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童之伟法律博客htp://libertyzw.fyfz.cn/art/925986.htm 童之伟:法权中心主义之要点及其法学应用 【本文发表于上海法学会主办之《东方法学》杂志2011年第1期。】 【内容摘要】法权中心主义的法学研究活动在中国法学界己经开展近20年了,现在有 必要做些总结评说。法权中心主义法学是在与权利义务法学和权利本位研究范式的对立和竞 争中发展起来的,前者对后者进行了间断的然而是有力度的批判,同时也承认和吸收了后者 的有价值的成果。法权中心主义基于中国改革开放条件下的具体情况,提出和证明了一系列 基础性法学命题或理论观点。法权中心主义曾被用于尝试解决一些法学基础理论问题,但涉 及面尚不广泛。法权中心主义发轫于宪法学领域,在宪法学研究领域得到了较系统的运用, 关注并且探讨了广泛的宪法学问题,提出了不少受关注的学术见解,并且形成了有自身特点 的教材和教学体系。 【关键词】权利权力法权中心主义法学宪法学 法权中心主义是一种以法权概念为核心范畴,在法律的学术层面解释法现象的主张。我 致力于以法权为中心解释法现象、尤其是宪法现象的研究,己经差不多整整20年了,发表 了一定数量的论文,[]但从来没有系统地整理过这种法现象解释体系的总体脉络。邓正来 先生主持的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复旦大学当代中国研 究中心拟于2010年12月19日举办“未来世界论坛”第三届年会,主体是“中国社会科学走向 世界”,邀我参加,我愿借此机会归纳总结一下自己20年来以法权为中心解释法现象的思想 轨迹和文字印记。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写作,在一定程度上是作者对自己过去研究活动及其所得的概括 总结和评论,故作者不可避免会对自己过去研究的结论有所重述。 一、何谓“法权”和“法权中心主义” 文艺家常说,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其实不仅文学作品如此,恐怕法学作品也一样。 以法权为中心解释法现象的努力及其产品,尽管不能算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餐桌上的大 菜,但一个小碟还是算得上的一对此我不想谦虚。“走向世界”,就是要把东西卖出去,有 一点东西就应该不吝拿一点东西出来。义乌不是有个名为小商品城的自由市场吗,中国的社 会科学如果有这么一个“小商品”市场,那就好了。在成熟的市场上,再小的商品也有一个商 标,“以法权为中心解释法现象体系”这组词太长,不适合做“商标”,所以,我这里斗胆把自 己主导制作的这个社科小商品称之为“法权中心主义”。 法权中心主义是我主导生产的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学产品。“法权中心主义”能否成立, 是否作者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关键看法权是不是一个合理的概念或合理的法学范畴。为 了简明而生动地说明法权概念的合理性,我愿意把历来师友和学生们在这个方面提出的问题 梳理为如下几个有代表性问题并做简要回答: 1.关于怎样定义法权的问题。法权是从法学角度认知的,某一社会或国家中法律承认 和保护的全部利益,以及作为其物质承担者的全部归属己定之财产,其现实表现形式是社会 生活中的各种权利和权力。这就是说,法权不是一个宪法、法律文本中使用的术语,而是一 个用于表述权利与权力统一体的概念。通俗地说,也可以这样理解:由于权利是法律上的 “权”,权力也是法律上的“权”,所以人们不妨将由权利与权力组成的统一体简称为法权”, 这样可以较合理解决权利与权力的统一体的名称问题
来源:童之伟法律博客 http://libertyzw.fyfz.cn/art/925986.htm 童之伟:法权中心主义之要点及其法学应用 【本文发表于上海法学会主办之《东方法学》杂志 2011 年第 1 期。】 【内容摘要】法权中心主义的法学研究活动在中国法学界已经开展近 20 年了,现在有 必要做些总结评说。法权中心主义法学是在与权利义务法学和权利本位研究范式的对立和竞 争中发展起来的,前者对后者进行了间断的然而是有力度的批判,同时也承认和吸收了后者 的有价值的成果。法权中心主义基于中国改革开放条件下的具体情况,提出和证明了一系列 基础性法学命题或理论观点。法权中心主义曾被用于尝试解决一些法学基础理论问题,但涉 及面尚不广泛。法权中心主义发轫于宪法学领域,在宪法学研究领域得到了较系统的运用, 关注并且探讨了广泛的宪法学问题,提出了不少受关注的学术见解,并且形成了有自身特点 的教材和教学体系。 【关键词】权利 权力 法权中心主义 法学 宪法学 法权中心主义是一种以法权概念为核心范畴,在法律的学术层面解释法现象的主张。我 致力于以法权为中心解释法现象、尤其是宪法现象的研究,已经差不多整整 20 年了,发表 了一定数量的论文,[1]但从来没有系统地整理过这种法现象解释体系的总体脉络。