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预防煤矿事故违法行为所应负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1.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2.违法行为的责任形式(二)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三)监管监察人员的违法行为
五、预防煤矿事故违法行为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 1.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2.违法行为的责任形式 (二)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 (三)监管监察人员的违法行为
第三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逢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一)规定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必要性(二)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资料(三)建设单位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非法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工期(四)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离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六)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七)关于拆除工程的特殊规定
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逢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规定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必要性 (二)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资料 (三)建设单位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非法要求,不得压缩 合同工期 (四)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离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 (六)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七)关于拆除工程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