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比京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2018年1月29日 为摸清“三农”基本国情,查清“三农”新发展新变化,北 京市组织开展了北京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 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普查对象包括 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或拥有农业生产资 料的户,具有北京市农业户籍的家庭户,从事休闲农业和乡村旅 游经营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 人民政府以及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普查主 要内容是农业生产能力及其产出、农村基础设施及其基本社会服 务和农民生活条件等。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由普查员 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全市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 和普查指导员4.58万人,登记了103.3万农户、3838个村级单 位、196个乡级单位、1.2万个农业经营单位、3.2万个休闲农 业和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户);组织30名工作人员对粮食、棉 花等大宗农作物播种面积进行卫星遥感测量,完成了388景卫星 遥感数据处理,实地调查了500个样方和100个抽中普查区,掌 握了全市主要农作物种植空间分布,取得了全市各区主要农作物 种植面积数据
1 北京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北京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2018 年 1 月 29 日 为摸清“三农”基本国情,查清“三农”新发展新变化,北 京市组织开展了北京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 点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时期资料为 2016 年度。普查对象包括 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或拥有农业生产资 料的户,具有北京市农业户籍的家庭户,从事休闲农业和乡村旅 游经营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 人民政府以及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普查主 要内容是农业生产能力及其产出、农村基础设施及其基本社会服 务和农民生活条件等。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由普查员 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全市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 和普查指导员 4.58 万人,登记了 103.3 万农户、3838 个村级单 位、196 个乡级单位、1.2 万个农业经营单位、3.2 万个休闲农 业和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户);组织 304 名工作人员对粮食、棉 花等大宗农作物播种面积进行卫星遥感测量,完成了 388 景卫星 遥感数据处理,实地调查了 500 个样方和 100 个抽中普查区,掌 握了全市主要农作物种植空间分布,取得了全市各区主要农作物 种植面积数据
按照国务院农普办统一要求,北京市农普办组织了数据质量 抽查,评估了普查数据质量。综合抽查结果显示,农业普查登记 户的漏报率为0,普查指标数据差异率符合要求,数据质量达到 设计标准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农普办和北 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将分期发布普查公报,向 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 北京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调查了196个乡级单位,其中 乡镇180个,涉农街道办事处16个;180个乡镇中,乡37个, 镇143个;3838个村级单位,其中3822个村委会,16个涉农居 委会;5088个自然村;35个2006年以后新建的农村居民定居点。 、农业经营主体 2016年,北京市共有11566个农业经营单位。2016年末, 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合作社总数7168个,其中,农业普查登 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4633个;103.3 万农户中,42.4万农业经营户,3282规模农业经营户。全市共 有53.0万农业生产经营人员。 二、农业机械拥有量 2016年末,全市共有拖拉机11352台,耕整机3967台,旋 耕机10932台,播种机2410台,联合收获机676台,机动脱粒 机1505台
2 按照国务院农普办统一要求,北京市农普办组织了数据质量 抽查,评估了普查数据质量。综合抽查结果显示,农业普查登记 户的漏报率为 0,普查指标数据差异率符合要求,数据质量达到 设计标准。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农普办和北 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将分期发布普查公报,向 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 北京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调查了 196 个乡级单位,其中 乡镇 180 个,涉农街道办事处 16 个;180 个乡镇中,乡 37 个, 镇 143 个;3838 个村级单位,其中 3822 个村委会,16 个涉农居 委会;5088 个自然村;35 个 2006 年以后新建的农村居民定居点。 一、农业经营主体 2016 年,北京市共有 11566 个农业经营单位。2016 年末, 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合作社总数 7168 个,其中,农业普查登 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 4633 个;103.3 万农户中,42.4 万农业经营户,3282 规模农业经营户。全市共 有 53.0 万农业生产经营人员。 二、农业机械拥有量 2016 年末,全市共有拖拉机 11352 台,耕整机 3967 台,旋 耕机 10932 台,播种机 2410 台,联合收获机 676 台,机动脱粒 机 1505 台
三、土地利用 2016年末,实际耕种的耕地面积105.2千公顷,实际经营 的林地面积(不含未纳入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的生态林防护林) 68。.0千公顷,实际经营的牧草地(草场)面积78.1公顷 四、农村基础设施 2016年末,在196个乡级单位地域范围内,37个乡级单位 有火车站,占18.9%,96个乡级单位有高速公路出入口,占49.0%; 100%的乡级单位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100%的乡级单位生活垃圾 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 2016年未,在3838个村级单位地域范围内,100%的村通公 路;100%的村通电;592个村通天然气,占15.4%。1872个村有 电子商务配送站点,占48.8%。3810个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 分集中处理,占99.3%;1639个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 处理,占42.7%;3599个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占93.8% 2016年末,在180个乡镇地域范围内,33个乡镇有火车站, 占18.3%;86个乡镇有高速公路出入口,占47.8%。 五、农村基本公共服务 2016年末,在196个乡级单位地域范围内,176个乡级单位 有图书馆、文化站,占89.8%;36个乡级单位有剧场、影剧院, 占18.4%;24个乡级单位有体育场馆,占12.2%;166个乡级单 位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占84.7%。195个乡级单位有幼儿园 托儿所,占99.5%;100%的乡级单位有小学。100%的乡级单位有 医疗卫生机构;100%的乡级单位有执业(助理)医师;182个乡级 单位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占92.9%
3 三、土地利用 2016 年末,实际耕种的耕地面积 105.2 千公顷,实际经营 的林地面积(不含未纳入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的生态林防护林) 688.0 千公顷,实际经营的牧草地(草场)面积 78.1 公顷。 四、农村基础设施 2016 年末,在 196 个乡级单位地域范围内,37 个乡级单位 有火车站,占 18.9%,96 个乡级单位有高速公路出入口,占 49.0%; 100%的乡级单位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100%的乡级单位生活垃圾 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 2016 年末,在 3838 个村级单位地域范围内,100%的村通公 路;100%的村通电;592 个村通天然气,占 15.4%。1872 个村有 电子商务配送站点,占 48.8%。3810 个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 分集中处理,占 99.3%;1639 个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 处理,占 42.7%;3599 个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占 93.8%。 2016 年末,在 180 个乡镇地域范围内,33 个乡镇有火车站, 占 18.3%;86 个乡镇有高速公路出入口,占 47.8%。 五、农村基本公共服务 2016 年末,在 196 个乡级单位地域范围内,176 个乡级单位 有图书馆、文化站,占 89.8%;36 个乡级单位有剧场、影剧院, 占 18.4%;24 个乡级单位有体育场馆,占 12.2%;166 个乡级单 位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占 84.7%。195 个乡级单位有幼儿园、 托儿所,占 99.5%;100%的乡级单位有小学。100%的乡级单位有 医疗卫生机构;100%的乡级单位有执业(助理)医师;182 个乡级 单位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占 92.9%