邓正来 先生主持的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复旦大学当代中国研 究中心拟于 2010 年 12 月 19 日举办“未来世界论坛”第三届年会,主体是“中国社会科学走向 世界”,邀我参加,我愿借此机会归纳总结一下自己 20 年来以法权为中心解释法现象的思想 轨迹和文字印记。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写作,在一定程度上是作者对自己过去研究活动及其所得的概括 总结和评论,故作者不可避免会对自己过去研究的结论有所重述。 一、何谓“法权”和“法权中心主义” 文艺家常说,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其实不仅文学作品如此,恐怕法学作品也一样。 以法权为中心解释法现象的努力及其产品,尽管不能算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餐桌上的大 菜,但一个小碟还是算得上的——对此我不想谦虚。“走向世界”,就是要把东西卖出去,有 一点东西就应该不吝拿一点东西出来。义乌不是有个名为小商品城的自由市场吗,中国的社 会科学如果有这么一个“小商品”市场,那就好了。在成熟的市场上,再小的商品也有一个商 标,“以法权为中心解释法现象体系”这组词太长,不适合做“商标”,所以,我这里斗胆把自 己主导制作的这个社科小商品称之为“法权中心主义”。 法权中心主义是我主导生产的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学产品。“法权中心主义”能否成立, 是否作者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关键看法权是不是一个合理的概念或合理的法学范畴。为 了简明而生动地说明法权概念的合理性,我愿意把历来师友和学生们在这个方面提出的问题 梳理为如下几个有代表性问题并做简要回答: 1.关于怎样定义法权的问题。法权是从法学角度认知的,某一社会或国家中法律承认 和保护的全部利益,以及作为其物质承担者的全部归属已定之财产,其现实表现形式是社会 生活中的各种权利和权力。这就是说,法权不是一个宪法、法律文本中使用的术语,而是一 个用于表述权利与权力统一体的概念。通俗地说,也可以这样理解:由于权利是法律上的 “权”,权力也是法律上的“权”,所以人们不妨将由权利与权力组成的统一体简称为“法权”, 这样可以较合理解决权利与权力的统一体的名称问题
2.关于法权概念的内涵是什么的问题。法权概念有两个层次的内涵:较表面的层次是 一定社会或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它虽然在实际生活中是多种多样的表现,但仍 然可以相对地被从理论和实际上区分为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类:法权概念的第二个层次 的内涵是一定社会或国家中归属己定或有主的全部财产,这些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归属于各种 各样的主体,但它仍然可以被相对地区分为私有财产与公共财产两大类。 3.关于法权概念的外延包括哪些法现象的问题。前面说到,法权“表现为各种形式的权 利和权力”,这个说法己是对各种“权”进行分类和概括、运用概念进行表达的结果。法权在 现象层面指的是法律生活中通常被称为权利、自由、特权、豁免、权力、职权、权限等等的 那些法现象。 4.关于确认权利权力统一体存在的方法论问题。权利、权力也好,作为其日常存在形 式的权利、自由、特权、豁免、权力、职权、权限等现象也好,看起来都是很不相同的,甚 至是矛盾对立的,你怎么会认定它们是一个统一体呢? 此处首先要说说确认不同现象同一性和由此路径形成新概念的方法。有些表述统一体的 概念是用概括的方法获得的,如人们生产的产品,大米、白面、汽油、纸张、电脑、收音机 等等物品,由于它们都有一些外在的共性,均有使用价值,均用于出售,所以人们在必要时 可以基于其共性将他们视为一个整体,给这个整体一个名称,称之为商品。这种方法很简单。 还有一种发现新的统一体和形成新概念的方法,叫做抽象,其做法是从某些相关现象中找到 它们共同的内在同一实体,给这个实体一个名称,从而形成新概念。从千差万别的商品中抽 出体现在其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并将其命名为“价值”从而形成新概念的 过程,是典型的通过抽象形成新概念的过程。 法权中心主义的思维进路是:权利、自由、特权、豁免、权力、职权、权限等这样一些 通常可用权利和权力两个词语表述的法现象,其实都不过是法律上承认和保护的利益,而这 些利益,都是以一个社会或国家归属已定的财产为物质承担者的,所以,在合法利益和归属 己定之财产这两个层面,权利和权力或其具体存在形式都是无差别的,是一个统一体。“法 权”只是给这个统一体定的一个名称,就像在马克思《资本论》中,“价值”只是用来标示物 化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或社会必要劳动量的名词一样的道理。 5.关于本文讨论的“法权”与马克思著作中的“法权”有什么关系的问题。法权可以说是一 个在法学上标示由权利与权力组成的统一体的名称。但学术界很多人知道,马克思、恩格斯 著作的中文版中早就使用了“法权”这个词,如“资产阶级法权”。