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教学大纲评估的基础;第三,为经营利润的分配和各项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价提供依据;第四,是会计分析的基本资料,为审计检查提供依据。2.会计账薄的种类:序时账薄、分类账簿、辅助账(三)会计报表1.会计报表的概念和作用(1)会计报表的概念会计报表,也叫会计表册,指根据会计账筹及其他会计资料,按照统一的格式、内容和方法编制的,以综合反映商事主体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是一个会计期间)的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一种书面报告和表册。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说明书以及利润分配表。(2)会计报表的作用其作用在于反映商事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会计报表使用人提供必要的财务资料和会计信息。第六节商事登记(1学时)一、商事登记概述(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事登记,也称商业登记,是指为取得、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主管机关依法对申请事项审查、登记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程序。《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商事登记的特征1.创设性: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2.要式性: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3.公法性:申不申请是私法,登不登记是公法,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三)商事登记的意义1.确认商事主体的商事活动资格,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营业活动。2.公示。商事登记的基本作用不仅在于通过法律程序创制或确定经营性主体,而且在于确认登记事项的效力,向社会公开经营性主体的信用、能力和责任。3.有利于国家的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四)商事登记的法律规范商事登记法律规范是规范商事登记行为,确定商事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等事项,调整商事登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二、商事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原则(一)商事登记管理机关各国关于商事登记主管机关的规定主要有三种模式:1.德国、日本:法院2.美国、英国:专门的行政机关3.法国:法院一一股商事登记:行政机关一公司商事登记我国采取行政登记主义,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商法学教学大纲 评估的基础;第三,为经营利润的分配和各项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价提供依据;第四,是 会计分析的基本资料,为审计检查提供依据。 2.会计账簿的种类:序时账簿、分类账簿、辅助账簿 (三)会计报表 1.会计报表的概念和作用 (1)会计报表的概念 会计报表,也叫会计表册,指根据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按照统一的格 式、内容 和方法编制的,以综合反映商事主体在一定时期内 (通常是一个会计期 间)的生产经营成果 和财务状况的一种书面报告和表册。 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说明书以及利润分配表。 (2)会计报表的作用 其作用在于反映商事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会计报表使用人提供必要的财务资 料和会计信息。 第六节 商事登记(1 学时) 一、商事登记概述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 商事登记,也称商业登记,是指为取得、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的程序,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主管机关依法对申请事项审查、登记的一种法律行为和 法律程序。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 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商事登记的特征 1.创设性: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要式性: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 3.公法性:申不申请是私法,登不登记是公法,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三)商事登记的意义 1.确认商事主体的商事活动资格,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营业活动。 2.公示。商事登记的基本作用不仅在于通过法律程序创制或确定经营性主体,而且在于 确认登记事项的效力,向社会公开经营性主体的信用、能力和责任。 3.有利于国家的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四)商事登记的法律规范 商事登记法律规范是规范商事登记行为,确定商事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内容、登记程序 等事项,调整商事登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令第 746 号)已经 2021 年 4 月 14 日国 务院第 13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二、商事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原则 (一)商事登记管理机关 各国关于商事登记主管机关的规定主要有三种模式: 1.德国、日本:法院 2.美国、英国:专门的行政机关 3.