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序言 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1949年取得了反对帝国主 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因而结束了长时期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建 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 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 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我国人 民在过去几年内己经胜利地进行了改革土地制度、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分子、恢复国民经济等大规 模的斗争,这就为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准备了必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54年9月20日在首都北京,庄严 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宪法以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 共同纲领的发展。这个宪法巩固了我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政治上、经济上的 新胜利,并且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 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 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 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 我国各民族己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在发扬各民族间的友爱互助、反对帝国主 义、反对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基础上,我国的民族团结将继续 加强。国家在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将照顾各民族的需要,而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上将充分 注意各民族发展的特点。 我国同伟大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同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建立了牢不可破的友谊,我国 人民同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的友谊也日见增进,这种友谊将继续发展和巩固。我国根据平等、互 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同任何国家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的政策,己经获得成就,今后将 继续贯彻。在国际事务中,我国坚定不移的方针是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的崇高目的而努力。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 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 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 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第六条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 改造的物质基础。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 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第七条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者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 半社会主义经济。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个体劳动者走向劳 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过渡形式。 国家保护合作社的财产,鼓励、指导和帮助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并且以发展生产合作为改造个体
【 文献号 】1-12001 页码,1/7 file://F:\标准管理法律法规大全\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与WTO...\d11p32.ht 2002-9-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序 言 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1949年取得了反对帝国主 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因而结束了长时期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建 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 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 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我国人 民在过去几年内已经胜利地进行了改革土地制度、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分子、恢复国民经济等大规 模的斗争,这就为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准备了必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54年9月20日在首都北京,庄严 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宪法以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 共同纲领的发展。这个宪法巩固了我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政治上、经济上的 新胜利,并且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 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 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 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 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在发扬各民族间的友爱互助、反对帝国主 义、反对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基础上,我国的民族团结将继续 加强。国家在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将照顾各民族的需要,而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上将充分 注意各民族发展的特点。 我国同伟大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同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建立了牢不可破的友谊,我国 人民同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的友谊也日见增进,这种友谊将继续发展和巩固。我国根据平等、互 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同任何国家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的政策,已经获得成就,今后将 继续贯彻。在国际事务中,我国坚定不移的方针是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的崇高目的而努力。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 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 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 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第六条 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 改造的物质基础。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 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第七条 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者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 半社会主义经济。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个体劳动者走向劳 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过渡形式。 国家保护合作社的财产,鼓励、指导和帮助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并且以发展生产合作为改造个体
农业和个体手工业的主要道路。 第八条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农民增加生产,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 用合作。 国家对富农经济采取限制和逐步消灭的政策。 第九条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 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改善经营,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 则组织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 第十条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 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国家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国营经济 的领导和工人群众的监督,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限制它们的不利于国 计民生的消极作用,鼓励和指导它们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 替资本家所有制。 国家禁止资本家的危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的一切非法行为。 第十一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第十二条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第十三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 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第十四条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财产破坏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改进人民的物质 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第十六条劳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的事情。国家鼓励公民在劳动中 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 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人民民主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 贼和反革命分子。 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 在劳动中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 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保卫人民革命和国家建设的成果, 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第二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华侨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包括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 定。 第二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延长任期到下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二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制定法律: (三)监督宪法的实施: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 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人选: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决定国民经济计划:
【 文献号 】1-12001 页码,2/7 file://F:\标准管理法律法规大全\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与WTO...\d11p32.ht 2002-9-15 农业和个体手工业的主要道路。 第八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农民增加生产,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 用合作。 国家对富农经济采取限制和逐步消灭的政策。 第九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 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改善经营,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 则组织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 第十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 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国家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国营经济 的领导和工人群众的监督,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限制它们的不利于国 计民生的消极作用,鼓励和指导它们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 替资本家所有制。 国家禁止资本家的危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的一切非法行为。 第十一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第十二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第十三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 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第十四条 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财产破坏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 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改进人民的物质 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第十六条 劳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的事情。国家鼓励公民在劳动中 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 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人民民主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 贼和反革命分子。 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 在劳动中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保卫人民革命和国家建设的成果, 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第二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华侨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包括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 定。 第二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延长任期到下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制定法律; (三)监督宪法的实施;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 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人选;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决定国民经济计划;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 (十一)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 (十二)决定大赦: (十三)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 (三)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十九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第三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解释法律: (四)制定法令: (五)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六)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七)改变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的 个别任免: (九)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 (十)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一)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二)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的批准和废除: (十三)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和其他专门衔级: (十四)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五)决定特赦: (十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 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十八)决定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的戒严: (十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 会为止。 第三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三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 会和其他需要设立和委员会。 民族委员会和法案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 导。 第三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 料。 第三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问,受质问 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三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审判。 第三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 文献号 】1-12001 页码,3/7 file://F:\标准管理法律法规大全\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与WTO...\d11p32.ht 2002-9-15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 (十一)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 (十二)决定大赦; (十三)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 (三)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十九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第三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解释法律; (四)制定法令; (五)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六)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七)改变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的 个别任免; (九)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 (十)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一)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二)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的批准和废除; (十三)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和其他专门衔级; (十四)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五)决定特赦; (十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 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十八)决定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的戒严; (十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 会为止。 第三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三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 会和其他需要设立和委员会。 民族委员会和法案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 导。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 料。 第三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问,受质问 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三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审判。 第三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随时撤换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三十五 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期四年。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任免国防委 员会副主席、委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大赦令和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 态,发布动员令。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 最高国务会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和其 他有关人员参加。 最高国务会议对于国家重大事务的意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 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的选举和任期,适用宪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选举和任 期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下一任主 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因为健康情况长期不能工作的时候,由副主席代行主席的职 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第三节国务院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 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秘书长。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 施情况: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五)改变或者撤销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的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 (六)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七)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 (八)管理对外贸易和国内贸易: (九)管理文化、教育和卫生工作: (十)管理民族事务: (十一)管理华侨事务: (十二)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三)管理对外事务: (十四)领导武装力量的建设: (十五)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行政人员: (十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主持国务院会议。 副总理协助总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各部部长和各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部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在本部
【 文献号 】1-12001 页码,4/7 file://F:\标准管理法律法规大全\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与WTO...\d11p32.ht 2002-9-15 随时撤换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三十五 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期四年。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任免国防委 员会副主席、委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大赦令和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 态,发布动员令。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 最高国务会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和其 他有关人员参加。 最高国务会议对于国家重大事务的意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 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的选举和任期,适用宪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选举和任 期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下一任主 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因为健康情况长期不能工作的时候,由副主席代行主席的职 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 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秘书长。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 施情况;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五)改变或者撤销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的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 (六)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七)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 (八)管理对外贸易和国内贸易; (九)管理文化、教育和卫生工作; (十)管理民族事务; (十一)管理华侨事务; (十二)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三)管理对外事务; (十四)领导武装力量的建设; (十五)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行政人员; (十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主持国务院会议。 副总理协助总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部部长和各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部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在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