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三)简要案情(四句话之一) 原告闫应永(丈夫)因车祸成为植物人, 基于被告郭天欣(妻子)携孩子出走而不予照 顾为由,而诉请与被告离婚
(三)简要案情(四句话之一) 原告闫应永(丈夫)因车祸成为植物人, 基于被告郭天欣(妻子)携孩子出走而不予照 顾为由,而诉请与被告离婚
案情详述 原告闫应永与被告郭天欣于1996年11月25登 记结婚,1997年1月1日生长女,2003年11月6日生次 女。原告2008年9月1日在广东省江门市荷塘镇打工 期间,因发生车祸受伤。经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 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评定,闫应永身体状沉呈植物 状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治疗与生活照料问题 直由原告父亲闫天广负责,现原告仍住院治疗。闫 应永发生车祸后,其妻被告郭天欣离家出走,从未 履行夫妻互助扶养义务
案情详述 原告闫应永与被告郭天欣于1996年11月25日登 记结婚,1997年1月1日生长女,2003年11月6日生次 女。原告2008年9月1日在广东省江门市荷塘镇打工 期间,因发生车祸受伤。经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 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评定,闫应永身体状况呈植物 状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治疗与生活照料问题一 直由原告父亲闫天广负责,现原告仍住院治疗。闫 应永发生车祸后,其妻被告郭天欣离家出走, 从未 履行夫妻互助扶养义务
(四)判决结果 (四句话之二) 准予原告闫应永与被告郭天欣离婚
(四)判决结果(四句话之二) 准予原告闫应永与被告郭天欣离婚
详细判决结果 1、准予原告闫应永与被告郭天欣离婚 2、婚生女儿闫渺、闫会青归被告直接抚养。 3、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西屋瓦房三间,二开衣柜 件、条几一件归原告所有;被告婚前个人 财产三斗桌一件、板箱一件归被告所有。 4、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承担150元
详细判决结果 1、准予原告闫应永与被告郭天欣离婚。 2、婚生女儿闫渺、闫会青归被告直接抚养。 3、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西屋瓦房三间,二开衣柜 一件、条几一件归原告所有;被告婚前个人 财产三斗桌一件、板箱一件归被告所有。 4、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承担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