不过,本文集中讨论的“法 权”与他们著作中的法权”在内容上没有什么关系,只是词形即文字相同而己。 “法权”一词“生”过两次,死过两次。“法权”一词第一次经历生死,是在民国时期。史料 记载,1926年由段祺瑞政府在北京召开了所谓“调查法权会议”,当时就简称“法权会议”。[2] 此时的“法权”指的是治外法权,后来外国在华的治外法权没了,这个词也就死亡了。 “法权”一词第二次经历生死,与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的翻译相联系。事情的原委是, 在德语中,recht一词法律”和权利”两个意思(就像英语country有“国家”和“乡村”两个意思 一样),至于在文章中出现时哪种情况下是法律的意思、哪种情况下是权利的意思,要根据 具体上下文来确定。20世纪50年代初,中共中央编译局翻译他们著作时,在有些地方吃不 准到底是该将其译为法律还是权利,于是就生造了“法权”一词来加以应付。那时法权一词并 无确定含义,到了“四人帮”垮台后,中共中央编译局认识到了这种译法的错误,发通告废止 了“资产阶级法权”的译法。3]至此,“法权”一词再次死亡,但“法权”这个词即没有任何内容 的躯壳还在。 我是在“法权”一词死亡差不多20年后才重新利用它的躯壳的,所以,我使用法权一词, 实际上完全是让我所证成的权利权力统一体“借壳上市”,也可以说我的权利权力统一体像只
2.关于法权概念的内涵是什么的问题。法权概念有两个层次的内涵:较表面的层次是 一定社会或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它虽然在实际生活中是多种多样的表现,但仍 然可以相对地被从理论和实际上区分为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类;法权概念的第二个层次 的内涵是一定社会或国家中归属已定或有主的全部财产,这些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归属于各种 各样的主体,但它仍然可以被相对地区分为私有财产与公共财产两大类。 3.关于法权概念的外延包括哪些法现象的问题。前面说到,法权“表现为各种形式的权 利和权力”,这个说法已是对各种“权”进行分类和概括、运用概念进行表达的结果。法权在 现象层面指的是法律生活中通常被称为权利、自由、特权、豁免、权力、职权、权限等等的 那些法现象。 4.关于确认权利权力统一体存在的方法论问题。权利、权力也好,作为其日常存在形 式的权利、自由、特权、豁免、权力、职权、权限等现象也好,看起来都是很不相同的,甚 至是矛盾对立的,你怎么会认定它们是一个统一体呢? 此处首先要说说确认不同现象同一性和由此路径形成新概念的方法。有些表述统一体的 概念是用概括的方法获得的,如人们生产的产品,大米、白面、汽油、纸张、电脑、收音机 等等物品,由于它们都有一些外在的共性,均有使用价值,均用于出售,所以人们在必要时 可以基于其共性将他们视为一个整体,给这个整体一个名称,称之为商品。这种方法很简单。 还有一种发现新的统一体和形成新概念的方法,叫做抽象,其做法是从某些相关现象中找到 它们共同的内在同一实体,给这个实体一个名称,从而形成新概念。从千差万别的商品中抽 出体现在其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并将其命名为“价值”从而形成新概念的 过程,是典型的通过抽象形成新概念的过程。 法权中心主义的思维进路是:权利、自由、特权、豁免、权力、职权、权限等这样一些 通常可用权利和权力两个词语表述的法现象,其实都不过是法律上承认和保护的利益,而这 些利益,都是以一个社会或国家归属已定的财产为物质承担者的,所以,在合法利益和归属 已定之财产这两个层面,权利和权力或其具体存在形式都是无差别的,是一个统一体。“法 权”只是给这个统一体定的一个名称,就像在马克思《资本论》中,“价值”只是用来标示物 化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或社会必要劳动量的名词一样的道理。 5. 关于本文讨论的“法权”与马克思著作中的“法权”有什么关系的问题。法权可以说是一 个在法学上标示由权利与权力组成的统一体的名称。但学术界很多人知道,马克思、恩格斯 著作的中文版中早就使用了“法权”这个词,如“资产阶级法权”。不过,本文集中讨论的“法 权”与他们著作中的“法权”在内容上没有什么关系,只是词形即文字相同而已。 “法权”一词“生”过两次,死过两次。“法权”一词第一次经历生死,是在民国时期。史料 记载,1926 年由段祺瑞政府在北京召开了所谓“调查法权会议”,当时就简称“法权会议”。[2] 此时的“法权”指的 是治外法权,后来外国在华的治外法权没了,这个词也就死亡了。 “法权”一词第二次经历生死,与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的翻译相联系。事情的原委是, 在德语中,recht 一词“法律”和“权利”两个意思(就像英语 country 有“国家”和“乡村”两个意思 一样),至于在文章中出现时哪种情况下是法律的意思、哪种情况下是权利的意思,要根据 具体上下文来确定。20 世纪 50 年代初,中共中央编译局翻译他们著作时,在有些地方吃不 准到底是该将其译为法律还是权利,于是就生造了“法权”一词来加以应付。那时法权一词并 无确定含义,到了“四人帮”垮台后,中共中央编译局认识到了这种译法的错误,发通告废止 了“资产阶级法权”的译法。[3]至此,“法权”一词再次死亡,但“法权”这个词即没有任何内容 的躯壳还在。 我是在“法权”一词死亡差不多 20 年后才重新利用它的躯壳的,所以,我使用法权一词, 实际上完全是让我所证成的权利权力统一体“借壳上市”,也可以说我的权利权力统一体像只
