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不可抗力及罚金条款适用 申请人:奥地利某国际刚才贸易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9年4月7日再申请人提供 的格式文本的基础上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售5000公 吨的优质冷轧卷办,单价242美元/公吨,合同货款总额 1210000美元。价格条件为CFR tianjin,买方必须在 1999年4月21日之前开立信用证。同时,合同还在支付 条款中规定,若买方未按时开立信用证,买方应向卖 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作为罚金(penalty)。 被申请人因进口许可证问题没能在合同规定的开 证期间开出信用证。之后,为促使被申请人尽快解决 信用证的问题,申请人提议修改合同的支付条款,修 改内容为:申请人支付10%定金,条款中的罚金从原 合同规定的3%提高到5%。被申请人不同意这项修改, 故未在申请人的提议上签字。4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
申请人:奥地利某国际刚才贸易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9年4月7日再申请人提供 的格式文本的基础上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售5000公 吨的优质冷轧卷办,单价242美元/公吨,合同货款总额 1210000美元。价格条件为CFR tianjin,买方必须在 1999年4月21日之前开立信用证。同时,合同还在支付 条款中规定,若买方未按时开立信用证,买方应向卖 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作为罚金(penalty)。 被申请人因进口许可证问题没能在合同规定的开 证期间开出信用证。之后,为促使被申请人尽快解决 信用证的问题,申请人提议修改合同的支付条款,修 改内容为:申请人支付10%定金,条款中的罚金从原 合同规定的3%提高到5%。被申请人不同意这项修改, 故未在申请人的提议上签字。4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 [案例3]不可抗力及罚金条款适用
让步,函告申请变更原定开证期,同意将罚金从3%提高 到5%。4月30日,被申请人传真给申请人,称已与有关 部门签订了“办证协议”,且已付相应款项,预计在5月 5日可拿到许可证、开出信用证,恳请延长开证期限。时 至5月11日被申请人仍未开出信用证,申请人依约正式向 被申请人提出索赔,要求被申请人于6月30日之前支付 3%的罚金。双方经面谈协商也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意见,故申请人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于2000年6月向仲裁 庭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合同金额的5%的罚金 (合60500美元)及其利息。 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提出了以下抗辩理 由: 1.根据本案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被申请人未能 如期开出信用证时因1999年1月国家主管钢材进口的职能 机构发生变更,其按原途径无法获得进口许可证所致, 应视为不可抗力事由造成的合同无法履行,不应承担违 约责任
让步,函告申请变更原定开证期,同意将罚金从3%提高 到5%。4月30日,被申请人传真给申请人,称已与有关 部门签订了“办证协议”,且已付相应款项,预计在5月 5日可拿到许可证、开出信用证,恳请延长开证期限。时 至5月11日被申请人仍未开出信用证,申请人依约正式向 被申请人提出索赔,要求被申请人于6月30日之前支付 3%的罚金。双方经面谈协商也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意见,故申请人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于2000年6月向仲裁 庭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合同金额的5%的罚金 (合60500美元)及其利息。 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提出了以下抗辩理 由: 1.根据本案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被申请人未能 如期开出信用证时因1999年1月国家主管钢材进口的职能 机构发生变更,其按原途径无法获得进口许可证所致, 应视为不可抗力事由造成的合同无法履行,不应承担违 约责任
2.即使认定被申请人违约,其应该承担的违约罚 金也只能是3%的合同金额,而不是5%的合同金额。理 由是:(1)被申请人从未在申请人有关将罚金从3%提 高到5%的提议上签字;(2)被申请人4月22日函电中 的让步是有条件的,条件之一是开证期最迟可到5月20 日。而申请人却于5月11日提出违约索赔,索赔中仍以 原合同规定的开正期4月21日为据,说明申请人并未对 被申请人4月22日的修改合同意见加以确认。 本案合同在无法履行的情况下,申请人并无实际损失 因合同订立后至2000年6月,合同项下货物冷轧卷板的 市场价一直呈上涨趋势(从1999年7月的250美元/吨上 涨到2000年6月的320美元/吨,均比合同价242美元/吨 未高);且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违约,却又没能提供 其因此受损的证据。故请求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要求 被申请人支付罚金及其利息的请求。 3.仲裁庭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当事人双方在陈 述、答辩后共委托仲裁庭对本案争议进行调解。之
