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 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 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 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 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 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 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 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 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的保护。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 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 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 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 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 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 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 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 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 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的保护。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 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
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 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 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 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 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 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 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 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 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 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 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 应。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 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
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 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 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 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 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 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 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 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 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 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 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 应。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 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
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八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 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 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 利。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 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 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 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 利。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 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