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张某'帮忙"并收"辛苦费"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因其介绍李某个人向国 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达1万元以上,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 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含义 这一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 的特权。具体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出身、地位、职业、性别、财 产状况等,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 二、该原则的体现 1、定罪上的平等 2、量刑上的平等 3、行刑上的平等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含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重的罪,就应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即重罪重罚,轻 罪轻罚,罚当其罪,所以又称之为罪刑均衡、罪刑相称原则。 罪责刑原则的立法体现 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以适应各种不同犯罪的处罚 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3、设置轻重不同的法定刑,规定不同的情节。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体现 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观念 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观念,追求量刑公正。 3、纠正不同法院之间量刑不平等的现象,追求执法的平衡和统一。 第五节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
6 李某为张某"帮忙"并收"辛苦费"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因其介绍李某个人向国 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达 1 万元以上,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 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一、含义 这一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 的特权。具体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出身、地位、职业、性别、财 产状况等,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 二、该原则的体现 1、定罪上的平等; 2、量刑上的平等 ; 3、行刑上的平等。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含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重的罪,就应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即重罪重罚,轻 罪轻罚,罚当其罪,所以又称之为罪刑均衡、罪刑相称原则。 二、罪责刑原则的立法体现 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以适应各种不同犯罪的处罚。 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3、设置轻重不同的法定刑,规定不同的情节。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体现 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观念。 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观念,追求量刑公正。 3、纠正不同法院之间量刑不平等的现象,追求执法的平衡和统一。 第五节 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
除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原则之外的,体现在刑法中的原则,称之为其他原则。主要 包括罪及个人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罪责自负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效力,亦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对那些人、那些地域和什么时间内具 有效力。它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刑法空间效力概述 它是指刑法对地域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关于这个问题,各国采取的原则不同,大 致有以下几种 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 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4、普遍原则。一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 5、折衷原则。(混合原则)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的含义。 2、“法律的特别规定”。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7 除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原则之外的,体现在刑法中的原则,称之为其他原则。主要 包括罪及个人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一、罪责自负原则 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效力,亦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对那些人、那些地域和什么时间内具 有效力。它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概述 它是指刑法对地域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关于这个问题,各国采取的原则不同,大 致有以下几种: 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 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4、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 5、折衷原则。(混合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的含义。 2、“法律的特别规定”。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原则上适用,但按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 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 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本法。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的,按照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 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对犯罪的外国 人,如果在外国已经受到刑罚处罚,我国可以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对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犯罪,我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 管辖权。具备两个条件在条约规定的范围内;限于国际犯罪。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生效时间 它是指刑法何时开始适用。 、刑法的失效时间 它是指刑法何时停止适用。 刑法的溯及力 各国对此规定了不同的原则 1、从旧原则。—新法无溯及力。 2、从新原则。一新法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有溯及力。但旧法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 用旧法 4、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无溯及力。但新法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 用新法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是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8 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原则上适用,但按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 3 年以 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 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本法。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的,按照刑法规定最低刑为 3 年以 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对犯罪的外国 人,如果在外国已经受到刑罚处罚,我国可以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对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犯罪,我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 管辖权。具备两个条件:在条约规定的范围内;限于国际犯罪。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它是指刑法何时开始适用。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它是指刑法何时停止适用。 三、刑法的溯及力 各国对此规定了不同的原则: 1、从旧原则。——新法无溯及力。 2、从新原则。——新法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有溯及力。但旧法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 用旧法。 4、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无溯及力。但新法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 用新法。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是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犯罪概念的类型 犯罪概念,是犯罪基本特征的高度抽象与概括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了犯罪概念。 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社会危害性。 (二)刑事违法性 (三)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三个基本特征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 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 (二)犯罪构成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三)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具有法定性。 二、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400余种犯罪,这些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各不相同,但是概 括起来说,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 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构成的分类 一般来说,以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可以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作以下分类
9 第一节 犯罪概念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犯罪概念,是犯罪基本特征的高度抽象与概括。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我国《刑法》第 13 条规定了犯罪概念。 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 (二)刑事违法性。 (三)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三个基本特征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 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 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三)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具有法定性。 二、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 400 余种犯罪,这些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各不相同,但是概 括起来说,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 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一般来说,以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可以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作以下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二)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三)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 (四)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第五章犯罪客体 第一节概述 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一般 要件之一。 它的主要特征是 )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三)犯罪客体是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的立法形式 我国刑法对犯罪客体的规定,采取了多种多样的方式 )直接明确规定 (二)通过规定犯罪客体的物质形态而表明犯罪客体的立法方式; (三)通过指明犯罪所违反的非刑事法律、法规而表明犯罪客体的立法方式; (四)通过指明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而表明犯罪客体的立法方式 (五)通过描述犯罪的行为特征而揭示犯罪客体的立法方式 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有助于认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
10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二)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三)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 (四)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一般 要件之一。 它的主要特征是: (一)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三)犯罪客体是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的立法形式 我国刑法对犯罪客体的规定,采取了多种多样的方式: (一)直接明确规定; (二)通过规定犯罪客体的物质形态而表明犯罪客体的立法方式; (三)通过指明犯罪所违反的非刑事法律、法规而表明犯罪客体的立法方式; (四)通过指明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而表明犯罪客体的立法方式; (五)通过描述犯罪的行为特征而揭示犯罪客体的立法方式。 三、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一)有助于认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