法国:法院—一般商事登记;行政机关—公司商事登记 我国采取行政登记主义,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商法学教学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二)商事登记原则1.强制登记原则强制登记原则含义有二:其一,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进行登记。非经登记者不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得从事任何种类的商事活动。其二,商事登记应就法律规定的商事主体的全部必要事项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2.全面审查原则商事主体提出的登记申请,必须完全依据法律规定的核准登记标准,商事登记主管机关对于必要登记事项依法采取形式审查和注册备案制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3.登记公开原则登记公开原则是指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商事登记的内容。登记公开包括:第一,登记申请公开、真实:第二,登记程序公开:第三,公告:第四,登记事项查阅公开。三、商事登记的种类和程序(一)商事登记的种类1.设立登记2.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二)商事登记的程序四、商事登记的效力(一)对商事主体的效力1.商事登记是商法人获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及公告,商法人不能成立,其行为不能被视为商行为。2.商事登记不是商事主体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程序,行为人实施了商行为,同样可以享有商人的权利并履行商人的义务。3.商事登记是各类商事主体成立的必要要件,未经商事登记程序,行为人即使实施了商事经营活动,也不得享有商人的权利,同时也不必履行商人的义务,该行为可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三)对第三人的效力考察各国司法实践,登记与公示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是一个颇为复杂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必须登记的事项在未履行登记或已履行登记但尚未公告的情况下,对第三人的效力。2.应登记事项在得到正确登记和公告之后对行为人和第三人的效力。3.已登记事项在公告发生差错的情况下对第三人的效力。我国:登记对抗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与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商法学教学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 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 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商事登记原则 1.强制登记原则 强制登记原则含义有二:其一,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进行登记。非经登记 者不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得从事任何种类的商事活动。其二,商事登记应就法 律规定的商事主体的全部必要事项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2.全面审查原则 商事主体提出的登记申请,必须完全依据法律规定的核准登记标准,商事登记主管机关 对于必要登记事项依法采取形式审查和注册备案制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3.登记公开原则 登记公开原则是指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商事登记的内容。 登记公开包括:第一,登记申请公开、真实;第二,登记程序公开;第三,公告;第四, 登记事项查阅公开。 三、商事登记的种类和程序 (一)商事登记的种类 1.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二)商事登记的程序 四、商事登记的效力 (一)对商事主体的效力 1.商事登记是商法人获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及公告,商法人不能成立,其 行为不能被视为商行为。 2.商事登记不是商事主体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程序,行为人实施了商行为, 同样可以享有商人的权利并履行商人的义务。 3.商事登记是各类商事主体成立的必要要件,未经商事登记程序,行为人即使实施了商 事经营活动,也不得享有商人的权利,同时也不必履行商人的义务,该行为可被认定为无效 行为。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 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 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二)对第三人的效力 考察各国司法实践,登记与公示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是一个颇为复杂的问题,主要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登记的事项在未履行登记或已履行登记但尚未公告的情况下,对第三人的效力。 2. 应登记事项在得到正确登记和公告之后对行为人和第三人的效力。 3.已登记事项在公告发生差错的情况下对第三人的效力。 我国:登记对抗 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与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商法学教学大纲(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1.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2.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3.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4.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5.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主要内容:1.