寄生蟹,钻进了已经作古的螃蟹留下的空壳(法权二字)中。这也应该算是学术界一种形式 的废物利用吧! 6.关于“法权”与“破除资产阶级法权”运动中的“法权”的关系问题。“文革”期间毛泽东 发动过“破除资产阶级法权”运动,此前张春桥写过《破除资产阶级的法权思想》[4]一文。我 所主张的法权中心主义中的法权”二字,除了字形,实际上与他们讲的法权”也完全没关系。 上世纪50年代和“文革”中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的提法,实际上是在中共中央编译局误 译马克思论著(如《哥达纲领批判》)中recht一词的语境下提出来的。 7.关于可否为权利权力统一体命一个更恰当名称的问题。人们如果谈论法权,在法学 界己经不用做太多的解释,超出法学界就得每次做解释。看来短期内还只能如此,还没有别 的更好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试想,如果本文把它直接叫“权利权力统一体”,那岂不是等于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把价值直接称为“物化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或“物化在 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吗?这肯定不行!当然,也可以把“权利权力统一体”简称为“权 统体”之类说法,但它是不是会让人觉得比“法权”更怪、更不为人所乐见呢?答案看来是肯 定的!所以,用法权一词指代“权利权力统一体”固然不理想,但却是可以想象得到的选项中 最好的选项。 8.关于法权能否意译为英文的问题。看来不能意译为外文,只能音译。因为权利权力 统一体”是我国学者而不是任何外国人首次证成的学术实体,外文没有相应的名词。前些年 《中国法学》曾在英译目录和对外传播的年度英译本中将法权一词译为faquan。[5]这样译 是对的,只能音译!有的杂志目录将其译为legal right,.这肯定不行,legal right只是权利的一 部分,且完全不包括权力,因而根本不能表达“权利权力统一体”的内容。 9关于相互对立、冲突的事物能否构成统一体的问题。按法权中心主义,权利是公民等 社会个体的利益的法律表现,其物质承担者是私人财产,权力是国家等公共主体的利益的法 律表现,以公共财产为其物质承担者。因此,或许有学者会问,权利与权力既然有对立和有 冲突,它们怎么可以构成一个统一体呢?其实,统一体内存在矛盾和对立是正常情况,这就 叫做存在对立的同一!权利、权力代表的利益和其后的财产,都是合法的利益和合法的财产, 都有正当性,应该看到它们具同一性的一面。说通俗一点,家庭不是通常由夫和妻及其子女 组成的吗,他们之间可以吵架甚至打架,但这种矛盾对立的存在并不意味着他们不是一家人。 10.关于形成法权概念和法权中心主义有什么理论的和实际的意义的问题。从理论上 看,首先,法权中心主义揭示了权利与权力分别作为一部分利益和一部分财产的法律表现形 式两者内在的、深层的联系。其次,它基于权利与权力但又在权利与权力之外形成了一个新 的分析单元,开拓了更为广阔的讨论空间。另外,单纯从学术上看,它有助于提升法学解释 现象世界的深刻度,因为,像《资本论》中的价值概念一样,它是抽象思维的产物,而权利 概念就像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的商品概念一样,只是一个描述感性对象的名词,后者不需要 理性思维就可以把握。 实践价值与理论意义是不可分的。从实践的观点看,法权观念有助于人们在权利与权力 之外寻找个人与国家结合的新基点,平衡处理两者关系:它有助于人们深入理解几种基本的 法现象之间的关系并处理好这些关系。 二、法权中心主义对主导法学教育近百年的权利义务学说的批判 这种批判针对的是权利与义务在法律生活和法学研究中的传统定位。法权中心主义在这 个问题上的批判主旨,是否定“法学是权利义务之学”这个直接援引自民国时代的法学命题。 所针对的论点包括:“最普遍的观念,以为法律乃建立于权利并义务两者之上”[6]:法学是权 利义务之学。“权利义务之观念,在法律上甚属重要,盖法律之任务,即在于规定权利义务
