们能指出法律规则 在这些情况中作用的局限。我们还阐明了阿络外部性、群体行为 以及一个个体的行为能给其他人施加成本的精确方式。 当事人如何谈判以及他们分割交易剩余的方式是法律分析中 重新提起的问题,非合作讨价还价理论为理解谈判的动态性提供 了工具。在第七章中,我们考察一个重要的合同法何题,该问题涉 及到当一个当事入由于违约而遭受的损失是个入信息时特定履约 行为的可得性。我们说明这一问题如何能看作为一个存在个人不 可核实信息的谈判博弈,而且我们解释了如何求解这一博弈。正 如我们在本书中得到的许多其他模型一样,这一模型也是新的模 型。该模型说明了许多法律原理中未被发现的力量和弱点,这包 括破产法中的自动延期执行和对绝对优先原则的新价值除外以及 劳动法中的对雇拥持久替代员工能力的限制等。 在第八章中,我们再次看重于谈判的动态性,并且特别是管理 谈判的法律规则必须考虑到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拥有个人信息的可 能性,我们利用许多管理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则的例子来阐述这些 问题。我们还把双方个人信息纳入到个两阶段审判的模型中, 并构造了一个新模型来讨论管理调查的规则,这一何题本质上取 决于个人信息。此外,我们说明了个人信息可能既影响诉讼案件 的类型,也影响到从所报告的判决中关于法律所能得出的推论。 尽管我们在本书中论及了许多法律问题并吸取了许多非合作 博奔理论及信息经济学取得的研究成果,特别是过去十年里的成 就,我们地说明了要描述法律规则需要考虑的战略行为基本问题 只需要少量的基本范例博弈。我们正是以一个最简单的范例 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同时决策 一来开始我们的第一章的
法华的提弈分析/4 文献索引 战略行为问题。约南·冯·诺依曼(John von Neumann)一般被 认为是现代博弈理论的创始人。冯·诺依曼(1928)(Von Neumann 1928)和冯·诺依曼与摩根斯坦(1944)(Von Neumann and Morgen stem1944)是两个重要的早期工作。约翰·纳什(John Nash)也为 博弈理论作出了创新性的贡献,参见纳什(1950a)(Nash1950a)和 纳什(1950b)(Nash1950b)。萨林(1960)(Schelling1960)是博弈 理论一个经典的非技术性介绍,同时也是第一个在政治和社会科 学中极大地扩展博奔理论问题领域的成果。现在有许多对博弈理 论的精彩介绍,最为规范的介绍包括福登伯格与泰勒(1991a)(Fu denberg and Tirole1991a)、克瑞普斯(1990b)(Kreps1990b)以及 梅耶森(1991)(Myerson1991)。福登伯格与泰勒(1991a)(Fuden berg and Tirole1991a)是一本博弈理论全书.同时对理解许多博奔 理论概念也是一个有用的参考书。克瑞普斯(1990b)(Krep 1990)将博奔理论工具与微观经济学基础相联结。赫舒雷法与赖 利(1992)(Hirshleifer and Riley1992)是对信息经济学的一个很好 的规范介绍。 近年来出版了几本针对非专业人士的优秀博弈理论书精,这 包括宾莫(1992)(Binmore1992)、狄西特与纳尔巴夫(1991)(Dixit and Nalebuff1991)、吉本斯(1992)(Gibbons1992)、克瑞普斯 (1990a)(Kreps1990a)以及拉斯谬森(1989)(Rasmusen1989),宾 莫(1992)(Binmore1992)和吉本斯(1992)(Gibbons1992)都是非 专业人士能理解的博奔理论规范介绍。吉本斯(1992)(Gibbons 1992)特别着重于博奔理论在许多标准经济学问题中的应用,而拉 斯遂森(1989)(Rasmusen1989)则着重于信息的作用。不过,这些 书要求读者熟悉单变量徽积分以及基本的概率理论
华论/5 狄西特与纳尔巴夫(1991)(Dixit and Nalebuff1991)是一本非 技术性的书,通过利用从体育、商业以其他熟悉的生活中得到的例 子来阐明博弈理论的基本思想。克瑞普斯(1990a)(Kreps1990a》 讨论博弈理论及其解的概念基础。 博弈理论与法。经济学推理在法学中的早期应用着眼于理解 法律规则如何影响行为。这些创新性成就中比较突出的包括科斯 (1960)(Coase1960)和卡拉布雷西(1970)(Calabresi1970)。波斯 纳(1992)(Posner1992)提供了对法律的经济学综合考察,该书于 1973年第一次出版,它仍是许多问题分析的出发点,其中战略性 行为问题是本书的着重点。法伯与弗里克瑞(1991)(Farber and Frickery1991)表明了公共选择理论(Public Choice theory)如何能 增进法律分析。关于科斯定理及法律问题与经济逻辑的结合也可 以参见科斯(1988)(Coase1988)以及布坎南(1989)(Buchanan 1989)。 运用博奔理论来分析特定法律问题的法学家非常之多而且还 在不断增加。例如埃勒斯(1990)(Ayres1990)提供了一个一般性 的讨论,杰克逊(1982)(Jackson1982)将囚徒困境应用到破产法。 库特、马克斯和蒙金(1982)(Cooter,Marks,and Mnookin1982)是 首先利用明确的博弈理论模型来考察审判前所发生情况的研究戒 果之一。贝伯丘克(1984)(Bebchuk1984)和贝伯丘克(1983)(Be bchuk1983)利用信息经济学和博弈理论来考察民半诉讼程序规 则。蒙金与科思豪瑟(1979)(Mnookin and Kornhauser1979)以及 蒙金与威尔森(1989)(Mnookin and Wilson 1989)分别以家庭法律 及破产法律考察战略谈判。卡茨(1990b)(Katz1990b)利用博弈 理论分析合同法律中的出价与接受问题,约翰斯顿(1990)(John ston1990)利用博奔理论阐述合同违约规则,戈顿(1991)(Gordon 1991)和利布朗(1991)(Leebron1991)利用博弈理论考察公司法。 梅纳尔(1987)(Menell1987)吸收网络外部性的成就来分析计算
法体的博弈分析L6 机软件的版权保护。布里尔梅尔(1991)(Brilmayer1991)利用博 弈理论来分析法律冲突问题,还有克莱默(1990)(Kramer1990): 埃里克森(1991)(Ellickson1991)利用博弈理论来说明习惯如何能 与法律规则一样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