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体在定罪方面的意义 (二)犯罪主体在量刑方面的意义 第二节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成立条件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 (二)刑法意义上的控制能力 三、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一)刑事责任年龄 1、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2.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立法划分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自己实施的故 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 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我国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1)从宽处罚的原则。(2)排除死刑的原则。 (二)精神障碍
16 (一)犯罪主体在定罪方面的意义 (二)犯罪主体在量刑方面的意义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成立条件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一)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 (二)刑法意义上的控制能力 三、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一)刑事责任年龄 1、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2.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立法划分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我国刑法第 17 条的规定,不满 14 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我国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的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对自己实施的故 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 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我国刑法第 17 条第 1 款规定:“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1)从宽处罚的原则。(2)排除死刑的原则。 (二)精神障碍
我国刑法第18条专门规定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 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 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我国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 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 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生理功能丧失 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也可能因重要的生理功能丧失而受到影响。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 (四)生理醉酒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试析纪某行为的性质 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14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 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 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 天纪某岀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 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二死一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 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请对纪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纪某的行为不应该按照犯罪来处里。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 纪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三节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17 我国刑法第 18 条专门规定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我国刑法第 18 条第 1 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 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 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我国刑法第 18 条第 2 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 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我国刑法第 18 条第 3 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 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生理功能丧失 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也可能因重要的生理功能丧失而受到影响。 刑法第 19 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 (四)生理醉酒 我国刑法第 18 条第 4 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试析纪某行为的性质 纪某在 14 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 7000 余元。14 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 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 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 5000 余元。第二 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 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 3 人撞倒,二死一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 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请对纪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纪某的行为不应该按照犯罪来处里。根据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的规定, 纪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三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分类 研究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 第四节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 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犯罪 (三)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现代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上存在三种立法例 一是双罚制 是单罚制。 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 定
18 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 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分类 三、研究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 第四节 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第 30 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 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一)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犯罪 (三)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现代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上存在三种立法例: 一是双罚制 二是单罚制。 我国刑法第 31 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 定
第八章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一节概述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所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 度。 为了正确地理解和把握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罪过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二)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是对立的统 (三)罪过在具体犯罪构成中有着不同的表现 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深入研究和正确理解犯罪主观方面,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 意义。 )犯罪主观方面对定罪的意义 (二)犯罪主观方面对量刑的意义 第二节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 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1、认识的内容
19 第八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一节 概述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所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 度。 为了正确地理解和把握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罪过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二)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是对立的统一 (三)罪过在具体犯罪构成中有着不同的表现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深入研究和正确理解犯罪主观方面,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 意义。 (一)犯罪主观方面对定罪的意义 (二)犯罪主观方面对量刑的意义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 14 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 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一)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1、认识的内容
2、认识的程度 (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1、希望的心理态度 2、放任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的类型 (一)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二)间接故意 (二)间接故意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 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 在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的存在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 (1)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 (2)行为人为实现一个非犯罪的意图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 直接故意与问间接故意的异同 第三节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15条的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是过失犯罪。” 犯罪的过失具有以下特征 )行为人的实际认识与认识能力不一致 (二)行为人的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不一致 、犯罪过失的类型 )疏忽大意的过失
20 2、认识的程度 (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1、希望的心理态度 2、放任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一)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二)间接故意 (二)间接故意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 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 在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的存在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 (1)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 (2)行为人为实现一个非犯罪的意图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 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 15 条的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是过失犯罪。” 犯罪的过失具有以下特征: (一)行为人的实际认识与认识能力不一致 (二)行为人的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不一致 二、犯罪过失的类型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