寄生蟹,钻进了已经作古的螃蟹留下的空壳(法权二字)中。这也应该算是学术界一种形式 的废物利用吧! 6.关于“法权”与 “破除资产阶级法权”运动中的“法权”的关系问题。“文革”期间毛泽东 发动过“破除资产阶级法权”运动,此前张春桥写过《破除资产阶级的法权思想》[4]一文。我 所主张的法权中心主义中的“法权”二字,除了字形,实际上与他们讲的“法权”也完全没关系。 上世纪 50 年代和“文革”中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的提法,实际上是在中共中央编译局误 译马克思论著(如《哥达纲领批判》)中 recht 一词的语境下提出来的。 7.关于可否为权利权力统一体命一个更恰当名称的问题。人们如果谈论法权,在法学 界已经不用做太多的解释,超出法学界就得每次做解释。看来短期内还只能如此,还没有别 的更好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试想,如果本文把它直接叫“权利权力统一体”,那岂不是等于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把价值直接称为“物化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或“物化在 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吗?这肯定不行!当然,也可以把“权利权力统一体”简称为“权 统体”之类说法,但它是不是会让人觉得比“法权”更怪、更不为人所乐见呢?答案看来是肯 定的!所以,用法权一词指代“权利权力统一体”固然不理想,但却是可以想象得到的选项中 最好的选项。 8.关于法权能否意译为英文的问题。看来不能意译为外文,只能音译。因为“权利权力 统一体”是我国学者而不是任何外国人首次证成的学术实体,外文没有相应的名词。前些年 《中国法学》曾在英译目录和对外传播的年度英译本中将法权一词译为 faquan。[5]这样译 是对的,只能音译!有的杂志目录将其译为 legal right,这肯定不行,legal right 只是权利的一 部分,且完全不包括权力,因而根本不能表达“权利权力统一体”的内容。 9.关于相互对立、冲突的事物能否构成统一体的问题。按法权中心主义,权利是公民等 社会个体的利益的法律表现,其物质承担者是私人财产,权力是国家等公共主体的利益的法 律表现,以公共财产为其物质承担者。因此,或许有学者会问,权利与权力既然有对立和有 冲突,它们怎么可以构成一个统一体呢?其实,统一体内存在矛盾和对立是正常情况,这就 叫做存在对立的同一!权利、权力代表的利益和其后的财产,都是合法的利益和合法的财产, 都有正当性,应该看到它们具同一性的一面。说通俗一点,家庭不是通常由夫和妻及其子女 组成的吗,他们之间可以吵架甚至打架,但这种矛盾对立的存在并不意味着他们不是一家人。 10.关于形成法权概念和法权中心主义有什么理论的和实际的意义的问题。 从理论上 看,首先,法权中心主义揭示了权利与权力分别作为一部分利益和一部分财产的法律表现形 式两者内在的、深层的联系。其次,它基于权利与权力但又在权利与权力之外形成了一个新 的分析单元,开拓了更为广阔的讨论空间。另外,单纯从学术上看,它有助于提升法学解释 现象世界的深刻度,因为,像《资本论》中的价值概念一样,它是抽象思维的产物,而权利 概念就像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的商品概念一样,只是一个描述感性对象的名词,后者不需要 理性思维就可以把握。 实践价值与理论意义是不可分的。从实践的观点看,法权观念有助于人们在权利与权力 之外寻找个人与国家结合的新基点,平衡处理两者关系;它有助于人们深入理解几种基本的 法现象之间的关系并处理好这些关系。 二、法权中心主义对主导法学教育近百年的权利义务学说的批判 这种批判针对的是权利与义务在法律生活和法学研究中的传统定位。法权中心主义在这 个问题上的批判主旨,是否定“法学是权利义务之学”这个直接援引自民国时代的法学命题。 所针对的论点包括:“最普遍的观念,以为法律乃建立于权利并义务两者之上”[6];法学是权 利义务之学。“权利义务之观念,在法律上甚属重要,盖法律之任务,即在于规定权利义务
故现代一般通说,皆以法学为权利义务之学也”[7:权利与义务两者以权利为重心。 在看待权利与义务学说方面,法权中心主义者秉持的主要论点是: 1,由于认识的偏差,权利义务法理学所具体遵循的学科方法论是错误的。[8]以词义辨 析的方法确认法学的最重要范畴和展开范畴体系,不可能深刻、合理地解释法现象,得出的 结论也不会可信。对标示范畴的词语作词义辨析也好,语义分析也好,最多只能找到或分解、 综合它己有的含义,绝不可能通过这一途径加深对它所反映的对象的认识。因此,用词义辨 析的方法研究范畴并由此出发构建法学体系,绝不可能有实质性的创新,绝不可能超越前人。 2.权利与义务不可分割的观点不能成立:权利与义务对立统一的正确提法掩盖着一系 列不正确的认识:错误估计了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在社会法律生活中的地位,把非基本的、 局部的矛盾看成了基本的、全局性矛盾。 3.从对权利与义务关系本身的论述来看,现有的权利义务对立统一论没有看到权利和 义务后面确切、具体的社会内容,更不明白它们的具体的财产属性,以致有关的论述流于空 洞,给人以在法学领域简单化地演绎辩证唯物主义教材中有关对立统一规律的论述的感觉。 4现有的权利义务对立统一论所谈论的是全部权利同部分义务的对立统一,同时对于这 部分义务同其他义务及全部义务的关系,又毫无论述,因而这种理论是片面的缺乏必要周延性 的,说明不了多少问题。 5.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并不相等,即使真的相等,其等量关系用现有方法也不可能予以揭 示。[9 6.