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 2001年6月28日,美国对部分来自中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钢铁产品进行调查,结果认 为一些国家出口到美国的钢铁产品对美国的钢铁企业造成了损害,另一些国家的钢铁产品则 对美国的钢铁企业造成了损害威胁。根据这项调查结论,美国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征收百分 之八到百分之三十不等的高额关税。在有关各方与美国磋商未果的情况下,中国、欧盟等国 家和地区先后于2002年5月、6月和7月要求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组成评审团,解决与 美国的钢铁贸易纠纷。 在评审过程中,双方的争论焦点包括:(1)美国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符合GATT第十九条 第1款规定的条件,即美国的钢铁企业受到损害或损害威胁是由于其它世贸组织成员违背了 它们所作的承诺,向美国大量出口,使得美国市场上的有关钢铁产品达到了“意想不到”的增 加:(2)如何对“同类”产品和有直接竞争关系产品的认定。评审团经过评审后认定美国所采 取的十项保护措施都不符合GATT第十九条和保障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而美国对自己的 做法又无法提供“足够的”和“经得起推敲”的解释。因此,评审团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美国 撤消相关的保障措施。美国表示不服,于2003年8月11日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上 诉。 美国的上诉理由有两条:第一,评审团评审美国的做法是否符合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不应 该依据GATT第十九条第1款,而是应该依据保障措施协议第3条第1款。第二,评审团 在评审案件时,没有很好地执行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DSU)第12条第7款的 规定,即当争议双方无法找到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时,评审团应列举事实,指出相关的法律 条文,以及事实背后的基本原理,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上诉机构经过审理,基本上维持了评 审团的结论。同时,上诉机构还认为,评审团依据GATT第十九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美 国采取的保障措施不符合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这一做法符合DSU第12条第7款的规定, 因此,驳回美国的第二条上诉理由。 问题: 1.世贸组织的总理事会与争端解决机构是什么关系? 2.在这场贸易纠纷中,美国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采取的是保障措施,而非反倾销或反补贴 措施,这是为什么? 分析: 1.世贸组织总理事会的职能之一是行使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能,换言之,总理事会和争端解 决机构是同一个机构,挂两快牌子而己。但是,争端解决机构除了遵循总理事会的工作程序 外,还有一套自己的工作程序,特别是争端解决中的时间规定。争端解决机构有专任的主席 和其他工作人员
案例七 2001 年 6 月 28 日,美国对部分来自中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钢铁产品进行调查,结果认 为一些国家出口到美国的钢铁产品对美国的钢铁企业造成了损害,另一些国家的钢铁产品则 对美国的钢铁企业造成了损害威胁。根据这项调查结论,美国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征收百分 之八到百分之三十不等的高额关税。在有关各方与美国磋商未果的情况下,中国、欧盟等国 家和地区先后于 2002 年 5 月、6 月和 7 月要求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组成评审团,解决与 美国的钢铁贸易纠纷。 在评审过程中,双方的争论焦点包括:(1)美国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符合 GATT 第十九条 第 1 款规定的条件,即美国的钢铁企业受到损害或损害威胁是由于其它世贸组织成员违背了 它们所作的承诺,向美国大量出口,使得美国市场上的有关钢铁产品达到了“意想不到”的增 加;(2)如何对“同类”产品和有直接竞争关系产品的认定。评审团经过评审后认定美国所采 取的十项保护措施都不符合 GATT 第十九条和保障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而美国对自己的 做法又无法提供“足够的”和“经得起推敲”的解释。因此,评审团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美国 撤消相关的保障措施。美国表示不服,于 2003 年 8 月 11 日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上 诉。 美国的上诉理由有两条:第一,评审团评审美国的做法是否符合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不应 该依据 GATT 第十九条第 1 款,而是应该依据保障措施协议第 3 条第 1 款。第二,评审团 在评审案件时,没有很好地执行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DSU)第 12 条第 7 款的 规定,即当争议双方无法找到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时,评审团应列举事实,指出相关的法律 条文,以及事实背后的基本原理,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上诉机构经过审理,基本上维持了评 审团的结论。