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观澜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一山厦河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项目位置 黄坑水棒 龙岗 鹅分科 长流陂水库 图例 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源(Ⅱ类 香港边界 二级保护区饮用水源(Ⅲ1类 景观农业用水(Ⅲ-V类) 一般景观用水(V类) 图1.3-1项目在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图中位置示意图
深圳市观澜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山厦河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12 图1.3-1 项目在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图中位置示意图 0 5 10 15 20 N NNE NE ENE E ESE SE SSE S SSW SW WSW W WNW NW NNW 图 例 项目位置
深圳市观澜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一山厦河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2)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的通知》(粤水资源[009]19号),项目所 在地属东江深圳地下水水源涵养区,水质目标为Ⅲ类,见图1.3-2。地下水执行《地 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Ⅲ类水质标准,具体指标见表1.3-2。 表1.3-2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单位:mg/L 项目 标准值 项目 标准值 6.5~8.5 硫酸盐 总硬度(以CaCO3计) 450 氯化物 溶解性总固体 氨氮 ≤0.2 高锰酸盐指数 ≤30 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 0.002 2、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通知》(深府[2008]98号), 项目所在区域属于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见表1.3-3所 表1.3-3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物名称 取值时间 浓度限值二级标准 单位 二氧化硫 SO 1小时平均 500 二氧化氮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200 总悬浮颗粒物 年平均 200 uuu ISP 日平均 可吸入颗粒物 PM10 日平均 150 细颗粒物 年平均 35 PM 2.5 24小时平均
深圳市观澜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山厦河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13 (2)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的通知》(粤水资源[2009]19 号),项目所 在地属东江深圳地下水水源涵养区,水质目标为Ⅲ类,见图 1.3-2。地下水执行《地 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Ⅲ类水质标准,具体指标见表 1.3-2。 表 1.3-2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 单位:mg/L 项目 标准值 项目 标准值 pH 6.5~8.5 硫酸盐 ≤250 总硬度(以 CaCO3 计) ≤450 氯化物 ≤250 溶解性总固体 ≤1000 氨氮 ≤0.2 高锰酸盐指数 ≤3.0 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 ≤0.002 2、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通知》(深府[2008]98 号), 项目所在区域属于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见表 1.3-3 所示。 表 1.3-3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物名称 取值时间 浓度限值二级标准 单位 二氧化硫 SO2 日平均 150 μg/m3 1 小时平均 500 μg/m3 二氧化氮 NO2 日平均 80 μg/m3 1 小时平均 200 μg/m3 总悬浮颗粒物 TSP 年平均 200 μg/m3 日平均 300 μg/m3 可吸入颗粒物 PM10 年平均 70 μg/m3 日平均 150 μg/m3 细颗粒物 PM2.5 年平均 35 μg/m3 24 小时平均 75 μg/m3
深圳市观澜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一山厦河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H0440300e 殊江写角深圳 分散式开发利用区 项目位置 HU64403001 深圳龙出 分散式 H064403002T01 东江深圳 地下水水源涵养区 H074403002T01 珠江三角洲深圳 地下水水源涵养区 07430931角 分散式开发利用区地质灾害易发区 宝安区 地下水水源涵养区 □不宣开采 □储备区 水功能区界 图1.3-2项目在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图中位置关系示意图
深圳市观澜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山厦河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14 图 1.3-2 项目在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图中位置关系示意图 项目位置 0 5 10 15 20 N NNE NE ENE E ESE SE SSE S SSW SW WSW W WNW NW NNW 图 例
深圳市观澜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一山厦河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洲 莞 项目位置 龙岗 龙 水库西丽水库一区 图例 类区二类区 缓冲区∴…市界 图1.3-3项目在大气环境功能区划图中位置关系示意图
深圳市观澜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山厦河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15 图 1.3-3 项目在大气环境功能区划图中位置关系示意图 项目位置 图 例 0 5 10 15 20 N NNE NE ENE E ESE SE SSE S SSW SW WSW W WNW NW NNW
