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都应该是家庭财产占有权的基础,因此,在双方解除婚 约、分割家庭财产时,妇女应该和男子一样,平等地拥有自 己的份额,尽管她未外出从事社会工作,而只是在家里从事 家务劳动。根据这一理由,他纠正了很多不利于妇女的离婚 判决,创立出一些新的判例,维护了妇女的正当权益。 基于同样的信念,丹宁对在一段时问内英国和整个西方 盛行的“性解放”始终持否定态度。他的理由是,一个人享 有某种权利,也就承担了某种义务;妇女在家庭中享有同等 的权利,也就承担了与男子同等的维护健康、和睦家庭生活 的义务。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同等重要。他说:“妇女们已 经获得了自由,同时也承担了与其对等的义务。如果地们履 行了自己的义务,地们的平等权利就不仅仅是一种绝对正义 的事情,而且还是一件能为人类带来巨大利益的事情。在她 们的所有义务中,首要的是在国家中保持和睦健康的家庭生 的训诚 活。对这个重要的义务来说,所有其他的利益都是从属的。 他认为,只讲自由,不讲责任;只讲权利,不讲义务,男人 和女人彼此相互任意结合,只能导致“我们建立在健康家庭 生活之上的文明的终结”。因北他严肃地指出“美满的家庭 生活的唯一基础就是基督教婚姻一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的 人身结合,只要两个人都活着,不管怎么样,友方都排斥其 他任何人。”①应该顺便提到的是,丹宁从小受到身为虔诚 的基督徒的父母的影响,笃信上帝。他的婚姻生活是幸福美 满的,家庭成员间亲密和睦。他已是一位百岁老人,他的夫 人也已达耄耋之年,但夫妻二人仍然相亲相爱,携手共度幸 福的晚年。 ①丹宁助爵:〈法律的正当程序》、第200一20]页
“相信上帝”(Put your trust in God),是丹宁的第三条 哲学。作为一名法官和虔减的基督徒,丹宁除了相信法律的 力量外,他还坚信道德的力量。他认为,他的前辈,也曹当 过律师的英国著名分析法学派创始人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1790一1869)的法律哲学是完全错误的。奥斯丁认 为,法律是统治者的命令,人民必须绝对服从。当然奥斯丁 的理论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因为国家就是要通过法律让所有 的入明白他们自己的贵任和义务,并使他们知道如果不承担 这些贵任和义务,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从这个意义上说, 法律本身就是强制性的。奥斯丁的问题在于,他在法律和道 德之间划了一条泾渭分明的界线,认为法官和律师只应关心 解释和实施法律,而不应关心法律的道德性。在奥斯丁的彩 响下,多少年来在英国有不少法官和律师认为法律和道德是 不搭界的两回事,忽视了道德对社会秩序的稳定的重要作 母 用。殊不知,法律终归是由人制定的,法律再严密,法律的 强制性再严厉,总是会有漏洞的,而且由干法律相对于社会 和 发展的滞后性,这种漏洞是随处可见的,所谓“法网恢恢, 他 的 蔬而不漏”,实在是一些人的意想。所以,除了加强法制外, 不断提高所有人的道德水准,使人们将承当贵任和义务当成 思 出自内心的本能,即使看到法律有漏洞可钻而不钻;最大程 度地减少专钻法律漏洞的人的数量,并使极少数专钻法律漏 洞的人受到道德的谴贵,使其在良心和私利之间的权衡中惑 到一种内心的痛苦,这是一个文明进步的社会必须经常强调 的一项工作。法律强制和道德规苑相辅相成与单纯的法律强 制而不顾道德规范,的确是文明进步的社会与野蛮专制的社 会这二者之间最重要的区别之一。丹宁清楚地看到了这 点,所以他强调,“虽然宗教、法律和道德是可以分开的、 但它们不是互不搭界的。没有宗教,可能没有道德;没有道 17
德,也就没有了法律。”丹宁相信,除了少数邪恶之徒外, 绝大多数人是承认和服从法律的,因为“他们承认法律是他 们的义务而服从法律。他们还承认,他们也有一种服从法俸 的道德义务”。因此他正确地指出:“正是因为这一原因,最 重要的是,法律应该是公正的。人民尊重那些真正正确和公 正的法律原则.如果要人们有一种义务感,那么法律必须 尽可能地与公正保特一致。”①这样,丹宁又回到了他的第 一条法律哲学上来了。他认为,“公正不是.看得见的一 件什么东西。它不是一时的,而是永恒的。一个人怎样才能 知道公正是什么呢?它不是他的智力产品,而是他的精神产 品。宗教关心的是人的精神,人凭着这种精神就能认识到什 么是公正。”②因此丹宁极力主张通过家教来提高入们的道 德水平,从而提高人们自觉尊重和服从法律的意识。丹宁的 这一思想对我们是极有启发的。当然,我们不一定非通过宗 的训诚 教来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但无论通过什么方法,在一个充 满着各种物质享受诱惑的社会中,通过道德教育来提高人们 承担责任和义务,遵守法律的自觉性,是任何一个国家维持 其安定、和谐和健康的社会环境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而这 一安定、和谐和健康的社会环境对国家富强、社会进步、人 民幸福都是不可或缺的。 丹宁对法律改草的贡献主要在英国,但他的这些思想的 彩响却不仪仪局限于英国。这些思想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产 物,因此为不少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家 所重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法律和西方资本主义 18 ①丹宁勦爵:《家庭故事),第181一182页。 ②丹宁勋解:《家庭放率),第183页
国家的法律有着本质的区别,但这种区别并不妨碍我们吸收 和借鉴西方法学家提出的一些进步的思想。因此,笔者相 信,研究丹宁的法学著作及其法学思想,对于完善我国社会 主义法制建设同样是有所帮助的。这就是我们将丹宁的法学 著作和他的法学思想介绍给我国读者的原因。我们希望,我 们的努力不仅能使读者通过丹宁的法学著作对英国法律的历 史和现状有所了解,而且还能使读者对他的法学思想有所思 考、以便从中吸取一些有益的东西。 丹宁动 他的法学思想 19
1前 言 在淡到法律的“训诫”的时候,我是根据《简明牛津词 典》中的意思来使用这个词的,它的意思是“给予信徒或弟 子的指导”。但是我既没有信徒,弟子也很少。然而我所以 使用这个词,是为了表明我希望给予指导一一对过去人们应 用的法律原则是什么,现在人们应用的法律原则又是什么和 将来人们应用的法律原则应该是什么给予指导。 我的主题是:那些由19世纪的法官们确立的法律原则 梦 尽管适合当时的社会状况一是不适合20世纪的社会 需要和社会见解的,应当用现在的社会模型对它们进行改 造,使之与人们今天的观点和需要相适应。 在探讨这个主题的过程中,我列举了一些带有最明显的 进步色彩的原则,面我本人又部分地参与了这些原则的制 定。我希望这不是因为我对这些原则有所偏好,而是因为我 恰巧非常熟悉它们。我提出的一些建议受到了不同的对待, 其中某些过去已陆续被采纳,另一些被拒绝,其余的还未见 结果。大部分建议已经写人《法律报告)(Law Reports)。 因此,现在我决心把它们收集在一起编成一本书。我根据讨 论的内容把这些建议按顺序编在各章中。我大量授引了我作 的判决,并用连续的、系统的评注把它们贯穿在一起,以期 这些建议能够引起法学界的讨论,并在将来得到认可。然 而,这本书超出了我司法工作的范围,读者应当对我现在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