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北京东钪计年鉴 2-9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015年) 单位:元 城镇单位 项目 从业人员在岗职工劳务派遣其他从业 合计 123897 135953 74032 72678 按行业类别分 采矿业 l10919 l17071 51094 141000 制造业 93821 102569 57230 54282 电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095 75287 31019 建筑业 94120 97715 67650 110826 批发和零售业 114866 121804 69094 100453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1264 60410 64460 43017 住宿和餐饮业 49153 59651 42822 29310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88263 191278 159826 234854 金融业 240220 288945 房地产业 84518 89766 43718 70059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7923 136985 225792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30595 143035 64512 91246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0133 91555 39876 24077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50487 52714 52333 35853 教育 108251 11360l 53162 87069 卫生和社会工作 183123 195661 129376 76856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28390 136392 69322 46686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5334 12507 56932
2-9 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015年) 单位:元 项 目 城镇单位 从业人员 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 其他从业 合 计 123897 135953 74032 72678 按行业类别分 采矿业 110919 117071 51094 141000 制造业 93821 102569 57230 54282 电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4095 75287 37174 31019 建筑业 94120 97715 67650 110826 批发和零售业 114866 121804 69094 100453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1264 60410 64460 43017 住宿和餐饮业 49153 59651 42822 29310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88263 191278 159826 234854 金融业 240220 288945 106731 85321 房地产业 84518 89766 43718 70059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7923 136985 84821 225792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30595 143035 64512 91246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0133 91555 39876 24077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50487 52714 52333 35853 教 育 108251 113601 53162 87069 卫生和社会工作 183123 195661 129376 76856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28390 136392 69322 46686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15334 125071 56932 63643 — 18—
人口和就业 指标解释 户籍人口是指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已在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户籍管理机关 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 常住人口是指在某地区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 常住外来人口是指不具有本市户籍户口,来自北京市行政区划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在京 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 人口自然增长数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出生人数减去死亡人数之差。 人口自然增长率是指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的自然增长数与同期平均总人口数之比。 般用千分比表示。用于说明人口自然增长的水平和速度的综合性指标。 人口自然增长率=期内人口出生数二期内人口死亡人数×100 期末人数是指调查单位年(季)末的最后一日24小时的全部人员。包括:(1)在岗职工;(2)聘用 的离退休人员;(3)聘用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4)其他从业人员;(5)不在岗职工。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 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 (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人员 固定期限合同的人员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人员等。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是指本单位从业人员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与“在岗职工”指标相对应,根据1990年1月1日的国家统计局令(一号)修 订,指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 资、工龄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交通补贴、洗理费、书报费、旅游费、过节费、伙食补助、住 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房水电费以及住房公积 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本单位在岗职工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标解释 户籍人口 是指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已在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户籍管理机关 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 常住人口 是指在某地区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 常住外来人口 是指不具有本市户籍户口,来自北京市行政区划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在京 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 人口自然增长数 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出生人数减去死亡人数之差。 人口自然增长率 是指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的自然增长数与同期平均总人口数之比。一 般用千分比表示。用于说明人口自然增长的水平和速度的综合性指标。 人口自然增长率 =期内人口出生数 -期内人口死亡人数 同期平均人口数 ×1000‰ 期末人数 是指调查单位年(季)末的最后一日 24小时的全部人员。包括:(1)在岗职工;(2)聘用 的离退休人员;(3)聘用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4)其他从业人员;(5)不在岗职工。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 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在岗职工 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 (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人员、 固定期限合同的人员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人员等。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是指本单位从业人员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与“在岗职工”指标相对应,根据 1990年 1月 1日的国家统计局令(一号)修 订,指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 资、工龄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交通补贴、洗理费、书报费、旅游费、过节费、伙食补助、住 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房水电费以及住房公积 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是指本单位在岗职工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在岗职工平均人数 — 19—
第三篇能原和城市孤境
第三篇 能源和城市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