企业信息公示。2.企业年度报告报送与公示。3.企业公示信息随机摇号抽查。4.企业信息公示“黑名单”。5.信用约束与联动惩戒机制。第三章商事行为一、基本要求理解商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掌握商事行为的相关分类:掌握部分具体商事行为内涵,从宏观和微观了解营业制度:理解生活中的营业相关法律关系。二、基本知识点商事行为是指法律主体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并且通常具有连续性的经营行为:企业的经营行为一般视为商行为,但明显不以营利为目的之行为除外。“营业”是指运营中的营利事业,既包括组织和经营活动,也包括财产关系。营业权是指商事主体基于平等的主体资格和营业机会,自由选择特定商事领域进行经营,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而免受国家法律之外的不合理限制和其他主体干预的权利。核心内容:营业自由及其保护。营业转让是指商事主体将其所拥有的组织化的营业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三、基本概念商事行为营业营业权营业转让四、教学重点与难点1.商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2.商事行为的分类:3.营业的概念、营业转让的法律规范。五、复习与思考题1.如何理解商事行为的特殊性?2.何为营业?简析营业资产的特征及其分类?3.试析营业转让中的债权人保护?第一节商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0.5学时)一、商事行为概念学理上通常认为,商事行为是指法律主体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并且通常具有连续性的经营行为;企业的经营行为一般视为商行为,但明显不以营利为目的之行为除外。德国一一主观主义模式:商人从事的其商业经营的全部行为
商法学教学大纲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1.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2.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 3.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 4.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 5.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1.企业信息公示。 2.企业年度报告报送与公示。 3.企业公示信息随机摇号抽查。 4.企业信息公示“黑名单”。 5.信用约束与联动惩戒机制。 第三章 商事行为 一、基本要求 理解商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掌握商事行为的相关分类;掌握部分具体商事行为内涵 , 从宏观和微观了解营业制度;理解生活中的营业相关法律关系。 二、基本知识点 商事行为是指法律主体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并且通常具有连续性的经营行为; 企业的经营行为一般视为商行为,但明显不以营利为目的之行为除外。“营业”是指运营中 的营利事业,既包括组织和经营活动,也包括财产关系。营业权是指商事主体基于平等的主 体资格和营业机会,自由选择特定商事领域进行经营,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而免受国家 法律之外的不合理限制和其他主体干预的权利。核心内容:营业自由及其保护。营业转让是 指商事主体将其所拥有的组织化的营业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 三、基本概念 商事行为 营业 营业权 营业转让 四、教学重点与难点 1.商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商事行为的分类; 3.营业的概念、营业转让的法律规范。 五、复习与思考题 1. 如何理解商事行为的特殊性? 2. 何为营业?简析营业资产的特征及其分类? 3. 试析营业转让中的债权人保护? 第一节 商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0.5 学时) 一、商事行为概念 学理上通常认为,商事行为是指法律主体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并且通常具有连 续性的经营行为;企业的经营行为一般视为商行为,但明显不以营利为目的之行为除外。 德国——主观主义模式:商人从事的其商业经营的全部行为
商法学教学大纲法国一一客观主义模式:商法规定的各种营业活动(列举)。日本一一折衷主义模式:任何主体从事的营利性营业行为,商事主体从事的任何营业行为。二、商事行为的特征(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二)经营性(营业性)行为(三)商事主体从事的行为(四)体现商事经营特点的行为(技术性、公开性、注重商事效率与外观主义)(五)受法律严格规范和约束的行为(对赌协议)第二节商事行为的分类(0.5学时)一、单方商事行为与双方商事行为二、一般商事行为(总则、一般规定)与特殊商事行为(分编、具体)三、绝对商事行为(客观商行为一一任何主体)与相对商事行为(主观商行为一一商主体为的,才是商行为)四、基本商事行为(包括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与辅助商事行为直接媒介商品交易——辅助商主体五、必然商事行为(法定,也称固有)与推定商事行为(推定或拟制的)第三节商事行为的分类(1学时)一、营业概述(一)营业的概念和特点1.营业的概念:“营业”是指运营中的营利事业,既包括组织和经营活动,也包括财产关系。2.相关制度:营业构成、营业权、营业自由与限制、营业场所、营业资产、营业转让等。3.营业的特点:(1)与商事主体联系在一起:(2)应该遵守法律,且应该为人知悉、不违背善良风俗;(3)可以成为权利的客体:(营业可以转让、出资、租赁、融资担保)(4)综合性行为(对外经营+对内担保)(二)营业权1.营业权概念营业权是指商事主体基于平等的主体资格和营业机会,自由选择特定商事领域进行经营,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而免受国家法律之外的不合理限制和其他主体干预的权利。核心内容:营业自由及其保护2.营业自由(1)营业机会平等享有的自由(2)营业资格取得的自由(3)营业进入与退出的自由(4)营业领域选择的自由(5)营业事项自主设定的自由(6)营业方式自我决定的自由(7)经营管理独立决策的自由(8)营业侵权有效救济方式选择的自由