同时,上诉机构还认为,评审团依据 GATT 第十九条第 1 款之规定,裁定美 国采取的保障措施不符合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这一做法符合 DSU 第 12 条第 7 款的规定, 因此,驳回美国的第二条上诉理由。 问题: 1. 世贸组织的总理事会与争端解决机构是什么关系? 2. 在这场贸易纠纷中,美国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采取的是保障措施,而非反倾销或反补贴 措施,这是为什么? 分析: 1. 世贸组织总理事会的职能之一是行使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能,换言之,总理事会和争端解 决机构是同一个机构,挂两快牌子而已。但是,争端解决机构除了遵循总理事会的工作程序 外,还有一套自己的工作程序,特别是争端解决中的时间规定。争端解决机构有专任的主席 和其他工作人员
2.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针对的是公平贸易,而后者针对的 是不公平贸易。在这场钢铁贸易纠纷中,中国等国家和地区出口到美国的钢铁产品并不构成 倾销,也没有获得过本国或本地区政府的补贴,属于公平贸易,美国只得以“国内钢铁企业 受到损害或损害威胁”为由对此采取保障措施。此外,保障措施针对的是产品,不论其来自 何处,因此,它对境内相关产业的保护力度比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还要大。 案例八 2006年4月,欧盟、美国和加拿大相继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对我国汽车零部件进 口措施提出磋商请求。随后,日本、墨西哥、澳大利亚等国也要求参加磋商谈判。请求方依 据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DSU)第4条、GATT第二十二条第1款、《与贸易有 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8条以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4条和第30条,指责中国国 家发改委2004年5月21日颁布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海关总署等部门2005年4月联合 发布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等一系列政策法规不符合多边贸易协议的 相关规定。 欧盟等世贸组织成员认为中国有关部门的措施尤其在以下几个方面违背了相关义务: (1)对于从其它成员关税区进口到中国关税区的产品,中国直接或间接地征收国内税或同 类费用,数量上超出其对国内相似产品的直接或间接课征的税收与费用,这不符合GATT 第三条第2款规定。此外,中国对进口或国内产品征收国内税或国内费用的方式违反了第三 条第1款确立的原则。 (2)中国对用于组装汽车的进口零部件设置特定的指标限量,对超过该范围的汽车中的每 个零部件征收额外费用,不符合GATT第三条第4款的规定。 (3)中国针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设立并维持限定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管理规 定,直接或间接要求适用该管理规定的特定数量或比例的任何产品必须通过国内来源提供, 这种做法不符合GATT第三条第5款规定。 (4)中国的做法不符合GATT第三条或第十一条的规定,违背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协议》第2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以及相关解释。 (5)中国根据企业的出口业绩或国内产品替代进口产品給予补贴,违背了《补贴与反补贴 措施协议》第3条的规定。 (6)中国违背了“入世议定书”第7条第3款、“工作组报告”第203段和第342段规定的义 务。 (7)中国对汽车的完全组合式配件和半组合式配件征收超过10%的关税,违背了“工作组报
2. 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针对的是公平贸易,而后者针对的 是不公平贸易。在这场钢铁贸易纠纷中,中国等国家和地区出口到美国的钢铁产品并不构成 倾销,也没有获得过本国或本地区政府的补贴,属于公平贸易,美国只得以“国内钢铁企业 受到损害或损害威胁”为由对此采取保障措施。此外,保障措施针对的是产品,不论其来自 何处,因此,它对境内相关产业的保护力度比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还要大。 案例八 2006 年 4 月,欧盟、美国和加拿大相继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对我国汽车零部件进 口措施提出磋商请求。随后,日本、墨西哥、澳大利亚等国也要求参加磋商谈判。请求方依 据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DSU)第 4 条、GATT 第二十二条第 1 款、《与贸易有 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 8 条以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 4 条和第 30 条,指责中国国 家发改委 2004 年 5 月 21 日颁布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海关总署等部门 2005 年 4 月联合 发布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等一系列政策法规不符合多边贸易协议的 相关规定。 