权利义务法理学的先天不足,表现在它完全继受了民国时代和前苏联时代法理学的一 些固有缺陷。这些缺陷中最重大的有两个:一是对广义的权利和狭义的权利的认识太肤浅,并 且始终没能把对它们的认识提高到概念的水平:另一个重大缺陷是权利和权力定位不明,似 分未分,相应概念含混不清。 7.权利义务法理学在论述法律关系等问题的过程中,自相矛盾和超逻辑、超学术强制的 情形表现得更为典型。 8.支撑理论体系的基础性研究薄弱,在这方面问题集中表现为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却没 有花力气深入研究权利义务本身。这方面的首要表现是没能明确权利的范围:其第二种表现 是没能具体、准确地认定权利同利益的关系:其第三种表现是没能揭示出权利的物质内容。 9.对法学基本对象和范围的认定脱离实际,缺乏事实根据:权利义务法理学将权利义务 作为法学最基本的对象,并以权利义务为核心确定法学的范围,完全脱离了社会法律生活的实 际,实在是一个起点性的、根本的理论失误:权利和权力在现实的法现象世界中最为常见和 重要,义务远不足以与其相提并论:其次,权利、权力在现实生活中总是体现着人们生活和奋 斗的价值指向或努力争取的东西,而义务不是:再次,权利和权力都是一定利益和财富的法律 表现,而义务则表现为利益的付出、牺牲和财富的支付、损耗,所以,在三者中只有权利和权力 是同质的法现象,而义务的质却与权利、权力截然相反。 10.对社会法律生活最基本矛盾的估计不符合实际:在任何民主国家的社会法律生活中, 最经常存在和起作用的是两个事实,其中一个是公民等社会个体的权利,如我国宪法规定的 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另一个是属于全体人民所有、但由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依法掌握和运用 的权力,其各种具体存在形态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通常称为职权,个别时候也称为权限:只有 权利和权力是最重要法现象,而义务不是,因而权利和义务的矛盾也不可能是法律世界最基本 的矛盾:权利与义务的矛盾的提法只不过是对权利与权利的矛盾的一种法学描述,它无法概 括权利与权力这更为重要的一对矛盾,也无法概括权力与权力的矛盾,因而是非常片面、不符 合实际的。 11.权利义务法理学有着严重的、不可克服的固有缺陷,应当基于中国的基本情况予以更 新。理由是:(1)用词义辨析方法形成的理论体系对法现象解释力贫乏、失之肤浅。对于
故现代一般通说,皆以法学为权利义务之学也”[7];权利与义务两者以权利为重心。 在看待权利与义务学说方面,法权中心主义者秉持的主要论点是: 1.由于认识的偏差,权利义务法理学所具体遵循的学科方法论是错误的。[8]以词义辨 析的方法确认法学的最重要范畴和展开范畴体系,不可能深刻、合理地解释法现象,得出的 结论也不会可信。对标示范畴的词语作词义辨析也好,语义分析也好,最多只能找到或分解、 综合它已有的含义,绝不可能通过这一途径加深对它所反映的对象的认识。因此,用词义辨 析的方法研究范畴并由此出发构建法学体系,绝不可能有实质性的创新,绝不可能超越前人。 2.权利与义务不可分割的观点不能成立;权利与义务对立统一的正确提法掩盖着一系 列不正确的认识;错误估计了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在社会法律生活中的地位,把非基本的、 局部的矛盾看成了基本的、全局性矛盾。 3.从对权利与义务关系本身的论述来看,现有的权利义务对立统一论没有看到权利和 义务后面确切、具体的社会内容,更不明白它们的具体的财产属性,以致有关的论述流于空 洞,给人以在法学领域简单化地演绎辩证唯物主义教材中有关对立统一规律的论述的感觉。 4.现有的权利义务对立统一论所谈论的是全部权利同部分义务的对立统一,同时对于这 部分义务同其他义务及全部义务的关系,又毫无论述,因而这种理论是片面的缺乏必要周延性 的,说明不了多少问题。 5.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并不相等,即使真的相等,其等量关系用现有方法也不可能予以揭 示。[9] 6.权利义务法理学的先天不足,表现在它完全继受了民国时代和前苏联时代法理学的一 些固有缺陷。这些缺陷中最重大的有两个:一是对广义的权利和狭义的权利的认识太肤浅,并 且始终没能把对它们的认识提高到概念的水平;另一个重大缺陷是权利和权力定位不明,似 分未分,相应概念含混不清。 7.权利义务法理学在论述法律关系等问题的过程中,自相矛盾和超逻辑、超学术强制的 情形表现得更为典型。 8.支撑理论体系的基础性研究薄弱,在这方面问题集中表现为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却没 有花力气深入研究权利义务本身。这方面的首要表现是没能明确权利的范围;其第二种表现 是没能具体、准确地认定权利同利益的关系;其第三种表现是没能揭示出权利的物质内容。 9.