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妥协性本身也并非一定是好事情,反倒可能是现代性政治的根本问题的表 征:自从传统的自然法被扫进历史拉圾堆,规定国家生活的法规体系己经没有“终 极正当性”,“所有宪法条文都取决于制订宪法时的政治和社会状况,受制于政 党政治的偶然情势”(施米特语)。民主政治删除了传统的自然法一超验的正 义来源,人民便成了立法的德穆哥:在民主政制中,谁如果还诉求传统的上帝旨 意,便无异于诉求“非民主的超验要素”,成了反人民的诉求。施米特一再提醒 人们,“人民的声音就是上帝的声音”这一古谚是由杰斐逊赋予新生命的。民主 政治一人民自己(选出统治者来)治理自己,预设了拥有统一政治意志的同质 的人民。但即便同质的“人民”也很少时候是同心同德的铁板一块一对于政治 家来说,“民众是散的,不但仓卒难为我用,且时为敌人所用”(毛泽东语); 用今天的话来说,“民意如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各政党为了争当“人民的 声音”的代表,大多希望“靠传单布告,靠报纸书册,靠戏剧电影,靠学校,靠 民众团体,靠干部人员”以“合民众口味”的方式“动员人民”(毛泽东语)。 “人民”这个立法的德穆哥像个九头鸟,或者身上有成千只手,需要政治家去掌 握一民主政治究竞是人民掌握政治还是政治掌握人民,真不大容易说得清。 政治上有歧见是人类的天性,“共和国”有各种党派也算自然的事情。可 是,倘若党派林立,“神”的声音乱七八糟,国会就一塌糊涂,对于民主宪政来 讲的确是个大麻烦。魏玛共和宪政偏重“议会民主”,国民议会拥有很大权限, 使得国家统治者没有强有力的权威来治理国家,“尽管总统任命的总理和政府不 一定要由国会批准,但是国会可以用一个简单的不信任票就使政府或者个别部长 倒台”(《德意志史》,前揭,页223)一一从1919年二月魏玛民国建立首界 内阁到1932年纳粹党依魏玛宪法规定的合法程序出来组阁,民国历时十三年, 内阁更迭十九次,最短的仅执政一个月(1923年Stressemann的两次组阁),最 长的也不到两年。 当然,内阁执政时间的长短,还不足以判定国家政权的稳定与否一法国的 内阁更迭比魏玛有过之无不及。是否反映政权稳定,还得看内阁更迭是由什么原 因导致的。内阁制要求内阁对国会负责,政党依直接选举所得的国会席位来决定 内阁构成,虽然魏玛宪法53条规定总统有权任免内阁,但在魏玛民国初期,内 阁并不能完全由总统个人意志来决定,而是由党派意志来决定。如果国会中只有 两党,内阁更迭不过就是轮流执政的格局:倘若国会内党派林立,党派必须纵横 联合,才能形成议会多数来组阁一纵横联合的党派往往使得内阁不稳,总理和
宪法的妥协性本身也并非一定是好事情,反倒可能是现代性政治的根本问题的表 征:自从传统的自然法被扫进历史拉圾堆,规定国家生活的法规体系已经没有“终 极正当性”,“所有宪法条文都取决于制订宪法时的政治和社会状况,受制于政 党政治的偶然情势”(施米特语)。民主政治删除了传统的自然法──超验的正 义来源,人民便成了立法的德穆哥;在民主政制中,谁如果还诉求传统的上帝旨 意,便无异于诉求“非民主的超验要素”,成了反人民的诉求。施米特一再提醒 人们,“人民的声音就是上帝的声音”这一古谚是由杰斐逊赋予新生命的。民主 政治──人民自己(选出统治者来)治理自己,预设了拥有统一政治意志的同质 的人民。