欧盟等世贸组织成员认为中国有关部门的措施尤其在以下几个方面违背了相关义务: (1)对于从其它成员关税区进口到中国关税区的产品,中国直接或间接地征收国内税或同 类费用,数量上超出其对国内相似产品的直接或间接课征的税收与费用,这不符合 GATT 第三条第 2 款规定。此外,中国对进口或国内产品征收国内税或国内费用的方式违反了第三 条第 1 款确立的原则。 (2)中国对用于组装汽车的进口零部件设置特定的指标限量,对超过该范围的汽车中的每 个零部件征收额外费用,不符合 GATT 第三条第 4 款的规定。 (3)中国针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设立并维持限定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管理规 定,直接或间接要求适用该管理规定的特定数量或比例的任何产品必须通过国内来源提供, 这种做法不符合 GATT 第三条第 5 款规定。 (4)中国的做法不符合 GATT 第三条或第十一条的规定,违背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协议》第 2 条第 1 款、第 2 款的规定以及相关解释。 (5)中国根据企业的出口业绩或国内产品替代进口产品給予补贴,违背了《补贴与反补贴 措施协议》第 3 条的规定。 (6)中国违背了“入世议定书”第 7 条第 3 款、“工作组报告”第 203 段和第 342 段规定的义 务。 (7)中国对汽车的完全组合式配件和半组合式配件征收超过 10%的关税,违背了“工作组报
告”第93段、342段以及议定书第一部分第1.2款规定的义务。 (8)中国未能给予另一成员的商业以不低于GATT所赋减让表中相关部分规定的待遇,从 而不符合GATT第二条第1款(a)项和(b)项的规定。 问题: 1.GATT第三条有关国内税是如何规定的? 2.针对欧盟等成员的指控,中方应该如何抗辩? 思考提示: 1.GATT第三条第2款规定了在国内税方面给进口产品以国民待遇的原则,即“任何缔约方 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本国产品所直接或 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它国内费用。同时,缔约方不应对进口产品或本国产品采用其它与本 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征收国内税或其它国内费用”。 2.欧盟等成员对中国出口的汽车零部件从表面上看与国产零部件属于“相似产品”,但由于 这些零部件是以整车的方式进口到中国,因此,具有规避有关进口关税的性质。此外,欧盟 等成员曲解了我国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 案例九 上海宇宙推进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开发火箭推进中的特殊计算机软件产品,将研发的部分成 果在法律许可范围交给国外的子公司制造,销售。 1998年,上海宇宙推进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当地的几家华侨企业合资,在美国成立合资公 司,宇宙推进股份公司占60%股份,当地的华侨企业占40%股份。 上海宇宙推进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国的子公司因年年有利润,在当地招聘了1000名雇员,但 最近美国有一个州的反华势力抬头,要求上海宇宙推进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国的子公司加薪, 美国当局也计划限制其外汇的汇出,即股息的汇出。原定的计划是股息每年汇出最高限额 18%,但对于权力金、利息及管理费用没有最高限额的限制。 问题: 1.如在美国的子公司因经营不善而破产,在上海的母公司是否应负责任?
告”第 93 段、342 段以及议定书第一部分第 1.2 款规定的义务。 (8)中国未能给予另一成员的商业以不低于 GATT 所赋减让表中相关部分规定的待遇,从 而不符合 GATT 第二条第 1 款(a)项和(b)项的规定。 问题: 1. GATT 第三条有关国内税是如何规定的? 2. 针对欧盟等成员的指控,中方应该如何抗辩? 思考提示: 1. GATT 第三条第 2 款规定了在国内税方面给进口产品以国民待遇的原则,即“任何缔约方 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本国产品所直接或 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它国内费用。同时,缔约方不应对进口产品或本国产品采用其它与本 条第 1 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征收国内税或其它国内费用”。 2. 欧盟等成员对中国出口的汽车零部件从表面上看与国产零部件属于“相似产品”,但由于 这些零部件是以整车的方式进口到中国,因此,具有规避有关进口关税的性质。此外,欧盟 等成员曲解了我国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 案例九 上海宇宙推进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开发火箭推进中的特殊计算机软件产品, 将研发的部分成 果在法律许可范围交给国外的子公司制造, 销售。 1998 年,上海宇宙推进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当地的几家华侨企业合资,在美国成立合资公 司,宇宙推进股份公司占 60%股份,当地的华侨企业占 40%股份。 上海宇宙推进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国的子公司因年年有利润,在当地招聘了 1000 名雇员,但 最近美国有一个州的反华势力抬头,要求上海宇宙推进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国的子公司加薪, 美国当局也计划限制其外汇的汇出,即股息的汇出。原定的计划是股息每年汇出最高限额 18%,但对于权力金、利息及管理费用没有最高限额的限制。 问题: 1. 如在美国的子公司因经营不善而破产,在上海的母公司是否应负责任?