对法学基本对象和范围的认定脱离实际,缺乏事实根据:权利义务法理学将权利义务 作为法学最基本的对象,并以权利义务为核心确定法学的范围,完全脱离了社会法律生活的实 际,实在是一个起点性的、根本的理论失误:权利和权力在现实的法现象世界中最为常见和 重要,义务远不足以与其相提并论;其次,权利、权力在现实生活中总是体现着人们生活和奋 斗的价值指向或努力争取的东西,而义务不是;再次,权利和权力都是一定利益和财富的法律 表现,而义务则表现为利益的付出、牺牲和财富的支付、损耗,所以,在三者中只有权利和权力 是同质的法现象,而义务的质却与权利、权力截然相反。 10.对社会法律生活最基本矛盾的估计不符合实际:在任何民主国家的社会法律生活中, 最经常存在和起作用的是两个事实,其中一个是公民等社会个体的权利,如我国宪法规定的 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另一个是属于全体人民所有、但由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依法掌握和运用 的权力,其各种具体存在形态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通常称为职权,个别时候也称为权限;只有 权利和权力是最重要法现象,而义务不是,因而权利和义务的矛盾也不可能是法律世界最基本 的矛盾;权利与义务的矛盾的提法只不过是对权利与权利的矛盾的一种法学描述,它无法概 括权利与权力这更为重要的一对矛盾,也无法概括权力与权力的矛盾,因而是非常片面、不符 合实际的。 11.权利义务法理学有着严重的、不可克服的固有缺陷,应当基于中国的基本情况予以更 新。理由是:(1)用词义辨析方法形成的理论体系对法现象解释力贫乏、失之肤浅。对于
法现象,法理学的使命是引导人们看到它们背后的东西、弄清它们深层的联系,并从理论上进 一步概括对它们的新认识:(2)权利义务法理学的基本理论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到处充 斥着超逻辑、超学术强制的成份:(3)从社会法律生活的观点看,权利义务法理学只能适用 于私法,不能适用于公法,因而它实际上丢弃了社会法律生活的半壁山河。[10] 笔者注意到,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法学工作者实际上己放弃了权利义务法理学的陈旧 分析架构,将研究重点事实上放到了权利、权力上来。这种趋势表明,法学工作者的研究越 来越贴近了社会实际和生活现实。 三、法权中心主义对在法学界流行一个多世纪的权利本位说的批判 法权中心主义在这个问题上的批判主旨,是否定“法以权利为本位”这个源自清末、但在 民国时代已成通说的法学命题。其所针对的论点包括:“近世各国法律不取义务本位说.而取 权利本位说,实罗马法之感化力致之。夫既以权利为法律之本位,则法律者,非徒以限制人民权 利之用,而实以为保障人民权利之用”:11]法律与权利同时存在,而法律现象,其本位即是权 利”:[12]“古代法律,类皆以义务为本位,中西各国,如出一辙。18世纪以后,因工商业发达,封 建制度解体,天赋人权之说,甚器尘上,于是法律之上权利观念,亦随而勃兴。其最先表现于公法 方面者,则有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之人权宣言;其最先表现于私法方面者,亦有1804年之法 兰西民法。风声所播,举世从同,权利本位,遂取义务本位而代之”:[13]“当研究权利义务之先, 对于法律立脚点之重心观念,不可不特别论及,即所谓法律之本位是也”:法律本位之普遍 观念为权利。故以法律为权利之规定,法律学为权利之学,乃现代学者间之通说。[14] 中国“文革”之后权利本位说的复兴促进了法学的革新和进步,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有 助于克服在我国长期存在的某些权力本位主义的极端倾向。尽管权利本位说在“矫枉必须过 正”的意义上有其多方面的价值,但它却不是一种科学合理的理论。 法权中心主义在批判权利本位说过程中确立的主要论点如下: 1.历来的法学家,在研究法本位问题时往往有一些主观失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 法本位研究所依托的总体理论框架脱离实际生活,只能关照私法领域,关照不到公法领域,而 且在世界范围早己陈旧过时。其次,当时从事法本位研究的学者对所研究的基本对象尚缺乏 具体深入的认识。再次探寻法本位的研究工作缺乏必要的连续性往往不是在前人成果的基 础上起步,而是自起炉灶,一切从头来,故有些观点在不了解相关历史者看来有新意,实际上不 小程度上是低层次重复,妨碍了法本位研究的进步。另外,围绕法以什么为本位展开论争的过 程中有偏离学术讨论求真知、明真理之宗旨的明显倾向,从而影响了法本位研究的成果或结 论的可信性。 2权利本位说自身有难以弥补的缺陷。权利本位论者除了表示主张权利本位外,并未赋予 这种提法以具体内容,因而迄今为止权利本位基本上还只是一个法学口号,人们既难以在法律 生活中把握这种本位,它也不大可能对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产生多少实际影响。权利本 位说因忽视权力而误解权力,进而在理论上错误地处置权力,将权力这种在法律上体现国家, 其常见程度和重要性足以与权利相并列的法现象,近乎排除出了法理学视野之外。从有关学 者并未明言而却实际赋予的社会内容看,权利本位是一种极端的、失之偏颇的提法,不可能付 诸实行。权利本位说脱离法律生活现实,违背建立正常法律秩序的客观要求。 3,权利本位说的学术性缺陷也很严重。由于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只是权利与权利关系 的片面反映,无法关照权力与权力的关系和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因此,权利义务分析框架适 用范围的局限性过大,致使权利本位中的“本位”在逻辑上不能做一国法律体系的本位,只能做 其中一部分法律即私法的本位。如果真像权利本位论者所说的那样,在平等主体间权利与义 务关系的框架内考虑问题,那么权利本位的主张以及权利本位、义务本位之争几乎没有什么