但即便同质的“人民”也很少时候是同心同德的铁板一块──对于政治 家来说,“民众是散的,不但仓卒难为我用,且时为敌人所用”(毛泽东语); 用今天的话来说,“民意如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各政党为了争当“人民的 声音”的代表,大多希望“靠传单布告,靠报纸书册,靠戏剧电影,靠学校,靠 民众团体,靠干部人员”以“合民众口味”的方式“动员人民”(毛泽东语)。 “人民”这个立法的德穆哥像个九头鸟,或者身上有成千只手,需要政治家去掌 握──民主政治究竟是人民掌握政治还是政治掌握人民,真不大容易说得清。 政治上有歧见是人类的天性,“共和国”有各种党派也算自然的事情。可 是,倘若党派林立,“神”的声音乱七八糟,国会就一塌糊涂,对于民主宪政来 讲的确是个大麻烦。魏玛共和宪政偏重“议会民主”,国民议会拥有很大权限, 使得国家统治者没有强有力的权威来治理国家,“尽管总统任命的总理和政府不 一定要由国会批准,但是国会可以用一个简单的不信任票就使政府或者个别部长 倒台”(《德意志史》,前揭,页 223)──从 1919 年二月魏玛民国建立首界 内阁到 1932 年纳粹党依魏玛宪法规定的合法程序出来组阁,民国历时十三年, 内阁更迭十九次,最短的仅执政一个月(1923 年 Stressemann 的两次组阁),最 长的也不到两年。 当然,内阁执政时间的长短,还不足以判定国家政权的稳定与否──法国的 内阁更迭比魏玛有过之无不及。是否反映政权稳定,还得看内阁更迭是由什么原 因导致的。内阁制要求内阁对国会负责,政党依直接选举所得的国会席位来决定 内阁构成,虽然魏玛宪法 53 条规定总统有权任免内阁,但在魏玛民国初期,内 阁并不能完全由总统个人意志来决定,而是由党派意志来决定。如果国会中只有 两党,内阁更迭不过就是轮流执政的格局;倘若国会内党派林立,党派必须纵横 联合,才能形成议会多数来组阁──纵横联合的党派往往使得内阁不稳,总理和
部长由议员出任,他们不过是各自党派的代理人,只能执行党的机关决定的政策, 党的纪律妨碍内阁成员的政策立场一这种情形在两党制中就不大可能出现。 1911年共和革命以后,中国进入了所谓军绅政权时期一一据说,这也是中 国近代最为自由的时代。国家政权疲弱不堪,国内政治力量四分五裂,却不乏市 民社会的“自由”一一鲁迅可以骂很难听的政治怪话,虽然遇到不少麻烦,还不 至于没有地方发文章或干脆押起来。然而,经历过北洋时期的共和,张君劢也体 认到,搞宪政不能将代议制民主绝对化,“绝对的议会政治”最终不过“少数政 党代表议会代表”,“假名窃号,而以主人翁自居”,实际上是政党操纵民意。 张君劢叹服魏玛宪法精深,也在于魏玛宪法混合了直接民主(直选总统和全民公 投)与代议制政治的混合一中国的“民国”采用“绝对的议会政治”,一再因 议会与政府对峙而陷入泥潭,全体人民插不上手。张君劢感叹:“诚当日约法中 有国民大会之规定,以四万万人全场一致之决议,息争议和,则国会其奈吾民何, 军人其奈吾民何!”国家就要像个国家,不要被议会民主政治搞得国将不国。 既然如此,张君劢为什么没有注意到,对政党的限制性规定恰恰是魏玛宪法 的弱项一其原由恰恰来自魏玛宪法的妥协性,就令人费解了。的确,魏玛宪法 中的直接民主因素可以平衡议会政党政治,然而,这种平衡却是危险的平衡一 何况,如此平衡恰恰又增添了魏玛民国内阁不稳的因素。 正是由于考虑到德国选择了议会民主,国家权力从君主转移到了议会多数, 议会冲突可能使得国家政权不能保持稳定,智识界领袖韦伯和魏玛宪法起草人普 鲁斯在制宪时都主张,必须在宪法中赋予总统足够的权力。