2.如何在合法的范围内用转移价格来达到防止增加工资与避免东道国对股息汇出的限制? 分析: 1.对于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责任问题,主要有三种做法: (1)有限责任原则 有限贵任仍是各国公司法的一般原则,在这种原则下,股东对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公司对外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但对于跨国公司来说,实行有限责任原则有利于跨国公司 逃避其应负的责任。 (2)整体责任原则 在整体责任原则下,母公司应对其全部所有或所控制的于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或者 是通过代理的概念,或者是在立法中规定,让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负责任。但是从目前 情况来看,仅仅依据控制的事实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理由还是不够充分, 也难以被国际社会所接受。 (3)例外情况下的直接责任 在本案中,在上海的母公司如果能够证明其在美国子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如独立的管理、会 计及财务,可以对子公司的破产不承担责任。 2.在本案中,可以通过提高定价把资金利润转出去。例如,母公司高价向子公司供应零部 件,以增加子公司成本,减少利润:又如,母公司向子公司索取原额的商标、专利以及专有 技术的使用费,以转移子公司的利润,还可以向子公司索取较高的管理费、咨询费或将母公 司的管理费摊入子公司的管理费内,以减少子公司的利润,或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较高利息 的贷款以防止东道国对股息汇出的限制。母公司同样可以提高子公司的成本缓解增加工资的 压力。当然,如是工人的正当要求,每一个母公司与子公司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办理。 案例十 香港商人李某于2003年购买了BM一千万美元的股票。2004年,李某在德国弗赖堡购买 了一套公寓。2005年,某德国公司与某美国公司合并,李某在德国公司的股票被他换成美 国公司的股票。2006年,李某在德国建立了一家工厂,并以德国政府承包商的身份来经营 这个工厂
2. 如何在合法的范围内用转移价格来达到防止增加工资与避免东道国对股息汇出的限制? 分析: 1. 对于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责任问题,主要有三种做法: (1)有限责任原则 有限责任仍是各国公司法的一般原则,在这种原则下,股东对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公司对外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但对于跨国公司来说,实行有限责任原则有利于跨国公司 逃避其应负的责任。 (2)整体责任原则 在整体责任原则下,母公司应对其全部所有或所控制的于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或者 是通过代理的概念,或者是在立法中规定,让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负责任。但是从目前 情况来看,仅仅依据控制的事实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理由还是不够充分, 也难以被国际社会所接受。 (3)例外情况下的直接责任 在本案中,在上海的母公司如果能够证明其在美国子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如独立的管理、会 计及财务,可以对子公司的破产不承担责任。 2. 在本案中,可以通过提高定价把资金利润转出去。例如,母公司高价向子公司供应零部 件,以增加子公司成本,减少利润;又如,母公司向子公司索取原额的商标、专利以及专有 技术的使用费,以转移子公司的利润,还可以向子公司索取较高的管理费、咨询费或将母公 司的管理费摊入子公司的管理费内,以减少子公司的利润,或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较高利息 的贷款以防止东道国对股息汇出的限制。母公司同样可以提高子公司的成本缓解增加工资的 压力。当然,如是工人的正当要求,每一个母公司与子公司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办理。 案例十 香港商人李某于 2003 年购买了 IBM 一千万美元的股票。2004 年,李某在德国弗赖堡购买 了一套公寓。2005 年,某德国公司与某美国公司合并,李某在德国公司的股票被他换成美 国公司的股票。2006 年,李某在德国建立了一家工厂,并以德国政府承包商的身份来经营 这个工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