2016年末,在3838个村级单位地域范围内,3478个村有体 育健身场所,占90.6%。978个村有幼儿园、托儿所,占25.5%。 2630个村有卫生室,占68.5%。 2016年末,在180个乡镇地域范围内,165个乡镇有图书馆、 文化站,占91.7%;29个乡镇有剧场、影剧院,占16.1%;15个 乡镇有体育场馆,占8.3%;154个乡镇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 占85.6%。179个乡镇有幼儿园、托儿所,占99.4%。172个乡镇 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占95.6%。 六、农民生活条件 2016年末,101.7万户拥有自己的住房,占98.5%;103.2 万户使用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占99.9%;79.5万户使用水冲 式卫生厕所,占76.9% 注 1.乡级单位:指乡、镇和涉农街道办事处。 2.乡镇:指行政建制是乡、镇,包括重点镇、非重点镇和乡。不包括街道办事 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等管理机构。 3.村:指村民委员会和涉农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4.自然村ε指在农村地域内由居民自然聚居而形成的村落,自然村一般都应该有 自己的名称。 5.农业经营户:指居住在北京市辖区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 业的农业经营户。 6.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 规模化标准为:
4 2016 年末,在 3838 个村级单位地域范围内,3478 个村有体 育健身场所,占 90.6%。978 个村有幼儿园、托儿所,占 25.5%。 2630 个村有卫生室,占 68.5%。 2016 年末,在 180 个乡镇地域范围内,165 个乡镇有图书馆、 文化站,占 91.7%;29 个乡镇有剧场、影剧院,占 16.1%;15 个 乡镇有体育场馆,占 8.3%;154 个乡镇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 占 85.6%。179 个乡镇有幼儿园、托儿所,占 99.4%。172 个乡镇 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占 95.6%。 六、农民生活条件 2016 年末,101.7 万户拥有自己的住房,占 98.5%;103.2 万户使用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占 99.9%;79.5 万户使用水冲 式卫生厕所,占 76.9%。 注: 1. 乡级单位:指乡、镇和涉农街道办事处。 2. 乡镇:指行政建制是乡、镇,包括重点镇、非重点镇和乡。不包括街道办事 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等管理机构。 3.村:指村民委员会和涉农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4.自然村:指在农村地域内由居民自然聚居而形成的村落,自然村一般都应该有 自己的名称。 5.农业经营户:指居住在北京市辖区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 业的农业经营户。 6.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 规模化标准为:
种植业: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 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 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 以上;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 2000只及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 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 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 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30万元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 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 7.农业经营单位:指北京市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 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 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 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 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8.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指在农业经营户或农业经营单位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累计30天以上的人员数(包括兼业人员)。 9.农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性 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要求,有农业生产经 营或农林牧渔服务,名称为农民合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 记,以及虽未登记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
5 种植业: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 100 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 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 50 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 25 亩及 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 200 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 20 头及以上;奶牛存栏 20 头及 以上;羊年出栏 100 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 10000 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 2000 只及以上;鹅年出栏 1000 只及以上。 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 500 亩及以上。 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 50 亩及以上;长度 24 米的捕捞机动船 1 艘及以 上;长度 12 米的捕捞机动船 2 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 30 万元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 10 万元及以 上。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 10 万 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 7.农业经营单位:指北京市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 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 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 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 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8.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指在农业经营户或农业经营单位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累计 30 天以上的人员数(包括兼业人员)。 9.农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性 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要求,有农业生产经 营或农林牧渔服务,名称为农民合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 记,以及虽未登记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