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不是任何人或组织在任何时候都能够随意地建立起 定的法律关系,必须要具备相应的资格与条 这就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问题,即有没有资格 和条件建立法律关系。 1权利能力 所谓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资格。这是法律对一定主体资格的最为核 心的确认,是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参加任何法律关系 的必备条件,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与前提,是法律 人格的同义语。(奴隶基本上没有权利能力,一般 不具有形成法律关系的资格。)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不是任何人或组织在任何时候都能够随意地建立起 一定的法律关系,必须要具备相应的资格与条件。 这就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问题,即有没有资格 和条件建立法律关系。 1.权利能力 所谓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资格。这是法律对一定主体资格的最为核 心的确认,是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参加任何法律关系 的必备条件,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与前提,是法律 人格的同义语。(奴隶基本上没有权利能力,一般 不具有形成法律关系的资格。)
法律中对不同主体权利能力的规定是有差异的。根 据对主体规定的不同,主要可分为自然人的权利能 力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两类。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又有一般权利能力与特殊权利能 力之分。如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 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 民事义务。”,特殊权利能力如政治权利能力,婚 姻 法人的权利能力开始于法人依法成立之时,自法人 解散或撤销时消灭
法律中对不同主体权利能力的规定是有差异的。根 据对主体规定的不同,主要可分为自然人的权利能 力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两类。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又有一般权利能力与特殊权利能 力之分。如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 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 民事义务。” ,特殊权利能力如政治权利能力,婚 姻。 法人的权利能力开始于法人依法成立之时,自法人 解散或撤销时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