2.即使认定被申请人违约,其应该承担的违约罚 金也只能是3%的合同金额,而不是5%的合同金额。理 由是:(1)被申请人从未在申请人有关将罚金从3%提 高到5%的提议上签字;(2)被申请人4月22日函电中 的让步是有条件的,条件之一是开证期最迟可到5月20 日。而申请人却于5月11日提出违约索赔,索赔中仍以 原合同规定的开正期4月21日为据,说明申请人并未对 被申请人4月22日的修改合同意见加以确认。 本案合同在无法履行的情况下,申请人并无实际损失, 因合同订立后至2000年6月,合同项下货物冷轧卷板的 市场价一直呈上涨趋势(从1999年7月的250美元/吨上 涨到2000年6月的320美元/吨,均比合同价242美元/吨 未高);且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违约,却又没能提供 其因此受损的证据。故请求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要求 被申请人支付罚金及其利息的请求。 3.仲裁庭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当事人双方在陈 述、答辩后共委托仲裁庭对本案争议进行调解。之
后,双方经努力达成并签了和解协议,同意由仲裁庭根 据该协议作出仲裁;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未能支付协 议所述款项,仲裁庭可重新审理,作出新的裁决。仲裁 庭遂于2001年3月2日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以及仲裁规则 第49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决: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00美元 2.本案仲裁费3930美元,双方各承担50%。 3.本案外地仲裁员赴北京开庭的实际费用人民币 6000元由双方各承担50%
后,双方经努力达成并签了和解协议,同意由仲裁庭根 据该协议作出仲裁;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未能支付协 议所述款项,仲裁庭可重新审理,作出新的裁决。仲裁 庭遂于2001年3月2日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以及仲裁规则 第49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决: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00美元 2.本案仲裁费3930美元,双方各承担50%。 3.本案外地仲裁员赴北京开庭的实际费用人民币 6000元由双方各承担50%
[案例4]CIF合同项下卖方履行交货义务 瑞士SKG公司(卖方)和中国W贸易公司(买方)以 CF签订了一笔1吨钢材的买卖合同,支付条件为信用证, 交货期为1993年7月20日。W贸易公司及时向SKY公司开 出信用证,SKG公司也在7月20日之前按照合同规定的装 运条件出运。此就不久,SKG公司以传真通知W贸易公司 “装运给贵公司的1吨钢材是与另外发给厦门的20000吨 钢材一起装在一条船上的。”W贸易公司收到传真后,立 即通知$KG公司,这条船应在黄埔港卸完他们的货后再驶 往厦门。SKY公司复传真说,该船将先靠黄埔港。不料, 该船实际上并没有先靠黄埔港,却先靠了厦门港,并且在 那里停留了差不多1个月后,才驶往黄埔港。在此期间, 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比率己有很大的变动,W贸易公司需 付出更多的人民币才能兑换足够支付这批钢材所需的美元 其结果是W贸易公司不但得不到预期利润8万美元,而 且还要赔2万美元,共计损失10万美元。于是W贸易公司 在对方货物迟迟不到的情况下,以SKG公司单据与信用证 不符为由通知了银行拒付货款。货物抵达目的地港黄埔港
瑞士SKG公司(卖方)和中国W贸易公司(买方)以 CIF签订了一笔1吨钢材的买卖合同,支付条件为信用证, 交货期为1993年7月20日。W贸易公司及时向SKY公司开 出信用证,SKG公司也在7月20日之前按照合同规定的装 运条件出运。此就不久,SKG公司以传真通知W贸易公司 : “装运给贵公司的1吨钢材是与另外发给厦门的20000吨 钢材一起装在一条船上的。 ”W贸易公司收到传真后,立 即通知SKG公司,这条船应在黄埔港卸完他们的货后再驶 往厦门。SKY公司复传真说,该船将先靠黄埔港。不料, 该船实际上并没有先靠黄埔港,却先靠了厦门港,并且在 那里停留了差不多1个月后,才驶往黄埔港。在此期间, 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比率已有很大的变动,W贸易公司需 付出更多的人民币才能兑换足够支付这批钢材所需的美元 。其结果是W贸易公司不但得不到预期利润8万美元,而 且还要赔2万美元,共计损失10万美元。于是W贸易公司 在对方货物迟迟不到的情况下,以SKG公司单据与信用证 不符为由通知了银行拒付货款。货物抵达目的地港黄埔港 [案例4]CIF合同项下卖方履行交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