商法学教学大纲 法国——客观主义模式:商法规定的各种营业活动(列举)。 日本——折衷主义模式:任何主体从事的营利性营业行为,商事主体从事的任何营业行 为。 二、商事行为的特征 (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二)经营性(营业性)行为 (三)商事主体从事的行为 (四)体现商事经营特点的行为(技术性、公开性、注重商事效率与外观主义) (五)受法律严格规范和约束的行为(对赌协议) 第二节 商事行为的分类(0.5 学时) 一、单方商事行为与双方商事行为 二、一般商事行为(总则、一般规定)与特殊商事行为(分编、具体) 三、绝对商事行为(客观商行为——任何主体)与相对商事行为(主观商行为——商主 体为的,才是商行为) 四、基本商事行为(包括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与辅助商事行为 直接媒介商品交易 ——辅助商主体 五、必然商事行为(法定,也称固有)与推定商事行为 (推定或拟制的) 第三节 商事行为的分类(1 学时) 一、营业概述 (一)营业的概念和特点 1.营业的概念:“营业”是指运营中的营利事业,既包括组织和经营活动,也包括财产关 系。 2.相关制度:营业构成、营业权、营业自由与限制、营业场所、营业资产、营业转让等。 3.营业的特点: (1)与商事主体联系在一起; (2)应该遵守法律,且应该为人知悉、不违背善良风俗; (3)可以成为权利的客体;(营业可以转让、出资、租赁、融资担保) (4)综合性行为(对外经营+对内担保) (二)营业权 1.营业权概念 营业权是指商事主体基于平等的主体资格和营业机会,自由选择特定商事领域进行经营, 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而免受国家法律之外的不合理限制和其他主体干预的权利。 核心内容:营业自由及其保护 2.营业自由 (1)营业机会平等享有的自由 (2)营业资格取得的自由 (3)营业进入与退出的自由 (4)营业领域选择的自由 (5)营业事项自主设定的自由 (6)营业方式自我决定的自由 (7)经营管理独立决策的自由 (8)营业侵权有效救济方式选择的自由
商法学教学大纲(三)营业权的保护1.宪法保护2.民法保护3.竞争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4.刑法保护二、营业资产(一)营业资产的概念指商事主体所拥有的、基于营利目的而形成的并用于营业活动的全部财产。(不动产+动产+债权及债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二)营业资产的特征1.财产属性2.价值实现取决于财产,更依赖于营业3.整体性、确定性、可转让性(三)营业资产的分类1.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2.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三、营业转让(一)营业转让的概念营业转让是指商事主体将其所拥有的组织化的营业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全部转让:(发廊)出兑、健身中心转让(思考题:预付费代金卡诈骗??)全部业务活动部分转让:IBM个人PC一一联想部分业务活动整个营业的整体,由出让人移转给受让人(二)营业转让合同1.营业转让合同的客体营业转让合同的客体(即“标的物”)是营业资产它包括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区别性标记、商誉及其他商事人格权、各种有价值的事实关系,也包括作为营业转让客体必须具备的构成要素。2.营业转让人的义务(1)营业转让义务由于营业资产的构成复杂,营业转让人在转让营业资产时,要根据构成营业资产的各种财产形态,分别履行财产转移义务,办理相关手续。(2)竞业禁止义务在一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营业转让人不得经营与所转让的营业相同或类似的活动。(3)营业的瑕疵担保义务为维护交易安全,转让人除了对受让人履行移转营业的义务外,还应承担对所转让营业的瑕疵担保义务,包括物和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3.营业转让合同中的第三人保护第三人主要是营业的债权人、劳动者等及与营业转让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发廊)出兑、健身中心转让(预付费代金卡诈骗??第四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商法学教学大纲 (三)营业权的保护 1.宪法保护 2.民法保护 3.竞争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4.刑法保护 二、营业资产 (一)营业资产的概念 指商事主体所拥有的、基于营利目的而形成的并用于营业活动的全部财产。(不动产+ 动产+债权及债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 (二)营业资产的特征 1.财产属性 2.价值实现取决于财产,更依赖于营业 3.整体性、确定性、可转让性 (三)营业资产的分类 1.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 2.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 三、营业转让 (一)营业转让的概念 营业转让是指商事主体将其所拥有的组织化的营业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 全部转让:(发廊)出兑、健身中心转让(思考题:预付费代金卡诈骗??)全部业务 活动 部分转让:IBM个人PC——联想部分业务活动 整个营业的整体,由出让人移转给受让人 (二)营业转让合同 1.营业转让合同的客体 营业转让合同的客体(即“标的物”)是营业资产,它包括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区 别性标记、商誉及其他商事人格权、各种有价值的事实关系, 也包括作为营业转让客体必须具备的构成要素。 2.营业转让人的义务 (1)营业转让义务 由于营业资产的构成复杂,营业转让人在转让营业资产时,要根据构成营业资产的各种 财产形态,分别履行财产转移义务,办理相关手续。 (2)竞业禁止义务 在一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营业转让人不得经营与所转让的营业相同或类似的活动。 (3)营业的瑕疵担保义务 为维护交易安全,转让人除了对受让人履行移转营业的义务外,还应承担对所转让营业 的瑕疵担保义务,包括物和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3.营业转让合同中的第三人保护 第三人主要是营业的债权人、劳动者等及与营业转让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发廊) 出兑、健身中心转让(预付费代金卡诈骗??) 第四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