表面看来,在议会责 任制下,民国总统不过名义上的国家元首,传统君主帝制的个人最高权力被取缔 了,但魏玛宪法规定总统有权缔结条约(45条)、任免内阁(46条)、解散国 会(25条)、在国会对某一法案争执不下时有权诉诸全民公投(72、73条)一 一尤其宪法48条的强制执行权和“专政强制权”(Diktaturgewalt),让总统有 权授予内阁在国家“危急状态”下动用军队,采取军管维护国家安定。依据这 些宪法条文,总统的权力显得至高无上,甚至可以甩开国会中的最大党任命国会 外的超然人物出任总理,当然可以成为平衡和解决议会冲突的一种重要手段一 如此宪政安排,很可能是韦伯一类有远见卓识的政治家在制宪时暗中塞进宪法中 的总统制成份,以应付国会混乱导致国将不国。 由于国会中的党派混战过于频仍,民国总统兴登堡事实上越来越多地积极干 预组阁,内阁被国会推翻的次数反倒不多一天主教中央党由此得以多次成为魏 玛民国内阁的中心(十九次内阁中,有九任总理出自中央党)。不仅如此,总统
部长由议员出任,他们不过是各自党派的代理人,只能执行党的机关决定的政策, 党的纪律妨碍内阁成员的政策立场──这种情形在两党制中就不大可能出现。 1911 年共和革命以后,中国进入了所谓军绅政权时期──据说,这也是中 国近代最为自由的时代。国家政权疲弱不堪,国内政治力量四分五裂,却不乏市 民社会的“自由”──鲁迅可以骂很难听的政治怪话,虽然遇到不少麻烦,还不 至于没有地方发文章或干脆押起来。然而,经历过北洋时期的共和,张君劢也体 认到,搞宪政不能将代议制民主绝对化,“绝对的议会政治”最终不过“少数政 党代表议会代表”,“假名窃号,而以主人翁自居”,实际上是政党操纵民意。 张君劢叹服魏玛宪法精深,也在于魏玛宪法混合了直接民主(直选总统和全民公 投)与代议制政治的混合──中国的“民国”采用“绝对的议会政治”,一再因 议会与政府对峙而陷入泥潭,全体人民插不上手。张君劢感叹:“诚当日约法中 有国民大会之规定,以四万万人全场一致之决议,息争议和,则国会其奈吾民何, 军人其奈吾民何!”国家就要像个国家,不要被议会民主政治搞得国将不国。 既然如此,张君劢为什么没有注意到,对政党的限制性规定恰恰是魏玛宪法 的弱项──其原由恰恰来自魏玛宪法的妥协性,就令人费解了。的确,魏玛宪法 中的直接民主因素可以平衡议会政党政治,然而,这种平衡却是危险的平衡── 何况,如此平衡恰恰又增添了魏玛民国内阁不稳的因素。 正是由于考虑到德国选择了议会民主,国家权力从君主转移到了议会多数, 议会冲突可能使得国家政权不能保持稳定,智识界领袖韦伯和魏玛宪法起草人普 鲁斯在制宪时都主张,必须在宪法中赋予总统足够的权力。表面看来,在议会责 任制下,民国总统不过名义上的国家元首,传统君主帝制的个人最高权力被取缔 了,但魏玛宪法规定总统有权缔结条约(45 条)、任免内阁(46 条)、解散国 会(25 条)、在国会对某一法案争执不下时有权诉诸全民公投(72、73 条)─ ─尤其宪法 48 条的强制执行权和“专政强制权”(Diktaturgewalt),让总统有 权授予内阁在国家“危急状态”下动用军队,采取军管维护国家安定。 依据这 些宪法条文,总统的权力显得至高无上,甚至可以甩开国会中的最大党任命国会 外的超然人物出任总理,当然可以成为平衡和解决议会冲突的一种重要手段── 如此宪政安排,很可能是韦伯一类有远见卓识的政治家在制宪时暗中塞进宪法中 的总统制成份,以应付国会混乱导致国将不国。 由于国会中的党派混战过于频仍,民国总统兴登堡事实上越来越多地积极干 预组阁,内阁被国会推翻的次数反倒不多──天主教中央党由此得以多次成为魏 玛民国内阁的中心(十九次内阁中,有九任总理出自中央党)。不仅如此,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