法现象,法理学的使命是引导人们看到它们背后的东西、弄清它们深层的联系,并从理论上进 一步概括对它们的新认识;(2)权利义务法理学的基本理论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到处充 斥着超逻辑、超学术强制的成份;(3)从社会法律生活的观点看,权利义务法理学只能适用 于私法,不能适用于公法,因而它实际上丢弃了社会法律生活的半壁山河。[10] 笔者注意到,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法学工作者实际上已放弃了权利义务法理学的陈旧 分析架构,将研究重点事实上放到了权利、权力上来。这种趋势表明,法学工作者的研究越 来越贴近了社会实际和生活现实。 三、法权中心主义对在法学界流行一个多世纪的权利本位说的批判 法权中心主义在这个问题上的批判主旨,是否定“法以权利为本位”这个源自清末、但在 民国时代已成通说的法学命题。其所针对的论点包括:“近世各国法律不取义务本位说,而取 权利本位说,实罗马法之感化力致之。夫既以权利为法律之本位,则法律者,非徒以限制人民权 利之用,而实以为保障人民权利之用”;[11]“法律与权利同时存在,而法律现象,其本位即是权 利”;[12] “古代法律,类皆以义务为本位,中西各国,如出一辙。18 世纪以后,因工商业发达,封 建制度解体,天赋人权之说,甚嚣尘上,于是法律之上权利观念,亦随而勃兴。其最先表现于公法 方面者,则有 1789 年法国大革命时之人权宣言;其最先表现于私法方面者,亦有 1804 年之法 兰西民法。风声所播,举世从同,权利本位,遂取义务本位而代之”;[13]“当研究权利义务之先, 对于法律立脚点之重心观念,不可不特别论及,即所谓法律之本位是也”;“法律本位之普遍 观念为权利。故以法律为权利之规定,法律学为权利之学,乃现代学者间之通说。”[14] 中国“文革”之后权利本位说的复兴促进了法学的革新和进步,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有 助于克服在我国长期存在的某些权力本位主义的极端倾向。尽管权利本位说在“矫枉必须过 正”的意义上有其多方面的价值,但它却不是一种科学合理的理论。 法权中心主义在批判权利本位说过程中确立的主要论点如下: 1.历来的法学家,在研究法本位问题时往往有一些主观失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 法本位研究所依托的总体理论框架脱离实际生活,只能关照私法领域,关照不到公法领域,而 且在世界范围早已陈旧过时。其次,当时从事法本位研究的学者对所研究的基本对象尚缺乏 具体深入的认识。再次,探寻法本位的研究工作缺乏必要的连续性,往往不是在前人成果的基 础上起步,而是自起炉灶,一切从头来,故有些观点在不了解相关历史者看来有新意,实际上不 小程度上是低层次重复,妨碍了法本位研究的进步。另外,围绕法以什么为本位展开论争的过 程中有偏离学术讨论求真知、明真理之宗旨的明显倾向,从而影响了法本位研究的成果或结 论的可信性。 2.权利本位说自身有难以弥补的缺陷。权利本位论者除了表示主张权利本位外,并未赋予 这种提法以具体内容,因而迄今为止权利本位基本上还只是一个法学口号,人们既难以在法律 生活中把握这种本位,它也不大可能对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产生多少实际影响。权利本 位说因忽视权力而误解权力,进而在理论上错误地处置权力,将权力这种在法律上体现国家, 其常见程度和重要性足以与权利相并列的法现象,近乎排除出了法理学视野之外。从有关学 者并未明言而却实际赋予的社会内容看,权利本位是一种极端的、失之偏颇的提法,不可能付 诸实行。权利本位说脱离法律生活现实,违背建立正常法律秩序的客观要求。 3.权利本位说的学术性缺陷也很严重。由于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只是权利与权利关系 的片面反映,无法关照权力与权力的关系和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因此,权利义务分析框架适 用范围的局限性过大,致使权利本位中的“本位”在逻辑上不能做一国法律体系的本位,只能做 其中一部分法律即私法的本位。如果真像权利本位论者所说的那样,在平等主体间权利与义 务关系的框架内考虑问题,那么权利本位的主张以及权利本位、义务本位之争几乎没有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