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ERSITY办1ANEHS1951《中国法制史》教案课程编码:12200141总学时:45课程分类:专业必修授课年级:大学一年级主讲教师:夏婷婷教学单位:法学院
沈阳师范大学 《中国法制史》教案 课程编码:12200141 总 学 时:45 课程分类:专业必修 授课年级:大学一年级 主讲教师:夏 婷 婷 教学单位:法 学 院
第六章汉朝法制(总学时4)6.1立法活动(1学时)授课授课2学时题目时间长度6.2行政法律制度(1学时)1.知识目标:熟悉新儒家思想的形成过程和主要观点;掌握两汉的主要法律形式,以及汉代监察职能的设置;了解汉代的选官制度特点以及官吏管理制度。2.能力目标:通过本次课的学习,培养学生具有阅读历史材料和分析教学目标历史材料的能力。同时,还要有意识地培养学生贯通古今的比较分析能力,要正确理解中华法系的发展过程及其内涵。3.素养目标:通过本次课的学习,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有意识地培养学生崇尚法、敬畏法的职业素养。1.汉代法律思想的转变教学重点2.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教学汉代的监察职能难点1.讲授法教学方法2.问题教学法教学板书、多媒体ppt、学习通手段
第六章 汉朝法制(总学时 4) 授课 题目 6.1 立法活动(1 学时) 6.2 行政法律制度(1 学时) 授 课 时间长度 2 学时 教学 目标 1.知识目标:熟悉新儒家思想的形成过程和主要观点;掌握两汉的主 要法律形式,以及汉代监察职能的设置;了解汉代的选官制度特点以 及官吏管理制度。 2.能力目标:通过本次课的学习,培养学生具有阅读历史材料和分析 历史材料的能力。同时,还要有意识地培养学生贯通古今的比较分析 能力,要正确理解中华法系的发展过程及其内涵。 3.素养目标:通过本次课的学习,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有意 识地培养学生崇尚法、敬畏法的职业素养。 教学 重点 1.汉代法律思想的转变 2.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教学 难点 汉代的监察职能 教学 方法 1.讲授法 2.问题教学法 教学 手段 板书、多媒体 ppt、学习通
教学过程互动内容教学内容利用学习通扫码签到。课程导入准备上课。通过案例引导学生回忆上一节课的主要知识点:请学生1回答:在秦代的法律术【封诊式·告子】告子爱书:某里士五(伍)甲告日:“甲亲子同里士五(伍)丙不孝,遇语中“告”字的柔,敢告。”即令令史已往执。令史己爱书:与牢隶臣某执丙,得某室。丞某讯含义?丙,辞日:“甲亲子,诚不孝甲所,毋(无)它坐罪。”请学生2回答:对学生的回答情况给予简短总结,厘清问题答案。通过该则材料回忆秦代诉讼存在哪两种形式?讲授新知教学重点:1.要6.1立法活动讲清汉代法律思一、从“黄老无为”到“独尊儒术”想转变的时间点;2.要阐释清楚不同思想主张的具体内容。与民休息汉初的黄老思想宽省刑罚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德主刑辅武帝以后的新儒家思想(一)汉初“黄老无为”的立法思想黄老学派是指战国以来道家学派的一个分支,“黄”指黄帝,“老”指老聘,其以黄帝为无为思想的最早实践者而伪造黄帝的言论,以老聘为无为思想的最早倡导者而摒弃其“避世”的态度。主张有二:其一,主张统治者要克制欲望。其二,又主张以法治国的正当性。(二)“独尊儒术”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汉武帝采董仲舒建议,“罢百家,独尊儒术”,设五经博士,行封禅之礼,建年号,改历法。儒家思想权威地位的确立与实施,使皇权得到空前巩固