深圳市观澜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一山厦河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3、声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深圳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的通知》(深府[2008]99号),项 目SⅹHo+000SXH1+07645段位于噪声环境未规划区,根据现场勘査,该段所在区 域主要为工业、居住混合区,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要求, 该段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SXH1+07645~SXH3+94273 段位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 SXH3+94273~SⅪH4196630段位于3类声环境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中3类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深圳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的通知》中主要道路两侧区域的 划分规定: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为主,将临街第一排建筑物面 向道路一侧以内的区域(含第一排建筑物)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若临街建筑以 低于三层楼房建筑为主,将向道路两侧纵深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 域。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时,纵深距离50米以内的 区域(含50米处的建筑物)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 域时,纵深距离35米以内的区域(含35米处的建筑物)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时,纵深距离25米以内的区域(含25米处的建筑物) 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项目位于平龙东路(城市主干道)、广深铁路(铁路干线)两侧,部分线位穿过 新厦大道(城市主干道),根据现场勘査,上述道路两侧为2类区的区域,除了平龙 东路(项目SXH0+13607~SⅪH0+381.51段)南侧和广深铁路(项 SXH2+97496~SXH3+94273段)东侧35m范围内为空旷区,其它路段两侧35m范围 内第一排建筑均以高于3层为主;上述道路两侧为3类区的区域,除了广深铁路(项 SXH4+362.7~SXH4+96630段)西侧25m范围内为空旷区,广深铁路其它路段两侧 25m范围内第一排建筑均以高于3层为主。因此,将平龙东路(项目 SXHo+13607~SXH0+381.51段)道路红线外南侧纵深35m范围、广深铁路(项目 SXH+974%6~SXH3+942乃3段)道路红线外东侧纵深35m范围、广深铁路(项 SXH4+3627~SXH4+966.30段)西侧纵深25m范围和平龙东路、广深铁路其它路段 两侧第一排建筑、新厦大道两侧第一排建筑面向道路一侧以内的区域(含第一排建筑 物)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深圳市观澜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山厦河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16 3、声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深圳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的通知》(深府[2008]99 号),项 目 SXH0+000~SXH1+076.45 段位于噪声环境未规划区,根据现场勘查,该段所在区 域主要为工业、居住混合区,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要求, 该段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 2 类标准;SXH1+076.45~SXH3+942.73 段位于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 2 类标准; SXH3+942.73~SXH4+966.30 段 位 于 3 类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GB3096-2008)中 3 类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深圳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的通知》中主要道路两侧区域的 划分规定: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为主,将临街第一排建筑物面 向道路一侧以内的区域(含第一排建筑物)划分为 4 类标准适用区域。若临街建筑以 低于三层楼房建筑为主,将向道路两侧纵深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 4 类标准适用区 域。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相邻区域为 1 类标准适用区域时,纵深距离 50 米以内的 区域(含 50 米处的建筑物)划分为 4 类标准适用区域;相邻区域为 2 类标准适用区 域时,纵深距离 35 米以内的区域(含 35 米处的建筑物)划分为 4 类标准适用区域; 相邻区域为 3 类标准适用区域时,纵深距离 25 米以内的区域(含 25 米处的建筑物) 划分为 4 类标准适用区域。 项目位于平龙东路(城市主干道)、广深铁路(铁路干线)两侧,部分线位穿过 新厦大道(城市主干道),根据现场勘查,上述道路两侧为 2 类区的区域,除了平龙 东 路 ( 项 目 SXH0+136.07~SXH0+381.51 段 ) 南 侧 和 广 深 铁 路 ( 项 目 SXH2+974.96~SXH3+942.73 段)东侧 35m 范围内为空旷区,其它路段两侧 35m 范围 内第一排建筑均以高于 3 层为主;上述道路两侧为 3 类区的区域,除了广深铁路(项 SXH4+362.7~SXH4+966.30 段)西侧 25m 范围内为空旷区,广深铁路其它路段两侧 25m 范 围 内 第 一 排 建 筑 均 以 高 于 3 层 为 主 。 因 此 , 将 平 龙 东 路 ( 项 目 SXH0+136.07~SXH0+381.51 段)道路红线外南侧纵深 35m 范围、广深铁路(项目 SXH2+974.96~SXH3+942.73 段)道路红线外东侧纵深 35m 范围、广深铁路(项 SXH4+362.7~SXH4+966.30 段)西侧纵深 25m 范围和平龙东路、广深铁路其它路段 两侧第一排建筑、新厦大道两侧第一排建筑面向道路一侧以内的区域(含第一排建筑 物)划分为 4 类标准适用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