教学过程 教学内容 互动内容 课程导入 通过案例引导学生回忆上一节课的主要知识点: 对学生的回答情况给予简短总结,厘清问题答案。 讲授新知 6.1 立法活动 一、从“黄老无为”到“独尊儒术” (一)汉初“黄老无为”的立法思想 黄老学派是指战国以来道家学派的一个分支,“黄”指黄帝,“老”指老聃, 其以黄帝为无为思想的最早实践者而伪造黄帝的言论,以老聃为无为思想的最早 倡导者而摒弃其“避世”的态度。主张有二:其一,主张统治者要克制欲望。其 二,又主张以法治国的正当性。 (二)“独尊儒术”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汉武帝采董仲舒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设五经博士,行封禅之礼, 建年号,改历法。儒家思想权威地位的确立与实施,使皇权得到空前巩固。 利用学习通扫码 签到。 准备上课。 请学生 1 回答: 在秦代的法律术 语中“告”字的 含义? 请学生 2 回答: 通过该则材料回 忆秦代诉讼存在 哪两种形式? 教学重点:1.要 讲清汉代法律思 想转变的时间 点;2.要阐释清 楚不同思想主张 的具体内容。 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汉初的黄老思想 与民休息 宽省刑罚 武帝以后的新儒家思想 德主刑辅
安术全批会球发春秋繁露1.君权神授。皇帝贵为“天子”,视天命所归,作为臣民,就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皇帝的统治,否则便是“不奉顺于天”,必然受到上天的惩罚2.德主刑辅。董仲舒认为:“阴者,阳之助,刑者,德之辅也。”德主刑辅思想的实质在于,以儒家所宣扬的道德伦理与纲常礼教,作为调整人们日常生活与生产以及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要求人们主动、自觉地遵守。请学生3回答:3.三纲五常。三纲是单向地服从关系,五常是双向的互动关系,三纲五常共回忆三纲五常的同成为维护封建社会专制秩序地伦理支柱。内容。二、法律形式请学生4回答:(一)律秦代的法律形式汉承秦制,律也是汉代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是由中央朝廷制定并经皇帝批准有哪些?颁布天下、长期适用、比较稳定的一种法律形式。《九章律》是汉朝的第一部律,教学重点:重在讲解四种法律形也是汉律的核心。此外还有《傍章》《越宫律》《朝律》。以上四部律被认为是汉朝式的区分方法。最重要的、比较稳定的律,统称“汉律六十篇”。(二)令令也是汉代承袭秦制的一种法律形式,是由皇帝发布并经过整理纳入“令”系统的诏命。在法律形式中,令的重要性仅次于律,但其效力往往高于律。汉朝律令并进,由于数量越来越多,遂将令依次编为“令甲”“令乙”“令丙”。(三)科科又称“科条”或“事条”,是中央朝廷对律令条文的解释与细化。(四)比思政元素:通过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令科条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已经判决汉代比的混乱,并经朝廷认定的典型案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其渊源于秦朝的“廷行事”。由引导学生反思法制稳定、划一的于比的方便与灵活,数量极多又缺乏严格的整理统一,“罪同论异”奸猬之吏由重要性。旨在培
1.君权神授。皇帝贵为“天子”,视天命所归,作为臣民,就必须无条件地服 从皇帝的统治,否则便是“不奉顺于天”,必然受到上天的惩罚。 2.德主刑辅。董仲舒认为:“阴者,阳之助,刑者,德之辅也。”德主刑辅思 想的实质在于,以儒家所宣扬的道德伦理与纲常礼教,作为调整人们日常生活与 生产以及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要求人们主动、自觉地遵守。 3.三纲五常。三纲是单向地服从关系,五常是双向的互动关系,三纲五常共 同成为维护封建社会专制秩序地伦理支柱。 二、法律形式 (一)律 汉承秦制,律也是汉代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是由中央朝廷制定并经皇帝批准 颁布天下、长期适用、比较稳定的一种法律形式。《九章律》是汉朝的第一部律, 也是汉律的核心。此外还有《傍章》《越宫律》《朝律》。以上四部律被认为是汉朝 最重要的、比较稳定的律,统称“汉律六十篇”。 (二)令 令也是汉代承袭秦制的一种法律形式,是由皇帝发布并经过整理纳入“令” 系统的诏命。在法律形式中,令的重要性仅次于律,但其效力往往高于律。汉朝 律令并进,由于数量越来越多,遂将令依次编为“令甲”“令乙”“令丙”。 (三)科 科又称“科条”或“事条”,是中央朝廷对律令条文的解释与细化。 (四)比 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令科条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已经判决 并经朝廷认定的典型案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其渊源于秦朝的“廷行事”。由 于比的方便与灵活,数量极多又缺乏严格的整理统一,“罪同论异”奸猾之吏由 请学生 3 回答: 回忆三纲五常的 内容。 请学生 4 回答: 秦代的法律形式 有哪些? 教学重点:重在 讲解四种法律形 式的区分方法。 思政元素:通过 汉代比的混乱, 引导学生反思法 制稳定、划一的 重要性。旨在培
养学生树立正确是上下其手,严重侵蚀了司法的公正性。的法律观,培养6.2行政法律制度学生形成崇尚法、敬畏法的职一、官更管理业素养。(一)选拔1.察举。察举是郡国地方官自下而上向朝廷推荐本地人才为官的制度,是汉代最主要的选拔方式。察举推荐的人才到京师后必须经过考试,皇帝往往亲自进行策试。做官必须有人推荐,这是察举制与唐以后科举制的最大区别。学习通发起讨2.征辟。征辟是自上而下直接选拔官吏的制度,有皇帝征聘与官府辟除两利论:科举前的选方式。为皇帝特别征聘的均为德高望重的高贤隐逸:官府辟除是指中央公府及地拔人才方式利弊各是什么?(学方州郡的长官自主选拔僚属的制度。生可以课后在学3.任子。任子即高级官更可以保任其子弟为官。一般“更二千石以上,视事习通讨论区留满三年,得任同产(弟)若子一人为郎”。言)(二)任用汉朝对官更之任用有一系列限制性规定:第一,必须身家清白,商人子孙、赃官子孙、赞婿不得推荐为官。第二,通过征辟途径为官者,家庭财产必须达到一定数额。第三,武帝以后,地方官吏都要回避本籍为官,婚姻之家亦须互相回避对方的原籍,两州人不得对相监临。第四,对于宗室、外戚、宦官子弟实施任官限制。但实际上两汉时期宗室、外戚、宦官相继为乱,禁而不止。(三)考核汉朝对官吏的考核大体分为三个系统,考核结果,直接影响被考核者的升迁、贬黜与奖惩。第一,朝廷对地方最高行政长官的考课。西汉时对郡国,东汉时对州。例行每年年终由郡国上计更到京师汇报,称为常课;三年一次详考,称为大课。东汉时上计考课权归尚书台,上计的内容主要是户口、耕地、税赋、治狱等情况。第二,地方上一级对下一级的考课。如郡国对属县,州对郡。并核实上计情况对下级官吏作出排名与考评。第三,各级官府长官对本府属官豫吏进行考核与评定
是上下其手,严重侵蚀了司法的公正性。 6.2 行政法律制度 一、官吏管理 (一)选拔 1.察举。察举是郡国地方官自下而上向朝廷推荐本地人才为官的制度,是汉 代最主要的选拔方式。察举推荐的人才到京师后必须经过考试,皇帝往往亲自进 行策试。做官必须有人推荐,这是察举制与唐以后科举制的最大区别。 2.征辟。征辟是自上而下直接选拔官吏的制度,有皇帝征聘与官府辟除两种 方式。为皇帝特别征聘的均为德高望重的高贤隐逸;官府辟除是指中央公府及地 方州郡的长官自主选拔僚属的制度。 3.任子。任子即高级官吏可以保任其子弟为官。一般“吏二千石以上,视事 满三年,得任同产(弟)若子一人为郎”。 (二)任用 汉朝对官吏之任用有一系列限制性规定: 第一,必须身家清白,商人子孙、赃官子孙、赘婿不得推荐为官。 第二,通过征辟途径为官者,家庭财产必须达到一定数额。 第三,武帝以后,地方官吏都要回避本籍为官,婚姻之家亦须互相回避对方 的原籍,两州人不得对相监临。 第四,对于宗室、外戚、宦官子弟实施任官限制。但实际上两汉时期宗室、 外戚、宦官相继为乱,禁而不止。 (三)考核 汉朝对官吏的考核大体分为三个系统,考核结果,直接影响被考核者的升迁、 贬黜与奖惩。 第一,朝廷对地方最高行政长官的考课。西汉时对郡国,东汉时对州。例行 每年年终由郡国上计吏到京师汇报,称为常课;三年一次详考,称为大课。东汉 时上计考课权归尚书台,上计的内容主要是户口、耕地、税赋、治狱等情况。 第二,地方上一级对下一级的考课。如郡国对属县,州对郡。并核实上计情 况对下级官吏作出排名与考评。 第三,各级官府长官对本府属官掾吏进行考核与评定。 养学生树立正确 的法律观,培养 学 生 形 成 崇 尚 法、敬畏法的职 业素养。 学习通发起讨 论:科举前的选 拔人才方式利弊 各是什么?(学 生可以课后在学 习通讨论区留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